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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司法改革雜誌 99期
永
社
。
側
場
實
記
「
司
法
院
定
位
─
大
法
官
釋
字
第
530
號
之
落
實
」
座
談
會
民國90年10月5日,司法院大法官「公布」第530號解釋;民國102
年7月6日,永社舉辦這場530號解釋應如何「落實」的座談會。一
個解釋文,兩個時間點,從官方正式「公布」後,相隔12年,究竟
為什麼民間團體仍在顧盼著這一則大法官解釋的「落實」?!
一般人對於「司法院定位」的爭議,或許一時三刻還摸不著頭緒;
但對多數法律工作者而言,這場憲政的沉屙宿疾,早就是釋憲史上
一筆難解又難結的「陳年舊帳」了。這個問題,涉及了司法制度的
選擇、訴訟型態的調整、法官人事的變動、制憲史實的辯證、憲法
解釋的實踐及相關法律的修正等,涵蓋層面甚為廣泛。當年的大法
官透過530號解釋,至少對「司法院」確立了一個符合制憲本旨方
向的「定位」結論——「司法院應審判機關化」。這些年來,雖說
立法上的挫敗確實是無法跨越的鴻溝,但幾經改朝換代,執掌司法
最高行政的後繼者對過去的結論似乎非「其心所嚮往」,以至於,
那些內部應受改革者的抗拒變成緩兵之說,過去的問題到現在還成
不成問題?成為首要檢討的對象,最終,則以「不再推動審判機關
化」的結論將一切推回問題的原點!
事在人為。「制度」再怎麼地複雜繁瑣,也都複雜不過「人」的問
題;而今,司法院反對司法院,大法官推翻大法官,司法院的定位
改革是不是從此就不為了?我們再問:若連本身定位的問題都能延
宕十載,猶疑未決,台灣的司法改革未來又將何去何從?
一個被眾人都遺忘了的大法官解釋——釋字530,違憲,卻依然存
在;如大多數人睜著眼,卻往往看不見現實。面對這場持續中的違
憲事實,能說話的是人,而大法官解釋不說話。
68
座
談
紀
實
「司法院的定位」在法律界是個老題目了。
世界各國都有最高法院的名詞,也都有最高法
院的設立;縱使沒有最高的名詞,但也都能表明最高
審判機關是哪個單位。例如:美國的聯邦最高法院,
日本、韓國的最高法院,而我國除了最高法院外,在
「最高法院」上還有一個「更高」的「司法院」!這
麼一來,讓很多本國人自己也不清楚:究竟「最高法
院」與「司法院」哪個比較「高」?當然,「最高法
院」是「最高」的審判機關,但為什麼在「最高的」
最高法院上面還有一個司法院?每當外國人問我,你
們國家司法單位的結構是怎麼樣?我真的不知道司法
院的英文該怎麼說才恰當。我常翻成JUDICIAL HIGHEST
AUTHORITY,因為當你講JUDICIAL YUAN的時候,外國
人是沒有辦法理解的。
這個問題,從中華民國制憲以來已經困惑了無數
人民。司法院的定位究竟為何?大法官在釋字第530
號做出了明白的解釋。根據《憲法》第77條規定,
司法院是國家最高司法機關,處理民刑事審判與公務
員懲戒,所以司法院是《憲法》上「最高的」司法機
關,但,所謂「最高司法機關」的內涵又是什麼?解
釋裡說:是「最高的審判機關」與「最高的司法行政
機關」,並對《司法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等相關法令,訂出2年的
修法期限。
迄今,13個年頭過去,縱使從違背530號解釋的2
年修法期限後起算,也經過11年了。為什麼13年前做
出的解釋,11年前就該完成的修正,但到現在還是原
地踏步?這個責任誰應該要負?究竟是司法院要負?
