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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1住宅法对照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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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21住宅法对照版
1.
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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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報告人:呂秉怡(崔媽媽基金會 執行長) 林育如(无壳蜗牛联盟 執行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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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緣起 .由民進黨不分區立委陳節如委員提出 .2010年6月出爐。 .此版本依據9801報行政院版進行修改, .由玄奘大學財經系花敬群教授執筆修改,並 邀請林萬億教授、張金鶚教授、蝸牛聯盟、 勞工陣線、民進黨政策會參與討論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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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改版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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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改版重點 1.強化政府在住宅法中應負擔之職責。 2.強化住宅補貼以弱勢者優先,條件應更 為友善。 3.明訂政府應促使不動產交易資訊公開透 明,並積極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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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修改內容 1.強化政府執職,中央設置住宅事務委員會,各級主管機關應設 置住宅專責機構(第5、6條) 2.針對住宅補貼,住宅補貼的條件對弱勢者更為友善,並以弱勢 者優先(第7、8、9、14、18條) 3.針對社會住宅,明訂政府應統籌社會住宅興辦的規劃工作(以 防堵行政院版本,政府藉鼓勵民間興辦之名,行卸責之實) (第23、24條) 4.對居住品質:明訂政府應將公共居住品質狀況,納入住宅計畫 及中程住宅計畫,並針對危害公共居住品質事項,建立通報系 統、及共同改善機制。(行政院版並未規定)(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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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修改內容 5.5.針對住宅市場,明訂政府對住宅計畫應對健全住宅市場機能 發揮與交易秩序、住宅市場資訊揭露狀況進行評估說明與提出 改善策略(第51條) 6.針對住宅市場,明訂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蒐集、分析住 宅相關資訊,並定期公布(第52、53、54、57條) 7.針對住宅權利平等,明訂住宅歧視待遇情事的申訴主管機關, 及住宅歧視審議會的組成(第61條) 8.針對附則,訂定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實施的日出條款(第69 條)。(行政院版未訂立法通過後的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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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刪除條文: (原第51條、原第58條) §原第五十一條 為健全金融機構授信業務,促進住宅金融市場穩定發展,金 融主管機關應監督金融機構審核住宅貸款授信及辦理住宅貸 款之項目、額度等情形,並定期評估控管;其貸款項目、額 度、評估控管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金融主管機 關定之。 金融主管機關應隨時掌握市場動態,分析各項住宅金融市場統 計資訊;如有因國際、社會經濟情勢重大變遷,導致住宅市 場劇烈變動或將發生劇烈變動之虞時,並應視其實際需要採 取有效因應措施,以維持住宅金融市場之穩定。 (行政院版單獨一條無法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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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刪除條文: (原第51條、原第58條) §原第五十八條 為因應社會經濟情勢之特殊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報經行政 院核定後,辦理專案住宅補貼。不受第二章住宅補貼規定限 制。 (排除類似「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的“搭違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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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增修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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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1.強化政府執職,中央設置住宅事務委員會,各級主管機 關應設置住宅專責機構(第5、6條) 【行政院版】 第五條: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為擬訂中程住宅計畫及年度住宅計 畫,應邀集相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陳節如版】 第五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住宅事務委員會,以行政首長為主 任委員, 第六條(新增條文)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專責機構統籌辦理住宅 事務。住宅專責機關在中央最低應為三級機關,在地方政府應 為二級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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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2.