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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秒看懂政院版不監督條例
謝志誠
2014/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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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階段說
一、協商議題形成階段。
二、協商議題業務溝通階段。
三、協議簽署前階段。
四、協議簽署後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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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去協商
第五條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兩岸訂定協議事
項;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技術性,以各該主管機
關訂定為宜者,得經行政院同意,由其會同行政院
大陸委員會辦理。
…,得委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第四條所定機構或民間團體,…協商簽署協
議。
陸委會統籌,或由協議事項
相關主管機關會同陸委會辦
理;也可以委託海基會去簽
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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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國會審查?NO!
第六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及議題相關機關,依下列各階段,向立法院院長、
副院長、朝野黨團、相關委員會、召集委員或委員
等,進行溝通及諮詢:…。
協議過程,國會諸公只是溝
通及諮詢的對象而已。您們
的意見,會作為協議協商、
簽署及執行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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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參與?站一邊!
第七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及議題相關機關,依下列各階段,以出席或辦理各
項說明會、座談會、協調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與社
會大眾進行溝通及諮詢:…
這不是老套,什麼才是老套?如禮
行儀的說明會、座談會、公聽會,
已經不能滿足當代公民參與國家議
題討論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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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有初、複審,就不給國會審!
第九條 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於協商議題之業務溝通有
相當進展時,應將協商議題提報國家安全審查機制
,依下列規定進行審查:
一、初審:由行政院指派政務委員,邀集…相關機
關及學者專家, …審查。
二、複審:由國家安全會議召開會議審查。
王郁琦說,協商議題經立院審查,還沒
上談判桌就「全都露」。因為,馬政府
堅持協商是行政權的固有權限,國會只
能在簽署後階段決定要不要通過。推託
之詞?把國會當作橡皮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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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再說
協議簽署後30日內送國會審議,協
議內容無關法律修正或需要立法的
,送國會也只是「備查」而已。
第十四條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
之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
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
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
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
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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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秒鬧劇合法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一條係用於審
查行政命令,規定委員會未能在院會交
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者,視為已經審
查。難不成要合法化張慶忠的30秒鬧劇
,還是要讓鬧劇再度上演?
第十六條 協議之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
律定之者,於送達立法院後,應提報立法院會議。
出席立法委員對於前項協議之內容,認為有違
反、變更或牴觸法律者,或應以法律定之者,準用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六十條第二項、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一條、
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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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都不能改
第十七條 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
者,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協議對方,視需要
與對方重啟協商。
重啟協商後之協議,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
看來,國會只有包裹表決的份
而已,國會審議不過或不予備
查,退回重談後,再來一次包
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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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架構
第一條 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
)訂定協議之處理及監督程序,提升兩岸協商之公
開透明及公眾參與,強化國家安全評估及落實立法
院監督,特制定本條例。
江宜樺批民間版「根本是讓兩國論變成
法律」。但,院版既是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又是國家安全,請問「國家安全
」是哪一個國家的安全?這不也是「一
中架構」法律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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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什麼監督條例
這是不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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