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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法
大綱
一、總則
二、民間就業服務
三、外籍勞工聘 管理法令僱
一、總則
? 第 1 條
為促進國民就業,以增進社會及經濟發展,特制
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 第 2 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就業服務: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供之服務。
二、就業服務機構:指提供就業服務之機構;其由政府機關設置
者,
為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其由政府以外之私人或團體所設置者
,為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三、雇主:指聘、 用員工從事工作者。僱
四、中高齡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國民。
五、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
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六個月以上,並於最
近一個月內有向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二、民間就業服務
? 第 34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
設立許可,經發給許 可證後,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
?未經許可,不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但依法設立之學
校、職業訓練機構或 接受政府機關委託辦理訓練、就
業服務之機關 ( 構 ) ,為其畢業生、結訓 學員或求職
人免費辦理就業服務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許可條
件、期間、廢止許可 、許可證更新及其他管理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5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得經營下列就業服務業務:
一、職業介紹或人力仲介業務。
二、接受委任招募員工。
三、協助國民釐定生涯發展計畫之就業諮詢或職業
心理測驗。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營前項就業服務業務得收取費用;其
收費項目及金額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 36 條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置符合規定資格及數額之就業服
務專業人員。
? 前項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資格及數額,於私立就業服
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中規定之。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 法辦
?第 6 條
?本法第三十六條所稱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數額如下:
一、從業人員人數在五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一人。
二、從業人員人數在六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
少二人。
三、從業人員人數逾十人者,應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至少三人,並自
第十一人起,每逾十人應另增置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一人。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依前項規定所置之就業服務專
業人員,已為其他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分支機構之就業服務專業
人員者,不計入前項所定之數額,且不得從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
款所定之職責。
? 第 37 條
?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允許他人假藉本人名義從事就業服務業務。
二、違反法令執行業務。
? 第 38 條
? 辦理下列仲介業務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公
司型態組織之。但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或經中
央主管機關許可設立、指定或委任之非營利性機
構或團體,不在此限:
一、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二、仲介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
地區工作。
三、仲介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工作。
? 第 39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
項文件資料,於主管機關檢 時,不得規查
避、妨礙或拒絕。
? 第 40 條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
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
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 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僱
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 檢體。查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
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
金額明細表、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
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
法或依本法所 發布之命令。
? 第 41 條
? 接受委託登載或傳播求才廣告者,應自廣
告之日起,保存委託者之姓名或名稱、住
所、電話、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事業登
記字號等資料二個月,於主管機關檢 時查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外籍勞工聘 管理法令僱
1. 雇主不可擅自扣留外籍勞工的財物
2. 雇主不可強制保管外籍勞工的護照及居留證
3. 雇主須提供有外籍勞工母語的薪資明細
4. 我國人力仲介公司不得向91年10月1
日以後入境之越南勞工代收越南國稅
5. 各人力仲介公司應確遵守法令規定收費及掣給
7. 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8. 雇主不可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
9. 雇主不可任意的變更外籍勞工的工作地點
10. 雇主不可聘 持偽造居留證應徵工作之行蹤不僱
明
外籍勞工
11. 雇主不可以偽造的醫院診斷書申請外籍看護工
12. 雇主不可隨意的 用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僱
14. 雇主聘 外籍勞工需按期繳納就業安定費僱
15. 雇主不可藉用無聘 關係之本國勞工參加勞保僱
以
申請引進外籍勞工
16. 雇主聘 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必須通報主僱
管
機關
17. 雇主必須定期安排所聘 外籍勞工健康檢僱 查
18. 雇主不可繼續聘 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僱
19. 雇主不可不為所 用之外籍勞工辦理參加健保僱
手
雇主不可擅自扣留外籍勞工的財物
★ 雇主魏先生(假名)合法聘 了外籍勞工僱
娜(假名)來臺當家庭看護工,不久後妮
,魏先生逕自將 娜銀行存摺擅自扣留,妮
限制 提領自己的薪資;魏先生以為這樣她
可防止外籍勞工逃 ,卻不知自己已經違跑
法了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8 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
聘 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僱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7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8 款者,處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8 款之情
事,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就业服务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8 款:雇主聘 外國人從事僱
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
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 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僱
或財物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
許可或展延聘 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僱
。
雇主不可強制保管外籍勞工的護照及居留證
★ 雇主王太太(假名)在辦妥外籍看護工莎
雅(假名)入境手續後,逕自扣留其護照
及居留證暫代保管,並以日後仍需辦理聘
手續的可能性為由告知莎雅,莎雅事後僱
向雇主王太太請求希望能 歸還,但雇主夠
王太太仍不予理會、拒絕歸還。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8 款:雇主不得非法扣留或侵占所
聘 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僱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7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8 款者,處
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8 款之情
事,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
就业服务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8 款:雇主聘 外國人從事僱
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
工),曾非法扣留或侵佔所聘 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僱
或財物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
許可或展延聘 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僱
。
雇主須提供有外籍勞工母語的薪資明細
★ 一名劉姓商人(假名)合法聘 三名泰籍勞工僱
到工廠工作,可是該公司在每月薪資單上未以
泰語(外籍勞工之母語)標示說明,由於泰國
勞工不諳中文,就算拿到薪資明細表,也沒辦
法辨識計算是不是合理。
? 違反條文
?
