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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04 09-2015台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問題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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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04 09-2015台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問題與
1.
台灣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問題與對策 楊重信 中央研究院退休研究員 前文化大學環境設計學院院長 cyang869@gmail.com https://www.facebook.com/chunghsin.yang http://cyangcyang.pixnet.net/blog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蠻野講堂
2.
?1924年日本人發布實施臺北都市計畫,劃設土地 使用分區。 ?1930年:「土地法」通則之「土地使用編定」-- 「市地」分為:「限制使用區」及「自由使用 區」,限制事項包括: (1)土地及建築物使用之限制; (2)建築線之劃定; (3)建築物之高度層數及其形式; (4)建築地段之深度及寬度; (5)建築物所占土地面積及應留餘地空地比)。 台灣都市土地分區管制制度之沿革 2015/4/9 2楊重信
3.
?1939年:「都市計畫法」 之「分區使用」規定劃 設: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必要時並得劃設 行政區與文化區。 ?1964年:都市計畫法大幅修訂,列有「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專章。 ?1983年:臺北市依照都市計畫法之授權,制定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迄今歷經10 次之修訂,惟其制度架構與 內容始終為傳統之 Euclidean分區管制方式。 台灣土地分區管制制度之沿革(續) 2015/4/9
3杨重信
4.
Euclidean Zoning:The Village
of Euclid, Ohio v. Ambler Realty Co.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1926) ?Euclid:Cleveland 之鄉郊 ?1922年制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法令,土地使用分成6 個金字塔式之分區: U-1:獨戶住宅; U-2:U-1+雙層住宅 U-3:U-2 +公寓; U-4:U-3 +辦公與商業 U-5:U-4 +倉儲與製造; U-6:U-5 +其他產業 ?Ambler Realty 擁有於1911年購買之 68 英畝土地,計 畫作為工業用地,但Euclid之分區管制規定其40英畝 作工業用、4英畝作公寓用、22英畝作雙層住宅;此 使得 Ambler Realty 之地產價值降低29%。 Ambler Realty 為此向法院提起訴訟,告Euclid 政府不合法剝 奪其財產價值(5th and 14th Amendments )。 2015/4/9 4楊重信
5.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1926)之判決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同意 Euclid 提出之理 由:分區管制是一個控制公害之有效方法,而且 是警察權之合理行使;判決Euclid勝訴。 ?Sutherland 法官做出以下之結論:近年以前,都 市生活比較單純,但隨著人口之增加與集中,問 題已呈現,因此有必要對私有土地之使用與佔用 作更多之限制…,將商業與貿易等排除於住宅區 外,有助於維持社區之健康與安全。……..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1926 之判決使得 Euclidean zoning 成為合憲之警察權之行使。 2015/4/9 5楊重信
6.
台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一些面向 ?性質上屬於Euclidean Zoning:警察權之行 使。 ?劃設分區、規定土地使用(正面列舉為主, 負面列舉為輔)、以及土地使用強度。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計畫=都市發展計畫; 都市之規劃、開發、建設與管理關係失聯。 ? 透過通盤檢討與個案變更檢討土地使用分 區之變更(以個案變更為主、通盤檢討聊 備一格)。2015/4/9
6杨重信
7.
?土地使用與分區、以及發展強度(容積率) 成為決定財產價值之主要因素,其變更成 為財富重分配手段。 ?為合理化個案土地使用與容積率之提高, 不斷提出個案變更審議規範、使用放寬、 以及回饋與獎勵措施。 台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一些面向(續) 2015/4/9 7楊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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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2015/4/9 楊重信 8
9.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 一、住宅區: (一)第一種住宅區。 (二)第二種住宅區。 (三)第二之一種住宅區。 (四)第二之二種住宅區。 (五)第三種住宅區。 (六)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七)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八)第四種住宅區。 (九)第四之一種住宅區。 92015/4/9 楊重信
10.
二、商業區: (一)第一種商業區。 (二)第二種商業區。 (三)第三種商業區。 (四)第四種商業區。 三、工業區: (一)第二種工業區。 (二)第三種工業區。 四、行政區。 五、文教區。 六、倉庫區。 2015/4/9 10楊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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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風景區。 八、農業區。 九、保護區。 十、行水區。 十一、保存區。 十二、特定專用區。 前項各使用分區得視需要,依都市計畫程序增 減之。 2015/4/9 11楊重信
12.
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組 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第二組:多戶住宅。 第三組:寄宿住宅。 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第五組:教育設施。 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122015/4/9 楊重信
13.
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施。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第十八組:零售市場。 第十九組:一般零售業甲組。 第二十組:一般零售業乙組。 2015/4/9 13杨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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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第二十一組:飲食業。 二十二、第二十二組:餐飲業。 二十三、第二十四組:特種零售業甲組。 二十四、第二十五組:特種零售業乙組。 二十五、第二十六組:日常服務業。 二十六、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 二十七、第二十八組:一般事務所。 二十八、第二十九組:自由職業事務所。 二十九、第三十組:金融保險業。 三十、第三十一組:修理服務業。 2015/4/9 14楊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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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組:娛樂服務業。 第三十三組:健身服務業。 第三十四組:特種服務業。 第三十五組:駕駛訓練場。 第三十六組:殮葬服務業。 第三十七組:旅遊及運輸服務業。 第三十八組:倉儲業。 第三十九組:一般批發業。 第四十組:農產品批發業。 第四十一組:一般旅館業。 2015/4/9 15楊重信
16.
第四十二組:國際觀光旅館業。 第四十三組:攝影棚。 第四十四組:宗祠及宗教建築。 第四十五組:特殊病院。 第四十六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 第四十七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 第四十八組:容易妨害衛生之設施乙組。 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第五十組:農業及農業建築。 第五十一組:公害最輕微之工業。 2015/4/9 16杨重信
17.
第五十二組:公害較輕微之工業。 第五十三組:公害輕微之工業。 第五十四組:公害較重之工業。 第五十五組:公害嚴重之工業。 第五十六組:危險性工業。 2015/4/9 楊重信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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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細項 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一)獨立住宅。 (二)雙併住宅。 第二組:多戶住宅 (一)連棟住宅。 (二)集合住宅。 第三組:寄宿住宅 2015/4/9 18楊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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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一)幼稚園。 第五組:教育設施 (一)小學。 (二)中等學校。 (三)專科、學院。 (四)大學、研究所。 (五)學術研究機構。 2015/4/9 19楊重信
20.
