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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版○民間版○民進黨版政院版○民間版○民進黨版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謝志誠謝志誠
2014/04/08
2016/04/12(補入民進黨版)2016/04/12(補入民進黨版)
簽不成條例vs 不監督條例簽不成條例vs.不監督條例
你們是「簽不
成」條例啦!
圖片來源:中時電子報圖片來源:中時電子報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
兩國論vs 一國兩區兩國論vs.一國兩區
第一條 為規範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以下簡稱兩岸)訂定
協議之處理及監督程序,提升兩岸協商之公開透明及公眾
參與,強化國家安全評估及落實立法院監督…。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之兩岸協定,指臺灣中華民國政府與大
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 直接或委託法人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間,直接或委託法人…。
民間版是
「兩國論」
奇怪耶?我們不是
叫「中華民國」?
那邊不就是「中華那邊不就是 中華
人民共和國」?只
是說清楚而已!
兩國論vs 一國兩區兩國論vs.一國兩區
第一條 為確保國家安全與人民福祉,……規範兩岸訂定協
議之處理程序..。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本條例未規定者 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及相關法規之規定。
只說「兩岸」 ,其他未規定的就
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那是「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囉!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調整
確認 進行 協商議題 國安審查 終
危害
國安
調整
協商議題 業務溝通 溝通完成 機制 止
公聽會
向立法院進行溝通與諮詢
辦理說明會或座談會與社會大眾溝通與諮詢
15人連署或附議
交付委員會於三
個月完成審查,
未能完成確認時
正式
簽署協議
行政院
同意
行政院
核定
立法院
備查
重啟協商?,視為已審查
簽署協議同意 核定 備查
立法院行政院
涉及法
律修正
不同意
同意
30日內
立法院
審議
行政院
核轉
律修正
或應另
行立法
同意
刊登
政府公報
謝志誠@製圖
兩岸協定締結條例兩岸協定締結條例
未能依締結計畫或立法
提出協定 兩岸
決議提出修正意見、
附加條款或保留
未能依締結計畫或 法
院決議的修正意見、附
加附款或保留完成協商
立法院提出協定
締結計畫
立法院
兩岸
進行協商
公聽會
立法院
報告協商結果
公開協定內容
2/3同意修改締結計畫或1/2同意變更意
決議
重啟協商
官方版
影響評估報告
2/3同意修改締結計畫或1/2同意變更意
見、修改保留與附加條款
有重大差異 共識 行政院 立法院
民間版
有重大差異
聽證會 簽署協定
無重大差異
共識 行政院
核定
30
日
1/3連署或附議交
付委員會於三個
立法院
備查
?
影響評估報告
無重大差異
行政院
日
內
涉及法律
修正或應
付委員會於三個
月完成審查,未
能完成確認時
立法院
?
決
議
行政院
核轉
修正或應
另行立法
總統批准&公布
立法院
審議
謝志誠@製圖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兩岸協議監督條例
行政部門
決定談判議題 配套措施完成或始期屆至
兩岸換文,協議生效
備查 決議附加配套措施
行政院授權
海基會向中方提議
行政院函送協議文本
至立法院審議或備查
時,協議始得施行;協議
涉及修法或需另立法,俟
完成立法後始得施行。
備查 決議附加配套措施
或開始施行日期
兩岸兩會高層會談
確定議題並公布
兩岸兩會舉行高層
會談並簽署協議
主管機關掌握協議執行情
形並向立法院提出報告或
推動後續相關事項的聯繫
重啟協商或
中止協商
蒐集輿情,舉辦公聽
會與利害關係人溝通
向立法院提出
協議草案審查
協議草案審查
,應於90日內
完成。逾期未
推動後續相關事項的聯繫
與談判。
向立法院報告協議談
判初步共識並備詢
完成,應由院
會議決。
向立法院提出協議談
判計畫報告並備詢
危害
國家安全影響初審 停止談判
危害
國安
國家安全影響複審
謝志誠@製圖
可以公投?可以公投?
第十五條說 涉及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 結束兩岸敵對
? 沒有!