是立法院要負?還是立法院多數的執政黨要負?就這
麼光明正大的違反《憲法》解釋卻仍無動於衷!直到
現在這三個單位依舊漠不關心,好像沒這回事一樣。
如果我們把司法院當成世界所公認的最高法院,
司法院下有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與大法官,林林總總加起來近一百二十幾位法
官;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才九個法官,日本與韓國的最
高法院法官頂多十五位,台灣這塊土地才兩千三百萬
人民,需要如此龐大的最高法院法官群嗎?這是多不
可思議的一件事啊!之敻魍シü僖庖姴灰唬撛觞N
統一?司法院提出的「大法庭」真能解決問題嗎?以
上這些問題,除了牽涉《憲法》,也涉及我國整體的
司法制度,值得法律界與社會各界繼續討論。
比「最高」還要「更高」
主持人 陳傳岳(永社理事長)
◎馬恪頌 _法律工作者
69司法改革雜誌 99期
談司法院定位,得從制憲沿革出發。1946(民
35)年,國民政府《憲法》草案第82條規定:「司法
院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之審判及《憲法》之解釋。」立法院院長孫科向國民
大會報告時特別表示:「本《憲法》草案,司法院為
國家最高審判機關,與現行司法院不同,此制度,相
當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同年底,制憲國民大會通
過上開條文,並將草案中「最高審判機關」改為「最
高司法機關」,文字職掌雖略有變動,但制憲本旨並
未變更。
這項制度,一直延續至今;但在我國現制下,
司法院卻不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
員懲戒等事項,其本身只具有最高司法行政機關的地
位,使得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現實上與最高司法行政機
關分離,接著又把最高司法審判機關的地位,置於最
高司法行政機關之下。司法的本質就是審判,最高的
審判機關之上怎能還有一個上級機關?這不但與制憲
原意未符,也違反司法權應以「審判」為主,以「司
法行政」為輔的本質。也因此,關於司法院的定位長
年來便飽受爭議,改革之倡議也未曾間斷。
這個重大的司改課題,直至1999(民88)年的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各界終有一個共識:以「一
元多軌」為近程目標,「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
「一元多軌」是由司法院內設各庭,行使釋憲權與審
判權。一方面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掌理釋憲權、
政黨違憲解散權及政務官的懲戒權;另一方面設民
事、刑事及行政訴訟庭,分別掌理民事、刑事及行政
訴訟(現制公務員懲戒事務部分併入)審判權。「一
元單軌」的司法院則僅置大法官13至15人,掌理民、
月亮最接近地球的距離
引言人 范光群(前司法院秘書長)
◎馬恪頌 _法律工作者
70
座
談
紀
實
刑事、行政訴訟審判、公務員懲戒、憲法解釋及政黨
違憲解散權。簡單來說,所謂「單軌」就如同美、日
的制度,司法院下只有大法官;「多軌」則在司法院
下有多庭的設計。
要由現狀下的「多元多軌」進入「一元多軌」,
第一階段就得修正《司法院組織法》、《司法院大法
官審理案件法》、《法院組織法》等法律規定。司法
院隨即擬定三階段的執行進程,積極規劃法律修正、
組織架構及人員歸併等事項。所有與司法院定位的相
關法案,首先於2002(民91)年送立法院第5屆會期
審議。當年,立法院相當重視大法官所定的修正時
限,擔心過了那個期限,司法院就變成不合憲的司法
院了。在這期間,各方看法雖有分歧,黨團協商時至
少還能統合不同意見,勉強架構出一個版本,一度