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本組限供社區之左列非營業性遊憩活動設施: (一)戶內遊憩設施。 (二)公園、兒童遊樂場。 (三)籃球場、網球場、棒球場、游泳池、 溜冰場及其他運動場。 (四)高爾夫球練習場、棒球練習場。 2015/4/9 20楊重信
21.
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一)醫院、療養院、診所、藥局、助產所、 精神科醫院。但不包括傳染病院。 (二)衛生所(站)。 (三)醫事技術業。 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一)兒童、少年、殘障、老人福利機構、托 兒所、兒童托育中心、產後護理機構、獨 立型態護理之家、精神復健機構。 (二)其他公益性社會福利機構 2015/4/9 21楊重信
22.
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一)郵政支局、代辦所。 (二)電信分支局、辦事處。 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一)消防隊(分隊部)。 (二)警察分局、派出(分駐)所。 (三)民防指揮中心。 第十一組:大型遊憩設施 (一)超過五公頃之公園或遊憩區。 (二)高爾夫球場。 2015/4/9 22楊重信
23.
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 (一)公共汽車或其他公眾運輸場站設施。 (二)捷運場站設施。 (三)變電所。 (四)煤氣、天然氣整壓站。 (五)無線電或電視設施。 (六)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有線播送系統、社區電台、廣播公 司、電視公司。 (七)鐵路客貨站及鐵路用地。 (八)電信機房。 (九)自來水或下水道抽水站。 (十)自來水處理廠或配水設備。 (十一)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十二)線路維修中心。 (十三)其他公用事業設施。2015/4/9 23杨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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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一)各級行政機關。 (二)各級民意機關。 (三)外國政府駐華機關或辦事處。 (四)其他公務機關。 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2015/4/9 24楊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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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使用分區得為之使用 ■允許使用 ■附條件允許使用 2015/4/9 楊重信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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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種住宅區內得為使用規定 一、允許使用 ?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 (二)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
(三)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 (四)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 (五)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 (六)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2015/4/9 楊重信 26
27.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 (一)第二組:多戶住宅。 ? (二)第四組:學前教育設施。 ?
(三)第五組:教育設施之小學。 ? (四)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 (五)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不包括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 ? (六)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 (七)第十六組:文康設施。 ? (八)第十七組:日常用品零售業。 2015/4/9 楊重信 27
28.
第二種住宅區、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 二之二種住宅區內得為之使用: ? 一、允許使用:第一組、第二組、第四組、第五 組、 第六組、第九組、第十組、第十五組、
第四十九 組。 ?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第七組、第八組、第十二 組 (不包括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車加氣站)、第十 三組、第十六組、第十七組、第十八組、第二十 一組、第二十六組、第二十九組、第三十組、第 四十四組。 2015/4/9 楊重信 28
29.
使用強度規定 ?容積率 ?建蔽率 ?高度比 2015/4/9 楊重信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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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建蔽率容積率庭院規定 2015/4/9 楊重信 30 分區 類別 項目 住宅區 住一
住二 住二 之一 住二 之二 住三 住三 之一 住三 之二 住四 住四 之一 容積率(%) 60 120 160 225 225 300 400 300 400 建蔽率(%) 30 35 35 35 45 45 45 50 50 高度比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1.5 最小前院深度(M) 6 5 5 5 3 3 3 3 3 最小後院深度(M) 3.0 3.0 3.0 3.0 2.5 2.5 2.5 2.5 2.5 最小後院深度比 0.6 0.4 0.3 0.3 0.25 0.25 0.25 0.25 0.25 最小側院寬度(M)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2.0
31.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建蔽率容積率庭院規定 2015/4/9 楊重信 31 分區 類別 項目 商業區
工業區 商一 商二 商三 商四 工二 工三 容積率(%) 360 630 560 800 200 300 建蔽率(%) 55 65 65 75 45 55 高度比 2.0 2.0 2.0 2.0 1.8 1.8 最小前院深度(M) 3 3 最小後院深度(M) 3.0 3.0 3.0 2.5 3 3 最小後院深度比 0.3 0.3 最小側院寬度(M) 3 3
32.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建蔽率容積率庭院規定 2015/4/9 楊重信 32 分區 類別 項目 行政區
文教區 倉庫區 風景區 農業區 保護區 容積率(%) 400 240 300 60 建蔽率(%) 35 35 55 15 10 40 10 15 30 40 高度比 1.8 1.8 1.8 1.0 最小前院深度(M) 6 6 10 最小後院深度(M) 3 3 3 3 最小後院深度比 0.3 0.3 0.3 0.6 最小側院寬度(M) 3 3 3
33.
台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成效 ?控制土地使用強度,防止過度擁擠。 ?隔離不相容土地使用,防止個體或財產受 到鄰近土地使用之負面衝擊。 ?降低土地發展之不確定性,維護財產價值。 ?提供開放空間,保留公共設施用地,確保 都市環境品質達到一定之水準。 ? 降低都市發展行政與交易成本。 2015/4/9 33杨重信
34.
台灣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問題 ?公平問題 ?效率問題 ?賄賂問題 2015/4/9 34楊重信
35.
公平問題 2015/4/9 35楊重信
36.
分區所造成之不公平 ?政府掌控劃設分區之權力,此權力是強有力之土 地財富分配之工具。各分區土地之價值,以商業 區土地價值最高、其次大致依序為住宅區、工業 區,行政區、文教區、 倉庫區、風景區等區之 土地;至於農業區、保護區、行水區等區土地價 值則相對低。一個地區於擬定都市計畫前大都是 做為農業使用,其地價差異一般很小,但擬定後, 各分區地價竟然差異懸殊,此殊為不公平(此為 水平不公平) 。 ?都市計畫擬定後,土地被劃設為商業區、住宅區、 工業區等區內,不必作任何建設與努力,即可致 富,
此為不勞利得(windfalls) 。 2015/4/9 36杨重信
37.
分區使用變更之不公平 ?現行之都市土地分區管制,其使用分區、使用項 目、以及使用強度都經嚴格管制,土地一旦被管 制後即很不容易變更,因此,只要能將都市內被 限制作為低價值用途或低建築強度用之土地,變 更做為較高價值用途或較高建築強度使用之土地, 即可獲得暴利。例如:新北市最盛行之「乙工」 變更為「住宅」或「住商混合」用地,獲利可觀。 ?分區使用變更之權力掌握在政府手中,在金權體 制下,分區使用之變更可謂是財團之專利,此造 成財富分配嚴重不公平。 2015/4/9 37楊重信
38.
