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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中国风险投资/私募股权投资
      的法律问题

            主讲人:林 兢
第一部分 中国VC/PE的现状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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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中国VC/PE的现状和趋势


 行业现状:


            大型VC(风险投资)/PE(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很
             少,已经备案的更少,且多为人民币基金

          GP(一般合伙人)多、LP(有限合伙人)少 ,真
           正能为公司提供专业的增值/管理服务的GP更少

         地域分布上,主要集中于上海、北京、深圳和天津,
          其中在上海落户的已占40%多,并创造了多项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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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中国VC/PE的现状和趋势


 监管现状:


        以备案管理为核心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只有完成备
        案程序的VC/PE ,才接受行业监管并可享受政策扶持


      行业监管法律规范尚未全部完成,明确了外资VC与本
      土VC享有同等国民待遇,但外资PE进入的法律未出


         各级政府设立各种引导基金,扶持在中国境内设立并
           备案的各类 VC,财税扶持政策正在逐步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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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中国VC/PE的现状和趋势

行业和监管趋势:

            将VC称为“创业投资”,PE称为“股权投资”,一并纳入监管体系,统
            一由发改委/商务部牵头行业管理,PE的扶持政策向金融公司靠拢
            将VC/PE的主营业务从对未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扩大到准股权投
            资和其他经批准的业务,包括对上市公司进行的战略投资
            即将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推动大型机构投资者进入PE行
            业,引进境外合格的GP管理者,催生中国的大型PE基金
            VC/PE以人民币在境内投资,将无需外汇局核准,以外汇在境内
            投资的,外汇局办理外汇投资款境内划拨手续
            完善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产权交易所挂牌或报价转让在内
            的多层次的VC/PE退出机制

上述趋势判断总结于:
            1,商务部征求对《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意见;及
            2,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12月8日《对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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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VC/PE的组织形式及法律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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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VC/PE的组织形式及法律监管

               公司制的 VC/PE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是一种法人制的基金,可选用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公司
  制基金公司治理结构稳健,基金很大一部分决策权掌握在投资人组成的董
  事会,投资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较大,因此较多被VC和PE投资人选用

  缺点在于效率问题,包括经营的效率和双重征税的问题,因此公司制基金
  往往不直接设经营团队,而是整体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专业运营

  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也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这就需要配套的扶持政策的
  出台,另外,公司制基金管理公司能否被投资人所接受也是一个问题

  外商投资的公司制VC基金的必备投资者(即基金管理者)对VC公司的认缴
  出资及实际出资应分别不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总额及实际出资总额的30%

  出资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
  立之日起三个月内认缴出资的15%,剩余的认缴出资在两年内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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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VC/PE的组织形式及法律监管

            有限合伙制的VC/PE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
是一种非法人制的基金,必备投资者作为GP承担连带责任,其他投资者作
为LP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这种形式被离岸的基金普遍采用

由于合伙公司不是税法项下的纳税主体,有限合伙制的VC/PE基金和基金
管理公司在利润分配后由各投资方自行缴纳税收,故避免了双重征税问题

除必备投资者在VC基金存续期内不得从VC公司退出外,其他投资者项目退
出的本金部分可以直接从基金减资,如果VC公司所有投资均已被出售或通
过其他方式变卖,其债务亦已全部清偿,且其剩余财产均已被分配给投资
者,则只需向审批机构提交书面备案即可提前解散,终止合同和章程

对必备投资者的最低出资份额要求较低,只须基金总额的1%,但其承担的
连带责任不因VC公司的终止而豁免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管理规定》中规定投资人的出资期限为五年,这
比公司制的基金“两年内缴清”的规定更有利于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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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VC/PE的组织形式及法律监管

                             契约制的VC/PE基金

  是一种基于相互信任为基础的将投资者权利义务全部以协议形式约定的基
  金。基金设立时,通常由基金投资人向管理人承诺出资金额,然后先期到
  账10%的资金,剩余资金根据项目进度逐步到位

