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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检师之法律责任
--以「臺灣高等法院96醫上字
第23號民事判決」為例
看見醫事檢驗所
吳重進
大綱
? 法律知識概論
? 医检师之法律责任
? 案例分析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比較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不成文法 成文法
判例為主,法律為輔 法律為主,判例為輔
法院一手包辦所有訴訟 法院分為普通法院和行政
法院
法官獨任,陪審制度 法官合議,無陪審團
我国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法律体系
憲法
法律
行政命令
函釋
六法
? 憲法:憲法、釋字XX號解釋
? 民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
? 刑法:性侵害防治法、家暴防治法…
? 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
? 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法、提審法…
? 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無照不能當醫檢師,違憲?
?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
障﹣憲法第15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
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
律限制之﹣憲法第23條
無照不能當醫檢師,違憲?
?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
? 中華民國國民經醫事檢驗師考試及格並依
本法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者,得充醫事檢
驗師﹣醫檢師法第一條。
無照不能當醫檢師,違憲?
? 醫事檢驗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
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醫檢師法第七條。
?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 照費,向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
給執業執照:…﹣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
續教育辦法第四條
時間點很重要
? 進哥於民國87年任職於X醫院任醫檢師,但
尚未考取執照,至民國88年始通過國考,
並於民國89年執業登記。
? 關鍵點:
– 行政程序法於民國88年公布,90年實施。
– 醫檢師法於民國89年公布,同年實施。
從抽象到具體
? 憲法第23條 (國民大會)
? 行政程序法、醫檢師法 (立法院)
?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衛生
署)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修正,應向何機
關提出?
?醫檢師法的立法目的為何?
兼談釋字第711號
?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
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
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
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
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
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
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
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兼談釋字第711號
? 醫檢師亦有適用?
–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
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應自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 醫檢師法第九條:「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
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
在此限。」
– 憲法不能直接適用。
法律責任﹣三大法領域
? 民法:欠債還錢。
