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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緣起.....
? 去年此刻,有三位釋憲申請人申請大法
官釋憲,其中兩位分別具有多重醫事人
員身分(ex 醫師兼護理師且為醫師娘)
? 他們質疑藥師法第11條是否違反《憲
法》所保障的人民工作權。
首先,來了解藥師法第11條
?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102/7/31大法官釋憲內容如下:
?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
以一處為限。」
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
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
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
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一年時失其效力。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1
因此若再103/07/31前,未修法完成,此法就會立即失效
即藥師可以四處支援
所以在藥師法第11條完全失去效力之前,
各界開始提出各個版本的修訂..
目前提出來的有:
? 行政院 版
? 趙天麟 委員 版
? 江惠貞 委員 版
? 徐少萍 委員 版
? 田秋堇 委員 版
? 蘇清泉 委員 版(與田委員版相近)
以下將針對行政院版及蘇委員版做延伸討論。
其中行政院版本
藥師執業應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
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
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
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
地區,進行調劑業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
即藥師公會版本
蘇清泉委員及田委員版本:
? 蘇清泉委員版本:
藥師執業登記以一處為限。但醫事(療)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服務,經事先報准者,得於執業登記以外之
處所執業。
? 田委員版本: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
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即醫師公會版本
? 由上一張我們可以非常明
顯的看出...蘇清泉委員版
本非常希望藥師沒有限制
的、盡情的可以報備支援,
也就是能夠在各家機構執
業…
立委+醫師公會理事長
那這又會造成什麼影響呢?
藥師全面開放報備支援,就可以在各個機
構到處執業,那會...?
對民眾
? 雖然還是由藥師服務民眾,但可能會因為藥師報備支援之熟悉度或是體
力問題導致民眾用藥安全堪慮。
對醫師
? 門前藥局的收入還是醫師賺去了?!還可以節省些藥師人力的花費!
對藥師
? 藥師可以報備,然後到處執業。
(早上在A診所,下午在B診所,晚上在C藥局,看起來賺很多
嗎????)
可能發生:
1. 多間診所合聘2個,藥師淪為機械手臂,支援超時,專業不受
尊重!
2. 醫師可能會找個人員當支援人力,且可在數個診所間使用,
但原在診所真正的藥師不再只調劑80張,可能100張120張,
變成血汗藥師。而且,可能會變成調劑但蓋別人章,成為違
法偽造文書的人
藥師全面開放報備支援,就可以在各個機
構到處執業,那會...?
B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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