可說是「月亮最接近地球的距離」。未料還有一個但
書:就是必須設下一個「日出條款」,法案通過後,
得再等1年後才生效,而多等1年,就又超過大法官
所定的2年了。因為受到530號解釋本身的拘束,司
法院無法對附加的日出條款表示同意,協商因此宣告
失敗。後來,我接掌司法院秘書長一職,於第6屆會
期時再次將法案提出,但無論花上多少心力,都無法
動搖國親兩黨委員們的想法;關鍵在於,那時的反對
力量已經集結成一股龐大而有組織的勢力,情勢早就
不可逆轉了。楊仁壽前秘書長曾對當初沒有同意那個
「日出條款」表示後悔不已,他說:「如果當時忍耐
一下,接受下來,現在的司法院就完全不一樣了」。
有時候,歷史的機會稍縱即逝,這或許是個很好的註
腳。
今年是2013(民102)年,距大法官作出530號解
釋已有11年,逾530號解釋的2年期限也達9年以上。
這讓我想起,另一件歷時20年才修正的憲政往事。過
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原隸屬行政院「司法行政
部(現已改為法務部)」,經由大法官釋字第86號解
釋,才改隸於司法院。但從1960(民49)年解釋公布
後,竟遭執政者擱置於書架上長達了20年之久,直至
1970(民69)年才修改相關法律。有此前車之鑑,
難道530號解釋的實踐也要等上20年,甚至更長的時
間嗎?長年存在此一憲政瑕疵,卻鮮有人出來挑戰質
疑,這一點,也顯露出整體社會的法意識還不夠高。
依大法官釋字第530號解釋,現行體制早已不合
《憲法》本旨。一個國家的最高司法體制,不合《憲
法》本旨,不符憲政體制,是嚴重的,也是不能容忍
的。長期容忍,反映了一個國家「法治水準」的落
後,可說是國家之恥!我除了呼籲全民及各黨派之
外,還要特別提請總統及司法院重視此一憲政瑕疵的
嚴肅性並謀求修正,早日終結這不合《憲法》本旨的
現制。
71司法改革雜誌 99期
關於司法院的定位改革,是一個涉及了過去、現
在與未來的問題,我今天代表司法院來與談,這個大
家非常關注、相當重要卻也長久未決的棘手問題。
一切改革的緣起,大致可以回溯自1999(民88)
年開始。當年,全國司改會議以「司法院應審判機關
化」作為會議結論,並設定「一元單軌」為終極目
標。然而,這場會議所做出的「結論」並非國家體制
內的正式決議,也沒有法定拘束力,是否能落實執
行,進而達成會議所預期的目標,本來就有變數。而
後,大法官做成釋字第530號解釋,解釋文後段出乎
意料的再對司法院定位有所論述,認為現制司法院僅
具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不符其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
憲本旨。不同意見者認為:《憲法》的本文是「最高
司法機關」,而解釋文怎能解為「最高審判機關」
呢?因此,制憲者的原意該是什麼,正反意見有著不
同的看法。儘管如此,司法院為落實530號解釋的意
旨,在2002(民91)、2005(民94)及2008(民97)
年分別將關於定位改革的修正草案三度送請立法院審
議,惟因立法委員不具共識,在屆期不連續下未完成
修正。簡言之,各項因應釋字530號解釋的配套法律
迄今仍在原地踏步,無一完成修正。
問題來了,連續三屆未完成修正,司法院組織無
法改變,但530號解釋所認定的違憲事實就高高掛在
那裡,我們真能視而不見嗎?
賴浩敏院長接任司法院長之後,認為應該要慎
重處理這個問題,於是在院內成立了「司法院定位改
革成效評估委員會」,並委由蘇永欽副院長擔任主任
委員,參與成員則包括檢、辯、學界等代表。第一次
會議,委員會先確認當年全國司改會議之問題意識、
基本理念、具體內容及改革完成度;經由成效評估委
員們的討論,我們注意到以下的問題:第一、由司法
院合併掌理司法行政及審判是否真的妥適?第二、倘
採一元單軌之定位改革,接下來是否應從集中式審查
併採分散式違憲審查?第三、走向一元單軌是否也意
味各級行政法院均應併入普通法院?這三點,都是從