雇主聘 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僱 43 條第 1 項:雇主依勞動契約給
付第二類外國人 ( 指外籍勞工 ) 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該外國人
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記入實領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
扣款項目及金額等事項,交予該外國人收存。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7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9 款,將處新臺幣 6 萬
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9 款之情事者,應廢
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就业服务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4 款:雇主聘 外國人從事第僱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 ( 指外籍勞工 ) ,有違反本法或依第
48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49 條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中央主管機
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 許可或展延聘 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僱 僱
可者,得中止引進。
我國人力仲介公司不得向 91 年 10 月 1 日以後
入境之越南勞工代收越南國稅
★ 越南外籍勞工阿美(假名)於半年前,透
過仲介公司申請來臺工作,並依照規定繳
交相關費用,在偶然的同 聚會中,與一鄉
樣來自越南的小麗(假名)聊到入臺所繳
的費用,阿美發現其台灣仲介公司多收了
一筆越南國稅,讓阿美感到疑惑。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40 條第 5 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
務,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
,或其他不正利益。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6 條:違反第 40 條第 5 款規定者
,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
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 10 倍至 20 倍罰鍰
。
各人力仲介公司應確遵守法令規定收費及
掣給收據,不可超收費用
★ 外籍勞工阿成(假名)透過仲介公司申請
來臺工作,並支付給仲介公司一筆為數不
小的仲介費,某日,在與其雇主林先生
(假名)談話中,林先生獲知阿成每月領
取薪資扣除仲介公司要求其負擔費用後,
只剩不到 3000 元,因此主動幫忙阿成釐
清薪資扣款名目,發現仲介公司有假藉借
或安家費之名目,超收仲介費用的情形。
? 違反條文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費用時,應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
存根。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3 款
:
保存收據存根 5 年,另該收據得以統一發票為之。
?
就业服务法第 39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規定備置及保存各項文件資料,於
主管機關檢 時,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查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7 條:違反第 39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不得 用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僱
★ 外籍勞工南茜(假名)是一名行蹤不明外
勞,某天劉太太(假名)見到南茜在自家
工廠外排徊,剛好工廠正缺人手,就將她
收留在工廠內宿舍暫住,順便幫忙搬運貨
品與生產線之工作,直到有一天被警方查
獲時才恍然大悟。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44 條: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3 條第 1 項:違反第 44 條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以下罰金。
? 就业服务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4 款:雇主聘 外國人從事第僱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 ( 指外籍勞工 ) ,有違反本法之情事
,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 許可或展延聘 許可;其僱 僱
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9 款:雇主不得有違反就业服务法或依就業服
務法所發布之命令之情事。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2 :雇主有第 57 第 9 款之情事者,應廢止其
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雇主不可指派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
★ 林姓商人(假名)合法聘 了一位外籍看僱
護工希緹(假名)來協助照料患重症而臥
病在床的父親,但除了當初申請許可的看
護工作之外,還要求希緹每天上午要到自
己開設的餐廳內幫忙照顧生意。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3 款:雇主不得指派所聘
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僱 。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8 條第 1 項:違反 57 條第 3 款者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3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3
款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
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雇主不可將外籍勞工借給他人使用
★ 雇主張大強(假名)想 用一名外籍家庭僱
看護幫忙家務,但卻沒有申請資格,而好
友劉力(假名),因為爸爸中風在床,符
合申請外籍看護工的資格,願意以自己名
義申請一名外籍勞工,入國後便將這名看
護工帶至張大強家中,幫張大強一家人準
備早餐、打掃房子、洗衣服及照顧小孩。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2 款:雇主不得以本人名
義聘 外國人為他人工作僱 。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2 款
之情事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僱
或全部。
?
