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419 on liberty 章節概要1. On Liberty by John Stuart Mill 章節概述 導讀人:胡全威 台大政治學博士 2010.04. 19 [email_address] http://politicsvocation.blogspot.com/ 高中人文資優課程 政治學門經典導讀 2. 第一章 引論 論自由 公民自由、社會自由 Civil Liberty or Social Liberty 「社會對個人可以合法行使權力的性質和限度」 焦點不在於國家與人民之間 社會與人民 輿論與個人 多數決與個人( p.27-28/p.1-2 ) 4. 彌爾的答案 傷害原則( harm Principle ) 社會可以對個人進行強迫的干涉 「只有基於自衛的目的,人類才有理由,集體或個別地,干涉他人行動的自由。只有基於防止他危害防止他危害別人的目的,才能不顧他自己的意願,正當地對文明社會中任何一個人行使權力」( p.35-36 / p. 10 )。 6. 比較 中華民國憲法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7. 彌爾的立論基礎 「我視效用( utility )是所有倫理問題的最終訴求」 但必須是最廣義的 Grounded on the permanent interests of a man as a progressive being. 「奠基於人類作為一個進化物種的永恆利益」 「在於是否最終有利於人類的進步」( p.37 / p. 12 ) 10. 第二章 言論自由 這裡並非指 強調人民的言論自由 vs. 政府暴政 人民自由 vs. 社會眾意(可透過政府干涉) Ex. 信仰 同性戀 地球暖化 吃素(每週一素) 統獨( ECFA ) 37. 經驗判斷說 人們透過學習 然後 「智力成熟後,以他自己的方式去利用和解釋經驗,卻是一個人的特權和應有態度。他要自行找出有哪些已有的經驗,可以適當地用於他自己的處境和性格」( p.91 ) 48. 第五章 自由原則的應用 本章列舉例子 希望將自由原則說明的更清楚 「傷害原則」 倘若,事例有些模糊、爭議性 應該考量盡可能平衡 50. 問題: 競爭工作? A 與 B 競爭總經理職位 A 獲勝 B 沒有工作,利益受到傷害 所以, A 對社會有責任? 「一般都認為,為了人類普遍的利益,人們仍應該追求他們的目標,不能因有這種後果就畏縮不前」( p.134 )。 58. 個人與他人的簽約的問題 婚姻 婚約 夫妻雙方任一方應該有解除婚約的權利 要考量兒童的權利 也應考量大人的自由 教養 必須提供教育,否則沒有資格作父母 國家可以設立示範教育 鼓勵私人教育、多元 每年作基本能力考試 Editor's Notes #54: 新闻报导,日本议员也再推动合法赌场,藉以增加观光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