土地發展受限或受損之不公 ?土地被劃為古蹟、歷史建築、一般保護區、水源 保護區及其他保育用地時,土地財產權立即受到 限制,使得地價相對低,而未給予適當之補償, 這對地主而言是一種損失(wipeouts),這已構 成「剝奪」要件, 而有違憲之虞。 ?都市計畫劃設鄰避設施用地,未對地主作適當之 補償,以及未對周邊受負面外部影響地區之財產 損失作適當之補償,此亦構成「剝奪」要件, 而 有違憲之虞。 2015/4/9
38杨重信
39.
容積獎勵之不公平 ?建築容積獎勵名目眾多,以台北市為例,包括:「都 市更新獎勵」、「老舊建物更新獎勵」、「策略再開 發地區更新獎勵」「台北好好看容積獎勵」、「停車 獎勵」「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都市設計獎勵」、 「公益空間獎勵」、「空地綠化管理獎勵」、「大眾 運輸發展導向獎勵」、「時程獎勵」等。 ?建築容積一種土地發展權,它是經由人口成長、經濟 社會發展、以及公共建設(如捷運、道路、學校、公 園綠地之興闢、上下水道建設等)等所創造;所以建 築容積本質上屬於社會財富。無對價關係之容積獎勵 等同利益輸送。 2015/4/9 39楊重信
40.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不公 ?公共設施保留地無限期保留之不公:都市計畫法 第42條規定: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應視實際情 況,設置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 原有期限之規定,後來因取得經費籌措困難,修 法取消取得期限之規定,允許公共設施保留地可 以無限期保留。且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 前,僅能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可以無限期之保留嚴重違反憲法 「保障人民財產」之規定,以及違反正義之「平 等原則」。 2015/4/9 40楊重信
41.
公共設施負擔不公平 ?台灣都市地區僅有一小部份是透過「市地重劃」 或「區段徵收」手段,公平負擔公共設施費用開 發的。絕大份之都市地區發展是擬定都市計畫後 「自然發展」與政府徵收「公共設施保留地」開 闢公共設施而成。此種「不負擔公共設施費用、 但公共設施效益」之開發方式殊為不公平。 ?都市計畫個案變更時,雖然一般會要求劃設約 30%之公共設施用地,興闢後捐贈給地方政府, 並要求回饋建地或代金;但是該公共設施實際上 是該個案本身所必需,且建地或代金回饋非常少; 亦即,個案變更地主或開發展並未負擔其所衍生 之地區性公共設施費用。2015/4/9 41楊重信
42.
公共設施效益分配之不公 ?都市計畫區內之公共設施,如:捷運、道路、公 園綠地、文化與教育設施、上下水道等之效益主 要資本化在受益範圍之土地價值上,例如:都會 捷運建設使得捷運車站周邊地區房地價大幅增值、 大安森林公園之設置對周邊地區之房地產價值大 幅增加。 ?公共建設資本化效益未能回收,讓地主不勞而獲, 有違憲法所揭櫫之「平均地權、漲價歸公」基本 國策,以及明顯違反正義之「平等原則」 ?公共建設資本化效益未能回收也導致公共建設財 源不足,公共建設落後之現象,此對社會弱勢有 不利之影響,所以違反土地正義之「差異原則 2015/4/9 42楊重信
43.
效率問題 ?使用管制內容採正面列舉,流於僵化、不周延, 無法滿足都市及產業動態發展之需要 。 ?各分區容許使用組別與項目繁多,造成過度混合 使用,無法有效規範負面外部性。 ?分區與使用變更程序冗長,無法掌握時效,提升 土地使用效率。 ?隔離不相容土地使用,防止個體或財產受到鄰近 土地使用負面衝擊之效果不彰。 ?分區變更頻仍,實際土地使用與主要計畫逐漸偏 離,破壞土地使用計畫之整體性。 2015/4/9 43杨重信
44.
效率問題(續) ?過度容積獎勵犧牲都市環境品質:都市內每宗建 築基地所允許建築之最大容積(法定容積)於都 市計畫中早有明確之規定,都市內之公園、綠地、 開放空間、防災空間、道路系統、上下水道系統、 以及其他公共設施等亦皆早已依都市計畫所容許 之發展總量及其活動量加以配置及建設。惟現行 容積獎勵政策,容許建築發展強度高達法定容積 之1.5倍至2倍以上,而不要求對等增加公共設施 容量,使得都市公共設施不足,土地使用效率低 落。 2015/4/9 44楊重信
45.
賄賂問題 ? 都市計畫之新訂、擴大或通盤檢討之審議是各級都市計畫 委員會之職掌,但是各級都委會委員都由行政首長聘任, 且近半委員是機關代表;所以,地方行政首長可充分掌控 都委會委員人選;都委會之運作乃因而受到行政首長、單 位主管與其他政治力之介入,此為「政商共生」 、「利 益輸送」、或甚至「行賄、索賄」之淵籔;一代貪官葉世 文即為一例證。 ?
都市計畫發佈實施後,應每隔3~5年通盤檢討一次,但是 地方政府會以缺乏經費與人力為由,不定期做通盤檢討, 而便宜行事,擴大都市計畫法27條第1項第3、4款之規定, 大開「個案變更」之門,讓通盤檢討變成例外,個案變更 為常態。都市計畫個案變更可「合法輸送利益」,此創造 不肖官員索賄、或與財團共創雙贏局面之機會。2015/4/9 45楊重信
46.
?現行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及都市設計等之容積獎 勵名目非常多,多到台北市有一段時間連「假公 園」亦可獲得容積獎勵(讓老舊建物與空地只要 實施綠美化1年半,最高可以得到容積獎勵10%, 其中拆除舊建物給5%,綠美化給5%)。政府握 有主導容積獎勵之權力,此權力是一種支配土地 財富之權力,它很容易讓人腐化,而釀生弊端。 賄賂問題(續) 2015/4/9 46杨重信
47.
分區管制之革新:績效重疊分區管制 2015/4/9 47楊重信
48.
績效重疊分區管制基本構想 ? 創設「績效分區」、「績效分區土地使用指導綱領」 、 以「績效標準」規範「土地使用」、以「容受力」概念 為基礎,實施「容受容積總量管制」
。以下稱此為 「績效分區管制系統」或稱「新系統」。 ? 將「新系統」套疊在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系統上,(以 下稱為「舊系統」) ,形成績效重疊分區系統。 ? 「新系統」與「舊系統」雙軌並行,地主或發展者可擇 一適用。 ? 建立一套以績效為基礎之容積獎勵誘因機制,取代現行 容積獎勵規定, 以利新舊系統之轉換。 ? 建立「發展權移轉制度」以補償因「新系統」之實施發 展權受限(Down zoning)之損失。2015/4/9 48楊重信
49.
