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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检师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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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 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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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概论、医检师在法律上之责任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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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检师之法律责任
1.
医检师之法律责任 --以「臺灣高等法院96醫上字 第23號民事判決」為例 看見醫事檢驗所 吳重進
2.
大綱 ? 法律知識概論 ? 医检师之法律责任 ?
案例分析
3.
英美法系
4.
大陆法系
5.
比較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不成文法 成文法 判例為主,法律為輔
法律為主,判例為輔 法院一手包辦所有訴訟 法院分為普通法院和行政 法院 法官獨任,陪審制度 法官合議,無陪審團
6.
我国的法律体系
7.
我国的法律体系 憲法 法律 行政命令 函釋
8.
六法 ? 憲法:憲法、釋字XX號解釋 ? 民法: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 ?
刑法:性侵害防治法、家暴防治法… ? 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 ? 刑事訴訟法:少年事件法、提審法… ? 行政法:行政程序法、社會秩序維護法…
9.
無照不能當醫檢師,違憲? ?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 障﹣憲法第15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 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 律限制之﹣憲法第23條
10.
無照不能當醫檢師,違憲? ? 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 ﹣行政程序法第四條。 ? 中華民國國民經醫事檢驗師考試及格並依 本法領有醫事檢驗師證書者,得充醫事檢 驗師﹣醫檢師法第一條。
11.
無照不能當醫檢師,違憲? ? 醫事檢驗師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領有 執業執照,始得執業﹣醫檢師法第七條。 ? 醫事人員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
照費,向所 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 給執業執照:…﹣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 續教育辦法第四條
12.
時間點很重要 ? 進哥於民國87年任職於X醫院任醫檢師,但 尚未考取執照,至民國88年始通過國考, 並於民國89年執業登記。 ? 關鍵點: –
行政程序法於民國88年公布,90年實施。 – 醫檢師法於民國89年公布,同年實施。
13.
從抽象到具體 ? 憲法第23條 (國民大會) ?
行政程序法、醫檢師法 (立法院) ? 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衛生 署) ?「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修正,應向何機 關提出? ?醫檢師法的立法目的為何?
14.
兼談釋字第711號 ?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 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 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 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 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 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 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 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15.
兼談釋字第711號 ? 醫檢師亦有適用? –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 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應自本 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 –
醫檢師法第九條:「醫事檢驗師執業以一處為 限,…。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 在此限。」 – 憲法不能直接適用。
16.
法律責任﹣三大法領域 ? 民法:欠債還錢。 ? 刑法:殺人償命。 ?
行政法: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17.
酒駕的法律責任 李白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楊姓婦女 受傷。李白的法律責任為何? ?行政法責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 條。 ?刑法責任:刑法第185條之3「酒駕公共危 險罪」,刑法第277條「傷害罪」。 ?民法責任:民法第191條之2「車輛駕駛人 侵權行為」
18.
行政罰 ? 種類: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 ? 特色:裁量權 ?
救濟管道: – 訴願、再訴願 – 行政訴訟:向高等行政法院為之。 – 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19.
刑事﹣侦查阶段
20.
字號 ? 他字號(他醫字號) – 任意偵查 –
證人身分 ? 偵字號(偵醫字號) – 強制偵查 – 刑事被告
23.
起诉
24.
民事 ? 特色:衡平 ? 當事人(原告)主導 ?
證據:當事人負舉責任為主,法院依職權 調查為輔。 ? 法律效果:賠償。
25.
醫檢師的行政責任 ? 醫檢師法: – 第35條:租借執照 –
第39條:容留無照醫檢師 – 第36條:不實報告,業務上違法或不正行為 – 第37條:違反執業登記規定等
26.
醫檢師的刑事責任 ? 醫檢師法: – 第33條:無照執業 –
第34條:未依檢驗單 ? 刑法: – 業務過失致死罪 – 業務過失傷害罪
27.
醫檢師的民事責任 ? 民法 – 第184條:侵權行為 –
第188條:僱用人侵權行為 ? 第184條: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 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 人者,亦同。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 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28.
法律是一種文字化的公式 1. (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侵害權利)=損 害賠償 2. (故意)+(背於善良風俗之行)+(他人 有損害)=損害賠償 3.
(违反法律)+(他人受损害)=损害赔偿
29.
案由 ? 廖女士於1999年8月11日凌晨零時15分許,至板橋醫 院急診室就診,當時僅有醫師「吳兆一」自一人執 行本件醫療業務,而吳兆一於當時經診斷廖玉霞有 嚴重貧血(Hgb:4.1 g/dL)之狀況,並認為必須輸血, 於當天凌晨1時5分開出備紅血球濃厚液八單位之處 方。 ?