一元多軌到一元單軌的改革路徑中,必然會涉及的議
題,但當年似乎都未深入考量。
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也大致檢討了改革為
何無法完成的幾個主因。原因之一,在於定位改制所
需要的配套法律無法完成立法,而立法不能完成,除
了改革幅度過大,難有共識,加上有立法委員認為釋
字530是一個「訴外解釋」。原因之二,也是最為現
實的因素,即減少上訴第三審案件之訴訟法配套修正
未能完成。自「一元多軌」至「一元單軌」,終審機
關之法官員額配置將大幅減縮,訴訟救濟制度必須改
採嚴格限制第三審上訴,但民眾對司法審判普遍不具
信賴,立法者擔心人民權益無法獲得充分保障,影響
人民之訴訟權,故修法期程停滯不前。原因之三,是
司法組織的精簡,這是最為困難的一點。大幅裁撤終
審機關,人事變動過大,造成內部反彈。司法院為了
要達成這樣的目標,曾經實施最高法院遇缺不補的方
式,但因為訴訟法並未隨之修正,案件一直進入終審
不再推動司法院審判機關化
與談人 吳祚丞(法官、司法院代表)
◎馬恪頌 _法律工作者
72
座
談
紀
實 法院,倘若人員欲缺不補,大幅增加既有法官的工作
負荷,一旦超過合理負擔,案件無法消化,馬上造成
積案增加,直接受影響的還是人民的訴訟權。最後變
通的方法則是改用調辦事,但此種作法形同關閉法官
進入第三審的正常管道,也不是體制內人事的常態。
當年全國司改會議做成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定位
改革決議,其背後的問題意識,除了認為現制與《憲
法》不符外,實有其歷史背景所在,當時認為:一、
司法院僅掌理司法行政,未同時從事審判,造成司法
行政凌駕審判之表象,有損民眾對於司法獨立的信
賴;二、終審法院法官過多,與「金字塔化」之司法
改革理念不符;三、終審法院法律見解分歧等。法官
多則見解不一,這與第二點有關。
物換星移,經由這些年的時空變遷,我們必須
去思考:十多年前曾經發生的問題,眼下是否依舊存
在?首先,關於審判獨立,難道現在還有司法行政凌
駕審判的問題嗎?時至今日,審判獨立是必須要小心
呵護的司法改革成果,也是我國可以對外引以為傲的
一點。以個人為例,擔任法官至今十多年,任內沒有
任何一個人跟我關說過案件。憑良心說,現在社會大
眾所認為司法審判的問題,反倒是法官因為過度獨立
而有恣意的疑慮,這與1999(民88)年的情況早已不
同。其次是審判金字塔化,「案件金字塔化」與「司
法體制金字塔化」分屬兩個不同的觀念。我們所要追
求的應該是訴訟架構下「案件金字塔化」,也就是案
件往上越來越少,而不是「組織的金字塔化」,當時
可能是將兩個觀念混淆了。第三,如果達成當時會議
結論中的近程目標,也就是「一元多軌」,仍會存在
著終審機關各庭見解分歧的問題;倘若改採美國式的
「一元單軌」雖有助於見解統一,然轉軌所耗費之各
項成本甚鉅。如果只是為了要解決法律見解分歧的問
題,有沒有可以在組織變革以外,選擇其他變動成本
比較低的方法?針對這樣的情形,評估委員會認為:
不如維持現有多元審判體系,僅在各終審法院實施專
業分庭,或採行大法庭制度,即可以較低之變動成
本,達到統一法律見解之目的。
因之,評估委員會雖認為未來仍應繼續維持多
元的審判體系,但衡酌全國司改會議決議採一元單軌
為終極目標所欲達成之目的,建議採取以下的改良措
施:第一個作法是在審判體系上,(一)為了促進法
律見解統一,近程應以強化法院內部法官會議及聯席
會議之統一法律見解功能因應,遠程則規劃在終審法
院建立大法庭制度。(二)為了實現金字塔型訴訟架
構,應強化不同審級間之垂直分工,使各審級的功能
作更明確區分,增進案件妥速審判。簡單來說,就是
不要在事實審採兩個審級的覆審制為原則。(三)在
維持現行多元體制之下,適當調整各法院間之功能分
配,未來也可研議朝民事與刑事一元、行政訴訟與公
務員懲戒一元方向改革之可行性前進。第二個作法
是有關大法官解釋的部分。現制大法官釋憲採「集
中審查制」,符合我國承襲歐陸法系體制傳統,而