績效分區之劃設 (Performance Overlay Zoning,
POZ) ? 從都會或區域發展觀點作全市性之通盤檢討,明訂都市 發展之目標與政策、績效分區類型、績效分區土地使用 指導綱領、績效分區劃設目的與劃設原則,並據以劃設 績效分區(此為一種功能分區系統);並將其套疊在現 行之土地使用分區系統上,形成績效重疊分區。 ? 績效分區土地使用指導綱領(Land Use Guidelines):明 訂各分區所欲形塑之特色與機能、鼓勵發展或策略發展 之行為或使用,以及不鼓勵發展或抑制發展之行為或使 用,作為引導發展或保育之指導。 ? 績效分區之例:中心商業區(CBD ) 、產專區、捷運 車站週邊發展地區(TOD) 、純住宅區、河岸緩衝區... 2015/4/9 49楊重信
50.
績效功能分區之劃設(續) ?以台北市為例,績效功能分區可考慮分為: 核心保育區(Primary Conservation District) 資源永續利用區(Resource
Sustainability District) 低密度發展區(Low Density Residential District) 捷運車站周邊發展區(Transit Oriented District) 中心商業區(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CBD) 產業發展區(Industrial Development District) 再發展區(Redevelopment Districts) 管理維護區(Management District) 2015/4/9 50楊重信
51.
績效重疊分區系統 (Performance Overlay District
System) 績效重疊分區 Performance Overlay Districts(POD) 目標(Goals/Ojectives) 代碼 名 稱 1 POD_PCD 保育型 核心保育區(Primary Conservation District) 保護環境敏感地區,其範圍包括: 現行保護區需要加強保護之地區;河岸、河口、 濕地需要加強保育之地區; 潛在災害地區;以及生態景觀敏感地區。 2 POD_RSD 保育型 資源永續利用區 (Resource Sustainability District) 維護溫泉、農地、水資源、景觀資源永續利用 之地區 3 POD_LRD 發展型 低密度發展區(Low Density Residential District) 防止發展超過設施、環境、以及知覺或行為 (Perceptual/Behavioral)之容受力(carrying capacity)。 2015/4/9 51楊重信
52.
績效重疊分區系統(續) (Performance Overlay District
System) 績效重疊分區 Performance Overlay Districts(POD) 目標(Goals/Ojectives) 代碼 名 稱 4 POD_TOD 發展型 捷運車站周邊發展區 (Transit Oriented District) 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謀求工作與居住之平衡、 減少私人運具之使用;作為農業區、保護區、 古蹟、PCD、RSD 等合法容積之移入地區。 5 POD_ID 發展型 產業發展區(Industrial Development District) 提供產業發展包括生產事業、生產者服務業、 消費者服務業之基地,放寬土地使用彈性,提 高土地使用效率;以及作為農業區、保護區、 古蹟、PCD、RSD、LRD 等受限合法容積之移 入地區。 6 POD_RD 發展型 再發展區 (Redevelopment Districts) 提高土地使用彈性與效率、提升發展品質、作 為農業區、保護區、古蹟、PCD、RSD 等合法 容積之移入地區。 7 POD_MD 發展型 管理維護區 (Management District) 臺北市不屬於以上分區之其它地區。管理維護 區屬於發展或變更使用、或改建之壓力相對較 小,而需要加強管理維護之地區。 2015/4/9 52楊重信
53.
楊重信 臺北市績效重疊 分區劃設成果 2015/4/9 53
54.
以績效為基礎之土地使用規範 ?建立土地使用績效準則(performance Criteria), 評估各績效分區土地使用適宜性,取代現行剛性 之正面列舉允許使用組別與附條件允許使用組別。 ?績效準則(performance Criteria
System)分「絕對 績效準則」、 「相對績效準則」、 「絕對-相對 績效準則」三類。 ?建立各類績效分區之「績效評分系統」 ( performance Points System), 作為評估各類績 效分區內土地使用適宜性及核發發展或建築許可 之依據。 ?於實施初期各類績效分區內建築行為之績效評估 準則可先採「範疇認定」方式辦理。 2015/4/9 54楊重信
55.
55 績效準則(Performance Criteria ) ?
【絕對績效準則】:包括必須符合之健康、安全、衛生、 福利、以及保育等之基本要求,此類準則採符合、不 符合(Yes/No)之方式予以檢核。發展者必須符合適用 之所有絕對績效準則,否則即不能獲得發展或建築許可。 ? 【相對績效準則】:包括基於政策考量欲加以鼓勵或抑 制之特定發展準則,其作法是可透過給予正分或負分方 式為之。對欲加以鼓勵之發展給予正分,對於欲加以 抑制之發展則給予負分。相對績效準則之得分必須達 到一定之門檻值才能獲得變更或發展之許可。 ? 【絕對-相對績效準則】(Both Abosolute and Relative Performance Criteria):同時是絕對準則與相對準則者。2015/4/9 楊重信
56.
以績效為基礎之容積獎勵誘因機制 ?廢除現行之容積獎勵規定,改以根據「績效評分系 統」( performance Points
System)所得到之「績效 得分」作為從「舊系統」轉為「新系統」之容積獎 勵依據。容積獎勵後之總建築容積建議不得超過法 定容積之1.3 。(修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發展者土地使用不符新系統使用規定,於改建或更 新時選擇維持「舊系統」規定時,不給予容積獎勵。 ?於「新系統」被基於保育、保存或保安目的而限制 發展之地區(以下稱為保育型績效分區) ,不適用 此容積獎勵之規定。對此等地區地主與民眾權益之 保障以「發展權移轉方案」為之。 2015/4/9 56杨重信
57.
容受容積總量管制 ?於各類發展型績效分區內劃設容受容積總量管制 小區,並計算容受容積上限。 ?各容受容積總量管制小區以容受容積為建築容積 管制上限,管制方式如下: ●(法定容積+獎勵容積)< 容受容積時,該剩餘 容積得由「容積送出基地」移入。⊕ ● 法定容積或現況合法容積
> 容受容積時,於改 建或更新時,建築容積>容受容積部分可「移出」 至「容積接受基地」發展。 ● 保育型績效分區(如:一般保護區、水源保護區、 古蹟與歷史建築附著土地、農業區、林地等之土 地規定以「容積移轉方案」處理。 2015/4/9 57楊重信
58.