  决策权一般约定在管理人层面,决策效率较高,当然投资者可以在一定程
  度上决定是否投资于某一个项目,关键看投资协议如何约定

  基金本身不是税法项下的纳税主体,与有限合伙的形式相比更加灵活,投
  资者退出也非常方便。但由于缺少对出资约定兑现安排和违约惩戒机制,
  对于管理人来说本身需要承受投资人的出资诚信风险和项目合作风险

  投资协议需要对投资者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包括:1) 基金的投资方向、管理模式;2) 明确投资决策机构、决策程
  序;3) 投资人对具体项目的投资额度如何分配;4) 管理费的支付条件、
  标准和支付时间;5) 投资收益的分配;和6) 项目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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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VC/PE的组织形式及法律监管

                             信托制的VC/PE基金

  是由VC/PE基金管理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设立,通过发起设立信托受益份
  额(200份以下)募集资金,然后进行投资运作的集合投资工具,通称为
  “股权信托投资计划”,并由VC/PE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组成决策委员
  会实施,共同进行决策

  特点是使VC/PE的所有权、管理权和受益权完全分开,更有利于充分发挥
  基金管理人的积极性,也能依托信托结构确保基金在制度层面的安全性;
  此外还较易通过推出集合信托计划募集社会闲散资金

  缺点是信托制的VC/PE基金所投项目在现有法规制约下仍未能在A股上市
  退出,同时信托制的VC/PE基金也同样不适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必须分
  别缴纳投资人所得税、信托公司所得税、基金管理公司所得税和印花税

  多为内资人民币基金,到目前为止,因法律监管的缺位,外商通过信托方
  式投资VC/PE基金的还没有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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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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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管理规定
             (原外经贸部等五部委颁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核心提示:
            只有以主要向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为
            之提供服务的VC,才有机会享受政策扶持
            组织形式可以采取公司制或非法人制,采取非法人制的,必备投资
            者为GP,应对非法人制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必备投资者的条件和义务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VC基金的
            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VC管理公司或另一家VC进行管理
            可以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但应比照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和投资方向的规定
            VC应在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审批机构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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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核心提示:
            公司制的VC ,应以该公司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
            缴纳公司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的VC,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也可
            以由该公司申请并经批准,统一申报纳税公司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的VC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对外方
            投资者应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公司
            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的VC没有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VC管理、咨
            询等业务,而是将其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VC管理公司或另一家
            VC进行管理运作的,对此类VC的外方,可按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
            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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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对于促进创业投资公司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财税[2007]第031号)
核心提示:

           已备案的VC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公司2年以
           上(含2年),可按其对该公司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且当
           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中小高新技术公司系指通过了高新技术公司认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
           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亿元;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物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公司销售额的
           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物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
           本公司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VC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企
          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
          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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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VC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
            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并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
            税地点

            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以公司
            登记注册地汇总计算并缴纳公司所得税

            合伙公司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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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对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6号)
核心提示:
          引导基金通过对已备案的VC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鼓
          励VC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公司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VC ,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公司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
          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公司

          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的公司型VC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VC的
          GP,不干预VC公司的日常管理,不参与投资设立VC管理公司
          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VC ,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
          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
          理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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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科技型中小公司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
核心提示:
         对科技型中小公司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VC和VC管理
         公司可以申请引导基金对其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按实际投资
         额的5%)和投资保障(对VC确定的辅导公司给予资助)
         阶段参股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VC,参股比例不超过VC公司实收资本或出
         资额的25%,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一般不超过5年)

         在引导基金参股期内, VC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公司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
         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引导基金按VC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并将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VC公司管理

        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VC公司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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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科委、发改委等部门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经备案登记并通过年检的VC公司,自愿从税后收益,或注册资金中按一
         定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一次性存入全市统一的专用账户,市政府
         再据此予以1:1匹配