未來的大法官解釋制度持續可朝「司法化」(即法庭
化、裁判化)方向進行改革,以強化釋憲功能,並進
一步加強個別法官審理案件之《憲法》意識。第三個
作法是司法行政的問題。現今最大的問題並非審判獨
立,而是在獨立審判外,人民的司法給付可否確保的
問題。我們的想法是:司法院不應該掌理審判,一旦
司法院掌理審判,他所做的任何對人民有利的司法改
革,都會被劃上一個「司法院怎麼改革司法院?」的
大問號,反倒是,如果能讓司法行政與審判保持一定
界線,從司法行政的角度,在不侵害審判獨立的最優
位原則上做司法改革,對人民而言,將更有說服力。
此外,我們也認為,司法改革不能閉門造車,外部的
聲音必須要進來。所以也考慮了如歐美國家的司法會
議,讓司法院轉型成由外部委員參與的一個司法行政
組織。
綜上所述,「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
歷經多次的會議討論,最終的評估結論認為,全國司
改會議做成之結論,固然符合當年時空環境,以及當
時司法所遭遇之問題,但考量該結論做成迄今已逾十
年,期間司法與時俱進,改革的重心有所轉換,司法
院審判機關化之定位改革,並不符合司法課責性之要
求,且衍生出相關制度的調整,在實務的運作上將產
生諸多窒礙,並與我國承襲歐陸法系之傳統不合,對
現制產生過大衝擊,引發之轉軌成本,實屬過鉅。故
1999(民88)年司改會議做成「司法院應予審判機關
化」之會議結論,委員會認為不宜繼續推動。
73司法改革雜誌 99期
關於改革這件事,我一直都覺得應該得「從上
往下」,而不是「從下往上」。這裡所說的「上」與
「下」,其實就是「小的法官」與「大的法官」的差
別,還有「做行政」與「沒有做行政」的法官之間的
差別。
從多元多軌到一元單軌之間,涉及了組織的人
事縮編,也就是說,有很多人要到下級審當法官。這
有可能嗎?許多法官調動到上級審的心態就是所謂的
「升官」,《司法人員人事條例》說,對於法官不能
隨意做審級上調動,那你還能用什麼理由叫他下來?
當初,為什麼要把轉軌的時程拉到那麼長?其實翁院
長「遇缺不補」的計劃是深思熟慮過的,等到2011
(民100)年的時候,這些人差不多已退或者屆退,
再用提高退休金或柔性勸說的方法把他們給「處理」
掉。這裡所謂的「處理」,就是透過司法院整體組織
的改革,讓這些在風紀、操守上都非常有問題的不適
任法官給「淘汰」。
人少,才真的比得出誰優。當你人這麼多的時
候,每個人都想著:論職排輩,幾年後我也可以一層
一層「升」上去。最高法院的人事升遷文化更是自成
獨有的系統。這種終審法院升遷文化,造就最高法院
法官間近親繁殖、官官相護,甚至挾怨報復的機會,
有志於擔任最高法院法官的優秀法官,可能會因為多
年前不論在公事或私事上得罪某位資深法官,便成為
最高法院的「拒絕往來戶」。於是,最高法院就變成
現在這個樣子了。
530號解釋文的末段寫:「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這段話看起
人少,才比得出誰優
與談人 錢建榮(桃園地方法院法官)
◎馬恪頌 _法律工作者
74
座
談
紀
實 來很清楚,真正要用起來卻很模糊。大法官這寫法也
沒說失效不失效,也不知道要歸類於解釋的哪一種類
型,這也就是立法院敢放任違憲的事實卻依舊不理的
原因,因為它也沒有說出何時「失效」兩個字。事實
上,大法官用這種解釋方法去處理問題,早也不是什
麼稀奇的事。范前秘書長剛提到,釋字86號拖了20年
才改,就是因為解釋中沒有說明法律的失效期限。我
再舉一例,關於《違警罰法》違憲部分,大法官在釋
字166號解釋末段用了「以符憲法意旨」(530號則是
「以符憲政體制」)解釋公布後10年都沒有人理它,
《違警罰法》繼續存在,警察還是可以隨便抓個人去
關個7天;10年之後,大法官自己也受不了了!等了
10年你都不理我,於是作出釋字251號解釋,這是第
一則在釋憲文中宣告法律「定期失效」的憲法解釋,
倘若立法院再不處理《違警罰法》的修法,相關條文
在一年後將全部失效。於是,立法院趕在失效前一天