一般容受力指標 ?可及性指標:公園綠地廣場等開放空間。 ?公共服務指標:大眾運輸、道路、學校、公共設 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容量。 ?鄰避性指標:垃圾掩埋場、變電所、墓地、納骨塔 等之影響。 ?災害敏感性指標:活動斷層兩側、洪水易淹地區、 順向坡地形、土石流影響範圍等。 ? 生態敏感性指標:生物棲地。珍貴稀有之動、植物 保護地區、主要野生動物棲息地、林相良好之主要 林帶、文化資產保護地區、特殊地質地形資源等。 2015/4/9 58楊重信
59.
發展權移轉示意發展權移轉方案(TDR方案) (Transferable Development Rights
Program) 2015/4/9 59楊重信
60.
TDR方案之設計步驟 ? 界定TDR方案之目標。 ?確認發展權之「送出區」 與「接受區」
。 ?送出區總發展權之決定與分配 ?發展權之交易機制 ?發展權銀行之設置與運作 ?保育地役權之設定 ?發展權交換率 2015/4/9 60楊重信
61.
TDR方案之目標 ?讓發展型績效分區法定容積超過容受容積部分, 移至接受區發展。 ?不用納稅人的錢,達成劃設保育型績效分區之目 的。 ?保障保育型績效分區地主之權益。 ?確保發展權接受區之發展上限(法定容積+免計 容積+獎勵容積+移入容積)不會超過容受容積。 ?促進都市土地發展權分配之公平性。 2015/4/9 61楊重信
62.
發展權「送出區」 與「接受區」之確認 ?「發展權送出區」(容積送出區) :
將根據都 市計畫所劃設之保育型績效分區指定為發展權送 出區,區內各宗土地為送出基地。送出基地之發 展權(建築容積)不得在該送出基地上發展,但 可移轉至「發展權接受區」內之「接受基地」上 發展。發展型績效分區合法可宜出容積之基地, 亦為「發展權送出區」 。 ?「發展權接受區」 :將發展型績效分區內有剩 餘容受容積之地區指定為發展權接受區(容積接 受區)。 2015/4/9 62楊重信
63.
送出區總發展權之決定與分配 【總發展權之決定】保育型績效分區之總發展權, 可根據現有都市計畫、基地及周邊土地使用現況、 以及合理補償之考慮予以決定。 【發展權之分配】:將總發展權,按區內各筆房地 產現值占總房地產現值之比率,分配給房地產所 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 2015/4/9 63杨重信
64.
發展權之交易機制 【發展權之交易機制】 :「發展權送出區」之地 主可以選擇: (1)將發展權出售給「發展權接受區」之都市更 新實施者或是房屋興建者,或是協議合建。 (2)將發展權賣給政府設置之「發展權銀行」 (或稱容積銀行)。 2015/4/9 64楊重信
65.
發展權銀行之設置與運作 ? 【發展權銀行之設置與運作】 :各地方政府擬 定「台北市設置發展權銀行自治條例」,明文規 定「發展權銀行」可購買、銷售、以及持有發展 權。為保障發展權送出區地主之權益,發展權銀 行應該透過估價師制度,訂定發展權收購價格, 收購送出區土地之發展權。亦即,送出區地主無 法於市場上賣到比「官價」更好之價格時,可以 自願性地依「官價」賣給「發展權銀行」
。 「發展權銀行」 所購入之發展權可儲備,俟價 格好時賣給接受區法展者。 「發展權銀行」亦 可經營發展權仲介工作,收取仲介費用。 2015/4/9 65楊重信
66.
保育地役權之設定 【保育地役權之設定】 : ?保育地役權是地主與政府機構間所簽的一個永 久限制土地使用以保護土地非發展價值之協議。 ?它允許地主繼續擁有與使用土地、可出售也可 繼承。 ?保育地役權是於送出基地財產之發展權出售時 設定。 ?典型之保育地役權限制財產進一步發展,但容 許做資源基礎之使用,如:繼續從事耕作與林 業。2015/4/9 66杨重信
67.
【交換率(Exchange rates)】 送出基地容積單價=送出基地容積實際交易價格 接收基地容積單價=由3~5家估價師估價。 2015/4/9 67 發展權交換率 =
? ? ? ? ? ? ? 送出基地容積單價 接收基地移入之容積 自送出區買入之總容積 接受基地容積單價 楊重信
68.
TDR方案- 密度費(Density Fee)之應用 ?密度費是一種代金(in-lieu
fee) 。台北市現行之 「容積銀行」制度即為密度費之應用。 ?「發展權接受區」內之更新事業實施者或是房屋 興建者欲做超額容積發展時,必需向政府設置之 「發展權銀行」購買。政府再以銷售收入(密度 費收入)作為收購「發展權送出區」土地之發展 權,收購價格可透過估價師制度訂定,或定期標 購,優先收購「願賣金額」低者「收購底價」者。 2015/4/9 68楊重信
69.
發展權移轉方案成功之先決條件 【創造發展權需求】 :現行之容積獎勵應該大幅 降低,以創造接受發展權之需求。如:採都市計 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7條之規定,將實施更新 地區之獎勵後容積上限訂為法定容積之1.5倍(或 更低),非實施都市更新地區訂為法定容積之1.2 倍。 2015/4/9 69楊重信
70.
社子島TDR方案建議 2015/4/9 70楊重信
71.
社子島未築堤保護,被列為限制發展區 ?經濟部水資源統一規劃委員會於民國59年完成之 「台北地區防洪計劃檢討報告」,鑑於社子島地 區地勢低窪,排水問題不易解決,且當時開發經 濟評價低,乃建議採實施浚渫砂石填高後,再行 興建護岸保護,故當時未築堤保護。 ?59.7.4府工二字第29248號59年7月4日台北市發布 之「陽明山管理局轄區士林北投兩地區主要計畫 案」,將設子島列為限制發展區。並規定當地建 築應配合防洪設施,但因防洪計畫未定,所以細 部計畫未完成程序。2015/4/9 71 資料來源:台北地區(社子島地區及五股地區)防洪計畫修正報告,經濟部,99年3月;台北市士林區社子島開 發對台北地區防洪計畫之影響及其效益分析。楊重信
72.
