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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號藥師上街頭 懶人包1.0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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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ng-Jen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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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號藥師上街頭 懶人包1.0 pdf
1.
事件緣起..... ? 去年此刻,有三位釋憲申請人申請大法 官釋憲,其中兩位分別具有多重醫事人 員身分(ex 醫師兼護理師且為醫師娘) ?
他們質疑藥師法第11條是否違反《憲 法》所保障的人民工作權。
2.
首先,來了解藥師法第11條 ?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
3.
102/7/31大法官釋憲內容如下: ?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 以一處為限。」 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 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 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 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 一年時失其效力。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711 因此若再103/07/31前,未修法完成,此法就會立即失效 即藥師可以四處支援
4.
所以在藥師法第11條完全失去效力之前, 各界開始提出各個版本的修訂.. 目前提出來的有: ? 行政院 版 ?
趙天麟 委員 版 ? 江惠貞 委員 版 ? 徐少萍 委員 版 ? 田秋堇 委員 版 ? 蘇清泉 委員 版(與田委員版相近) 以下將針對行政院版及蘇委員版做延伸討論。
5.
其中行政院版本 藥師執業應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 構、依法規定之執業處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於 醫療機構、藥局執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事先報准,得於執 業處所外執行業務: 一. 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 二. 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三.
藥事照護相關業務。 四. 於矯正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 地區,進行調劑業務。 五.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或緊急照護需要。 即藥師公會版本
6.
蘇清泉委員及田委員版本: ? 蘇清泉委員版本: 藥師執業登記以一處為限。但醫事(療)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中央 主管機關認定之公益服務,經事先報准者,得於執業登記以外之 處所執業。 ? 田委員版本: 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但機構間之 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即醫師公會版本
7.
? 由上一張我們可以非常明 顯的看出...蘇清泉委員版 本非常希望藥師沒有限制 的、盡情的可以報備支援, 也就是能夠在各家機構執 業… 立委+醫師公會理事長 那這又會造成什麼影響呢?
8.
藥師全面開放報備支援,就可以在各個機 構到處執業,那會...? 對民眾 ? 雖然還是由藥師服務民眾,但可能會因為藥師報備支援之熟悉度或是體 力問題導致民眾用藥安全堪慮。 對醫師 ? 門前藥局的收入還是醫師賺去了?!還可以節省些藥師人力的花費!
9.
對藥師 ? 藥師可以報備,然後到處執業。 (早上在A診所,下午在B診所,晚上在C藥局,看起來賺很多 嗎????) 可能發生: 1. 多間診所合聘2個,藥師淪為機械手臂,支援超時,專業不受 尊重! 2.
醫師可能會找個人員當支援人力,且可在數個診所間使用, 但原在診所真正的藥師不再只調劑80張,可能100張120張, 變成血汗藥師。而且,可能會變成調劑但蓋別人章,成為違 法偽造文書的人 藥師全面開放報備支援,就可以在各個機 構到處執業,那會...? B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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