? 刑法:殺人償命。
? 行政法: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酒駕的法律責任
李白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楊姓婦女
受傷。李白的法律責任為何?
?行政法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
條。
?刑法責任: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
險罪」,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民法責任:民法第191條之2「車輛駕駛人
侵權行為」
行政罰
? 種類: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 特色:裁量權
? 救濟管道:
– 訴願、再訴願
– 行政訴訟:向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 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刑事﹣侦查阶段
字號
? 他字號(他醫字號)
– 任意偵查
– 證人身分
? 偵字號(偵醫字號)
– 強制偵查
– 刑事被告
医检师之法律责任
医检师之法律责任
起诉
民事
? 特色:衡平
? 當事人(原告)主導
? 證據:當事人負舉責任為主,法院依職權
調查為輔。
? 法律效果:賠償。
醫檢師的行政責任
? 醫檢師法:
– 第35條:租借執照
– 第39條:容留無照醫檢師
– 第36條:不實報告,業務上違法或不正行為
– 第37條:違反執業登記規定等
醫檢師的刑事責任
? 醫檢師法:
– 第33條:無照執業
– 第34條:未依檢驗單
? 刑法:
– 業務過失致死罪
– 業務過失傷害罪
醫檢師的民事責任
? 民法
– 第184條:侵權行為
– 第188條:僱用人侵權行為
? 第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者,亦同。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
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法律是一種文字化的公式
1. (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侵害權利)=損
害賠償
2. (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行)+(他人
有損害)=損害賠償
3. (违反法律)+(他人受损害)=损害赔偿
案由
? 廖女士於1999年8月11日凌晨零時15分許,至板橋醫
院急診室就診,當時僅有醫師「吳兆一」自一人執
行本件醫療業務,而吳兆一於當時經診斷廖玉霞有
嚴重貧血(Hgb:4.1 g/dL)之狀況,並認為必須輸血,
於當天凌晨1時5分開出備紅血球濃厚液八單位之處
方。
? 病人自述血型為A型,惟因醫院醫檢師蔡依簡檢驗
廖女士血型判讀為AB型,而該院並無庫存AB血型
無法備血,致須另向捐血中心取血。取回之8袋AB
型血液均與病人之血漿不合,此時吳兆一未要求血
庫提供O型紅血球濃縮液以供緊急輸血之治療作為
,終致廖女士病情惡化於當日凌晨3時15分死亡。
民事庭一審 原告主張
? 板橋醫院部份:病患經診斷為嚴重貧血症後,
若能即時輸血治療,當有救治之可能。卻因蔡
依簡驗錯血,而吳兆一未急輸O packed RBC。
? 蔡依簡部份:
– 鑑定意見所載病患「血型表現型為A型,基因型為
AO型,不可能為AB型」
– 「就學理、實務而言,應不致引起血型變異,當然
不會發生血型檢驗時由A型轉變為AB型」及「既
然不可能產生血型變異,則無論血球分型或血清分
型及血液交叉測試,在有經驗的血庫檢驗操作下,
皆不成問題」,自難解其檢驗錯誤之過失之責
民事庭一審 被告抗辯
? 板橋醫院:病患顯有嚴重之急性溶血性貧
血,原即瀕於死亡。
? 蔡依簡:
– 病患體內含「不規則抗體」,為不正常之血液
,會造成交叉試驗呈陽性反應,並影響血清誤
判。
– 據「輸血醫學會醫療諮詢中心」,亦表示被告
之作業流程及報告無誤,並表示該病患抗體篩
檢及交叉試驗不合,乃由於病患本身有自體免
疫溶血性貧血所致。
民事庭一審 法官心證
? 醫審會鑑定結果:
– 病患…,亦不能說是瀕於休克邊緣。
– 病患主訴在外自行服用傷風藥劑後全身無力、…,
併發非常嚴重之突然性自體溶血性貧血症,…因感
染症併發冷型凝集素的產生,比較符合本案例之臨
床表現。
– 揆之上開鑑定書所載,顯非血型變異問題,而係判
讀技術問題,而上開鑑定書已指明於此無論血球分
型及血液分型及血液交叉測試,在有經驗的血庫檢
驗人員操作下,皆不成問題等語,足見被告蔡依檢
於鑑別被害人血型時顯有操作判讀上之誤失,致誤
判被害人之血型為AB型甚明。
民事庭一審 法官心證
– 苟被告蔡依簡當時並未誤判,自可即時輸用庫
存A型血液,…,當不致發生被害人因而死亡
之結果,二者間自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從而被
告蔡依簡誤判血型對被害人之死亡結果發生,
顯有過失甚為明顯。
民事庭二審 上訴人聲明
? 板橋醫院
– 輸血醫學權威林媽利更証實於特殊情況下,血型確
會發生變化。
? 蔡依簡
– (aquired B)在林媽利著作輸血醫學中有明確記載,
故血型鑑定上是有可能發生變異的。伊係通過國家
考試及格之醫檢師,且在當時已依正常檢驗流程,
