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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秒看懂政院版「不」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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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誠 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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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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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秒看懂政院版「不」监督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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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0秒看懂政院版不監督條例 謝志誠 201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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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四階段說 一、協商議題形成階段。 二、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 三、協議簽署前階段。 四、協議簽署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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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誰去協商 第五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兩岸訂定協議事 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 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辦理。 …,得委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協商簽署協 議。 陸委會統籌,或由協議事項 相關主管機關會同陸委會辦 理;也可以委託海基會去簽 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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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過程,國會審查?NO! 第六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及議題相關機關,依下列各階段,向立法院院長、 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 等,進行溝通及諮詢:…。 協議過程,國會諸公只是溝 通及諮詢的對象而已。您們 的意見,會作為協議協商、 簽署及執行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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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民參與?站一邊! 第七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及議題相關機關,依下列各階段,以出席或辦理各 項說明會、座談會、協調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與社 會大眾進行溝通及諮詢:… 這不是老套,什麼才是老套?如禮 行儀的說明會、座談會、公聽會, 已經不能滿足當代公民參與國家議 題討論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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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過程有初、複審,就不給國會審! 第九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於協商議題之業務溝通有 相當進展時,應將協商議題提報國家安全審查機制 ,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查: 一、初審:由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邀集…相關機 關及學者專家, …審查。 二、複審:由國家安全會議召開會議審查。 王郁琦說,協商議題經立院審查,還沒 上談判桌就「全都露」。因為,馬政府 堅持協商是行政權的固有權限,國會只 能在簽署後階段決定要不要通過。推託 之詞?把國會當作橡皮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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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簽了再說 協議簽署後30日內送國會審議,協 議內容無關法律修正或需要立法的 ,送國會也只是「備查」而已。 第十四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 之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 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 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 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 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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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0秒鬧劇合法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係用於審 查行政命令,規定委員會未能在院會交 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者,視為已經審 查。難不成要合法化張慶忠的30秒鬧劇 ,還是要讓鬧劇再度上演? 第十六條 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 律定之者,於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立法委員對於前項協議之內容,認為有違 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準用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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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一字都不能改 第十七條 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 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協議對方,視需要 與對方重啟協商。 重啟協商後之協議,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看來,國會只有包裹表決的份 而已,國會審議不過或不予備 查,退回重談後,再來一次包 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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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一中架構 第一條 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 )訂定協議之處理及監督程序,提升兩岸協商之公 開透明及公眾參與,強化國家安全評估及落實立法 院監督,特制定本條例。 江宜樺批民間版「根本是讓兩國論變成 法律」。但,院版既是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又是國家安全,請問「國家安全 」是哪一個國家的安全?這不也是「一 中架構」法律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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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這是什麼監督條例 這是不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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