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第五次专案陆诗薇律师
- 2. 國光石化-根本性的選址大違法 違法一:位於一般保護區!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 11 編「海埔地開發」第 4 款:「申請開發之海埔地,其地點 非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 , 不得 位於下列地區 內: ( 三 ) 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外五公里之範圍 或一般保護區內 。」 內政部營建署於民國 98 年 11 月 20 日函覆開發單位的營署綜字 0980077857 號 已確認本件開發地點屬於彰雲嘉沿海保護區的一般保護區 。
- 4. 國光石化-根本性的選址大違法 違法二:位於嚴重地層下陷區與溼地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 11 編「海埔地開發」第 4 款復規定,「申請開發之海埔地,其地點 非經 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 同意 , 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內: ( 八 ) 潟湖或濕地三公里之範圍。 ( 九 ) 經有關單位 劃定為地層持續嚴重下陷地區外三公里之範圍 。」 開發基地所在的彰化縣大城鄉為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區,開發單位於環評報告書第 4-1 頁也已明白承認 那麼,有哪一個主管機關依本條同意其開發呢?
- 5. 不予通過是唯一合法的選項 《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 5 條第 2 項明文規定:「開發基地位於環境敏感區位或特定目的區位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發基地位於相關法律所禁止開發利用之區域,從其規定;其說明書或評估書經提請主管機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審查後應 不予通過 。二、位於相關法令所限制開發利用之區域,應 取得有關主管機關之同意 。」 國光石化根本性地選址違法,又未提出各主管機關的同意證明,根本不應該送審, 唯一合法的結論 就是 環評不予通過 。
- 6. 其他違法事項 -未進行挖填土石方環評 288.2 萬立方公尺的塊 ( 礫 ) 石與 580 萬立方公尺的覆蓋土,究竟從哪裡來?採多少?完全未說明,附件十二僅提出可能開採地點與蘊藏量。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範圍標準》第 10 條地 1 項第 1 款就採取土石及其擴大工程,列出 14 種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由,本案開採土石方到底要不要環評,會不會過? 今年 1 月 27 日第四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中,李育明委員已經要求開發單位就塊(礫)石與覆蓋土之採取與運輸過程「再行補充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至今置之不理! 挖填土石方環評是否通過,是本案填海造陸能否進行的前提,沒有土,和沒有水一樣,開發行為都不可能進行
- 7. 其他違法事項 -未做生態補償 生態補償 開發單位於本次補充資料第 104 頁、附件 4 第 85 、 86 頁,仍然堅持「不補償就是最好的補償」 開發單位惡意將生態補償的方式侷限於侵擾生物的「搭建水泥橋、木棧道、賞鳥小屋、人工造灘」,規避異質異地補償方案的可能 黃萬翔、李育明兩位環委,於第三次專案小組初審會就要求的生態補償計畫,連續兩次拒絕提出詳盡可行的生態補償計畫;邵廣昭教授也要求開發單位就所謂「自然堆積灘地的補償措施進行水工模擬」 結果,開發單位在補充資料第 50 頁提供的是… 六輕工業區海岸變遷的衛星影像圖
- 8. 其他違法事項 -未提出生態監測計畫 補充資料第 87 頁提出了生態監測與保育計畫,短短五點,不到半頁,看不出任何實質內容 篇幅小到連第 5 點「工業區生態化、工業區永續經營理念」 這種口號,都登堂入室為保育計畫的內容充數 口口聲聲尊重環評,卻如此侮辱委員的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