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服务法
- 3. 一、總則
? 第 1 條
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
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4. ? 第 2 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
者,
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
,為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雇主:指聘、 用員工從事工作者。僱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
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
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 5. 二、民間就業服務
? 第 3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
設立許可,經發給許 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但依法設立之學
校、職業訓練機構或 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訓練、就
業服務之機關 ( 構 ) ,為其畢業生、結訓 學員或求職
人免費辦理就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條
件、期間、廢止許可 、許可證更新及其他管理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6. ? 第 35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
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
收費項目及金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7. ? 第 36 條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
務專業人員。
? 前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之。
- 8.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 法辦
?第 6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數額如下:
一、從業人員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一人。
二、從業人員人數在六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
少二人。
三、從業人員人數逾十人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並自
第十一人起,每逾十人應另增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一人。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依前項規定所置之就業服務專
業人員,已為其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就業服務專業
人員者,不計入前項所定之數額,且不得從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
款所定之職責。
- 9. ? 第 37 條
?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 10. ? 第 38 條
?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
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
構或團體,不在此限: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
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 11. ? 第 39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
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 時,不得規查
避、妨礙或拒絕。
- 12. ? 第 40 條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
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 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僱
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 檢體。查
- 14. ? 第 41 條
?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
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住
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
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於主管機關檢 時查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17. 14. 雇主聘 外籍勞工需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僱
15. 雇主不可藉用無聘 關係之本國勞工參加勞保僱
以
申請引進外籍勞工
16. 雇主聘 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必須通報主僱
管
機關
17. 雇主必須定期安排所聘 外籍勞工健康檢僱 查
18. 雇主不可繼續聘 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僱
19. 雇主不可不為所 用之外籍勞工辦理參加健保僱
手
- 19.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8 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
聘 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僱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7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8 款者,處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8 款之情
事,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就业服务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8 款:雇主聘 外國人從事僱
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
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 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僱
或財物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
許可或展延聘 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僱
。
- 21.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8 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
聘 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僱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7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8 款者,處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8 款之情
事,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
就业服务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8 款:雇主聘 外國人從事僱
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
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 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僱
或財物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
許可或展延聘 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僱
。
- 23. ? 違反條文
?
雇主聘 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僱 43 條第 1 項:雇主依勞動契約給
付第二類外國人 ( 指外籍勞工 ) 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
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入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
扣款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交予該外國人收存。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7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9 款,將處新臺幣 6 萬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9 款之情事者,應廢
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就业服务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4 款:雇主聘 外國人從事第僱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 ( 指外籍勞工 ) ,有違反本法或依第
48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9 條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中央主管機
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 許可或展延聘 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僱 僱
可者,得中止引進。
- 24. 我國人力仲介公司不得向 91 年 10 月 1 日以後
入境之越南勞工代收越南國稅
★ 越南外籍勞工阿美(假名)於半年前,透
過仲介公司申請來臺工作,並依照規定繳
交相關費用,在偶然的同 聚會中,與一鄉
樣來自越南的小麗(假名)聊到入臺所繳
的費用,阿美發現其台灣仲介公司多收了
一筆越南國稅,讓阿美感到疑惑。
- 25.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40 條第 5 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
務,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
,或其他不正利益。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6 條:違反第 40 條第 5 款規定者
,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
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
。
- 27. ? 違反條文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
存根。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
:
保存收據存根 5 年,另該收據得以統一發票為之。
?
就业服务法第 39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
主管機關檢 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7 條:違反第 39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29.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44 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3 條第 1 項:違反第 44 條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以下罰金。
? 就业服务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4 款:雇主聘 外國人從事第僱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 ( 指外籍勞工 ) ,有違反本法之情事
,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 許可或展延聘 許可;其僱 僱
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9 款:雇主不得有違反就业服务法或依就業服
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2 :雇主有第 57 第 9 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
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31.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3 款:雇主不得指派所聘
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僱 。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8 條第 1 項:違反 57 條第 3 款者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3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3
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
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33.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不得以本人名
義聘 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僱 。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2 款
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僱
或全部。
?