病人自述血型為A型,惟因醫院醫檢師蔡依簡檢驗 廖女士血型判讀為AB型,而該院並無庫存AB血型 無法備血,致須另向捐血中心取血。取回之8袋AB 型血液均與病人之血漿不合,此時吳兆一未要求血 庫提供O型紅血球濃縮液以供緊急輸血之治療作為 ,終致廖女士病情惡化於當日凌晨3時15分死亡。
30.
民事庭一審 原告主張 ? 板橋醫院部份:病患經診斷為嚴重貧血症後, 若能即時輸血治療,當有救治之可能。卻因蔡 依簡驗錯血,而吳兆一未急輸O
packed RBC。 ? 蔡依簡部份: – 鑑定意見所載病患「血型表現型為A型,基因型為 AO型,不可能為AB型」 – 「就學理、實務而言,應不致引起血型變異,當然 不會發生血型檢驗時由A型轉變為AB型」及「既 然不可能產生血型變異,則無論血球分型或血清分 型及血液交叉測試,在有經驗的血庫檢驗操作下, 皆不成問題」,自難解其檢驗錯誤之過失之責
31.
民事庭一審 被告抗辯 ? 板橋醫院:病患顯有嚴重之急性溶血性貧 血,原即瀕於死亡。 ?
蔡依簡: – 病患體內含「不規則抗體」,為不正常之血液 ,會造成交叉試驗呈陽性反應,並影響血清誤 判。 – 據「輸血醫學會醫療諮詢中心」,亦表示被告 之作業流程及報告無誤,並表示該病患抗體篩 檢及交叉試驗不合,乃由於病患本身有自體免 疫溶血性貧血所致。
32.
民事庭一審 法官心證 ? 醫審會鑑定結果: –
病患…,亦不能說是瀕於休克邊緣。 – 病患主訴在外自行服用傷風藥劑後全身無力、…, 併發非常嚴重之突然性自體溶血性貧血症,…因感 染症併發冷型凝集素的產生,比較符合本案例之臨 床表現。 – 揆之上開鑑定書所載,顯非血型變異問題,而係判 讀技術問題,而上開鑑定書已指明於此無論血球分 型及血液分型及血液交叉測試,在有經驗的血庫檢 驗人員操作下,皆不成問題等語,足見被告蔡依檢 於鑑別被害人血型時顯有操作判讀上之誤失,致誤 判被害人之血型為AB型甚明。
33.
民事庭一審 法官心證 – 苟被告蔡依簡當時並未誤判,自可即時輸用庫 存A型血液,…,當不致發生被害人因而死亡 之結果,二者間自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從而被 告蔡依簡誤判血型對被害人之死亡結果發生, 顯有過失甚為明顯。
34.
民事庭二審 上訴人聲明 ? 板橋醫院 –
輸血醫學權威林媽利更証實於特殊情況下,血型確 會發生變化。 ? 蔡依簡 – (aquired B)在林媽利著作輸血醫學中有明確記載, 故血型鑑定上是有可能發生變異的。伊係通過國家 考試及格之醫檢師,且在當時已依正常檢驗流程, 將病患血樣預溫至正常體溫的37度再做檢驗,且前 後共作四次,得出結果均為AB型RH陽性,仍無 法解決問題,足見該血型變異甚為特殊,非僅為鑑 定書所推測之「感染症併發冷型凝集素」之情形。
35.
民事庭二審 上訴人聲明 – 因縣立醫院屬地區醫院,在血庫作業上無法做到紅 血球血型抗原鑑定、抗體鑑定、ABO亞型鑑定及 自體免疫性質貧血抗體之評估,因此當遇到自體免 疫溶血性貧血抗體之異常狀況,其設備無法再進一 步正確判讀病患血型,伊之行為應屬正常操作行為 。 –
利用預溫法將血樣加溫至37度,以排除冷凝集素干 擾之檢驗方法為常見之檢驗法,…,且該檢驗法亦 為台北縣立醫院所制訂標準作業流程之一,醫檢師 於檢驗報告上亦無須記載此流程,而僅記載最後所 得出之結果即可,故在檢驗當時確有利用預溫法將 血樣加溫至37度,在先前未提出是因此一檢驗法為 醫檢師所習見,無須特別指明之故。
36.
民事庭二審 被上訴人聲明 – 本件係判讀技術問題,顯非血型變異問題,鑑 定書亦指明在有經驗血庫檢驗人員操作下,並 不成問題。 –
鑑定意見認為因感染症併發冷型凝集素之產生 ,比較符合本案例之臨床表現,並非上訴人所 指後天性B型。 – 台北縣醫事檢驗師公會函並非鑑定報告,不得 作為判斷依據。又上訴人蔡依簡身為醫事檢驗 師,其所屬公會就本案表示意見,難免偏頗, 亦不足憑。
37.