        如果投资失败,符合规定情况的VC公司可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获得部分补
        偿,补偿总金额不超过其缴纳的风险准备金总额的200%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对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高新技术公司的,可按不超过投
        资损失的50%给予补助;对其中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项目,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70%给予补助
        因被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歇业、清算或其他原因结束VC业务以及不再
        愿意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缴纳风险准备金的VC公司,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
        资金里撤回已缴纳且未被使用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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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试点方案
                             (浦府[2006]286号)
核心提示:
         引导基金规模达20亿元,分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软件、新能源与新材
         料、科技农业等5大业务板块,按照统一的运行和管理规则,与该产业领
         域内的若干家VC及其管理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浦东科技投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操作主体,通过契约合作或共同出资方
        式与优选的海内外VC及其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经浦东新区政府批准,可以与海外合作方共同设立优先投向浦东公司的专
        业的合伙制的(离岸) VC基金
        该基金是全国第一只由地方政府设立的政策性VC引导基金,目前已与德丰
        杰、百奥威达、戈壁投资、上海联创、联想投资、华为国际等境内外知名
        VC签署了合作协议,引导了200多亿元的资金投向浦东,同时也吸引了70
        多家VC入驻浦东,其中境外VC约占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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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令,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鼓励国内外机构在园区内设立VC公司;鼓励在园区内的公司中形成VC资
         金的进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园区内公司开展技术、产权交易


         在园区内设立公司,实行直接登记

         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外资委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外商投资项
         目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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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对于对天津市创业投资公司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发改委颁布,自2006年6月20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VC公司只有备案登记后方可享受国家及天津市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包
          括《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津政发[2002]25号)及《天
          津市产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05]88号)

          VC 公司填写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表格后,市创投公司备案管理办公室在20
          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通知》或
          《不予备案通知》,同时,将《已予备案通知》抄报国家发改委

          已予备案的VC及其管理公司,应按时向备案管理办公室提交年度财务报
          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对未遵守规定
          进行投资运作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
          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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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自2002年5月5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在本市设立的VC投资于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资金额
         累计超过其对外已投资总额70%的,可享受高新技术公司的优惠政策
         股份有限公司的VC 、其他组织形式的VC及各种组织形式的VC管理公司的
         注册资本分别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1000万元及100万元
         VC首期出资应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5%,其
         余的出资3年内缴清; VC管理公司首期出资应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且不
         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出资1年内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VC及
         VC管理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3年内缴清
         VC可以采取现金奖励、赠与或奖售股权、员工入股或期权期股的方式对主
         要经营管理人员予以激励,其所取得的绩效收入(包括股权收入)可比照享受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研发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的地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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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颁布,自2007年2月起施行)


核心提示:

        该引导基金系在滨海新区注册的,由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出
        资10亿元入股的政策性基金,以“母基金”的方式运作,用以吸引国内外优
        秀的VC及管理团队进入滨海新区设立VC基金