? 第十五條說,涉及建立兩岸軍事互信機制、結束兩岸敵對
狀態、…,及其他可能影響中華民國台澎金馬人民對中華
民國台澎金馬主權的各項協定,應有立法委員3/4出席,
及出席委員3/4決議,再依公民投票法程序,辦理全國性
公民投票,由中華民國台澎金馬全體人民複決,經有效投
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不受公民投票法「鳥籠條款」的
限制。
如果沒有公投條款,馬政府要跟如果沒有公投條款 馬政府要跟
「對岸」締結「和平協議」,也
只要送國會「備查」就夠了!只要送國會 備查」就夠了!
可以公投?可以公投?
? 也沒有!
嚴格程度舉世僅見 談判前的計畫 談嚴格程度舉世僅見,談判前的計畫、談
判中的草案、談判後的文本,三階段都
要經過國會審查,國會通過後才會繼續要經過國會審查,國會通過後才會繼續
進行,是非常嚴謹的審查過程。
黨內討論後認為 如果兩岸協議影響層黨內討論後認為,如果兩岸協議影響層
面很大需要公投,就循公投法機制提案
公投,而現在鳥籠公投本來就要修正,
因此沒有必要在兩岸監督機制中規範公因此沒有必要在兩岸監督機制中規範公
投。
意思是,民進黨團版無自動生效條款,意思是,民進黨團版無自動生效條款,
且國會會嚴格審查,請放心!是嗎?
協商前,國會角色?協商前,國會角色?
? 第六條說,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
議題相關機關,在協議四個階段,向立法院…,進行溝通
及諮詢:…。
? 第六條說,協定締結機關應在兩岸協定協商開始90日前,
提出協定締結計畫,向立法院報告。第九條進一步說,立提出協定締結計畫 向立法院報告 第九條進 步說 立
法院得以院會決議對協定締結計畫提出修正意見、附加附
款或保留。
一個是把意見當作「協議協商、簽署及執行」
的參考(行政院版); 個是應依據報告或經的參考(行政院版);一個是應依據報告或經
立法院同意的協定締結計畫,連同經立法院決
議的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進行兩岸協議的修正意見 附加附款或保留 進行兩岸協
定的協商。
協商前,國會角色?協商前,國會角色?
? 第五條說,為落實立法院監督的角色及功能,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或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該在談判前階段、談判中階
段與談判後階段,向立法院或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報告段與談判後階段 向立法院或立法院相關委員會進行報告
。
立法院不是只有聽報告而已…立法院不是只有聽報告而已…
? 談判前階段: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談判計畫後,委員會可以對談判計畫提出
建議,而主管機關要據以修正談判計畫,始得進行談判。
? 談判中階段:行政院應在談判獲得共識後,向立法院提出協議草案,經立法
院同意,始得正式簽署協議;如果立法院對部分條款提出修正決議時,主管
機關應據以續行談判,並將談判結果報告立法院後,始得簽署協議。
? 談判後階段:行政院應於協議正式簽署後,將協議文本送
立法院審議。惟,根據司法院釋字第39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
立法院應採逐條討論全案表決 但對部分條文得以決,立法院應採逐條討論全案表決,但對部分條文得以決
議附加施行的配套措施或日期。
公民參與?公民參與?
? 第七條說,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
議題相關機關,在協議四個階段,以出席或辦理各項說明
會、座談會、協調會或公聽會等方式,與社會大眾進行溝
通及諮詢。
? 第七條說,協定締結機關於提出協定締結計
畫前,應舉辦公聽會,蒐集意見與資訊。
? 第十二條說,人民或民間團體,可以向立法
院提出相對應的影響評估報告,或各機關未院提出相對應的影響評估報告,或各機關未
予辦理的影響評估報告。
? 第十三條說,民間與締結機關提出的「影響
評估報告 有重大差異時 立法院應就兩岸評估報告」有重大差異時,立法院應就兩岸
協定的可能影響,舉辦聽證會。
會 會民間版:公聽會+提出影響評估報告+聽證會!
