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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政策(2015 年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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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引导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有序回收
利用,保障人身安全,防治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再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对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2012-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2〕22 号)、《对于加快新
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等有关
要求,制定本技术政策。
第二条 【制定目的】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目的是指
导相关公司合理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生产及回收利用工
作,建立上下游公司联动的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技术政策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进行的动力蓄电池设计、生产及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回收、利
用和最终处置等活动。
本技术政策所称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
(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及充放电性不能保障电动汽车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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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二) 报废电动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 经梯级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 生产过程中公司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含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
体蓄电池。
第四条 【总体要求】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应当在技术可行、
经济合理、保障安全和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按
照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原则实施。
第五条 【责任主体】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电动汽车
生产公司(含进口商,下同)应承担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
收利用的主要责任,动力蓄电池生产公司(含进口商,下同)应
承担电动汽车生产公司售后服务体系之外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
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梯级利用电池生产公司(以下简称“梯级利
用公司”)应承担梯级利用电池回收利用的主要责任,报废汽车
回收拆解公司应负责回收报废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第六条 【部门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制
定与本技术政策相关的管理政策及技术标准,加强指导和监督管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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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动力蓄电池设计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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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绿色设计】电动汽车设计应遵循动力蓄电池易拆
卸原则,确保动力蓄电池能从整车上安全、环保的拆卸。
动力蓄电池设计应符合《汽车禁用物质要求》(GB/T 30512)
的规定,采取无毒无害化设计,并尽量使用再生材料。国家鼓励
动力蓄电池结构设计标准化,提高通用性,以便于梯级利用。
第八条 【拆卸、拆解信息】电动汽车生产公司应提供其销
售的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拆卸技术信息,动力蓄电池生产公司应
提供其销售的动力蓄电池的拆解技术信息。
第九条 【电池产物编码和追溯】国家推动建立统一的动力
蓄电池产物编码制度。动力蓄电池生产公司应对所生产(或进口)
的所有动力蓄电池产物进行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追踪动力蓄电
池流向。编码应与电池产物及整车具有唯一对应性,编码应标识
在动力蓄电池产物显著位置,且具有较高的牢固性。
第三章 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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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回收网络建设】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公司
(含进口商,下同)应建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在具有售
后服务网点的地级行政区域至少指定一家服务网点(或委托其他
具备回收条件的机构)负责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鼓励多家企
业通过委托代理或与回收公司、再生公司合作等形式,共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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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网络,降低回收成本,提高回收网络运行
效率。
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公司应当向社会公告其废旧动
力蓄电池回收网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回收信息统计和上报】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
生产公司负责统计本公司回收(或委托回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类型、型式(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或单体蓄电池)、数量、重
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
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负责统计其拆卸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类型、数量、重量、去向等信息,并在每年第一季度向商务主管
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的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回收公司条件】从事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
的公司(以下简称“回收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电动汽车生产公司指定(或授权)的电动汽车售后服
务商;
(二) 动力蓄电池生产公司指定(或授权)的电池销售商或
从事动力蓄电池换电(或租赁)的运营商;
(三) 梯级利用公司或其指定(或授权)机构;
(四) 具备动力蓄电池回收业务所需技术、设备、人员等相
应条件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公司;
(五) 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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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再生利用公司”);
(六) 其他符合条件的公司。
第十三条 【电池交售】电动汽车用户更换动力电池时,应
当到符合本政策第十二条规定的回收公司处拆卸动力蓄电池,并
将废旧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公司。
电动汽车租赁公司、公交车公司、出租车公司等集团用户可
按有关要求回收本公司内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并及时将废旧
动力蓄电池交售给回收公司。
回收公司应向符合国家法规要求的梯级利用公司或再生利
用公司交售废旧动力蓄电池。
第十四条 【拆卸要求】回收公司从电动汽车上拆卸动力蓄
电池时,应遵循安全性和完整性原则,并严格按照电动汽车生产
公司所提供的拆卸技术信息进行合理拆卸。
第十五条 【贮存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有专门的场
所,贮存场所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及当地消防、环保、安全部门
的有关规定,并设有警示标志,且应设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
库及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废旧动力蓄电池贮存应避免高温、保证通风良好,正负极触
头应采取绝缘防护,堆码高度不超过 2 米。不同材料类型的废旧
动力蓄电池应当分开贮存。
第十六条 【运输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运输应遵守国家有