        在滨海新区注册并主要投资于滨海新区且重点投资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
        现代医药、新材料、现代制造、新能源、环境保护等新兴技术领域的VC企
        业,可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作投资。申请引导基金的VC的存续期一般不
        超过10年,其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及商业化运作不因引导基金的参股或合作
        投资而有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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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优惠政策包括:VC高管和技术人员享受《天津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
         励的规定》中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VC可申请对单个被投资公司最高实
         际投资额的30%的跟进投资、对开发区内的中小型科技公司进行了实际投资
         并完成工商变更手续的VC可申请其实际投资额10%的风险补贴、投资未上
         市中小高新技术公司2年及以上的,按其对该公司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
         所得额、VC引进并投资的中小型科技公司在注册后三年内年度纳税总额达
         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该VC20万元的奖励、VC在开发区投资的中小型科
         技公司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一家给予该VC10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的
         VC五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扶持同
         时对有限合伙的VC的自然人合伙人五年内个人所得税超过20%部分的开发
         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认定条件包括:登记备案、注册资本3000万以上或受托管理的VC资金1亿
         元以上、已有成功案例或者被投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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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有关外资PE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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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有关外资PE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对于本市股权投资公司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金融办等四个部门发布,沪金融办通[2008]3号)
核心提示:
         PE应以“XX股权投资”的公司名称注册,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1亿元,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
         元; PE管理公司则应以“XX股权投资管理”的公司名称注册。境内自然人
         可以作为PE和PE管理公司的投资者
          以有限合伙公司形式设立的PE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
         有限合伙的PE和PE管理公司的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GP,适用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
         LP,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系由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导的地方规定,适用于在上海注册的
         内外资的PE基金和PE管理公司,明确了PE和PE管理公司的税务、工商登
         记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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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有关外资PE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对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公司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发展意见
      (浦东新区政府2008年12月23日颁布施行,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核心提示:
           给予PE和PE管理公司享受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政策。对新引进的PE和
           PE管理公司,给予金融机构扶持政策;对在浦东新区设立的PE和PE管
           理公司,其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给予金融人才扶持政策
           为在浦东新区设立的PE公司投资于浦东新区的国有公司、高科技公司和
           中小公司时提供产业政策扶持
          为PE和PE管理公司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提供优质办公空间并提
          供工商、税务、选址及装修等政策便利
          该通知系“先行先试”的产物,具体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扶持政策具我
          们了解包括:对PE高管,以补贴的形式返还其所得税额的40%,对于PE
          中层骨干,返还所得税额的20%;并给予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落
          户的PE公司300万-1500万元不等的开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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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有关外资PE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登记备案
      管理试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08〕813号)
核心提示:
          PE公司应以“XX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注册,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制、合
          伙制、契约制或信托制,备案时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单个投资者出资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经
          营范围可以包括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
          PE管理公司应以“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公司名称注册,组织形式包括
          公司制和合伙制,备案时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PE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
          管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高管具备5年以上PE和经济管理经验
         备案时还应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计划及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该办法将PE及其管理公司纳入发改委主导的PE备案管理系统, 备案后的
         PE及其管理公司可以享受包括《天津市产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在
         内的政策扶持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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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有关外资PE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天津市产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发改委、财政局及工商局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办法所称的产业投资公司,即指公司制的PE公司,对其的管理即备案管
         理,准许的业务主要包括对未上市公司股权、准股权的投资
         限制包括:未投资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购买国债、对单个公司的投资不得
         超过其净资产的15%、年管理费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对管理人员或PE管
         理公司的业绩报酬不得超过已实现投资收益的30%、约定的公司存续期限不
         得少于10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审计
         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政策支持包括:股东所得的收益三年内免缴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
         留成部分、股权转让收益三年内免缴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所投资的公司为高新技术公司的,所得的税后红利免缴公司所得税。
         对信托投资公司以集合信托资金投资取得的利润/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并
         酌情减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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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规范外资VC/PE的其他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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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规范外资VC/PE的其他政策法规

对于完善外商投资公司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
    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综发[2008]142号)

核心提示:
           外商投资公司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
           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
           内股权投资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公司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
          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公司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
          汇购买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
          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
          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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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规范外资VC/PE的其他政策法规

      对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3]30号)
核心提示: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VC业务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
        申请开立投资类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及转股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购买对价(即外方为购买中方股
        权而支付给中方的代价,其形式可为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公司的
        自有外汇资金、从境内其所投资的其他外商投资公司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
        其他合法财产),并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
        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汇局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被投资公司核发的加注了“外商投资公司
        投资”字样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对被投资公司在举借外债方面视
        同外商投资公司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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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规范外资VC/PE的其他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26号)


核心提示:

         出台PE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
         收等相关政策,促进PE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按照中小公司促进法关
         于鼓励VC机构增加对中小公司投资的规定,落实和完善促进VC公司发展
         的税收优惠政策

         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公司发放并购贷款。研究完善公司并购税收政策,
         积极推动公司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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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规范外资VC/PE的其他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112号)


核心提示:

         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公司从我国居民公司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
         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对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
         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上述通知同样适用于被界定为非居民公司的外商投资VC/PE基金的境外投
         资者的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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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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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总结

   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VC基金和管理公司的最佳法律依据仍然是《外商投
   资创业投资公司管理规定》

   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PE基金和管理公司的直接的法律依据仍未出台,目
   前在操作中或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管理规定》来设立,或依据
   PE基金设立地的股权基金管理办法和政策(如上海、天津出台的有关政
   策)来设立和运用

