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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视力保健协会章程20170930(第二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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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视力保健协会章程20170930(第二修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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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视力保健推展协会章程 制定日期:2004 / 10
/24 修訂日期:2017 / 09 /30 版 本: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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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视力保健推展协会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华民国视力保健推展协会」(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 宗旨如下: 本會致力於推動視網膜病變患者對抗疾病,以幫助病患及公眾認 識疾病的本質,灌輸預防勝於治療的防患疾病於未來,並補助清 寒、偏遠地區居民相關醫療資源。 願景-建立國人多元衛教的環境,打造國人視力保健及營養保健 的教育平台。 使命如下: 建立國人『醫於未病』的觀念,藉由醫師,藥師,協 會成員建立一個醫療保健的交流平台,避免浪費健保資源。 核心價值如下: 國人眼睛健康的守護者,醫師、藥師、營養師、 學者共同創立的衛教分享平台,提供多元的醫療保健新觀點。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 構。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關於出版與本會宗旨有關的書籍、刊物及印刷品。 二、關於接受機關團體或會員之各種委託服務。 三、關於會員各種醫療、食品、營養衛生、護理運動器材權益之保 障。 四、關於會員公益活動之舉辦事項。 五、關於策畫集舉辦各類型公眾教育活動,增進市民大眾對此相關 疾病及患者的認識和關注。 六、關於提供患者個人服務,為他們在社會上爭取各方面的合理權 益。 七、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衛生署。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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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左: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具有本國國民身份 者,填妥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機構或團體,填妥團體入會 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團體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 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榮譽會員:對本會具有特殊貢獻或有具體成就者,經理、監事 各一人以上之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為榮譽會員。 四、贊助會員:所有認同本會宗旨、願意協助本會發展會務或對本 會提供贊助者,經理事會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 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 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 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兩年未繳納會費者, 視為自動退費。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 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 3 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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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 15 人、監事 5 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 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 3 人, 候補監事 1 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 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 5 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 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 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 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 1 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 3 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 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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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 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但 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 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 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 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 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 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 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 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 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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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參仟元,於 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 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 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 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 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錄目錄及基金收支 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 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 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 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年○月○日第○屆第○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 部○年○月○日台內社字第○○○○○○○○○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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