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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文雄藥師 整理
Mar2024
主動防護—告知
? 告知是醫師的義務
? 決定是病人的權利,
? 只有透過主動及確實履行完整醫療及法律上的告知程序,也就是透過
文中所提到「停不急,看清楚、說明白」三步驟,才能做到不怕醫療
糾紛的第一步「告知」。
? 因為只要是醫療糾紛或訴訟,病人法律上第一個主張的事項,一定是
醫師沒告知或者告知不清楚,但真的是醫師沒告知嗎?實際上常常是
醫師其實有告知,但在面對被要求證明自己時,往往提不出有效的證
據,來證明自己確實有告知或者有按照醫療處置或規定來進行,此時
就必須靠「病歷」來幫忙了。
主動防護—病歷
? 醫師養成教育中,我們的確被教會了寫出一份符合醫療上的病歷,卻
很少有機會學習到如何才能寫出一份符合醫療法規上的病歷。
? 因為一份醫療上的病歷,僅能證明自己醫療專業上的診斷及處置確實
可能無誤,但一份符合醫療法規上的病歷,則可證明醫師對於法律所
規定需記載的項目沒有遺漏,例如主訴、處置、治療、告知、病人拒
絕或者為何如此處置等應記載事項,法律上必需透過有記載這些項目,
醫師才能證明自己真的有做、有說。
? 然而臨床上很少有醫師會把每個病人就醫的過程,都記載得鉅細靡遺,
醫療過程中常見醫師自己雖有告知但無法證明,或者病人不管如何就
是堅持醫師未告知,甚至是病歷記載剛好漏掉能證明自己清白的部分,
這時「錄音」就派上用場了。
主動防護—錄音
? 不管你錄的是病人就醫過程中你與病人之間的對話,或者
是你與病人在醫療爭議時的對話,其實很多人不知道,只
要錄的是病人與你彼此之間的對話,就算沒有病人同意也
不用擔心觸犯刑法妨害祕密罪的問題,只要不將錄音內容
隨便外洩或圖利,也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刑責規範無關。
? 因此「錄音」是不怕醫療糾紛,保護自己最後的一道防線,
對於許多醫療糾紛與爭議,有錄才能不知誰死誰手,沒錄
往往只能死於其口。
分析與討論
? 如何檢視醫師與病人所簽的同意書,
到底是不是一份有效的同意書,
? 分別以「停不急」、「看清楚」、
「聽明白」三步驟,來讓醫師自行學
習檢視及探討手上的這份同意書,到
底有沒有效。
? 有沒有效很重要,因為它將影響保護
醫師自己的程度。
「停不急」進行說明
? 當醫師與病人簽完同意書後,第一件
事情絕不是馬上施行該手術或處置,
而是需先停下來,再度檢視及確認與
病人所簽的這份同意書,到底有沒有
問題,以下將分別用「慢得」、「確
認」及「證據」三個方向來說明。
「慢得」,事緩則圓
? 因此在向病人說明告知後,請提供審閱期,
? 讓病人把同意書帶回去考慮與決定,病人如
果有任何疑問,可再請病人就診詢問(盡量
不要電話回答,口說無憑,除非錄音,而就
診有病歷記載為據),
? 最後如果病人同意該項手術,可請病人簽具
後,再自行約診及就診,如此可避免病人常
用牙醫師沒給他時間考慮或聽不懂的理由。
「慢得」,事緩則圓
? 由於當醫師解說完後,已請病人攜回考
慮,加上病人如有不懂部分也已請病人
可以再就診詢問(此部分可註記於該次
就診病歷上),
? 最後當病人自己決定同意本次治療之說
明與程序後,又自己打電話來約診,如
此病人就不容易再用被逼、被騙、被硬
趕鴨子上架等理由賴給醫師了。
法例
? 「……上訴人(病人)雖主張因丙○○(醫師)逼迫
所致。上訴人於簽署同意書後3日始於實施手術,顯
見上訴人進行手術前有相當時日考慮,是否進行手
術,以上訴人之年齡、知識及經驗觀察,應有充分
時間考慮,是否需如期至甲醫院,實施系爭手術……」
及「……觀諸病歷,所有手術皆是經過被告(醫師)
說明後,安排下次時間再進行治療,並非當天率爾
施作診療,原告(病人)應有考慮之時間……」,兩
個判決都提到同一件事──「慢得」,也就是「事緩
則圓」。
確認,再確認
? 不要以為醫師有說過,一定可以對病人產生作用;
? 不要以為病人說好,就代表他一定要;
? 不要以為病人有看醫師提供的資料,就代表他一定
懂醫師想呈現的;
? 更不要以為病人有簽了同意書,就等於這份就一定
有效。
? 以上這些都必須經過醫師確認、確認、再確認,一
直到真的確認無誤了,才算得到真正肯定的答案。
證據,多多益善
? 法院也是持相同看法,「……又告知說明義務,以實
質上已說明為必要,除有病人或其家屬簽名同意之
同意書外,如尚有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病患本
人於手術之前,已充分獲知醫療資訊者,即應認醫
療機構已盡告知及說明之義務。」
? 那其他積極證據所指到底為何?
