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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利用與去識別化議題
104.7.11	
 ?工作組會議報告 張友寧
7/8/15 2
諮詢會議留下的議題
7/8/15
3
會議後的進展
4
機關分?工事宜
5
個資法修法進度
去識別化標準的可能?方向
6
}? 所謂「去識別化」就是透過?一定程序的處理,使
個?人資料不具識別性(個資法施?行細則第17條參
照)
7
去識別化?
}? 狹義的去識別化資料:去識別化的資料必須對
任何?人(包括原資料保有者)?而?言,都無法以
任何合理之?方法再重新識別特定之個?人;在判
斷時,仍須評估各種情況?而視個案?而定	
 ?
}? 編碼資料:	
 ?
}? 不可回溯:以?非專屬代碼、單向加密之?方法或
其他技術處理後,刪除原始識別資料	
 ?
}? 可回溯:以代碼、雙向加密或其他技術處理,
但原資料保有者仍可透過?一定?方法還原
8
去識別化的類型
}? 依各國的經驗,去識別化並不是毫無?風險,?而是要求?一個
「合理」的標準	
 ?
}? 資料保有者須評估所釋出之去識別化資料有無合理之可能
性,使資料接收者得與其他資訊結合後?而識別出特定個
?人,?而「其他資訊」係指?一般?人可獲得的資訊,抑或專家
才能獲得的資訊,即會影響「去識別化」的判斷	
 ?
}? 我國:初步的想法是建議在評估釋出之去識別化資料是否
合理時,就「其他資訊」採取「?一般?人的基準」,另外,
提供資料者,除須考量個資類型及敏感性等因素外,並應
將去識別化的類型納?入評估
9
去識別化的標準
}? 資料釋出者:若能提出資料佐證在資料釋出前業經多?方?風
險評估及測試,且採取適當安全措施,並參酌資訊環境及
技術發展等因素持續調整,?而依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
理期待重新識別之可能性甚低的情形下,應不?至構成刑事
責任,但國賠責任部分,恐需視法院態度	
 ?
}? 資料接收者:	
 ?
}? 重新識別仍須符合個資蒐集、處理或利?用的要件	
 ?
}? 若為政府資料的釋出,則可考慮終?止授權其繼續利?用政
府資料
10
重新識別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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