   《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
   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操作规程的
   通知对离岸VC/PE基金在中国的股权投资和退出增加了新的难题和风
   险,这也促使离岸基金加速在中国境内设立VC/PE基金和管理公司,特
   别是中外合资的人民币基金的设立

   可以预见,一个完善的中国VC/PE市场规则正在逐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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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有限合伙的痴颁/笔贰基金典型结构

              基金管理人                            有限合伙人
              (即必备投                            (投资者人数
              资者/GP)                           为1到49人)

                       100万美元              9,900万美元



                                 VC/PE基金



      项目公司A                  项目公司B    项目公司C           ……
     1,000万美元                500万美元   8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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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典型的外商投资VC/PE基金条款

 单投资者最低出资额                   100万美元
                             管理人出资份额需要超过1%
 管理人出资
                             经营期限一般介于7至10年,(最长不超过12年),
 经营期限
                             期间投资流动性很差,但基金也有可能通过出售投
                             资向合伙人派发盈利

                             基金一般在获得投资承诺的3到6年之内将承诺资本
 投资承诺期
                             投资出去
                             每年基金管理费一般固定为承诺资本额的1.5%至
 管理费
                             2.5%,接近基金的运营成本
                             基金管理人一般会获得额外收益的20%作为分红
 激励机制


 优先收益                        当基金收益率超过优先收益率时,管理人才能从额
                             外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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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叁:外资笔贰弘毅投资和鼎晖投资各受托
      管理大型人民币基金的案例


