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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医检师
優品醫事檢驗所
吳重進
大綱
? 法律知識概論
? 醫檢師之法律責任
? 案例分析
前集題要
英美法系 大陸法系
不成文法 成文法
判例為主,法律為輔 法律為主,判例為輔
法院一手包辦所有訴訟 法院分為普通法院和行政
法院
法官獨任,陪審制度 法官合議,無陪審團
我國的法律體系
憲法
法律
行政命令
函釋
醫檢師法的法律位階關係
?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
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
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
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
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
以法律限制之﹣憲法第23條
醫檢師法的法律位階關係
?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
? 中華民國國民經醫事檢驗師考試及格並依本
法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者,得充醫事檢驗師
﹣醫檢師法第一條。
醫檢師法的法律位階關係
? 醫事檢驗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執業執照
,始得執業﹣醫檢師法第七條。
?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
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四條
法庭上的医检师
生殖中心技术员资格
? 前二項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年;期限屆滿
仍欲繼續實施前項行為者,應於 屆滿三個
月前申請許可;其申請許可之條件、申請
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
關定之。-人工生殖法第六條第三項
生殖中心技术员资格
生殖中心技术员资格
六法
? 憲法:憲法、釋字XX號解釋
? 民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
? 刑法:性侵害防治法、家暴防治法…
? 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
? 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法、提審法…
? 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兼談釋字第711號
?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
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
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
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
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
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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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檢師的行政責任
? 醫檢師法:
– 第35條:租借執照
– 第39條:容留無照醫檢師
– 第15、16條:不實報告/虛偽陳述、不正行為。
– 第37條:違反執業登記規定等。
– 第41條:冒充醫檢師、檢驗所,檢驗所未開收
據、超額收費、不當招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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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檢師的刑事責任
? 醫檢師法:
– 第33條:無照執業
– 第34條:非法執行檢驗業務罪
醫事檢驗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
但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
之項目,不在此限。
? 刑法:
– 業務過失致死罪
– 業務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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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檢驗師法第十二條
? 醫事檢驗師業務如下: 一、一般臨床檢驗。 二、臨床生
化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免疫檢驗。 五、