的半夜,把《違警罰法》改為現行的《社會秩序維護
法》。
說實話,大法官當年也實在不敢貿然地直接宣告
相關法令失效,這對整個司法組織的變動影響真的太大
了。最終能否成功的推動改革,我認為最大的核心問題
依舊是在本文一開始所說的關鍵:法官的升官心態改不
了!大家都認為能到越上面的法院就是當越大的官,
每個人都覺得我可以,卻不曉得自己其實真的不行。
依照蘇副院長的見解,聲請人監察院當初並沒
有就此部分聲請大法官解釋,因此530號解釋是一則
「訴外裁判」,而訴外裁判自然是沒有拘束力的。但
請各位別忘了,這是寫在主文的東西,不是寫在理
由,不管訴不訴外裁判,主文當然有拘束力。何況,
大法官曾做過的訴外裁判不勝枚舉,釋字535號解釋
不是訴外裁判嗎?最為人稱道的釋字582號解釋如果
宣告了兩個判例違憲,也可能會是訴外裁判,當初法
界也一樣爭議不斷,大法官還不是想辦法在理由書裡
多加了一段。所以拿「訴外裁判」這事出來說嘴,真
的是沒有意義的一件事。
大法官之所以做末段解釋的目的,就是為了要支
撐這個聲請的理由,支撐司法院到底可不可以有「規
則制定權」這件事。如果司法院有規則制訂權,又是
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不是審判機關卻又可以制訂審判
機關的規則,是不是會有問題呢?所以,司法院當然
要成為最高的審判機關,才有正當性去善用這項規則
制訂權。這是支撐釋憲聲請的一個主要理由。所以我
說,改革當從上而下,我們如果再去看看那「司法院
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精美的成員名單,裡面有
幾個人是支持530號解釋的?假如已經先找好成員和
立場,會產出這樣子的結論,我其實一點也不意外。
老實說,當蘇永欽教授成為蘇副院長的時候,我們大
概就知道,釋字530號將永遠不可能被落實了。
有學者說:530號解釋是「憲法解釋方法上的錯
誤」,制憲史上當初從來就沒有要將審判權給司法
院;可是,大法官解釋理由書中所引的制憲史卻說審
判權是要給司法院的。於是,大家就開始考古了。學
者拿五五憲草或更早的政治協商,去考證當初根本就
沒有要把審判權給司法院這回事,甚至連司法行政權
似乎也沒有要給司法院,怎麼也都給了呢?法治斌老
師當年也做了法治史上的研究,他發現就「到底要不
要把審判權給司法院?」這件事,是根本沒有辦法從
制憲史中確定的,有的史料能夠認為是,有的史料也
能說不是,大家都可以引述對自己有利的文獻段落為
證。借法老師的話,這根本是一頁擺盪不盡的滄桑
史。從組織意義上討論制憲史是重要的,但如果大家
都拘泥於死人訂出來的《憲法》,釋字392號解釋大
概也不會宣告檢察官有羈押權違憲,因為,制憲史上
確實還能有憑有據的。有些時候,法律人在觀念上真
的得要與時俱進才行。
釋字530號真的是一個功敗垂成的解釋嗎?我倒
不這麼認為。大家談到要積極督促司法院,而司法院
現在也說在準備聲請補充解釋,但我是這麼想的,如
果從蘇副院長主導的角度加上現任大法官的組成來
看,530號解釋搞不好反而因此被推翻。所以,再多
一個解釋也不見得是好事,這或許是各位需要特別去
思考的地方。
75司法改革雜誌 99期
530號解釋的內容,講來講去其實有點膩。不如
我來談談參與「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的
一點心得。當時,我是真的很有興趣。有興趣想知道
蘇副院長對於司法院定位的改革路徑究竟會是什麼,
才經由律師公會的推薦進入了委員會。
這麼說好了。從以蘇副院長為代表的觀點來看,
也不一定說是錯的。按照大法官第175號解釋,司法
院有法律提案權;按照第530號解釋,司法院有規則
制訂權跟司法行政監督權。他認為,如此一來司法院
集大權於一身,同時擁有「法律提案權」、「規則制
訂權」與「司法行政監督權」,這是世界各國所少有
的現象。如果說要有任何的變革,這部分的分散的確
有其必要。
我們先來思考以下的問題。第一、司法院如果審
判機關化,那還要不要有法律提案權?是不是就改歸
於行政部門?
