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医检师
- 28. 醫事檢驗師法第十二條
? 醫事檢驗師業務如下: 一、一般臨床檢驗。 二、臨床生
化檢驗。 三、臨床血清檢驗。 四、臨床免疫檢驗。 五、
臨床血液檢驗。 六、輸血檢驗及血庫作業。 七、臨床微
生物檢驗。 八、臨床生理檢驗。 九、醫事檢驗業務之諮
詢。 十、臨床檢驗試劑之諮詢。 十一、其他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認可之醫事檢驗業務。
? 醫事檢驗師執行業務,應依醫師開具之檢驗單為之。但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 關指定或自費至醫事檢驗所檢驗之項
目,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規定於本法公布施行之日起,
試行五年,屆期重新檢討。
- 43. 醫檢師的民事責任
? 民法
– 第184條:侵權行為
– 第188條:僱用人侵權行為
– 第195條:侵害名譽
? 第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者,亦同。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
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51. 民事庭一審法官心證
? 醫審會鑑定結果:
– 病患…,亦不能說是瀕於休克邊緣。
– 病患主訴在外自行服用傷風藥劑後全身無力、…,
併發非常嚴重之突然性自體溶血性貧血症,…因感
染症併發冷型凝集素的產生,比較符合本案例之臨
床表現。
– 揆之上開鑑定書所載,顯非血型變異問題,而係判
讀技術問題,而上開鑑定書已指明於此無論血球分
型及血液分型及血液交叉測試,在有經驗的血庫檢
驗人員操作下,皆不成問題等語,足見被告蔡依檢
於鑑別被害人血型時顯有操作判讀上之誤失,致誤
判被害人之血型為AB型甚明。
- 60. 台北地院 95訴字第1695號
? 原告板橋醫院主張:
– 醫師李祖志、醫檢師蔡依簡過失致病患死亡,
依民法第188條第三項,得向僱用人求償。
? 被告李祖志抗辯:
– 我在板橋醫院待了18年,誰會想到已50多歲的
吳兆一沒有醫師執照?本案是因為吳兆一沒有
急輸O packed RBC,而他又是你板醫僱用的,
所以板醫要負最大責任,吳兆一也要負責。
- 63. 高院 96年醫上字第23號
? 板橋醫院
– 實習醫師均著短袍,不可能不知吳兆一是實習
醫師。
– 蔡依簡確是驗錯血,不是醫院設備不足。
? 李祖志:
– 板醫不是教學醫院,哪能收訓實習醫師?誰規
定著短袍就一定是實習醫師?
- 65. 高院 96年醫上字第23號
? 法官心證:
– 板橋醫院:長期允由無醫師證照之吳兆一單獨
負責急診室第一線工作,其有違反上述醫療法
第42條規定而嚴重危及病患權益之情事甚明,
其就受僱人之選任及監督亦顯有過失。
– 李祖志:既係急診室之值班主治醫師,本負有
親自在急診室值班看診,或使急診室人員得隨
時通知到場之義務,其以不知情吳兆一係實習
醫師為由,並不能免除其上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