臨床血液檢驗。 六、輸血檢驗及血庫作業。 七、臨床微
生物檢驗。 八、臨床生理檢驗。 九、醫事檢驗業務之諮
詢。 十、臨床檢驗試劑之諮詢。 十一、其他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 醫事檢驗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但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
目,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
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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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理由
? 法條但書關於「自費至醫事檢 驗所接受檢
驗之項目,不在此限」之規定,重點在自
費,而非「親自前往」。
? 醫檢師法並未就「檢驗 」為定義性之解釋,
惟參照普遍認 知,「檢驗」應係指將檢體
以科學儀器分析比對之過程而言,而取得
檢體之過程,應非檢驗本身,而屬檢驗之
前置 或準備行為。
被告理由
? 醫事檢驗其檢體 之取得,除血液外,尚包
括尿液、糞便排泄物或身體之其他分泌物
等,是否必須強令民眾必須「親至?此與
醫療檢驗實務不符,應非立法 之目的。
? 若立法者基於衛生安全考量,則有無「醫
師檢驗單」即非區分重點,而均應「親至」
醫事檢驗所為之, 若此,則立法時即無需
以有無「醫師檢驗單」為由,分別為本文
及但書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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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檢師的民事責任
? 民法
– 第184條:侵權行為
– 第188條:僱用人侵權行為
– 第195條:侵害名譽
? 第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者,亦同。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
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第195條:侵害名譽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
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
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
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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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廖女士於1999年8月11日凌晨零時15分許,至板橋醫
院急診室就診,當時僅有醫師「吳兆一」自一人執
行本件醫療業務,而吳兆一於當時經診斷廖玉霞有
嚴重貧血(Hgb:4.1 g/dL)之狀況,並認為必須輸血,
於當天凌晨1時5分開出備紅血球濃厚液八單位之處
方。
? 病人自述血型為A型,惟因醫院醫檢師蔡依簡檢驗
廖女士血型判讀為AB型,而該院並無庫存AB血型
無法備血,致須另向捐血中心取血。取回之8袋AB
型血液均與病人之血漿不合,此時吳兆一未要求血
庫提供O型紅血球濃縮液以供緊急輸血之治療作為
,終致廖女士病情惡化於當日凌晨3時15分死亡。
民事庭一審原告主張
? 板橋醫院部份:病患經診斷為嚴重貧血症後,
若能即時輸血治療,當有救治之可能。卻因蔡
依簡驗錯血,而吳兆一未急輸O packed RBC。
? 蔡依簡部份:
– 鑑定意見所載病患「血型表現型為A型,基因型為
AO型,不可能為AB型」
– 「就學理、實務而言,應不致引起血型變異,當然
不會發生血型檢驗時由A型轉變為AB型」及「既
然不可能產生血型變異,則無論血球分型或血清分
型及血液交叉測試,在有經驗的血庫檢驗操作下,
皆不成問題」,自難解其檢驗錯誤之過失之責
民事庭一審被告抗辯
? 板橋醫院:病患顯有嚴重之急性溶血性貧
血,原即瀕於死亡。
? 蔡依簡:
– 病患體內含「不規則抗體」,為不正常之血液
,會造成交叉試驗呈陽性反應,並影響血清誤
判。
– 據「輸血醫學會醫療諮詢中心」,亦表示被告
之作業流程及報告無誤,並表示該病患抗體篩
檢及交叉試驗不合,乃由於病患本身有自體免
疫溶血性貧血所致。
民事庭一審法官心證
? 醫審會鑑定結果:
– 病患…,亦不能說是瀕於休克邊緣。
– 病患主訴在外自行服用傷風藥劑後全身無力、…,
併發非常嚴重之突然性自體溶血性貧血症,…因感
染症併發冷型凝集素的產生,比較符合本案例之臨
床表現。
– 揆之上開鑑定書所載,顯非血型變異問題,而係判
讀技術問題,而上開鑑定書已指明於此無論血球分
型及血液分型及血液交叉測試,在有經驗的血庫檢
驗人員操作下,皆不成問題等語,足見被告蔡依檢
於鑑別被害人血型時顯有操作判讀上之誤失,致誤
判被害人之血型為AB型甚明。
民事庭一審法官心證
– 苟被告蔡依簡當時並未誤判,自可即時輸用庫
存A型血液,…,當不致發生被害人因而死亡
之結果,二者間自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從而被