                             合资/合作




                                     弘毅投资
          PE人民币基金
                                     (管理人/GP)
        (社保基金、联想控股、
          中银投资等LP)/
                                     鼎晖投资
         (社保基金、中投担保
                                     (管理人/GP)
            等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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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 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管理规定 (原外经贸部等五部委颁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核心提示: 只有以主要向未上市的中小型高新技术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为 之提供服务的VC,才有机会享受政策扶持 组织形式可以采取公司制或非法人制,采取非法人制的,必备投资 者为GP,应对非法人制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必备投资者的条件和义务 联合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可以不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而将该VC基金的 日常经营权授予一家VC管理公司或另一家VC进行管理 可以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但应比照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 导目录和投资方向的规定 VC应在每年3月份将上一年度的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报审批机构 备案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13. 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对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核心提示: 公司制的VC ,应以该公司为纳税人,按照税法的规定,统一申报 缴纳公司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的VC,可由投资各方分别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也可 以由该公司申请并经批准,统一申报纳税公司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的VC投资各方采取分别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的,对外方 投资者应按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计算缴纳公司 所得税 有限合伙制的VC没有设立经营管理机构,不直接从事VC管理、咨 询等业务,而是将其日常投资经营权授予一家VC管理公司或另一家 VC进行管理运作的,对此类VC的外方,可按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 机构、场所的外国公司,申报缴纳公司所得税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14. 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对于促进创业投资公司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财税[2007]第031号) 核心提示: 已备案的VC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公司2年以 上(含2年),可按其对该公司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且当 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中小高新技术公司系指通过了高新技术公司认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 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 2亿元;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物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公司销售额的 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物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 本公司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VC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企 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 关规定执行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15. 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VC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 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并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 税地点 居民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以公司 登记注册地汇总计算并缴纳公司所得税 合伙公司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法》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16. 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对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8〕116号) 核心提示: 引导基金通过对已备案的VC参股、融资担保、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鼓 励VC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公司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VC ,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 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公司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 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公司 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的公司型VC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VC的 GP,不干预VC公司的日常管理,不参与投资设立VC管理公司 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VC ,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 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 理业绩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17. 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科技型中小公司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科技部财企[2007]128号) 核心提示: 对科技型中小公司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VC和VC管理 公司可以申请引导基金对其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按实际投资 额的5%)和投资保障(对VC确定的辅导公司给予资助) 阶段参股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VC,参股比例不超过VC公司实收资本或出 资额的25%,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一般不超过5年) 在引导基金参股期内, VC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公司的投资总额应不低于 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引导基金按VC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300 万元人民币,并将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VC公司管理 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VC公司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18. 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上海市创业投资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科委、发改委等部门颁布,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经备案登记并通过年检的VC公司,自愿从税后收益,或注册资金中按一 定比例提取并缴纳风险准备金,一次性存入全市统一的专用账户,市政府 再据此予以1:1匹配 如果投资失败,符合规定情况的VC公司可从风险救助专项资金获得部分补 偿,补偿总金额不超过其缴纳的风险准备金总额的200% 风险救助专项资金对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高新技术公司的,可按不超过投 资损失的50%给予补助;对其中投资于经认定的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项目,可按不超过投资损失的70%给予补助 因被主管部门取消备案资格、歇业、清算或其他原因结束VC业务以及不再 愿意向风险救助专项资金缴纳风险准备金的VC公司,可以从风险救助专项 资金里撤回已缴纳且未被使用的资金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19. 