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狠撸

狠狠撸Share a Scribd company logo
1?
?
灾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总说明
謝志誠 2016.02.09、2016.02.17(修)
「災害防救法」自民國 89 年 7 月 19 日公布施行,再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修正部分條文,惟其內容對於攸關受災戶新舊貸款與稅賦負擔顯少著墨。近日
發生在台灣南部之震災,房屋毀損與受災者無家可歸之情景再現。為化解受災戶
於家園毀損之際,仍得面對新舊貸款與稅賦之壓力,特參酌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
條例及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之相關規定,補充「災害防救法」現行條文
之不足,爰 擬具「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為因應災害應變措施及災後復原重建,其所需經費除優先調整當年度收支移
緩濟急支應外,若有不足,得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修正第四十三條)
二、因利息補貼額度未明確劃分各級政府之責任與分配原則,加上地方政府財政
能力相對薄弱,故修正原條文,明定利息補貼額度由住宅基金提供。(修正
第四十四條)
三、災民自用住宅毀損由原貸款金融機構承受其房屋或土地者,對該金融機構予
以利息補貼,並排除銀行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增訂第四十四條之一)
四、為減低受災戶還款之經濟壓力,其於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款,得經合意展延
。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政府予以補貼。(增訂第四十四條之
二)
五、災區居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
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並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
標的。(增訂第四十八條之一)
六、災區之土地及建築物,符合一定條件者,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增訂
第四十八條之一)
七、為減輕災區災區居民負擔,明定其因災受損害,提起民事訴訟者,暫免繳
納裁判費;若聲請假扣押者,法院得於必要範圍內,命免供擔保為假扣押
。(增訂第五十條之一)
八、明定本次修正與增訂條文回溯自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六日施行。(增訂
第五十條之二)
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說 明
第四十三條 實施本法災
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
第四十三條 實施本法災
害防救之經費,由各級
為因應災害應變措施及災
後復原重建,其所需經費
2?
?
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
項,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
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
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
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
所需,應視需要情形優
先調整當年度收支移緩
濟急支應,不受預算法
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
條規定之限制。若有不
足,得循特別預算程序
辦理,不受預算法及公
共債務法之限制。其後
不足部分,則應循年度
預算程序辦理。
政府按本法所定應辦事
項,依法編列預算。
各級政府編列之災
害防救經費,如有不敷
支應災害發生時之應變
措施及災後之復原重建
所需,應視需要情形調
整當年度收支移緩濟急
支應,不受預算法第六
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
定之限制。
除依原條文規定調整當年
度收支移緩濟急支應外,
另於後段規定,若有不足
,得循特別預算程序辦理
;其後不足部分,則應循
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 中央災害防
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
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
需重建資金,予以低利
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利
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
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
報核定之,利息補貼額
度由住宅基金提供,補
貼範圍應斟酌民眾受災
程度及自行重建能力。
第四十四條 中央災害防
救委員會應儘速協調金
融機構,就災區民眾所
需重建資金,予以低利
貸款。
前項貸款金額、利
息補貼額度及作業程序
應報請中央災害防救會
報核定之,利息補貼額
度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
執行之,補貼範圍應斟
酌民眾受災程度及自行
重建能力。
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低
利貸款利息補貼額度由各
級政府編列預算執行」。然
因未明確劃分責任與分配
原則,加上地方政府財政
能力相對薄弱,故修正第
二項,利息補貼額度由已
經法制化之「住宅基金」
提供。
第四十四條之一 災區居
民得經原貸款金融機構
之同意,以其因災毀損
而經政府認定之房屋及
其土地,抵償原貸款債
(新增) 一、按天然災害往往造成
甚多房屋及土地流失
,加上受災戶常以弱
勢者居多,原有住宅
貸款債務,參照九二
3?
?
務。
原貸款金融機構依
前項規定辦理者,住宅
基金得在前條所定最高
貸款額度扣除實際重建
(購)貸款後之餘額範
