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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aiwan討論議題-
是否引進公司英文名稱的登記
經濟部商業司
2016年11月
1
關於公司名稱與公司名稱登記
公司名稱之意涵與功能
? 如同(自然)人的姓名一樣,彰顯公司組織之主體表徵。
? 用以區別與其他公司之不同。
? 作為企業價值或市場認同的標示。如同商標或商譽的具
體代表。
公司名稱之登記
? 公示效果:藉由政府統一公示網站,將公司基本資訊提
供於大眾。
? 保障效果:藉由政府統一公示網站,將登記的公司英文
名稱公開於大眾,間接保障交易安全。
2
現行公司法規定
? 公司法第18條:
– 公司名稱,不得與他公司名稱相同。二公司名稱中標
明不同業務種類或可資區別之文字者,視為不相同。
(第1項)
– 公司所營事業除許可業務應載明於章程外,其餘不受
限制。 (第2項)
– 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
登記。已設立登記之公司,其所營事業為文字敘述者,
應於變更所營事業時,依代碼表規 定辦理。(第3項)
– 公司不得使用易於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公益團體
有關或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 (第4項)
– 公司名稱及業務,於公司登記前應先申請核准,並保
留一定期間;其審核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5
項)
3
現行公司法規定
? 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 公司必須取中文名稱(公司法第18條;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
審核準則)
? 公司名稱不得(公司法第18條)
? 與他公司名稱相同,
? 使誤認為政府或公益團體
? 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 外國公司須將公司名稱譯成中文 (公司法第370條)
– 外國公司之中文名稱不得( 公司法第377條準用第18條)
? 與他公司名稱相同,
? 使誤認為政府或公益團體
? 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 公司章程中必須記載公司名稱(公司法第129條、公司法第
101條)
4
現行公司英文名稱現狀
? 英文公司名稱為公司章程自行記載事項,
我國公司自得在公司章程中記載公司英文
名稱,但無公司名稱保護效力。
? 從事出進口業務的公司可依貿易法向經濟
部貿易局申請出進口廠商英文名稱登記。
? 外國認許公司,除中文公司外,亦有對應
之當地國之外文名稱登記,並於政府統一
公示網站中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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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司籌設流程
公司設立後辦理相關登記
公司英文名稱預查及出進口廠
商登記(經濟部貿易局)
營業登記(所在地國稅稽徵機
關)
個別許可行業之許可營業執照
(各行業主管機關)
確認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或各登記機關)
外商或資本額新臺幣5億以上
(經濟部商業司)
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各直
轄市政府)
各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港
務局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經濟部商業司)
經營許可業務應先向行業主管機關申請籌設許
可
僑外或陸資應先取得經濟部投審會投資許可
投資人設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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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司籌設流程
公司設立後辦理相關登記
公司英文名稱預查及出進口
廠商登記(經濟部貿易局)
營業登記(所在地國稅稽徵機
關)
個別許可行業之許可營業執
照(各行業主管機關)
確認登記主管機關(經濟部或各登記機關)
外商或資本額新臺幣5億以上
(經濟部商業司)
資本額未達新臺幣5億元(各
直轄市政府)
各科學園區、加工出口區或
港口
申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經濟部商業司)
經營許可業務應先向行業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許可
僑外或陸資應先取得經濟部投審會投資許可
投資人設立公司
貿易局依據貿易法辦
理出進口廠商公司英
文名稱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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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公司名稱與其他權利競合之救濟方式
? 實務作法:
– 名稱預查及公司設立或名稱變更登記時,辦理
預查機關或登記機關審查僅是否同名,不審查
是否侵害其他權利(如其他公司的商標等)
– 仍可能出現公司名稱侵權情事
– 無法直接依據公司法提起訴訟
– 必須在法院主張侵害商標或違反公平交易法
– 取得勝訴判決後到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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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英文名稱登記之需求
? 英文為國際語言
? 「公司英文名稱」可作為全球化商業活動及頻繁
跨境交易之識別,無須再將公司中文名稱翻譯成
英文
? 英文名稱得藉由政府網站的公示,有助於公司利
用英文名稱進行商業活動
? 外國公司可以直接以英文公司名稱在我國進行交
易
? 新創事業表示若可以使用英文名稱,將可便於與
外國客戶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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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方案:維持現狀
? 我國商業交易習慣,仍以中文辨識為主
? 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等規範已能保護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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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方案:政府公示
? 新增公司英文名稱登記,但不進行審查。
– 為任意登記事項,亦可無須記載於章程。
– 英文名稱之登記僅具公示效力。
– 主管機關不審查有無同名。若與其他權利或登
記事項衝突,登記機關保留廢止登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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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方案:同名審查
? 准予登記英文名稱並給予等同於中文名稱的保護效力
– 中文名稱維持強制採用,惟可任意選用公司英文名稱,並修改公
司章程
– 須修改公司法
– 必須審查
? 僅進行同名審查
? 避免與貿易局雙重審查,需研議貿易法、公司法二者現有法令調適
? 取名規則:可否與中文名稱無關?可否中英文夾雜,如「Mc當勞」
? 是否須與中文採相同密度之審查標準?
– 必須強制登記(日港立法例)
? 先使用某英文名稱之甲公司未辦理登記,惟後使用同一英文名稱之乙
公司,卻先向主管機關登記,是否應准許?
? 若英文與外國知名企業或著名商標相同,是否准予登記?
? 若已於國貿局登記A名稱之公司,欲以B名稱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是
否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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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的方案:中英任擇
? 公司得僅准予登記英文名稱(而不登記中文名
稱)
– 公司名稱為可以任擇中文或英文,或同時中英
文登記
– 登記機關對英文名稱之審查問題同前方案
– 登記機關對英文名稱之登記問題同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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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聆聽、敬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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