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浦东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试点方案 (浦府[2006]286号) 核心提示: 引导基金规模达20亿元,分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软件、新能源与新材 料、科技农业等5大业务板块,按照统一的运行和管理规则,与该产业领 域内的若干家VC及其管理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浦东科技投资公司作为引导基金的操作主体,通过契约合作或共同出资方 式与优选的海内外VC及其管理机构建立合作关系 经浦东新区政府批准,可以与海外合作方共同设立优先投向浦东公司的专 业的合伙制的(离岸) VC基金 该基金是全国第一只由地方政府设立的政策性VC引导基金,目前已与德丰 杰、百奥威达、戈壁投资、上海联创、联想投资、华为国际等境内外知名 VC签署了合作协议,引导了200多亿元的资金投向浦东,同时也吸引了70 多家VC入驻浦东,其中境外VC约占60%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20. 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上海市促进张江高科技园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令,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鼓励国内外机构在园区内设立VC公司;鼓励在园区内的公司中形成VC资 金的进入和退出机制;鼓励园区内公司开展技术、产权交易 在园区内设立公司,实行直接登记 张江高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接受市外资委的委托,对园区内的外商投资项 目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21. 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对于对天津市创业投资公司实施备案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发改委颁布,自2006年6月20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VC公司只有备案登记后方可享受国家及天津市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包 括《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津政发[2002]25号)及《天 津市产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05]88号) VC 公司填写备案申请书及相关表格后,市创投公司备案管理办公室在20 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通知》或 《不予备案通知》,同时,将《已予备案通知》抄报国家发改委 已予备案的VC及其管理公司,应按时向备案管理办公室提交年度财务报 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对未遵守规定 进行投资运作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 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22. 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天津市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暂行规定 (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自2002年5月5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在本市设立的VC投资于本市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的资金额 累计超过其对外已投资总额70%的,可享受高新技术公司的优惠政策 股份有限公司的VC 、其他组织形式的VC及各种组织形式的VC管理公司的 注册资本分别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1000万元及100万元 VC首期出资应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且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15%,其 余的出资3年内缴清; VC管理公司首期出资应在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且不 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其余出资1年内缴清;境外投资者投资的VC及 VC管理公司,首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当自公司 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其余出资3年内缴清 VC可以采取现金奖励、赠与或奖售股权、员工入股或期权期股的方式对主 要经营管理人员予以激励,其所取得的绩效收入(包括股权收入)可比照享受 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研发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的地方优惠政策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23. 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天津滨海新区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颁布,自2007年2月起施行) 核心提示: 该引导基金系在滨海新区注册的,由滨海新区管委会与国家开发银行各出 资10亿元入股的政策性基金,以“母基金”的方式运作,用以吸引国内外优 秀的VC及管理团队进入滨海新区设立VC基金 在滨海新区注册并主要投资于滨海新区且重点投资于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和 现代医药、新材料、现代制造、新能源、环境保护等新兴技术领域的VC企 业,可申请引导基金参股或合作投资。申请引导基金的VC的存续期一般不 超过10年,其决策及经营的独立性及商业化运作不因引导基金的参股或合作 投资而有任何影响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24. 第三部分 有关外资VC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创业投资的暂行规定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颁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优惠政策包括:VC高管和技术人员享受《天津开发区人才引进、培养和奖 励的规定》中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VC可申请对单个被投资公司最高实 际投资额的30%的跟进投资、对开发区内的中小型科技公司进行了实际投资 并完成工商变更手续的VC可申请其实际投资额10%的风险补贴、投资未上 市中小高新技术公司2年及以上的,按其对该公司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 所得额、VC引进并投资的中小型科技公司在注册后三年内年度纳税总额达 到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该VC20万元的奖励、VC在开发区投资的中小型科 技公司成功上市的,每成功上市一家给予该VC100万元的奖励、对认定的 VC五年内所缴纳的营业税和公司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50%的扶持同 时对有限合伙的VC的自然人合伙人五年内个人所得税超过20%部分的开发 区留成部分给予100%的财政扶持 认定条件包括:登记备案、注册资本3000万以上或受托管理的VC资金1亿 元以上、已有成功案例或者被投资公司经营状况良好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26. 第四部分 有关外资PE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对于本市股权投资公司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金融办等四个部门发布,沪金融办通[2008]3号) 核心提示: PE应以“XX股权投资”的公司名称注册,注册资本(出资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1亿元,单个自然人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 元; PE管理公司则应以“XX股权投资管理”的公司名称注册。境内自然人 可以作为PE和PE管理公司的投资者 以有限合伙公司形式设立的PE的资产应当由经营托管业务的银行托管 有限合伙的PE和PE管理公司的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GP,适用5%-35% 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合伙事务的自然人 LP,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该通知系由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导的地方规定,适用于在上海注册的 内外资的PE基金和PE管理公司,明确了PE和PE管理公司的税务、工商登 记的相关政策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27. 第四部分 有关外资PE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对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公司和股权投资管理公司发展意见 (浦东新区政府2008年12月23日颁布施行,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核心提示: 给予PE和PE管理公司享受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政策。对新引进的PE和 PE管理公司,给予金融机构扶持政策;对在浦东新区设立的PE和PE管 理公司,其高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给予金融人才扶持政策 为在浦东新区设立的PE公司投资于浦东新区的国有公司、高科技公司和 中小公司时提供产业政策扶持 为PE和PE管理公司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提供优质办公空间并提 供工商、税务、选址及装修等政策便利 该通知系“先行先试”的产物,具体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扶持政策具我 们了解包括:对PE高管,以补贴的形式返还其所得税额的40%,对于PE 中层骨干,返还所得税额的20%;并给予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落 户的PE公司300万-1500万元不等的开办费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28. 