告蔡依簡誤判血型對被害人之死亡結果發生,
顯有過失甚為明顯。
民事庭二審上訴人聲明
? 板橋醫院
– 輸血醫學權威林媽利更証實於特殊情況下,血型確
會發生變化。
? 蔡依簡
– (aquired B)在林媽利著作輸血醫學中有明確記載,
故血型鑑定上是有可能發生變異的。伊係通過國家
考試及格之醫檢師,且在當時已依正常檢驗流程,
將病患血樣預溫至正常體溫的37度再做檢驗,且前
後共作四次,得出結果均為AB型RH陽性,仍無
法解決問題,足見該血型變異甚為特殊,非僅為鑑
定書所推測之「感染症併發冷型凝集素」之情形。
民事庭二審上訴人聲明
– 因縣立醫院屬地區醫院,在血庫作業上無法做到紅
血球血型抗原鑑定、抗體鑑定、ABO亞型鑑定及
自體免疫性質貧血抗體之評估,因此當遇到自體免
疫溶血性貧血抗體之異常狀況,其設備無法再進一
步正確判讀病患血型,伊之行為應屬正常操作行為
。
– 利用預溫法將血樣加溫至37度,以排除冷凝集素干
擾之檢驗方法為常見之檢驗法,…,且該檢驗法亦
為台北縣立醫院所制訂標準作業流程之一,醫檢師
於檢驗報告上亦無須記載此流程,而僅記載最後所
得出之結果即可,故在檢驗當時確有利用預溫法將
血樣加溫至37度,在先前未提出是因此一檢驗法為
醫檢師所習見,無須特別指明之故。
民事庭二審被上訴人聲明
– 本件係判讀技術問題,顯非血型變異問題,鑑
定書亦指明在有經驗血庫檢驗人員操作下,並
不成問題。
– 鑑定意見認為因感染症併發冷型凝集素之產生
,比較符合本案例之臨床表現,並非上訴人所
指後天性B型。
– 台北縣醫事檢驗師公會函並非鑑定報告,不得
作為判斷依據。又上訴人蔡依簡身為醫事檢驗
師,其所屬公會就本案表示意見,難免偏頗,
亦不足憑。
民事庭二審法官心證
– 廖玉霞雖併發突發溶血症,但不會發生血型變
異之情形,且即使血型不合、交叉配對不合之
情況下,仍可以O型紅血球濃縮液替代,自無
不能輸血之問題存在。
– 本件血樣檢驗會判讀出與廖玉霞原本A型血不
同之AB型血,係因檢驗過程中,己○○疏未
注意將受檢血樣預溫至37度所致,據此即難認
蔡依簡就廖女士之血型判讀為AB型毫無疏失
之處。
民事庭二審法官心證
– 蔡依簡主張其檢驗血樣及進行交叉配對時,有
預溫至37度之有利事實,自應負舉証証明之責
,惟就此蔡依檢僅提出縣立板橋醫院血庫作業
流程影本一紙為証,尚難據為蔡依簡於實際操
作檢驗時有依據該作業流程處理,故此部分其
辯解因乏具體事証証明,尚難採信。
上訴第三審駁回
?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
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
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
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表明依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
為不合法。
判決確定後…
? 家屬可向被告板橋醫院、蔡依簡及醫師李
祖志求償共3,830,753元。
? 板橋醫院先賠償3,830,753元。
? 板桥医院回头打自己…
台北地院 95訴字第1695號
? 原告板橋醫院主張:
– 醫師李祖志、醫檢師蔡依簡過失致病患死亡,
依民法第188條第三項,得向僱用人求償。
? 被告李祖志抗辯:
– 我在板橋醫院待了18年,誰會想到已50多歲的
吳兆一沒有醫師執照?本案是因為吳兆一沒有
急輸O packed RBC,而他又是你板醫僱用的,
所以板醫要負最大責任,吳兆一也要負責。
台北地院 95訴字第1695號
? 蔡依簡抗辯:
– 我沒有驗錯血,沒有過失;而吳兆一才要負最
大責任,天底下哪有實習了10幾年的實習醫師?
明明是考不上執照!板醫用了密醫,還怪我?
板醫才應負最大責任。
台北地院 95訴字第1695號
? 判決結果:
– 板橋醫院、李祖志、蔡醫簡及吳兆一各負1/4責
任。
高院 96年醫上字第23號
? 板橋醫院
– 實習醫師均著短袍,不可能不知吳兆一是實習
醫師。
– 蔡依簡確是驗錯血,不是醫院設備不足。
? 李祖志:
– 板醫不是教學醫院,哪能收訓實習醫師?誰規
定著短袍就一定是實習醫師?
高院 96年醫上字第23號
? 蔡依簡:
– 本件病患死亡之結果實係因板醫「管理失當」
及「設備欠缺」等因素所造成。
高院 96年醫上字第23號
? 法官心證:
– 板橋醫院:長期允由無醫師證照之吳兆一單獨
負責急診室第一線工作,其有違反上述醫療法
第42條規定而嚴重危及病患權益之情事甚明,
其就受僱人之選任及監督亦顯有過失。
– 李祖志:既係急診室之值班主治醫師,本負有
親自在急診室值班看診,或使急診室人員得隨
時通知到場之義務,其以不知情吳兆一係實習
醫師為由,並不能免除其上開義務。
高院 96年醫上字第23號
– 蔡依簡:依所提出之血庫作業流程,檢驗AB
O血型時,應交叉試驗及利用預溫法以篩檢不
規則抗體而達血型之確認。於血型無法確認時
,應通知主治醫師此情形,並詢問是否實施緊
急輸血措施及登記通聯紀錄本。蔡無法確認廖
女士血型,其未即時通知並詢問醫師是否實施
緊急輸O型紅血球濃縮液並登記通聯紀錄本,
即難以醫院檢驗設備不足及醫師未提出緊急輸
血處分為由諉為無過失,且與嗣廖女士因未即
時輸血致死有相當因果關係。
台北地院96訴字第6626號
? 法官:
– 吳兆一有備血的醫囑,只因醫檢師驗錯血,致
無法使用;他不是主治,根本無法簽章急輸O
packed RBC;板醫明知他是無照醫師,卻長期
令他單獨值班,一旦出事,何能指責於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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