公民參與?公民參與?
? 第七條說,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及協議權責主管機關,應於
各談判階段,主動規劃採取可行有效的方式(例如:採取
公聽會、說明會、相關業者訪談、徵詢相關公會意見,或
民意調查等),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其辦理情形應納入
向立法院或立法院各委員會報告內容 。
溝
通
,
溝
通
? 談判前階段:廣泛蒐集輿情反映,掌握利害關係人實際需求
。談判計畫內容應涵蓋協商議題、目標、協商規劃期程、範
疇及初步協商規劃的據等事項。,
再
溝
疇及初步協商規劃的據等事項
? 談判中階段:持續聽取各界意見,並適時向利害關係人說明
兩岸談判的階段性進展,談判的重點、預期效益與影響、利
益公平分配的原則與配套措施等事項。
溝
通 益公平分配的原則與配套措施等事項。
? 談判後階段:持續聽取各界意見,蒐集協議施行可能遭遇之
問題與障礙以及利害關係人受協議施行的影響情況與因應措
施施。
影響評估報告?影響評估報告?
? 不明確!第六條提到要在國安審查後,向立法院說明影
響評估及因應方案。
? 第十二條說,協定締結機關應該協定簽署180天之前,向
立法院提出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
人民或民間團體,也可以在締結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後60日人民或民間團體 也可以在締結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後60日
內,向立法院提出相對應的影響評估報告,或各機關未予
辦理的影響評估報告。
第十二條也明定報告應含括的項目!
明確要求官方應於簽署前提出影響評估
第十二條也明定報告應含括的項目!
報告,民間也可以主動提出「民間版」
的影響評估報告,作為是否辦理「聽證
會」的依據。
影響評估報告?影響評估報告?
? 第五條第一項說,應該在談判前、中、後階段向立法院說
明談判計畫可能涉及的利害關係人及其影響評估、國家安
全影響。
? 第八條說,談判前階段,主管機關應針對談判議題所涉國
家安全影響,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初步審查。至談判中階段
,行政院則應召集國家安全影響評估會議。,行政院則應召集國家安全影響評估會議。
? 第十條,明定國家安全影響評估審查事項,包括國防軍事
、科技安全、兩岸關係、外交及國際關係、對國內經濟、
產 人就 然 態 人 等相關產業、國人就業、自然及生態環境、人權、原住民等
的整體影響。
要去立法院說明,
應該就會有《報告書》吧!應該就會有《報告書》吧!
聽證程序?聽證程序?
? 沒有!
第十三條說 民間版的「影響評估報告 與締結機關提出? 第十三條說,民間版的「影響評估報告」與締結機關提出
的「影響評估報告、影響因應方案」有重大差異時,立法
院應於締結機關提出影響評估報告與影響因應方案九十日關
後,就兩岸協定的可能影響,舉辦聽證會。
締結機關說了算?!或者應
該透過聽證程序釐清疑慮?該透過聽證程序釐清疑慮?
聽證程序?聽證程序?
? 好像也沒有耶!
民
進進
黨
怎
麼麼
說
??
重啟協商的時機?重啟協商的時機?
? 第十七條說,協議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查者
,協議統籌辦理機關應即通知協議對方,視需要與對方重
啟協商。
? 第十四條說,協定締結機關應依據聽證所認定的影響事實
,評估應否重啟協商;而立法院也可以決議要求協定締結評估應否重啟協商;而立法院也可以決議要求協定締結
機關重啟協商。
一個是在協議簽署之後,立法院不同
意後才重啟協商(政院版);一個則意後才重啟協商(政院版); 個則
是在協定簽署之前,透過「聽證」確
認有重大影響,而提前重啟協商(民認有重大影響 而提前重啟協商(民
間版)。哪一個好呢?
