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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CTG Corporation
《新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如何帮助公司 实现“完美”用工》
——新规实操权威解读
李家嘉|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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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宾介绍
李家嘉
集团公司法务总监,高级法律顾问、律师; 原某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员首席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原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首
席仲裁员,具有8年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经验和丰富的社会
资源。专注于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的
研究,曾参与撰写劳动争议法律读本、擅长处理复杂劳
动争议案件、修订公司劳动法律制度、员工手册等法律
文件、各类合同审查和商事谈判。担任国内知名杂志《
劳动关系下午茶》、《新人力》专栏撰写人。曾为招商
银行、华联集团、海尔集团北京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
险公司、泰康人寿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大
青鸟健身中心等多家机构提供人力资源及法律政策的培
训顾问服务,受训学员上千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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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立法背景
二、重点法条的解读
三、用工方式调整与应对
四、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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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1 立法背景
一 、立法原意
官方解释(来自人社部劳动关系司负责人的答记者问)
制定背景——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更好地推动法律对于
劳务派遣规定的贯彻落实。
例如: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明确派遣用工的占比以及过
渡性安排;辅助性岗位使用派遣员工的程序;将福利待遇
和社会保险纳入同工同酬的解释范畴;明确被派遣员工工
伤或患职业病的处理规则;明确跨地区派遣的社会保险缴
纳规则;明确被派遣员工退回规则以及退回之后的处理规
则;对假外包真派遣作出界定;
未来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专项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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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现状的对比
1、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资金、资质的行政审批
2、劳务派遣只能应用在三性岗位
3、调整比例
4、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公司的责任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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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行业的影响
1、提高劳务派遣公司的注册门槛,分流行业中不规范的企
业。
2、保证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同工同酬
3、规范员工的退回和解除机制
4、推动行业的合法化与传统业务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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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2 重点法条解读
一、三性岗位与用工比例
1、“三性规定”法条内容:
《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
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
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
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
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
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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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
1、辅助性如何界定
2、民主程序: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配合理解
3、岗位收集:职代会、全体职工(出勤口径)
4、职工代表选择的:各部门各级的纵向选择
5、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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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比例问题法条内容:
《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
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
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
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机关、事业单位和外商代表机构?)。
《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社部门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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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
1、10%的计算方式:三性全部
2、计算基数:订立劳动合同的总人数
3、人数的上下浮动问题
4、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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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
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
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
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提示:先整改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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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工同酬的理解
1、法条规定
《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
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
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⑴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
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⑵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
作要求和劳动报酬;⑶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
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⑷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
所必需的培训;⑸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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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同工同酬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
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
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
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
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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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
1、适用何种公司:既有派遣员工又有自有员工
2、同工同酬的定义:同一套薪酬分配制度
3、如何做到福利不歧视
4、派遣员工内部:按照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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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派遣员工的退回与解除
1、涉及法条:
《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
单位:⑴ 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
的;⑵ 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
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⑶ 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
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
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
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
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
方可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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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⑵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
能力的;
⑶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⑷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⑸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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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
1、退回后直接解除的情形: No 39 No 40-1-2
2、法定不能退回的情形: 协商退回、待遇保障
3、部分歧义:行政拘留与追究刑责
4、所有的退回和解除都有限制:No 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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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解除涉及的条款
《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
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
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
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
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
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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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
被派遣劳动者。
《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
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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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
1、员工辞职的通知义务
2、原合同约定的条件:员工与派遣公司最初约定的与实际
用工单位的工资待遇,哪个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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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跨地区社保缴纳
1、涉及法律条款
《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
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
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
保险待遇。
《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
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
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
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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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
1、社保的基数以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为准
2、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单位没有分支结构的由用工单位代
为缴纳:现在无法操作
3、跨地区社保的查处力度
4、员工的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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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及法条
《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
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
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
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对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
满。
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
至符 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
五、过渡期条款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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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分析:
时间段:
2008.1.1-2012.12.28 :履行至合同结束
2012.12.29-2013.6.30:按照当时政策
2013.7.1-2014.2.28:按照当时政策
2014.3.1- 2016.2.28:调整
2016.3.1: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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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用工方式的调整与应对
一、劳务派遣与承揽合同、业务外包的区别
1、性质区别与法律调整:劳动法律和民事法律
2、谁来提供服务:员工or 公司
3、如何界定:过程管理、现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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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对策略
? 第一步,先厘清本公司目前员工状况,包括使用派遣员工
的人数、岗位、分属几家派遣机构、各位派遣员工合同期
满之日等等。
? 第二步,如果不是立即采取行动、而是想要用足两年过渡
期的,则需要评估未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储备相应的
应对方案。
? 第三步,根据公司总的战略和近期政策,研究并制定在过
渡期内使派遣员工比例和岗位最终合规的路径及具体方案
? 易才独家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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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4 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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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才法律服务,因为专注,所以专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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