第二、假設司法院審判機關化後,可以擁有規則
制訂權,但如果它沒有審判機關化,是不是就應該要
有規則制訂權?又如果沒有規則制訂權,也沒有審判
機關化的時候,按照成效評估委員會的會議結論,此
時的規則制訂權要歸到終審法院跟各級法院。也就是
說,以後的民、刑事訴訟注意事項應該要由最高法院
來訂。問題是:假設最高法院沒有各廳處,有沒有辦
法行使此等規則制訂權?有沒有辦法訂這樣的規則?
是不是能夠將這樣的規則制訂權落實?
第三、關於司法行政監督權的問題就更有趣了。
我並不認為司法行政應當要和審判機關合一;但重點
大家都升官,阻力會最小!
與談人 顧立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
◎馬恪頌 _法律工作者
76
座
談
紀
實
是,依據現行的制憲意旨,到底認不認為兩者應該要
合一?現行《法官法》中相關的進、退場機制,涉及
的就是司法行政監督的問題。分屬進場機制的遴選委
員會,與退場機制的評鑑委員會,因為外部成員占多
數,在概念上接近獨立機關,並不當然隸屬於司法
院,因此,剩下的問題就剩下涉及獎懲與遷調的人審
會。我在委員會裡面跟李念祖、林超駿曾經提出一個
主張,我們認為,遷調也要歸遴選委員會,以後人審
會就只管獎懲,甚至不管應送職務法庭的獎懲。
如此一來,經由遴選委員會主控進場與遷調,人
審會處理內部的獎懲,再加上退場機制的評鑑委員會
與職務法庭。事實上,經由外部監督,整個司法行政
監督權已經被具有獨立機關性質的委員會割裂分散開
了,沒有哪一個單獨屬於司法院的問題。
在我看來,530號解釋實踐的前提,一定要搭配
訴訟法制的變革。基本上,我個人比較傾向所有的
(包括民事、刑事、行政)訴訟都採三級二審制,舉
例而言,刑事訴訟一審採起訴狀一本主義下的事實
審,二審就是現在的法律審,第三審就採嚴格法律審
或許可上訴制。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也都一樣。在訴
訟法上先做變革,為人民所能接受之後,要將最高法
院、最高行政法院歸入司法院成為各庭,或把最高法
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各庭縮編為各一個庭才有可能實
現。當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只剩下一個刑事庭、
一個民事庭、一個行政訴訟庭時,還能叫最高法院或
最高行政法院嗎?這就講不通了。這時候就把這個院
廢掉,全部回歸司法院。
但剛剛也提到,這樣的一個內部變動,人事上將
面臨很大的阻力。李念祖在委員會裡面提出了一個很
有趣的見解,我轉述給各位參考一下 :「我認為以
後地方法院可以改制為高等法院,為第一審;高等法
院改制為最高法院,為第二審;最高法院改制為司法
院,為第三審。」這樣,大家都升官了,不會有人被
裁掉,司法院也順理成章的成為「最高審判機關」。
司法院林錦芳秘書長還說,這概念挺不錯的。李念祖
這樣的講法也許能讓阻力變小,說不定還真的可行!