重啟協商的時機?重啟協商的時機?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說,協議草案經立法院同意者,即得
正式簽署協議。但如立法院對部分條款審議時提出修正決議,主管
機關應據以續行談判,並將談判結果報告立法院後簽署協議。
? 第五條第二項說,行政院於協議正式簽署後,應將協議文
本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應採逐條討論全案表決。
? 第十二條說,協議文本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 第十二條說,協議文本經立法院審議未通過或審查未予備
查者,…,行政院…應即通知協議對方,視需要作後續處
理。
在協議草案出爐後就應該將協議草案送立法院
審查,立法院於審查後,可以決議「重啟協商 或審查,立法院於審查後,可以決議「重啟協商」或
「中止協商」。另一個「重啟協商」的時機是在協
議文本議文本送立法院審議或備查時!
資訊透明?資訊透明?
? 模糊!溝通與諮詢過程要呈現哪些資訊,並不明確!
明確!第十 條說 協定締結機 應在完? 明確!第十一條說,協定締結機關應在完
成協商後,簽署前向立法院報告協商過程及
協商結果,並應主動公開兩岸協定草案的完
整內容。
? 第十二條明定,協定締結機關應向立法院提
出的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項目。出的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項目。
? 第十三條規定的聽證會,可以讓可能受影響
的事項透過正反意見的詰問而更加透明。
資訊透明?資訊透明?
? 第十八條說,應將協議執行情形與成效公開於網站。
? 也說,立法院得視情況要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與協議權責
主管機關提出協議施行狀況的評估報告。主管機關提出協議施行狀況的評估報告
談判前、 中、後階段向立法院報告 送立法談判前、 中、後階段向立法院報告、送立法
院審議、備查的談判計畫、協議草案、協議文
本 要不要公開?本,要不要公開?
哈!
到了立法院,哪有東東不會被公開?
30秒鬧劇合法化?30秒鬧劇合法化?
? 第十六條說,行政院送來備查的協議,應提報院會;若有
立委認為協議內容,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時,經15名
立委連署或附議,可將協議交付委員會審查。但,委員會立委連署或附議 可將協議交付委員會審查 但 委員會
未能在三個月內完成時,視為已經審查。
? 第十五條說,行政院送來備查的協定,可以經 1/3 立委連? 第十五條說,行政院送來備查的協定,可以經 1/3 立委連
署或附議,將協定交付委員會審查,若委員會未能在三個
月內完成確認時,視為已將備查轉為審議。
一樣是可以把備查的協議交付委員會逐條審
查 但政院版是「逾期視為已經審查 民查,但政院版是「逾期視為已經審查」,民
間版是「逾期視為已將備查轉為審議」。政
院版把協議當成行政命令,按照政院版,30院版把協議當成行政命令,按照政院版,30
秒鬧劇將合法化!
30秒鬧劇合法化?30秒鬧劇合法化?
? 第六條說,立法院對於行政院在談判中階段提出的協議草
案的審議,應該在九十日內完成,逾期未完成者,應由院
會議決之。
這樣訂,可以同時兼顧立法院的監督,並掌
握時效,確保我方及民眾的利益及福祉。
那 送立法院審議或那,送立法院審議或
備查的協議文本呢?
如何公告?如何公告?
第十九條 協議生效後,… ,刊登政府公報。
第十八條 兩岸協定經行政院核定及立法院議決通過或備查
,應經總統批准,並與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互換文件後,由協定締結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互換文件後,由協定締結機關報請行政院轉呈總統公
布施行後生效。
政府公報vs.總統批准公布
行政院太 了吧!把兩岸協議行政院太Low了吧!把兩岸協議
當作什麼?行政命令嗎?
如何公告?如何公告?
? 第十四條第二項說,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的協議,其效力等
同法律;經立法院備查的協議,不得與法律牴觸
? 第十五條說,為資訊公開、透明,協議生效後,應以適當第十五條說 為資訊公開 透明 協議生效後 應以適當
方法公告周知,並刊登政府公報。
是一種沒有那麼嚴重是 種沒有那麼嚴重
的意思吧? !
國會生態一日不變國會生態 日不變
公民制衡力量不能停公民制衡力量不能停
國會生態已變國會生態已變
公民力量怎麼說?公民力量怎麼說?
野大哪一天又朝小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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