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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經濟部
事前
審查
1. 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6條,投資人為大陸地區軍方投
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台投資。
2. 第8條第2項規定,投資人所為投資之申請,有「經濟上具有獨占、 寡
占或壟斷性地位;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對
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 」等情事,得禁止其投資。
事後
管理
1. 第11條第1項規定,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8,000萬元以上之陸資投資事業,
應於每屆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檢具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併同
股東名簿,報主管機關備查。
2. 第11條第2項規定,主管機關為查驗前項資料,或掌握資陸投資事業之
經營活動,必要時,得派員前往調查,陸資投資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
3. 針對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大陸地區經
貿人士之庚、辛類) 」申請來臺之陸資投資事業在臺之陸籍負責人、
經理人、主管或技術人員進行訪視, 查核是否如實經營經核准許可之
營業項目,以及是否從事影響國家安全、公共利益或其他不法活動。
違反
規定
依法
處分
陸資來臺投資如違反兩岸條例第73條及「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
等相關法規規定,依據兩岸條例第93條之1,處以新臺幣12萬以上60萬元
以下罰鍰及停止其股東權利,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撤回投資,屆期仍未改
正者,並得連續處罰至其改正為止。
附件3、陸資來臺投資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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