就业服务法第 63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2 款
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雇主不可任意的變更外籍勞工的工作地點
★ 老吳(假名)的爸爸脊髓損傷,合法聘僱
了一名外籍看護工至家裏照顧,由於老吳
常常出國出差,停留在家的時間不多,與
親人商量之後,未經主管機關同意,就將
爸爸安置於安養中心內,並要求所聘 的僱
外籍看護工一併隨身至安養中心照顧行動
不便的爸爸。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4 款:雇主不得未經許可
,指派所聘僱從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 指外籍勞工 ) 變更工作場所
。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8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4 款
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 72 條第 3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4 款
之情事者,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應廢止其
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雇主不可聘 持偽造居留證應 工作之僱 徵
行蹤不明外籍勞工
★ 王先生(假名)是一位營造工程的承包商
,前些日子承包到一件建築標案,在急需
外籍勞工情形下,數名自稱是外籍配偶的
外國人前往應徵工作,經王先生檢視其所
提之居留證影本,未作進一步 其身份之查
真偽後即行 用,直到警方 獲,王先生僱 查
才知道是 用了行蹤不明的外籍勞工。僱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43 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外國人未經雇主申請許可,不得在中
華民國境內工作。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1 款:聘 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僱
他人所申請聘 之外國人。僱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3 條第 1 項:
? 違反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者,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 就业服务法第 68 條第 1 項:
? 違反第 43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2 款:
? 雇主有違反第 57 條第 1 款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僱
或全部。
雇主不可以偽造的醫院診斷書申請外籍看護工
★ 陳姓業務經理(假名)想聘 外籍勞工來僱
照顧一家老小,但因年長的母親病況不符
合申請外籍看護工資格,經請朋友協助,
以 1 萬多元購買到偽造的大型醫院診斷證
明書與巴氏量表,進而以此文件申請聘僱
了一名外籍看護工在家協助家務。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雇主辦理聘 外國人之申請僱
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不得有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
檢體之情事查 。
? 就业服务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1 款:雇主聘 外國人從事第僱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
於辦理聘 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僱
供不實資料之情事,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
許可或展延聘 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僱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5 條第 1 項:違反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處新
臺幣 30 萬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1 款:雇主有第 54 條第 1 項之情事者,
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雇主不可隨意的 用來路不明的外籍勞工僱
★ 外籍勞工阿吉(假名)合法來臺從事製造
業的工作,然而聘 許可期限屆滿後,不僱
但未出國、違法滯留台灣,還以 2 萬元的
代價購得偽造之外僑居留證影本及護照影
本,向另家公司應徵工作,而該公司察覺
阿吉所持資料有異時,仍抱持著投機心態
予以 用。僱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7 第 1 款:雇主不得聘 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僱
所申請聘 之外國人。僱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3 條第 1 項:違反上述之規定,處新臺幣 15 萬元以
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5 年內再違反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以下罰金。
? 就业服务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4 款:雇主聘 外國人從事第僱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曾非法 用外國僱
人工作,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 許可或展延聘 許僱 僱
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1 款之情事者,應廢
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雇主不可在申請外籍勞工時從仲介公司收取回扣
★ 大明公司(假名)聘 了數名的外籍勞工僱
,最近因聘 許可期限即將屆滿,在為其僱
辦理出國手續的同時,該公司人事主管順
便向代辦的外籍勞工仲介公司提出仍需再
次聘請數名外籍勞工來臺工作的需求,並
暗示希望從中收取回饋金,而此私立仲介
公司因同業競爭激烈,為獲取外勞訂單的
考量下,即提供該人事主管優厚的回扣金
。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0 款:雇主聘 外國人從僱
事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1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
勞工),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
、期約或收受不當利益,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
可、聘 許可或展延聘 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僱 僱
中止引進。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1 款:雇主有第 54 條第 1 項各款
所定情事之一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僱
全部。
雇主聘 外籍勞工需按期 納就業安定費僱 繳
★ 王老 (假名)聘 了外籍勞工來臺,依闆 僱
就业服务法規定: 用外籍勞工需定期繳僱
納就業安定費,但眼看著繳納的期限到了
,王老 還是遲遲不肯繳納;直到有天王闆
老 接到催繳通知單時,已過了 限期限闆 寬
,看著因逾期未繳費而衍生的滯納金額,
才深感懊悔不已。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5 條第 1 項:雇主聘 外國人從事第僱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應向中央主管機關設置
之就業安定基金專戶繳納就業安定費,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
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 管理事務之用。僱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55 條第 3 項:雇主未依規定期限繳納就業安定費者,
得 限寬 30 日;於 限期滿仍未繳納者,自 限期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寬 寬
前 1 日止,每逾 1 日加徵其未繳就業安定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但以其
未繳之就業安定費 1 倍為限。
?
