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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执行业务所得申报--说明与试算范例-中华民国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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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执行业务所得申报--说明与试算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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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执行业务所得申报--说明与试算范例-中华民国医师公会全国联合会.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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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112年度执行业务所得申报--说明与试算范例 【說明】 : 一、依財政部113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4661691號令「112年度執行業 務者費用標準」之適用費用率及113年3月29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 11304006001號書函辦理。 112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西醫師」之各項收入適用費用率 十、西醫師部份 公告費用率 113.3.29. 財
政 部 函 示 , 112 年 度 中、西醫師健保收 入 適 用 之 費 用 標 準,由每點0.8元 調整為0.875元, 餘不變。 (一) 全民健康保險收入,每點0.8元。 0.8元 0.875元 (二) 掛號費收入:78% 78% 78% (三) 非屬全民健康保險收入: 1. 醫療費用收入不含藥費收入:20% 20% 20% 2. 醫療費用收入含藥費收入,依下列標準計算: (1) 內科:40% 40% 40% (2) 外科:45% 45% 45% (3) 牙科:40% 40% 40% (4) 眼科:40% 40% 40% (5) 耳鼻喉科:40% 40% 40% (6) 婦產科:45% 45% 45% (7) 小兒科:40% 40% 40% (8) 精神科:46% 46% 46% (9) 皮膚科:40% 40% 40% (10) 家庭醫學科:40% 40% 40% (11) 骨科:45% 45% 45% (12) 其他科別:43% 43% 43% (四) 診所與衛生福利部所屬醫療機構合作所取得之收入,比照前三款減除 必要費用。 (五) 人壽保險公司給付之人壽保險檢查收入,減除35%必 要費用。 35% 35% (六) 配合政府政策辦理老人、兒童、婦女、中低收入 者、身心障礙者及其他特定對象補助計畫之業務收 入,減除78%必要費用。 78% 78% (七) 自費疫苗注射收入,減除78%必要費用。 78% 78% 十一、 醫療機構醫師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前往他醫療機構從事醫療業務,其與該他 醫療機構間不具僱傭關係者,按實際收入減除10%必 要費用。 10% 10%
2.
-2- 二、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 依111.3.1.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000704700號函釋 COVID-19疫情期間, 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及醫療(事)機構取得相關收入免稅項目 (COVID-19疫苗注射之處置費、公費流感疫苗、兒童常規疫苗及長者 肺炎鏈球菌接種處置費、抗原快篩試劑費用、役男入營前抗原快篩) 金額。 三、C5案件免稅收入: 依112.5.5.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200549080號函:免納所得稅。 四、扣繳憑單: 1. 含9A-30或9A-39扣繳憑單及
C 肝藥物扣繳憑單及居家失能之扣繳憑 單。 2. 已扣除相關收入免稅項目(COVID-19疫苗注射之處置費、公費流感 疫苗、兒童常規疫苗及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處置費、抗原快篩 試劑費用、役男入營前抗原快篩)金額及「C5案件免稅收入」金額。 五、分列項目表之「核定點數(含部份負擔)」 : 1. 內含相關收入免稅項目(COVID-19疫苗注射之處置費、公費流感疫 苗、兒童常規疫苗及長者肺炎鏈球菌疫苗接種處置費、抗原快篩試 劑費用、役男入營前抗原快篩)金額 2. 內含 C5案件免稅收入金額 3. 內含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適用費率78%) 4. 內含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費用點數(適用費率96%) 六、「掛號費」部份: 1. 掛號費就診人次: (1)請參考使用分列項目表13人次(為前一年12月至當年度11月人次, 此項目之人次,已扣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調劑人次,但內含 C5案 件掛號人次) 。 (2)請參考使用分列項目表註二之5.【本年度費用年月1月至12月申 請之門(急)診人次+住診人次】 (此項目之人次,已扣除慢性病連 續處方箋調劑人次,但內含 C5案件掛號人次) 。 (3)請與以前年度申報基準一致。 2. 如有未收掛號費情事,則應逐日列冊(含患者姓名、年齡、病歷號 碼、電話及金額等相關資料) ,待查核時供核。 七、108.4.12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804509640號令,依衛福部「C 型肝炎全 口服新藥健保給付執行計畫」 ,取得屬 C 肝藥品費用之全民健康保險收 入,必要費用得以該收入之96%認定。
3.
-3- 八、參考附件: 1. 113.2.16.財政部公告「112年度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 【附件一】 2. 113.3.29.財政部公告,
112年度中、西醫師健保收入適用之費用 標準,由每點0.8元調整為0.875元【附件二】 3. 111.3.1.財政部公告相關收入免稅項目【附件三】 4. 112.5.5.財政部函釋「C5案件免稅」規定【附件四】 5. 112年度分列項目表(樣張)【附件五】 6. 108.4.12.財政部 C 肝96%令【附件六】 7. 112.5.15中央健康保險署112年起配合個別開立 C 型肝炎全口服新 藥扣繳憑單(9A-59)【附件七】 【試算範例】 金額 點值 ? 扣繳憑單上之給付總額80,000元 ? 掛號費收入20,000元 ? 部分負擔10,000元 ? 內科自費收入金額30,000元 ? 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扣憑金額 1,000元 ?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扣憑金額500 元 ? 核定點數90,000點 ? COVID-19 免 稅 項 目 收 入 點 數 10,000點 ? C5案件免稅收入點數40,000點 ? 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1,000 點 ?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費用點數500 點 計算公式: 所得=收入-費用 健保所得 收入=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金額 費用=核定點數×0.875元 掛號費所得 收入=人次×掛號費單價 費用=收入×78% 自費所得 收入=非屬健保收入(自費) 費用=非屬健保收入(自費)×各科別適用費率 其他所得 收入=其他收入(如:診所利息收入等) 費用=其他收入×適用費率(如為利息收入無費用率)
4.