? 「台北地區防洪初期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執行期程: 71年至73年),台北市政府鑑於台北縣轄之三重、蘆洲 地區堤防已完成重現期距200年防洪保護標準,相對使 社子島地區承擔洪氾之風險增加,為保護當地居民生命 財產安全及配合都市發展,遂建議將社子島列入200年 重現期距築堤保護範圍。 ? 行政院於76年1月15日函覆,為確保台北地區防洪計畫 整體功能之發揮,社子島現有堤防不宜再加高興築。此 受社子島居民之抗議與陳請。 ?
76年11月14日行政院核定「社子島築堤保護案」,原則 同意社子島以20年重現期距洪水保護標準築堤(標高6 公尺)低度保護,同時強調社子島將來不得再要求加高 築堤。。2015/4/9 72 社子島20年重現期距洪水保護之決策經過 楊重信
73.
?76年11月14日行政院核定以20年重現期距洪水保 護標準築堤(標高6公尺) 「社子島築堤保護案」 後,台北市政府著手擬訂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 案經市府與內政部都委會審議通過後,台北市政 府於82年1月5日公告「擬訂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 案」 。 2015/4/9
73 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之擬訂 楊重信
74.
?82年1月5日公告之「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內 容: ? 計畫面積:322.67公頃。 ? 計畫年期:2010年。 ?
計畫人口:16000人。 ? 土地使用以第二種住宅區、第一種商業區、娛樂 區及遊樂區為主。 ? 防洪標準:20年重現期距洪水保護標準。 ?此計畫以低密度使用進行規劃,惟低密度開發計 畫未能符合當時民意要求,致後續細部計畫遲未 能進行法定程序。 2015/4/9 74 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內容( 82年1月5日公告) 楊重信
75.
?85年3月台北市政府為解決社子島每逢颱風暴雨就淹 水之問題,以及加速社子島之開發,擬訂「變更台 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 ?87年7月4日起辦理「變更台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 要計畫案」公開展覽。 ?91年12月17日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變 更台北市士林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案」;附帶決議 為:「有關社子島地區防洪高保護設施,目前正由 經濟部水利署整合協調規劃,請該署儘速協助完成 審議,以利本計畫之推動。」 2015/4/9 75 變更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經過 楊重信
76.
社子島地區防洪高保護計畫之推動 ?91年9月19日經濟部水資源協調會報第11次委員 會決議:「由於社子島地區防洪高保護設施涉及 防洪、土地利用等問題,亦涉及對岸之『台北縣 五股既有村落保護方案』,且基隆河整治後該區 域水文狀況的改變,亦有待進一步評估,故請經 濟部水利署以流域整體防洪之觀點評估後再議」 2015/4/9 76杨重信
77.
?93年09月經濟部水利署水利規劃實驗所完成「社 子島地區防洪高保護設施整體評估計畫」評估報 告,結論略以:「對於社子島地區、五股既有村 落地區、關渡地區,建議同時予以實施高保護, 達到大台北地區一致之保護標準」。 ?96年5月22日經濟部水利署邀集相關權責機關 (台北縣政府與台北市政府等)召開「社子島開 發計畫後續推動各權責機關配合事項」研商會議。 ?96年10月5日召開「台北地區防洪計畫(社子島 地區及五股地區修正)」研商會議。 2015/4/9 77 社子島地區防洪高保護計畫之推動 楊重信
78.
?97年5月8日「經濟部水資源審議委員會前會議」 審議「台北士林區社子島開發對台北地區防洪計 畫之影響及效益分析」及「五股疏左地區高保護 及解除管制整體評估計畫」,會議決議略以: 「修正後送水利署審查,並循行政程序報經濟部 水資源審議委員會審議」。 ?98年1月21日「經濟部水資源審議委員會第48次 委員會」審議台北市縣所提之上述兩項修正報告。 會議決議:依委員意見修正,並加強成本效益分 析後,再提會審議。 2015/4/9 78 社子島地區防洪高保護計畫之推動 楊重信
79.
?98年5月6日經濟部水資源審議委員會第49次會議 之決議: ● 社子島地區採240公頃防洪高保護設施方案(堤 高達200年重現期距洪水保護標準。 ● 社子島北側基隆河河道拓寬80至130公尺。 ●
關渡防潮堤維持現有高度。 ●五股地區採防洪高保護設施。 ● 淡水河左岸蘆洲垃圾山清除。 ●大漢溪左岸二重疏洪道入口前三重舊垃圾場清除。 2015/4/9 79 社子島地區防洪高保護計畫之推動 楊重信
80.
? 99年1月5日行政院經建會之「行政院重要河川流域協調 會報」,其決議為: ● 有關社子島及五股地區
之開發及解除管制確有需要。 ● 淡水河側應比照基隆河側退縮為緩坡景觀堤防,且 阻礙通洪之垃圾山必需一併配合清除。 ● 社子島將來住宅區等人居地之填土高程應依原方案 填高至8.15公尺,不需再設置抽水站即可以自然排 除地表逕流。 ● 原都市計畫規劃配合修正部分,請台北市政府自行調 整後重新提報。 2015/4/9 80 社子島地區防洪高保護計畫之推動 楊重信
81.
?99年4月14日經濟部將「台北地區(社子島地區 其五股地區)防洪計畫修正報告」、「台北市士 林區社子島開發對台北地區防洪計畫之影響及其 效益分析」及「五股疏左地區高保護及解除管制 整體評估計畫」函送經建會審議。 ?99年5月10日 行政院核定「臺北地區(社子島地 區及五股地區)防洪計畫修正報告」(台北市及 台北縣所提之「台北市士林區社子島開發對台北 地區防洪計畫之影響及其效益分析」及「五股疏 左地區高保護及解除管制整體評估計畫」內容併 入,不另核定)。社子島都市計畫修訂部分,請 台北市政府自行調整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2015/4/9 81 社子島地區防洪高保護計畫之推動 楊重信
82.
社子島防洪高保護方案 822015/4/9 楊重信
83.
? 99年9月14日內政部於正式核定「變更臺北市士林區社 子島主要計畫」。 ? 100年6月8日台北市府公告實施「變更臺北市士林區社 子島主要計畫案」。該計畫開發面積約294公頃,計畫 內容包括: ?
計畫面積:298.65公頃(不含私立台北海洋技術學院用地)。 ? 計畫人口:32,000人。 ? 可建築土地面積:149.62公頃(占51.1%),公共設施面 積:141.06公頃(另堤間土地7.97)(占40.9%)。 ? 土地使用:一般住宅區、住商混合區、市民住宅區、商 業區、產業服務區、娛樂區、遊樂區等。 2015/4/9 83 變更社子島主要計畫案之核定與公告 楊重信
84.