第四部分 有关外资PE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登记备案 管理试行办法(津发改财金〔2008〕813号) 核心提示: PE公司应以“XX股权投资基金”的名称注册,组织形式可以是公司制、合 伙制、契约制或信托制,备案时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单个投资者出资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经 营范围可以包括对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投资 PE管理公司应以“XX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的公司名称注册,组织形式包括 公司制和合伙制,备案时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PE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 管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高管具备5年以上PE和经济管理经验 备案时还应有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计划、基金托管计划及律师事务所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该办法将PE及其管理公司纳入发改委主导的PE备案管理系统, 备案后的 PE及其管理公司可以享受包括《天津市产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在 内的政策扶持待遇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29. 第四部分 有关外资PE的法规规范和政策扶持 天津市产业投资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发改委、财政局及工商局颁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办法所称的产业投资公司,即指公司制的PE公司,对其的管理即备案管 理,准许的业务主要包括对未上市公司股权、准股权的投资 限制包括:未投资的资金只能存于银行或购买国债、对单个公司的投资不得 超过其净资产的15%、年管理费不得超过总资产的3%、对管理人员或PE管 理公司的业绩报酬不得超过已实现投资收益的30%、约定的公司存续期限不 得少于10年、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审计 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政策支持包括:股东所得的收益三年内免缴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 留成部分、股权转让收益三年内免缴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 分、所投资的公司为高新技术公司的,所得的税后红利免缴公司所得税。 对信托投资公司以集合信托资金投资取得的利润/收入免征公司所得税并 酌情减征营业税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31. 第五部分 规范外资VC/PE的其他政策法规 对于完善外商投资公司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 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综发[2008]142号) 核心提示: 外商投资公司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 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 内股权投资 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投资性外商投资公司从事境内股权投资,其资 本金的境内划转应当经外汇局核准后才可办理 境内机构或个人向外国投资者转让所持境内公司股份或权益而收取的外 汇购买对价,应当通过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及结汇。资产变 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及资金入账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根据相关规定核 准,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办理相应业务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32. 第五部分 规范外资VC/PE的其他政策法规 对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03]30号) 核心提示: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VC业务的,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 申请开立投资类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  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公司收购境内公司股权的,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规定及转股双方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购买对价(即外方为购买中方股 权而支付给中方的代价,其形式可为外国投资者及投资性外商投资公司的 自有外汇资金、从境内其所投资的其他外商投资公司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或 其他合法财产),并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 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 外汇局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被投资公司核发的加注了“外商投资公司 投资”字样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对被投资公司在举借外债方面视 同外商投资公司进行管理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33. 第五部分 规范外资VC/PE的其他政策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对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8〕126号) 核心提示: 出台PE基金管理办法,完善工商登记、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登记和税 收等相关政策,促进PE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按照中小公司促进法关 于鼓励VC机构增加对中小公司投资的规定,落实和完善促进VC公司发展 的税收优惠政策 允许商业银行对境内外公司发放并购贷款。研究完善公司并购税收政策, 积极推动公司兼并重组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34. 第五部分 规范外资VC/PE的其他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112号) 核心提示: 2008年1月1日起,非居民公司从我国居民公司获得的股息将按照10%的 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我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对于对所得避免双重 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及内地与香港、澳门间的税收安排(以下统 称“协定”),与国内税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上述通知同样适用于被界定为非居民公司的外商投资VC/PE基金的境外投 资者的税收问题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35. 第六部分 总结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36. 第六部分 总结 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VC基金和管理公司的最佳法律依据仍然是《外商投 资创业投资公司管理规定》 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PE基金和管理公司的直接的法律依据仍未出台,目 前在操作中或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管理规定》来设立,或依据 PE基金设立地的股权基金管理办法和政策(如上海、天津出台的有关政 策)来设立和运用 《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规定》、《对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 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操作规程的 通知对离岸VC/PE基金在中国的股权投资和退出增加了新的难题和风 险,这也促使离岸基金加速在中国境内设立VC/PE基金和管理公司,特 别是中外合资的人民币基金的设立 可以预见,一个完善的中国VC/PE市场规则正在逐步形成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37. 附录一:有限合伙的痴颁/笔贰基金典型结构 基金管理人 有限合伙人 (即必备投 (投资者人数 资者/GP) 为1到49人) 100万美元 9,900万美元 VC/PE基金 项目公司A 项目公司B 项目公司C …… 1,000万美元 500万美元 800万美元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38. 附录二:典型的外商投资VC/PE基金条款 单投资者最低出资额 100万美元 管理人出资份额需要超过1% 管理人出资 经营期限一般介于7至10年,(最长不超过12年), 经营期限 期间投资流动性很差,但基金也有可能通过出售投 资向合伙人派发盈利 基金一般在获得投资承诺的3到6年之内将承诺资本 投资承诺期 投资出去 每年基金管理费一般固定为承诺资本额的1.5%至 管理费 2.5%,接近基金的运营成本 基金管理人一般会获得额外收益的20%作为分红 激励机制 优先收益 当基金收益率超过优先收益率时,管理人才能从额 外收益中按比例提取分红 www.themegallery.com Company Logo Email: lawyer_lin@yahoo.cn
  • 39. 附录叁:外资笔贰弘毅投资和鼎晖投资各受托 管理大型人民币基金的案例 合资/合作 弘毅投资 PE人民币基金 (管理人/GP) (社保基金、联想控股、 中银投资等LP)/ 鼎晖投资 (社保基金、中投担保 (管理人/GP) 等LP) Email: lawyer_lin@yaho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