圍內,於原貸款剩餘年
限內予以利息補貼。補
貼之利率由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視金融
市場房貸利率與中央主
管機關及金融機構議定
之。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
圍、方式、程序、自用
住宅不堪使用之認定及
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
相關機關定之。
金融機構承受、處
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
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
、第七十六條及保險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
定之限制。
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
第五十三條及莫拉克
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
例第七條規定,於第
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區
居民得經原貸款金融
機構之同意,以其因
災毀損而經政府認定
之房屋及其土地,抵
償原貸款債務。而原
貸款金融機構承受該
等房屋或土地者,住
宅基金得在第四十四
條所定最高貸款額度
扣除實際重建(購)
貸款後之餘額範圍內
,於原貸款剩餘年限
內予以利息補貼。補
貼之利率由中央貸款
主管機關視金融市場
房貸利率與金融機構
議定之。
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會
商相關機關訂定辦法
辦理。
三、另,金融機構承受、
處置該等房屋及土地
,定明不受銀行法第
七十五條、第七十六
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
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
制。
第四十四條之二 災區居
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
(新增) 一、為展延受災戶擔保借
款期限,以減低其還
4?
?
因災毀損致不堪使用,
於災前已辦理之擔保借
款,其本金利息經合意
得展延之,展延期間之
利息,應免予計收,並
由住宅基金予以補貼。
其補貼範圍、展延期間
、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行政
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因本金償還期限展
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
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
三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款之經濟壓力,爰參
照九二一震災重建暫
行條例第四十九條、
第五十條及莫拉克颱
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七條規定,於第一
項規定金融機構對經
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
之房屋,於災害前已
辦理之擔保借款,得
經合意展延。展延期
間之利息,應免予計
收,並由住宅基金予
以補貼。其補貼範圍
、展延期間、作業程
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
商相關機關定之。
二、因本金償還期限展延
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
十年者,不受銀行法
第三十八條規定之限
制。
第四十八條之一 災區居
民自政府或民間領取之
各項救助金、慰問金或
臨時工作津貼,得免併
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
得稅。
災區之土地及建築
物,符合一定條件者,
得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
。
(新增) 一、參照九二一震災重建
暫行條例第四十六條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
建 特 別 條 例 第 十 七
條規定,於第一項明
定 災 區 居 民 自 政 府
或 民 間 領 取 之 各 項
救助金、慰問金或臨
時工作津貼,得免併
入 綜 合 所 得 總 額 課
5?
?
前項之一定條件及
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之救助金、
慰問金或津貼,不得作
為扣押、抵銷、供擔保
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徵所得稅。
二、第二、三項明定災區
之土地及建築物,符
合一定條件者,得減
免 房 屋 稅 及 地 價 稅
,一定條件及其他相
關事項之辦法,則授
權財政部定之。
三、受災民眾領取之救助
金或臨時工作津貼,
係為扶助重建生活秩
序所需,屬社會救助
性質自不應作為扣押
、抵銷、供擔保或強
制執行之標的;乃比
照其他社會救助規範
於第四項明定第一項
之救助金、慰問金或
津貼,不得作為扣押
、抵銷、供擔保或強
制執行之標的。
第五十條之一 災區居民
,因災致其財產毀損而
受損害,提起民事訴訟
者,暫免繳納裁判費。
前項債權人聲請假
扣押者,經釋明請求及
假扣押之原因後,法院
得於必要範圍內,命免
供擔保為假扣押,不受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
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
定之限制。
第一項債權人,聲
(新增) 為減輕災區災區居民負擔
,明定其因災受損害,提
起民事訴訟者,暫免繳納
裁判費;若聲請假扣押者
,法院得於必要範圍內,
命免供擔保為假扣押。
6?
?
請強制執行者,免繳執
行費。
第五十條之二 第四十四
條、第四十四條之一、
第四十四條之二、第四
十八條之一及前條之規
定,溯自中華民國一○
五年二月六日施行。
(新增) 明定第四十四條、第四十
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
二及前條之規定,回溯自
中華民國一○五年二月六
日施行。
?

More Related Content

灾害防救法修正草案总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