-4- 依基層診所報稅樣態,舉例四種情形: ◆ 報稅情形(一): 報稅項目僅有「健保收入」 、 「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等 執行業務所得=健保所得+掛號費所得+自費所得 健保所得計算公式: 健保所得=收入-費用 健保收入=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 健保費用=核定點數*0.875元 【試算範例】以內科為例 ◎範例:某內科診所僅有「健保收入」 、 「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 ? 健保所得=(扣繳憑單80,000元+部分負擔10,000元)-(核定點數 90,000點*0.875元)=11,250元 ?
掛號費所得=掛號費收入20,000元-(20,000元*78%)=4,400元 ? 自費所得=內科自費收入30,000元-(30,000元*40%)=18,000元 執行業務所得=11,250+4,400+18,000=33,650元 ◆ 報稅情形(二) 報稅項目除有「健保收入」 、 「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等外, 尚有「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及「C5案件免稅收入」 執行業務所得=健保所得+掛號費所得+自費所得 健保所得計算公式: 健保所得=收入-費用 健保收入=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 健保費用=【核定點數-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點數-C5案件免稅收入點 數】*0.875元 【試算範例】以內科為例 ◎範例:某內科診所僅有「健保收入」 、 「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 等外,尚有「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及「C5案件免稅收入」 ? 健保所得=【扣繳憑單80,000元+部分負擔10,000元】-【(核定 點數90,000點-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點數10,000點-C5案件免稅
5.
-5- 收入點數40,000點)*0.875元】=55,000元 ? 掛號費所得=掛號費收入20,000元-(20,000元*78%)=4,400元 ? 自費所得=內科自費收入30,000元-(30,000元*40%)=18,000元 執行業務所得=55,000+4,400+18,000=77,400元 ◆
報稅情形(三): 報稅項目除有「健保收入」 、 「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等外, 另有「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及「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費用點 數」 執行業務所得=健保所得+掛號費所得+自費所得+長照司居家 失能方案所得+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所得+其他所得 健保所得計算公式: 健保所得=收入-費用 健保收入=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 健保費用=【核定點數-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 點數】*0.875元 【試算範例】以內科為例 ◎範例:某內科診所僅有「健保收入」 、 「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 等外,另有「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及「C 型肝炎全口服新 藥費用點數」 ? 健保所得=【扣繳憑單80,000元+部分負擔10,000元】-【(核定 點數90,000點-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1,000點-C 型肝炎全口服 新藥費用點數500點)*0.875元】=12,562元 ? 掛號費所得=掛號費收入20,000元-(20,000元*78%)=4,400元 ? 自費所得=內科自費收入30,000元-(30,000元*40%)=18,000元 ? 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所得(9A-57)=扣憑金額1,000元-(1,000點 *78%)=220元 ?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所得(9A-59)=扣憑金額500元-(500點*96%)= 20元 執行業務所得=12,562+4,400+18,000+220+20=35,202元
6.
-6- ◆ 報稅情形(四): 報稅項目除有「健保收入」 、 「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等外, 尚有「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及「C5案件免稅收入」 ,另有「長照 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及「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費用點數」 執行業務所得=健保所得+掛號費所得+自費所得+長照司居家 失能方案所得+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所得+其他所得 健保所得計算公式: 健保所得=收入-費用 健保收入=扣繳憑單金額+部分負擔 健保費用=【核定點數-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 點數-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點數-C5案件免稅收入點數】 *0.875元 【試算範例】以內科為例 ◎範例:某內科診所僅有「健保收入」 、 「掛號費收入」及「自費收入」 等外,尚有「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及「C5案件免稅收入」 , 另有「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及「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費用 點數」 ? 健保所得=【扣繳憑單80,000元+部分負擔10,000元】-【(核定 點數90,000點-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點數1,000點-C 型肝炎全口服 新藥費用點數500點-COVID-19免稅項目收入點數10,000點-C5案 件免稅收入點數40,000點)*0.875元】=56,312元 ? 掛號費所得=掛號費收入20,000元-(20,000元*78%)=4,400元 ? 自費所得=內科自費收入30,000元-(30,000元*40%)=18,000元 ? 長照司居家失能方案所得(9A-57)=扣憑金額1,000元-(1,000點* 78%)=220元 ? C 型肝炎全口服新藥所得(9A-59)=扣憑金額500元-(500點*96%) =20元 執行業務所得=56,312+4,400+18,000+220+20=78,9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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