民事庭二審 法官心證 – 廖玉霞雖併發突發溶血症,但不會發生血型變 異之情形,且即使血型不合、交叉配對不合之 情況下,仍可以O型紅血球濃縮液替代,自無 不能輸血之問題存在。 –
本件血樣檢驗會判讀出與廖玉霞原本A型血不 同之AB型血,係因檢驗過程中,己○○疏未 注意將受檢血樣預溫至37度所致,據此即難認 蔡依簡就廖女士之血型判讀為AB型毫無疏失 之處。
38.
民事庭二審 法官心證 – 蔡依簡主張其檢驗血樣及進行交叉配對時,有 預溫至37度之有利事實,自應負舉証証明之責 ,惟就此蔡依檢僅提出縣立板橋醫院血庫作業 流程影本一紙為証,尚難據為蔡依簡於實際操 作檢驗時有依據該作業流程處理,故此部分其 辯解因乏具體事証証明,尚難採信。
39.
上訴第三審 駁回 ?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 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 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 行使,指摘其為不當,...,而未表明依訴訟資 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 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 為不合法。
40.
判決確定後… ? 家屬可向被告板橋醫院、蔡依簡及醫師李 祖志求償共3,830,753元。 ? 板橋醫院先賠償3,830,753元。 ?
板桥医院回头打自己…
41.
台北地院 95訴字第1695號 ? 原告板橋醫院主張: –
醫師李祖志、醫檢師蔡依簡過失致病患死亡, 依民法第188條第三項,得向僱用人求償。 ? 被告李祖志抗辯: – 我在板橋醫院待了18年,誰會想到已50多歲的 吳兆一沒有醫師執照?本案是因為吳兆一沒有 急輸O packed RBC,而他又是你板醫僱用的, 所以板醫要負最大責任,吳兆一也要負責。
42.
台北地院 95訴字第1695號 ? 蔡依簡抗辯: –
我沒有驗錯血,沒有過失;而吳兆一才要負最 大責任,天底下哪有實習了10幾年的實習醫師? 明明是考不上執照!板醫用了密醫,還怪我? 板醫才應負最大責任。
43.
台北地院 95訴字第1695號 ? 判決結果: –
板橋醫院、李祖志、蔡醫簡及吳兆一各負1/4責 任。
44.
高院 96年醫上字第23號 ? 板橋醫院 –
實習醫師均著短袍,不可能不知吳兆一是實習 醫師。 – 蔡依簡確是驗錯血,不是醫院設備不足。 ? 李祖志: – 板醫不是教學醫院,哪能收訓實習醫師?誰規 定著短袍就一定是實習醫師?
45.
高院 96年醫上字第23號 ? 蔡依簡: –
本件病患死亡之結果實係因板醫「管理失當」 及「設備欠缺」等因素所造成。
46.
高院 96年醫上字第23號 ? 法官心證: –
板橋醫院:長期允由無醫師證照之吳兆一單獨 負責急診室第一線工作,其有違反上述醫療法 第42條規定而嚴重危及病患權益之情事甚明, 其就受僱人之選任及監督亦顯有過失。 – 李祖志:既係急診室之值班主治醫師,本負有 親自在急診室值班看診,或使急診室人員得隨 時通知到場之義務,其以不知情吳兆一係實習 醫師為由,並不能免除其上開義務。
47.
高院 96年醫上字第23號 – 蔡依簡:依所提出之血庫作業流程,檢驗AB O血型時,應交叉試驗及利用預溫法以篩檢不 規則抗體而達血型之確認。於血型無法確認時 ,應通知主治醫師此情形,並詢問是否實施緊 急輸血措施及登記通聯紀錄本。蔡無法確認廖 女士血型,其未即時通知並詢問醫師是否實施 緊急輸O型紅血球濃縮液並登記通聯紀錄本, 即難以醫院檢驗設備不足及醫師未提出緊急輸 血處分為由諉為無過失,且與嗣廖女士因未即 時輸血致死有相當因果關係。
48.
台北地院96訴字第6626號 ? 法官: – 吳兆一有備血的醫囑,只因醫檢師驗錯血,致 無法使用;他不是主治,根本無法簽章急輸O packed
RBC;板醫明知他是無照醫師,卻長期 令他單獨值班,一旦出事,何能指責於他?
50.
結語 ? 醫療紛糾以民事侵權行為佔大多數。 ? 醫檢師除面臨家屬的提告,往往也會遭雇 主求償。 ?
SOP的在審判中的角色:遵行不一定能免責, 但不遵行一定被認定過失。
52.
Thanks for your
att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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