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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12年度执行业务所得申报--说明与试算范例
【說明】
:
一、依財政部113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1691號令「112年度執行業
務者費用標準」之適用費用率及113年3月2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304006001號書函辦理。
112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西醫師」之各項收入適用費用率
十、西醫師部份 公告費用率
113.3.29. 財 政 部
函 示 , 112 年 度
中、西醫師健保收
入 適 用 之 費 用 標
準,由每點0.8元
調整為0.875元,
餘不變。
(一)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每點0.8元。 0.8元 0.875元
(二) 掛號費收入:78% 78% 78%
(三)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 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0% 20%
2. 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1) 內科:40% 40% 40%
(2) 外科:45% 45% 45%
(3) 牙科:40% 40% 40%
(4) 眼科:40% 40% 40%
(5) 耳鼻喉科:40% 40% 40%
(6) 婦產科:45% 45% 45%
(7) 小兒科:40% 40% 40%
(8) 精神科:46% 46% 46%
(9) 皮膚科:40% 40% 40%
(10) 家庭醫學科:40% 40% 40%
(11) 骨科:45% 45% 45%
(12) 其他科別:43% 43% 43%
(四)
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前三款減除
必要費用。
(五)
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
要費用。
35% 35%
(六)
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兒童、婦女、中低收入
者、身心障礙者及其他特定對象補助計畫之業務收
入,減除78%必要費用。
78% 78%
(七) 自費疫苗注射收入,減除78%必要費用。 78% 78%
十一、
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
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者,按實際收入減除10%必
要費用。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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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
依111.3.1.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0704700號函釋 COVID-19疫情期間,
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及醫療(事)機構取得相關收入免稅項目
(COVID-19疫苗注射之處置費、公費流感疫苗、兒童常規疫苗及長者
肺炎鏈球菌接種處置費、抗原快篩試劑費用、役男入營前抗原快篩)
金額。
三、C5案件免稅收入:
依112.5.5.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0549080號函:免納所得稅。
四、扣繳憑單:
1. 含9A-30或9A-39扣繳憑單及 C 肝藥物扣繳憑單及居家失能之扣繳憑
單。
2. 已扣除相關收入免稅項目(COVID-19疫苗注射之處置費、公費流感
疫苗、兒童常規疫苗及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處置費、抗原快篩
試劑費用、役男入營前抗原快篩)金額及「C5案件免稅收入」金額。
五、分列項目表之「核定點數(含部份負擔)」
:
1. 內含相關收入免稅項目(COVID-19疫苗注射之處置費、公費流感疫
苗、兒童常規疫苗及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處置費、抗原快篩試
劑費用、役男入營前抗原快篩)金額
2. 內含 C5案件免稅收入金額
3. 內含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適用費率78%)
4. 內含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費用點數(適用費率96%)
六、「掛號費」部份:
1. 掛號費就診人次:
(1)請參考使用分列項目表13人次(為前一年12月至當年度11月人次,
此項目之人次,已扣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人次,但內含 C5案
件掛號人次)
。
(2)請參考使用分列項目表註二之5.【本年度費用年月1月至12月申
請之門(急)診人次+住診人次】
(此項目之人次,已扣除慢性病連
續處方箋調劑人次,但內含 C5案件掛號人次)
。
(3)請與以前年度申報基準一致。
2. 如有未收掛號費情事,則應逐日列冊(含患者姓名、年齡、病歷號
碼、電話及金額等相關資料)
,待查核時供核。
七、108.4.12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4509640號令,依衛福部「C 型肝炎全
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
,取得屬 C 肝藥品費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收
入,必要費用得以該收入之96%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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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參考附件:
1. 113.2.16.財政部公告「112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附件一】
2. 113.3.29.財政部公告, 112年度中、西醫師健保收入適用之費用
標準,由每點0.8元調整為0.875元【附件二】
3. 111.3.1.財政部公告相關收入免稅項目【附件三】
4. 112.5.5.財政部函釋「C5案件免稅」規定【附件四】
5. 112年度分列項目表(樣張)【附件五】
6. 108.4.12.財政部 C 肝96%令【附件六】
7. 112.5.15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起配合個別開立 C 型肝炎全口服新
藥扣繳憑單(9A-59)【附件七】
【試算範例】
金額 點值
? 扣繳憑單上之給付總額80,000元
? 掛號費收入20,000元
? 部分負擔10,000元
? 內科自費收入金額30,000元
? 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扣憑金額
1,000元
?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扣憑金額500
元
? 核定點數90,000點
? COVID-19 免 稅 項 目 收 入 點 數
10,000點
? C5案件免稅收入點數40,000點
? 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1,000
點
?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費用點數500
點
計算公式: 所得=收入-費用
健保所得 收入=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金額
費用=核定點數×0.875元
掛號費所得 收入=人次×掛號費單價
費用=收入×78%
自費所得 收入=非屬健保收入(自費)
費用=非屬健保收入(自費)×各科別適用費率
其他所得 收入=其他收入(如:診所利息收入等)
費用=其他收入×適用費率(如為利息收入無費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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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基層診所報稅樣態,舉例四種情形:
◆ 報稅情形(一):
報稅項目僅有「健保收入」
、
「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等
執行業務所得=健保所得+掛號費所得+自費所得
健保所得計算公式:
健保所得=收入-費用
健保收入=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
健保費用=核定點數*0.875元
【試算範例】以內科為例
◎範例:某內科診所僅有「健保收入」
、
「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
? 健保所得=(扣繳憑單80,000元+部分負擔10,000元)-(核定點數
90,000點*0.875元)=11,250元
? 掛號費所得=掛號費收入20,000元-(20,000元*78%)=4,400元
? 自費所得=內科自費收入30,000元-(30,000元*40%)=18,000元
執行業務所得=11,250+4,400+18,000=33,650元
◆ 報稅情形(二)
報稅項目除有「健保收入」
、
「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等外,
尚有「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及「C5案件免稅收入」
執行業務所得=健保所得+掛號費所得+自費所得
健保所得計算公式:
健保所得=收入-費用
健保收入=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
健保費用=【核定點數-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點數-C5案件免稅收入點
數】*0.875元
【試算範例】以內科為例
◎範例:某內科診所僅有「健保收入」
、
「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
等外,尚有「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及「C5案件免稅收入」
? 健保所得=【扣繳憑單80,000元+部分負擔10,000元】-【(核定
點數90,000點-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點數10,000點-C5案件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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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點數40,000點)*0.875元】=55,000元
? 掛號費所得=掛號費收入20,000元-(20,000元*78%)=4,400元
? 自費所得=內科自費收入30,000元-(30,000元*40%)=18,000元
執行業務所得=55,000+4,400+18,000=77,400元
◆ 報稅情形(三):
報稅項目除有「健保收入」
、
「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等外,
另有「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及「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費用點
數」
執行業務所得=健保所得+掛號費所得+自費所得+長照司居家
失能方案所得+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所得+其他所得
健保所得計算公式:
健保所得=收入-費用
健保收入=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
健保費用=【核定點數-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
點數】*0.875元
【試算範例】以內科為例
◎範例:某內科診所僅有「健保收入」
、
「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
等外,另有「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及「C 型肝炎全口服新
藥費用點數」
? 健保所得=【扣繳憑單80,000元+部分負擔10,000元】-【(核定
點數90,000點-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1,000點-C 型肝炎全口服
新藥費用點數500點)*0.875元】=12,562元
? 掛號費所得=掛號費收入20,000元-(20,000元*78%)=4,400元
? 自費所得=內科自費收入30,000元-(30,000元*40%)=18,000元
? 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所得(9A-57)=扣憑金額1,000元-(1,000點
*78%)=220元
?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所得(9A-59)=扣憑金額500元-(500點*96%)=
20元
執行業務所得=12,562+4,400+18,000+220+20=35,2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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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稅情形(四):
報稅項目除有「健保收入」
、
「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等外,
尚有「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及「C5案件免稅收入」
,另有「長照
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及「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費用點數」
執行業務所得=健保所得+掛號費所得+自費所得+長照司居家
失能方案所得+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所得+其他所得
健保所得計算公式:
健保所得=收入-費用
健保收入=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
健保費用=【核定點數-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
點數-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點數-C5案件免稅收入點數】
*0.875元
【試算範例】以內科為例
◎範例:某內科診所僅有「健保收入」
、
「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
等外,尚有「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及「C5案件免稅收入」
,
另有「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及「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費用
點數」
? 健保所得=【扣繳憑單80,000元+部分負擔10,000元】-【(核定
點數90,000點-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1,000點-C 型肝炎全口服
新藥費用點數500點-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點數10,000點-C5案
件免稅收入點數40,000點)*0.875元】=56,312元
? 掛號費所得=掛號費收入20,000元-(20,000元*78%)=4,400元
? 自費所得=內科自費收入30,000元-(30,000元*40%)=18,000元
? 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所得(9A-57)=扣憑金額1,000元-(1,000點*
78%)=220元
?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所得(9A-59)=扣憑金額500元-(500點*96%)
=20元
執行業務所得=56,312+4,400+18,000+220+20=78,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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