?101年9月都市發展局將檢討修正細部計畫草案, 移請台北市地政局土地開發總隊辦理環境影響評 估,該局將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續辦都 市計畫公開展覽及審議等法定程序。 ?環境影響評估進度:「社子島工程規劃及環境影 響評估委託技術服務作業」於102年2月完成訂約, 103年2月10日、18日分別辦 理1場環境影響說明 書說明會,於103年3月28日提環境影響說明書送 主管機關審查,經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103年6月、 9月2次審議決議仍需修正後再審。103年12月11 日再次提交修正報告書,辦理後續之審查作業。 2015/4/9 84 社子島細部計畫案 楊重信
85.
社子島地區主要計畫變更後示意圖 2015/4/9 85楊重信
86.
社子島地區細部計畫示意 2015/4/9 86杨重信
87.
社子島地區土地使用分區建蔽率及容積率 2015/4/9 87 使用別 使用性質
面積 建蔽率 (%) 容積率 (%) 總樓板面積 (公頃) (公頃) (%) 一般住宅區 提供作為高品質住宅使用 34.57 11.75 40 160 55.31 住商混合區 提供作住宅區及一般鄰里 商業使用。 11.06 3.76 40 160 17.70 市民住宅區優先提供拆遷戶安置使用。 15.39 5.23 40 225 34.63 商業區 提供地區性商業服務使用。 4.61 1.57 60 300 5.99 產業服務區 提供相關工業及策略型產 業使用。 3.64 1.24 45 200 7.28 娛樂區 提供都會型之購物、餐飲、 觀光旅館、電影院等室內之 休閒、娛樂活動使用。 31.58 10.74 50 300 94.74 遊樂區 提供都會型之室內外遊憩 發展使用為主。 48.77 16.58 30 60 29.262 合計 149.62 100.00 244.9105 楊重信
88.
社子島開發計畫 2015/4/9 88 使用別 面積(公頃)
百分比(%) 備註 土 地 使 用 分 區 一般住宅區 34.57 11.751表內面積應以實 地 分 割 測 量 面 積為準。 2道路用地面積中 包含與 200 年 堤 防 共 構 之 環 型道路。 住商混合區 11.06 3.76 市民住宅區 15.39 5.23 商業區 4.61 1.57 產業服務區 3.64 1.24 娛樂區 31.58 10.74 遊樂區 48.77 16.58 小計 149.62 50.87 公 共 設 施 用 地 公園用地 41.45 14.09 私立中國海專 3.45 1.17 國中用地 5.34 1.82 國小用地 4.46 1.52 醫療用地 1.24 0.42 機關用地 0.74 0.25 交通用地 5.80 1.97 道路用地 56.37 19.16 車站用地 2.49 0.85 堤防用地 22.60 7.68 電力設施用地 0.57 0.19 小計 144.51 49.13 總計 294.13 100.00 楊重信
89.
社子島區段徵收 2015/4/9 89楊重信
90.
社子島區段徵收開發困境與替選方案 2015/4/9 90楊重信
91.
?社子島地勢低窪,排水不易,是一洪水平原。 ?為開發社子島, 以200年重現期距洪水保護標準 築堤保護(堤防標高9.65公尺)是「與水爭地」。 ?在氣候變遷極端天氣衝擊下, 200年重現期距之 洪水保護標準恐仍難保證可免於洪患之威脅。 2015/4/9
91 社子島開發條件差 楊重信
92.
社子島開發效益不高 ?財務效益不高: ? 開發成本:698億元,平均每人646萬元(現住人口: 10800人)。其中,防洪填土整地工程約需65億元。 ? 開發收益:641億元。 ?
預估虧損:59億元。加上每年稅收增加4.86億元。 以2%折現率計算,此財務缺口可於14年內回收。 ?保育價值損失很高:社子島開發將造成生態資源 折耗、透水層面積減少、水與綠非經濟價值之損 失等。 2015/4/9 92楊重信
93.
需大量填土、填土工期長、土方供給困難 ?以填土方式解決內水問題,將住宅區等人居地填 土至標高8.15公尺(現有地表平均高程約2.5公 尺)。土方約需1625萬立方公尺。 ?計畫分成三期進行填土。本工程總填土期程預計 費時7年,平均每年需土石量約達232萬立方公尺 ?規劃土方來源包括:國內重大工程土石方撮合交 換、石門水庫浚谍及上游防砂壩土石淤積清除工 程等土方。土方供給不易確保,運送成本高。 2015/4/9 93杨重信
94.
開發時程太長 ?社子島區段徵收範圍開發計畫之計畫期程從工程 規劃、環境影響評估與樹木保護計畫之編製及審 議、用地取得、工程設計、工程施工、專案住宅 與抵價地分配,約需13年10月(若從今年(104 年)起算,則預計至民國118年才能完成開發); 其中,整地(含拆除及填土)、大地、防洪、道 路、公園綠地等工程約需9年。 ?假如社子島區段徵收計畫推動順利,社子島居民 至少要再等15年以上才有新房子住。 2015/4/9 94楊重信
95.
潛在洪氾威脅仍存 ?氣候變遷極端天氣之暴雨量之大、集中與持續,很 難保證社子環島堤防提高至200年重現期距洪水保護 標準(堤防標高9.65公尺)就可以免於洪氾之威脅。 ?2009年8月6日至8月10日莫拉克颱風(Typhoon Morakot):於高雄市山區連續3天降下2,500毫米的 驚人雨量,小林村169戶、398人因獻肚山走山而遭 到土石活埋。假如3天2500豪米之雨量降在台北都會 區,試問「大台北防洪設施」承受得了嗎?社子島 環島200年洪水重現期距防洪設施保得住社子島嗎? ?為因應氣候變遷對淡水河水系之影響,經濟部水利 署正在辦理「淡水河系水文檢討」計畫。 2015/4/9 95楊重信
96.
對台北盆地氣候調節有負面影響 ?淡水河口為台北盆地氣流出海之咽喉,社子島開 發對盆地內氣流對外之暢通,以及新鮮空氣之流 入有負面影響。 ?社子島開發會讓不透水層面積增加、自然覆蓋面 積減少,此對北投地區微氣候環境有負面影響。 2015/4/9 96杨重信
97.
自然生態資源衝擊大 ?社子島之開發對紅樹林與鳥類棲地有負面衝擊, 其有緊鄰關渡自然公園、關渡自然保留區,對這 些自然與生態資源之保育與維護會有負面之衝擊。 2015/4/9 97楊重信
98.