? 可以包括人證,例如護理或助理人員,甚至病人有
參與之家屬,物證的話可包括有記載此告知事項的
病歷,或者是錄下的影音檔都屬之。
法案
? 本案例中填具同意書後所出現的問題,便是沒有「慢
得」,簽完就做,沒給病人時間考慮,沒有「再確
認」,簽完針對病人有過敏病史部分,沒再特別交代
及確認注意事項,並且沒有其他「證物」證明醫師有
說,除了同意書外,也沒針對同意書上病人體質與此
施打過程特別可能有關的部分,特別在該項旁邊簽名,
或者另外記載於病歷上,
? 以上如果都有,也許事情就會變得不一樣。
法案
(1)看相關人是否都有簽名
? 醫師端的部分,手術負責醫師、麻醉醫師應於相
關同意書上簽名,並記載告知日期及時間。
? (當然醫師必須自舉證有告知,病歷記載還是最
有效的方式)
法案
? 病人端的部分,原則上應由病人親自簽名(特別
是留存醫院方那聯)。
? 病人為未成年人或因故無法為同意之表示時,由
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名,但親屬
或關係人應為成年人。
? 病人不識字、亦無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可簽手術
同意書時,得以按指印代替簽名,惟應有二名見
證人。
法案
? 病人若病情危急,而病人之配偶、親屬或關係人
不在場,亦無法取得病人本身之同意,須立即實
施手術,否則將危及病人生命安全時,為搶救病
人性命,依《醫療法》規定,得先為病人進行必
要之處理。
法案
(2)看重點有無註記
? 依醫師的經驗,只要認為對於這次接受手術的病
人,有特別可能需注意和提醒的地方,請將告知
同意書上的重點以螢光筆或其他鮮豔顏色註記,
並請病人於該處簽名。
法案
(3)看同意書是否一式兩份
醫療機構查核同意書簽具完整後,一份由醫療機構
連同病歷保存,一份交由病人收執,千萬不要只填
一份,
不管給誰保存都會有問題,也盡量不要用電子檔簽
名,基本上同意書對於法院而言,紙本可信度高,
而且爭議比較少
法案
(4)看有無可能變更手術術式
?雖然該原則及新版手術同意書都有提到,手術進行時,
如發現建議手術項目或範圍有所變更,當病人之意識
於清醒狀態下,仍應予告知,並獲得同意;
?如病人意識不清醒或無法表達其意思者,則應由病人
之法定或指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同意。
?但當下真的找不到人時,手術負責醫師為謀求病人之
最大利益,得依其專業判斷為病人決定之,惟不得違
反病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法案
看病歷註記
? 很多醫師當有簽同意書後,通常便不會在病歷上註記相關事情。
? 其實為了保險起見,萬一手術同意書有瑕疵無法充分證明自己時,此時病歷
上的記載便相對重要了。
? 因此還是請每位醫師養成習慣,不管該項處置有無同意書(特別是無同意書
之處置或告知),病歷一定要記載相關內容,以保安全。
? 舉例來說,「……且依醫師於98年3月26日同年6月9日之門診病歷所載,均有
詳述未進行放射及化學治療之原因,自難單憑病人之指訴,即認醫師全然未
踐行應有之告知說明義務……」,由此可知,要不是病歷有記載其告知項目的
話,真要舉證自己有告知時,真的還蠻難的。
本人簽名為優先
? 病人本人簽名為原則,除非萬不得已,千萬不要
讓家屬代簽。
? 另外,一式需兩份,而且一定要兩份都有醫師跟
病人的簽名,千萬不要只簽一份,
? 最慘的是,還把醫師有簽的那份給病人,自己留
著的是病人沒簽的那份。
同意書可補充註記
? 千萬不要以為同意書上不能增加任何文字,
? 原則上如果需要補充的地方,例如本案有可能改
變術式,最好說明完後直接加註在同意書上,並
且請病人在旁邊簽名。
聽不懂,
到底是病人真不懂,
還是病人不想懂,
或者是醫師根本不想讓病人懂。
医药纠纷做对3件事改善医疗的关係,萧文雄药师整理、马来西亚、法令法案、邓政雄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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