就业服务法第 63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2 款
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 35.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4 款:雇主不得未經許可
,指派所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 指外籍勞工 ) 變更工作場所
。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8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4 款
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 72 條第 3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4 款
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
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36. 雇主不可聘 持偽造居留證應 工作之僱 徵
行蹤不明外籍勞工
★ 王先生(假名)是一位營造工程的承包商
,前些日子承包到一件建築標案,在急需
外籍勞工情形下,數名自稱是外籍配偶的
外國人前往應徵工作,經王先生檢視其所
提之居留證影本,未作進一步 其身份之查
真偽後即行 用,直到警方 獲,王先生僱 查
才知道是 用了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僱
- 37.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43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
華民國境內工作。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1 款:聘 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僱
他人所申請聘 之外國人。僱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3 條第 1 項:
? 違反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 就业服务法第 68 條第 1 項:
? 違反第 43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2 款:
? 雇主有違反第 57 條第 1 款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僱
或全部。
- 39.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雇主辦理聘 外國人之申請僱
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
檢體之情事查 。
? 就业服务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1 款:雇主聘 外國人從事第僱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
於辦理聘 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僱
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
許可或展延聘 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僱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5 條第 1 項:違反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處新
臺幣 30 萬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1 款:雇主有第 54 條第 1 項之情事者,
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41.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7 第 1 款:雇主不得聘 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僱
所申請聘 之外國人。僱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3 條第 1 項:違反上述之規定,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
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以下罰金。
? 就业服务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4 款:雇主聘 外國人從事第僱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 用外國僱
人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 許可或展延聘 許僱 僱
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1 款之情事者,應廢
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 43.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0 款:雇主聘 外國人從僱
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
勞工),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
、期約或收受不當利益,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
可、聘 許可或展延聘 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僱 僱
中止引進。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1 款:雇主有第 54 條第 1 項各款
所定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僱
全部。
- 44. 雇主聘 外籍勞工需按期 納就業安定費僱 繳
★ 王老 (假名)聘 了外籍勞工來臺,依闆 僱
就业服务法規定: 用外籍勞工需定期繳僱
納就業安定費,但眼看著繳納的期限到了
,王老 還是遲遲不肯繳納;直到有天王闆
老 接到催繳通知單時,已過了 限期限闆 寬
,看著因逾期未繳費而衍生的滯納金額,
才深感懊悔不已。
- 45.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5 條第 1 項:雇主聘 外國人從事第僱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
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
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 管理事務之用。僱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55 條第 3 項: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
得 限寬 30 日;於 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 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寬 寬
前 1 日止,每逾 1 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
未繳之就業安定費 1 倍為限。
?
就业服务法第 55 條第 4 項:加徵前項滯納金 30 日後,雇主仍未繳
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
行,並廢止其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 47.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1 款:雇主聘 外國人從事第僱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於辦理聘 外僱
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
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 許可或展延聘 許可;其已僱 僱
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
就业服务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雇主招或雇用員工,不得於辦理
聘 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僱
康檢 檢體查 。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1 款:雇主有第 54 條第 1 項之情事者,應廢
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
就业服务法第 65 條第 1 項:違反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處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 49.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6 條:受聘 之外國人有僱 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
繫之情事,雇主應於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
關。
? 雇主聘 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僱 45 條:雇主對聘 之外國僱
人有本法第 56 條規定之情形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 ) 。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9 款:雇主聘 外國人不得有違反本法僱
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8 條第 1 項:違反第 56 條者,處新臺幣 3 萬元
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9 款之情事者,
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50. 雇主必須定期安排所聘 外籍勞工健康檢僱 查
★ 李姓雇主(假名)自機場接回一名合法聘
之外籍勞工回家安置,並安排至醫院作僱
健康檢 ,隨著該名外籍勞工來臺工作查 8
個月後,李姓雇主因為時間一久、一時疏
忽,忘記再次安排至醫院健檢,直到有天
外籍勞工不斷腹瀉,將其帶至醫院檢 ,查
因逾期辦理外籍勞工的健康檢 ,發現事查
態嚴重。
- 51.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5 款:雇主不得有未依規
定安排所聘 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 或未依規定僱 查
將健康檢 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查 。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7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5 款
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4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53.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1 款:雇主不得聘 未經許可、許僱
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 之外國人。僱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3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1 款者,處
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5 年內再違反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
元以下罰金。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 57 條第 1 款之情事
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 54. 雇主不可不為所 用之外籍勞工 理參加健保手續僱 辦
★ 王先生 用外籍看護工阿 (假名),但僱 琍
未為其辦理參加健保手續,某日阿 因嚴琍
重腹瀉去醫院就診,才發現自己沒有健保
身份,致使阿俐無法以健保身分看病,須
自付醫療費用,造成權益受損,且事後經
健保局 獲,除了須追溯阿 自符合加保查 琍
之日(即入境日)起投保外,並須向王先
生追溯補收健保費。
- 55. ? 違反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 2 項:
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受雇者,自受雇之日起,參加健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1 條之 1 :
符合第 10 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 11 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
加本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6 條: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 3 日內,向健保局辦理
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 3 日內,向健保局辦理退保。
? 罰則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9 條:雇主未於外籍勞工到職之日起 3 日內辦
理投保手續,除追繳短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納保險費處以 2 倍罰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