就业服务法第 55 條第 4 項:加徵前項滯納金 30 日後,雇主仍未繳
納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其未繳納之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移送強制執
行,並廢止其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雇主不可藉用無聘 關係之本國勞工參加僱
勞保以申請引進外籍勞工
★ 王大公司(假名)因重大投資經核准招募
外籍勞工;然而,因該公司本國勞工勞保
投保人數不足,為順利將外籍勞工引進來
臺,該公司遂假借人頭,將一些無實際聘
關係的本國勞工,為其加入勞工保險,僱
並檢具不實的聘 本國勞工切結書,向主僱
管機關申請引進外籍勞工入國引進許可。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1 款:雇主聘 外國人從事第僱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規定之工作(指外籍勞工),有於辦理聘 外僱
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之情事,
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 許可或展延聘 許可;其已僱 僱
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
就业服务法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雇主招或雇用員工,不得於辦理
聘 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僱
康檢 檢體查 。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1 款:雇主有第 54 條第 1 項之情事者,應廢
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
就业服务法第 65 條第 1 項:違反第 5 條第 2 項第 5 款,處新台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聘 之外籍勞工行蹤不明時,必須通僱
報主管機關
★ 一日週末傍晚,外籍家庭幫傭小玉(假名)
出外倒 後,就沒有再回來過了,雇主原垃圾
以為 會自行返家,卻未見蹤影;之後也曾她
經在住家附近外籍勞工休閒聚集的公園尋找
,卻遍尋不著,等了一星期遲遲都沒有 的她
消息後,才決定向警察局報案。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6 條:受聘 之外國人有僱 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
繫之情事,雇主應於 3 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及警察機
關。
? 雇主聘 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僱 45 條:雇主對聘 之外國僱
人有本法第 56 條規定之情形者,除依規定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會 ) 。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9 款:雇主聘 外國人不得有違反本法僱
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8 條第 1 項:違反第 56 條者,處新臺幣 3 萬元
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9 款之情事者,
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雇主必須定期安排所聘 外籍勞工健康檢僱 查
★ 李姓雇主(假名)自機場接回一名合法聘
之外籍勞工回家安置,並安排至醫院作僱
健康檢 ,隨著該名外籍勞工來臺工作查 8
個月後,李姓雇主因為時間一久、一時疏
忽,忘記再次安排至醫院健檢,直到有天
外籍勞工不斷腹瀉,將其帶至醫院檢 ,查
因逾期辦理外籍勞工的健康檢 ,發現事查
態嚴重。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5 款:雇主不得有未依規
定安排所聘 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 或未依規定僱 查
將健康檢 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之情事查 。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7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5 款
者,處新臺幣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4 款:雇主有第 57 條第 5
款規定情事,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辦理仍未辦理
,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雇主不可繼續聘 許可失效之外籍勞工僱
★ 吳姓雇主(假名),三年前引進了一名印
尼看護工蘇菲雅(假名),當所聘 之外僱
籍勞工許可期限屆滿後,吳姓雇主非但沒
有為蘇菲雅辦理出國手續使其出國,反而
因蘇菲雅的表現良好,而留下蘇菲雅繼續
工作,直到被 獲時,已經逾期了一個多查
月。
? 違反條文
? 就业服务法第 57 條第 1 款:雇主不得聘 未經許可、許僱
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 之外國人。僱
? 罰則
? 就业服务法第 63 條第 1 項:違反第 57 條第 1 款者,處
新臺幣 15 萬元以上 75 萬元以下罰鍰。 5 年內再違反者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
元以下罰金。
? 就业服务法第 72 條第 2 款:雇主有 57 條第 1 款之情事
者,應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 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僱 。
雇主不可不為所 用之外籍勞工 理參加健保手續僱 辦
★ 王先生 用外籍看護工阿 (假名),但僱 琍
未為其辦理參加健保手續,某日阿 因嚴琍
重腹瀉去醫院就診,才發現自己沒有健保
身份,致使阿俐無法以健保身分看病,須
自付醫療費用,造成權益受損,且事後經
健保局 獲,除了須追溯阿 自符合加保查 琍
之日(即入境日)起投保外,並須向王先
生追溯補收健保費。
? 違反條文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0 條第 2 項:
領有居留證明文件之外籍受雇者,自受雇之日起,參加健保。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1 條之 1 :
符合第 10 條規定之保險對象,除第 11 條所定情形外,應一律參
加本保險。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6 條:
投保單位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 3 日內,向健保局辦理
投保;並於退保原因發生之日起 3 日內,向健保局辦理退保。
? 罰則
?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69 條:雇主未於外籍勞工到職之日起 3 日內辦
理投保手續,除追繳短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納保險費處以 2 倍罰緩
。
Q & A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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