另外,有關違憲審查的部分,我個人在委員會
裡曾經一再表示,同意採德奧模式,引進憲法訴願制
度。我認為,若採德奧模式就是全盤的德奧模式,不
能說大法官憲法法院化、法庭化、裁判化了之後,對
於人民基本權因為確定裁判受侵害可以提出憲法訴願
的制度就不採,這樣等於只採德奧模式的「一半」。
當時蘇副院長聽起來的感覺是同意的,不過後來我在
會議記錄中卻找不到他同意的相關文字。
我的意見大致如此。另外必須鄭重聲明一點,
有關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所做成的會議結
論,並不代表全體委員的意見。這麼說好了,司法院
司法行政廳每次開會都會拿出一份草擬好的結論,請
委員們表示意見,有一些我們同意,有一些我們不贊
成,但事實上,卻也不會因為你不贊成就有翻盤的餘
地。因此,所謂「不再推動司法院審判機關化」的這
項會議結論,可以說是蘇副院長意志的絕對貫徹。
77司法改革雜誌 99期
司法院定位是司法改革的核心問題,司法改革絕
對離不開政治,是政治改革的一環,也是轉型正義的
一環。可惜的是,到目前為止,司法改革還是法學界
的菁英自己在玩。
今天的司改主要有兩個議題,一是司法民主化的
問題,一是司法專業性(化)的問題。我們必須先去
思考這兩個問題,再回到司法院的定位上。剛才吳法
官正好提到司法獨立,假如現在馬上進行一場有關台
灣司法是否真正獨立的民意調查,對這個民調結果,
我會打上一個大大的問號。
為什麼台灣會面臨這種困境?因為,司法院
本身就是國民黨在中國大陸「訓政時期」的產物。
簡單來說,「訓政時期」就是「以黨領政」,這個
「政」並不是只有「政府」也還包括了「法院」。
各位要知道,中華民國憲法的起草者張君勱先生等
人是國民黨或民主黨黨員,他們曾經想要仿照美國
的制度,把司法從政黨控制中獨立出來,但為什麼
最後卻得到相反的結果呢?因為,舊時代的最高法
院都是國民黨內部的人,甚至還能用國民黨的三民
主義來做法律解釋,這在史料中都有記載。「法院
是國民黨開的」這句話,看來早在訓政時期就已經
百分之百的完全落實了。
立憲之後,整體司法審判權的內部結構沒有改
變,掌握司法行政權的人事也沒有改變,無論憲法修
訂成怎麼樣,還是維持訓政時期的模式在運行。所
以,絕對不能讓這個訓政時期的「遺訓(而我稱之為
遺毒)」繼續危害台灣的司法。這個問題得不到解
決,不論政府或國會如何改選,一發生重大的憲政爭
司法改革是一種政治改革
與談人 陳耀祥(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馬恪頌 _法律工作者
78
座
談
紀
實
議,或有重大的案件要審判的時候,司法的獨立性
或公正性,或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就無法維持。一
旦司法作為紛爭最後解決的機制無法確保,國家就
會陷入動亂。大家誰也不相信誰,只好以武力抗爭
來解決問題。
為什麼立法委員會說釋字530號是一個「訴外解
釋」?坦白說,我從不相信台灣的立法委員能有那
麼高的素質,這一定是背後運作的結果。不過,民
主國家就是如此,每個人有不同的看法,但眼下司
法改革就卡在立法院這關。所以我說司法改革跟政
治有關,也證明了司法改革就是一種政治改革。一
旦欠缺法律的配套修正,改革是沒有辦法繼續推動
下去的。
我個人認為,若想單靠修法去落實釋字530號欲
將最高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合一的目標,
是困難重重。舉例來說,司法院現在推動的「大法
庭」新制或許根本是違憲的。憲法第78條規定: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
權」,如果依照原本的設計,司法院本身並不是純
粹的憲法法院,還有一部分統一解釋法律命令的權
力。這個權力過去在戒嚴時期,大法官經常行使,
但台灣經歷了幾波民主化改革之後,大法官解釋的
重心都已經聚焦在憲法上,至於統一解釋法令的部
分,因為常常會被批評為第四審,反倒是非常少見
了。可是各位千萬不要忘記,憲法本來就讓大法官具
有這種功能。所以,大法官並不是純粹的憲法法官,
只是我們行憲的走向,是往德奧式的憲法法院的功能
走。我從學術上的觀點,傾向支持德奧式的憲法法
院,採取德奧模式也讓台灣司法制度的釋憲功能得以
確保。但假如司法院的定位真要走向這個模式,那麼
統一解釋法令命令的部分又該如何處理?我想最後還
是難免動到修憲的層次。
最後,關於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會議
的結論,定調不再推動並且駁斥一九九九年全國司改
會議結論,尚且認為欠缺民主正當性等,我個人對此
完全無法認同。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雖有專家參與,
但全國司改會議不只是專家參與,更重要的還是人民
參與的成果,況且,全國司改會議是司法院花了人民
的納稅錢去舉辦的,絕對有其民主正當性存在。
我再一次重申,司法改革絕對不能只是一群專家
的閉門造車,必須要有人民參與其中,這也是挽救台
灣司法一個重要的步驟。我建議,司法院應該要重新
召開一次全國司改會議,廣納各界的聲音,才能同時
有效解決司法民主化與司法專業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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