將病患血樣預溫至正常體溫的37度再做檢驗,且前
後共作四次,得出結果均為AB型RH陽性,仍無
法解決問題,足見該血型變異甚為特殊,非僅為鑑
定書所推測之「感染症併發冷型凝集素」之情形。
民事庭二審 上訴人聲明
– 因縣立醫院屬地區醫院,在血庫作業上無法做到紅
血球血型抗原鑑定、抗體鑑定、ABO亞型鑑定及
自體免疫性質貧血抗體之評估,因此當遇到自體免
疫溶血性貧血抗體之異常狀況,其設備無法再進一
步正確判讀病患血型,伊之行為應屬正常操作行為
。
– 利用預溫法將血樣加溫至37度,以排除冷凝集素干
擾之檢驗方法為常見之檢驗法,…,且該檢驗法亦
為台北縣立醫院所制訂標準作業流程之一,醫檢師
於檢驗報告上亦無須記載此流程,而僅記載最後所
得出之結果即可,故在檢驗當時確有利用預溫法將
血樣加溫至37度,在先前未提出是因此一檢驗法為
醫檢師所習見,無須特別指明之故。
民事庭二審 被上訴人聲明
– 本件係判讀技術問題,顯非血型變異問題,鑑
定書亦指明在有經驗血庫檢驗人員操作下,並
不成問題。
– 鑑定意見認為因感染症併發冷型凝集素之產生
,比較符合本案例之臨床表現,並非上訴人所
指後天性B型。
– 台北縣醫事檢驗師公會函並非鑑定報告,不得
作為判斷依據。又上訴人蔡依簡身為醫事檢驗
師,其所屬公會就本案表示意見,難免偏頗,
亦不足憑。
民事庭二審 法官心證
– 廖玉霞雖併發突發溶血症,但不會發生血型變
異之情形,且即使血型不合、交叉配對不合之
情況下,仍可以O型紅血球濃縮液替代,自無
不能輸血之問題存在。
– 本件血樣檢驗會判讀出與廖玉霞原本A型血不
同之AB型血,係因檢驗過程中,己○○疏未
注意將受檢血樣預溫至37度所致,據此即難認
蔡依簡就廖女士之血型判讀為AB型毫無疏失
之處。
民事庭二審 法官心證
– 蔡依簡主張其檢驗血樣及進行交叉配對時,有
預溫至37度之有利事實,自應負舉証証明之責
,惟就此蔡依檢僅提出縣立板橋醫院血庫作業
流程影本一紙為証,尚難據為蔡依簡於實際操
作檢驗時有依據該作業流程處理,故此部分其
辯解因乏具體事証証明,尚難採信。
上訴第三審 駁回
?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
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
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
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表明依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
為不合法。
判決確定後…
? 家屬可向被告板橋醫院、蔡依簡及醫師李
祖志求償共3,830,753元。
? 板橋醫院先賠償3,830,753元。
? 板桥医院回头打自己…
台北地院 95訴字第1695號
? 原告板橋醫院主張:
– 醫師李祖志、醫檢師蔡依簡過失致病患死亡,
依民法第188條第三項,得向僱用人求償。
? 被告李祖志抗辯:
– 我在板橋醫院待了18年,誰會想到已50多歲的
吳兆一沒有醫師執照?本案是因為吳兆一沒有
急輸O packed RBC,而他又是你板醫僱用的,
所以板醫要負最大責任,吳兆一也要負責。
台北地院 95訴字第1695號
? 蔡依簡抗辯:
– 我沒有驗錯血,沒有過失;而吳兆一才要負最
大責任,天底下哪有實習了10幾年的實習醫師?
明明是考不上執照!板醫用了密醫,還怪我?
板醫才應負最大責任。
台北地院 95訴字第1695號
? 判決結果:
– 板橋醫院、李祖志、蔡醫簡及吳兆一各負1/4責
任。
高院 96年醫上字第23號
? 板橋醫院
– 實習醫師均著短袍,不可能不知吳兆一是實習
醫師。
– 蔡依簡確是驗錯血,不是醫院設備不足。
? 李祖志:
– 板醫不是教學醫院,哪能收訓實習醫師?誰規
定著短袍就一定是實習醫師?
高院 96年醫上字第23號
? 蔡依簡:
– 本件病患死亡之結果實係因板醫「管理失當」
及「設備欠缺」等因素所造成。
高院 96年醫上字第23號
? 法官心證:
– 板橋醫院:長期允由無醫師證照之吳兆一單獨
負責急診室第一線工作,其有違反上述醫療法
第42條規定而嚴重危及病患權益之情事甚明,
其就受僱人之選任及監督亦顯有過失。
– 李祖志:既係急診室之值班主治醫師,本負有
親自在急診室值班看診,或使急診室人員得隨
時通知到場之義務,其以不知情吳兆一係實習
醫師為由,並不能免除其上開義務。
高院 96年醫上字第23號
– 蔡依簡:依所提出之血庫作業流程,檢驗AB
O血型時,應交叉試驗及利用預溫法以篩檢不
規則抗體而達血型之確認。於血型無法確認時
,應通知主治醫師此情形,並詢問是否實施緊
急輸血措施及登記通聯紀錄本。蔡無法確認廖
女士血型,其未即時通知並詢問醫師是否實施
緊急輸O型紅血球濃縮液並登記通聯紀錄本,
即難以醫院檢驗設備不足及醫師未提出緊急輸
血處分為由諉為無過失,且與嗣廖女士因未即
時輸血致死有相當因果關係。
台北地院96訴字第6626號
? 法官:
– 吳兆一有備血的醫囑,只因醫檢師驗錯血,致
無法使用;他不是主治,根本無法簽章急輸O
packed RBC;板醫明知他是無照醫師,卻長期
令他單獨值班,一旦出事,何能指責於他?
医检师之法律责任
結語
? 醫療紛糾以民事侵權行為佔大多數。
? 醫檢師除面臨家屬的提告,往往也會遭雇
主求償。
? SOP的在審判中的角色:遵行不一定能免責,
但不遵行一定被認定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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