关电池包装运输法规和标准要求,采用恰当的包装方式,尽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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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其结构完整,采取防火、防水、防爆、绝缘、隔热、防腐蚀等
安全防护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出现电解液泄露、经诊断有过
充电经历、电压或电阻不在正常范围及经滥用试验的电池宜先进
行放电处理后进行运输,未经过充分放电处理的,应按危险货物
运输。
第十七条 【放电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放电可采取物理和
化学两种放电方式。对外壳完好的动力蓄电池宜采取物理放电,
物理放电应采用专业放电器或自动放电系统,应对热能散发环境
做好隔热、导热或热转换措施。对受损严重、无法连接放电器的
废旧动力电池采取化学放电,化学放电应采用吊装设备将废旧动
力蓄电池搬运入放电液中,同时应对放电液进行收集并交由相关
环保处理公司处理。
第四章 废旧动力蓄电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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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利用的原则】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利用应遵循先
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提高资源利用率。
第十九条 【梯级利用规范】国家支持动力蓄电池生产公司
或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再生利用公司开展废旧动力蓄电池梯级
利用。梯级利用公司应根据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容量、充放电特性、
使用安全性等实际情况判断可否进行梯级利用,要对符合梯级利
用条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
贴自有商标以明示该电池产物为梯级利用电池,按照第九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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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产物编码并建立追溯系统。
第二十条 【再生利用规范】经判断不能进行梯级利用的废
旧动力蓄电池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再生利用,回收其中有价资源。
再生利用的作业流程一般可按拆解、热解、破碎分选、冶炼等步
骤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拆解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应使用专
用拆解场地,配备安全防护装备和防护罩,由专业人员使用自动
化的拆解设备、专用起吊工具、绝缘工具等进行。拆解过程应配
备电工资质人员进行作业。废旧动力蓄电池拆解后应进行放电处
理,具体要求参照本政策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热解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热解工艺过程
应在封闭式反应系统中进行,并配置喷淋吸附系统。不得在露天
环境下焚烧废旧动力蓄电池。
第二十三条 【破碎分选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破碎分选
工艺过程应在封闭式构筑物中进行,破碎分选系统要设立分级,
将外壳、集流体、正负极材料在分选系统中独立回收。不得对废
旧动力蓄电池进行人工破碎和在露天环境下进行破碎作业。
第二十四条 【冶炼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冶炼要遵循
国家再生金属标准及有色重金属冶炼公司安全生产标准等有关
要求。鼓励采用湿法冶炼技术处理废旧锂离子动力蓄电池,湿法
冶炼过程应安装废水在线监测系统保证废水处理达标排放,镍、
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 98%;鼓励采用火法冶炼技术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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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废旧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火法冶炼系统应安装废气在
线监测系统保证废气处理达标排放,镍、稀土的综合回收率应不
低于 97%。
第二十五条 【信息记录】梯级利用公司和再生利用公司
要准确记录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来源、处置方式、处置时间及处理
产物的去向,信息保留不少于五年,以备相关部门核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规章制度】梯级利用和再生利用公司
应制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质量及环境管
理体系应符合“ISO9000 国际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 环境
体系认证”。
第五章 促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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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制度设计】为保障废旧动力蓄电池有序回
收,电动汽车及动力蓄电池生产公司在销售动力蓄电池时,可以
采用收取押金、以旧换新等措施,提高消费者交回废旧动力蓄电
池的积极性。国家探索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纳入“废弃电器电子产
品回收处理基金”征收范围的可行性。
第二十八条 【激励措施】国家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梯级
利用公司和再生利用公司的技术研发、设备进口等方面给予支
持,鼓励公司不断提升技术水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第二十九条 【技术研发】国家支持动力蓄电池相关回收
利用技术和装备的研发,鼓励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公司、梯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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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司、再生利用公司不断开发和推广新技术。
第三十条 【国际合作】 国家鼓励开展电动汽车动力蓄电
池回收利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支持标准互认,支持开展具
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示范项目建设。
第三十一条 【产物认证】国家支持公司开展动力蓄电池
回收利用过程的检测、认证工作,适时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及梯级利用产物的认证制度。
第三十二条 【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组织公司加强行业
自律,推动公司按照技术政策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
利用活动。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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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政策根据社会经济、技术水平的发展适时
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技术政策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工
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技术政策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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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术语和定义?
动力蓄电池:为电动汽车动力系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
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
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包括铅酸蓄电池。
蓄电池包(组):一个或多个蓄电池模块组成的单一机械总
成。
蓄电池模块:一组相联的单体蓄电池的组合。
单体蓄电池:构成动力蓄电池的最小单元,一般由正极、负
极及电解质等组成。
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分类、贮存和运输的过程总称。
拆卸:将动力蓄电池从电动汽车上拆下的过程。
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运输、梯级利用、再生利用过
程中的存放行为,包括在回收网点的临时堆放。
拆解: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逐级拆分,直至拆出单体蓄电
池的过程。
利用:指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级利用和
再生利用。
梯级利用: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
模块/单体蓄电池)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级利用也可
以多级利用。
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冶炼等处理,
以回收其中有价元素为目的的资源化利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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