聯外交通衝擊大 ? 社子島主要聯外道路,包括:延平北路、洲美快 速道路、環河北路 ,這些道路目前之交通流量 已趨飽和。社子島開發對周邊道路系統將有明顯 之負面衝擊。 ?
因應社子島開發對聯外道路系統衝擊所需之投資 不小,此項投資應計入社子島之開發成本。 2015/4/9 98楊重信
99.
開發決策之民眾參與不足 ?社子島都市計畫擬定與開發決策之民眾參與不足。 ?社子島開發之影響層面涉及防洪、經濟、政治、 環境、以及生態等層面;其影響標的除當地居民、 地主、廠商等外,尚包括社子島外民眾生命與財 產之安全。 ?誰可以對社子島之開發表示意見?社子島地區居 民、地主、廠商等當然有主張開發之權利,但其 他市民亦應有表示意見之權利;其主要理由為社 子島原為洪氾地區,不適合開發,而如今有開發 潛力主要是全市民負擔之高保護防洪設施之貢獻。 所以,如果要辦公投,應該辦全市性之公投。2015/4/9 99楊重信
100.
保育社子島之TDR方案 2015/4/9 100楊重信
101.
?撤銷社子島都市計畫、區段徵收計畫、以及社子 島防洪計畫(基隆河左岸與淡水河右岸之高保護 堤防不施作),防洪保護維持現狀(現況堤線不 變,提高維持現狀標高6公尺) 。 ?將基隆河右岸與淡水河左岸高保護堤防所圍之社 子島地區、關渡自然公園、關渡自然保留區、以 及水域劃設為「台北都會重要溼地」。 ?建立「社子島發展權移轉方案」,以確保社子島 地主與利害關係人之權益,以及將社子島發展權 移至市區有剩餘容受力地區發展。 2015/4/9 101 社子島保育方案 楊重信
102.
社子島發展權移轉方案目標(TDR方案) ? 確保社子島地主、居民與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合 法權益。 ?讓社子島地區發揮滯洪與蓄洪、生態資源維護、 開放空間、抒解熱島效應、吸存二氧化碳、休閒 遊憩、農業生產等功能。 ? 節省社子島防洪高保護設施之經費,以及降低 台北地區洪災風險。節省社子島開發費用。 ?由發展權接收區發展者擔負社子島保育之責任, 落實都市發展利益共享之原則。 2015/4/9
102杨重信
103.
社子島TDR方案設計- A 【總發展權之決定】:根據都市計畫計算社子島總 發展權(總可建築容積)。 【發展權之分配】:將總發展權,按社子島內各筆 房地產現值占總房地產現值之比率,分配給房地 產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 【發展權送出區之指定】:將社子島全區指定為 「發展權送出區」(容積送出區) ,送出區內 各宗土地(稱為送出基地)之發展權(建築容積) 不得在該送出基地上發展,但可移轉至「發展權 接受區」內之「接受基地」上發展。 2015/4/9
103杨重信
104.
【發展權接受區之指定】:建議透過都市計畫程序, 將有剩餘容受容積、適合做超額容積發展之地區, 指定為「發展權接受區」,此區內都市更新實施 者或房屋興建者欲作「超額容積」發展時,必需 從「發展權送出區」地主或從「發展權銀行」 (容積銀行)購買足額之發展權。 【發展權之交易機制】 :社子島「發展權送出區」 之地主可以選擇:(1)將發展權出售給「發展 權接受區」之都市更新實施者或是房屋興建者, 或是協議合建。(2)將發展權賣給政府設置之 「發展權銀行」(或稱容積銀行)。 社子島TDR方案設計- A
(續1) 2015/4/9 104楊重信
105.
【發展權銀行之設置與運作】 :建議市府擬定 「台北市設置發展權銀行自治條例」,明文規定 「發展權銀行」可購買、銷售、以及持有發展權。 為保障發展權送出區地主之權益,發展權銀行應 該透過估價師制度,訂定發展權收購價格,收購 送出區土地之發展權。亦即,送出區地主無法於 市場上賣到比「官價」更好之價格時,可以自願 性地依「官價」賣給「發展權銀行」 。
「發展 權銀行」 所購入之發展權可儲備,俟價格好時 賣給接受區法展者。 「發展權銀行」亦可經營 發展權仲介工作,收取仲介費用。 社子島TDR方案設計- A (續2) 2015/4/9 105楊重信
106.
【保育地役權之設定】 : ?保育地役權是地主與政府機構間所簽的一個永久 限制土地使用以保護土地非發展價值之協議。 ?它允許地主繼續擁有與使用土地、可出售也可繼 承。 ?保育地役權是於送出基地財產之發展權出售時設 定。 ?典型之保育地役權限制財產進一步發展,但容許 做資源基礎之使用,如:繼續從事耕作與林業。 社子島TDR方案設計- A
(續3) 2015/4/9 106杨重信
107.
【交換率(Exchange rates)】 送出基地容積單價=送出基地容積實際交易價格 接收基地容積單價=由3~5家估價師估價。 2015/4/9 107 社子島TDR方案設計-
A (續4) = ? ? ? ? ? ? ? 送出基地容積單價 接收基地移入之容積 自送出區買入之總容積 接受基地容積單價 楊重信
108.
社子島TDR方案設計- B 密度費(Density Fee)之應用 ?密度費是一種代金(in-lieu
fee) 。台北市現行之 「容積銀行」制度即為密度費之應用。 ?「發展權接受區」內之更新事業實施者或是房屋 興建者欲做超額容積發展時,必需向政府設置之 「發展權銀行」購買。政府再以銷售收入(密度 費收入)作為收購「發展權送出區」土地之發展 權,收購價格可透過估價師制度訂定,或定期標 購,優先收購「願賣金額」低者「收購底價」者。 2015/4/9 108楊重信
109.
發展權移轉方案成功之先決條件 【創造發展權需求】 :現行之容積獎勵應該大幅 降低,以創造接受發展權之需求。如:採都市計 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47條之規定,將實施更新 地區之獎勵後容積上限訂為法定容積之1.5倍(或 更低),非實施都市更新地區訂為法定容積之1.2 倍。 2015/4/9 109楊重信
110.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第四十七條 各土地使用分區除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可 移入容積外,於法定容 積增加建築容積後,不 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地區: 建築基地一點五倍之法 定容積或各該建築 基地零點三倍之法定容積再加其原建築容積。 二、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法定 容積。 2015/4/9
110杨重信
111.
2015/4/9 楊重信 111 簡報完畢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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