針對住宅補貼,住宅補貼的條件對弱勢者更為友善, 並以弱勢者優先(第7、8、9、14、18條) 【行政院版】 第六條: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住宅補貼者,以無自有住宅為限 … 【陳節如版】 第七條 申請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住宅補貼者,以無自有住宅或擁有一 定面積以內或一定金額以下之住宅者為限(註:放寬名下有財產弱勢者亦 可申請) 第八條(新增下列內容) 住宅租金與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額度,應依 據居住地區合理住宅價格租金水準,受補貼家戶之所得、人口數量與弱勢 狀況,以及合理負擔能力標準等,計算合理補貼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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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行政院版】 第八條/第13條: 【陳節如版】 第九條(新增下列內容) …不符最低居住水準家戶應列為最優 先補貼對象,不受第六條第二項之評點限制。但在接受補貼後 須提升居住水準至最低居住水準以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應調查統計轄區內不符最低居住水準家戶數量與比例,並應於 住宅中程計畫與年度計畫中提出改善計畫。 第14條(新增下列內容) 接受租金補貼者於補貼期間得更改 承租之住宅,但需於更改所承租住宅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 向主管機關備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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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3.針對社會住宅,明訂政府應統籌社會住宅興辦的規劃工作(第 23、24條) 【行政院版】 第22條 (立法說明)…「民間可以做的,政府就不做」為當前政府之政策之 一,…為有效運用民間專業資源,爰優先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民間供 應不足時,再由政府提供… 【陳節如版】 中央主管機關應針對不同類型社會住宅,訂 第23條(重寫條文) 定興建、設施設備及配套服務基本標準。社會住宅之供給應依 據各類需求規模合宜分配,必要時可跨縣市共同辦理。社會住 宅設置之區位應以便利居住者獲得必要之就業、就醫與社會服 務機會,以及相關通勤成本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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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行政院版】 【陳節如版】 第24條(新增條文) 政府直接興辦經營、政府興辦委託民間經 營及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應擬訂興辦事業計畫,申請興辦所在 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審查核定。 前項經核定之社會住宅,屬社會福利設施。 第一項興辦事業計畫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審查事項、核 准、撤銷、廢止、事業計畫內容、變更原核定目的之處理及其 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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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行政院版】 【陳節如版】 第41條(新增條文) 政府直接興辦經營或委外經營之社會住宅,其租金與 其他服務之收費以成本為計算標準,並應依據受協助家戶經濟條件,訂定 分級收費標準。 前項租金與服務費用收費計算方式,分級收費計算標準,由主關機關定 之。 第42條(新增條文) 接受政府補貼或協助取得公有土地或協助變更都市計 畫而興辦之民間社會住宅,其租金、相關服務收費標準與金額調整,應依 據接受政府協助程度分級訂定。 前項租金與服務費用收費計算方式,分級收費計算標準,應經主關機關核 備。若興辦機關以繳納代金或提供其他公共服務資源,經主管機關核准, 其租金與相關費用標準,得不受第一項原則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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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5.針對住宅市場,明訂政府對住宅計畫應對健全住宅市場機能發 揮與交易秩序、住宅市場資訊揭露狀況進行評估說明與提出改 善策略(第51條) 【行政院版】 【陳節如版】 第51條(新增條文) 為健全住宅市場運作,各級主管機關在住 宅計畫中應針對健全住宅市場機能發揮與交易秩序、住宅市場 資訊揭露狀況、住宅供需調和狀況與危害市場健全運作事項 等,進行評估說明與提出改善策略。
18.
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行政院版】 【陳節如版】 第53條(新增條文) 為建立住宅市場交易秩序,主管機關應對 民眾進行住宅消費觀念之宣導,並提供必要參考資訊。 第54條(新增條文)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穩定 住宅市場,應就有明顯住宅供需失衡或市場機能未能有效發揮 之地區,得視其實際情形採取必要之市場調節措施。 前項之市場調節措施,包含政府直接興建或獎勵民間興建出售 或出租住宅、建立住宅供需流通平台,與其他相關措施。 前兩項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研擬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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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7.針對住宅權利平等,明訂住宅歧視待遇情事的申訴主 管機關,及住宅歧視審議會的組成(第61條) 【行政院版】 第55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處理前項住宅歧視待遇情事,應邀集 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 參與處理。 【陳節如版】 第61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處理前項住宅歧視待遇情事,應組 成住宅歧視審議會,邀集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社會或經濟弱 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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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法草案
行政院版與陳節如委員版對照 8.針對附則,訂定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實施的日出條款 (第69條) 【行政院版】 第64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說明:為使本法之施行有緩衝預備時間,明定 本法之施行日期,授權由行政院定之,俾富彈性。) 【陳節如版】 第69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實施。
21.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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