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06年7月3日發資字第1061501003號函辦理,自即日起生效。
另參見工程會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修正明細對照1060713( http://www.pcc.gov.tw/pccap2/FMGRfrontend/DownloadQuoteFile.do?fileCode=F2017070048 ):
第二條 履約標的
(四)履約標的涉及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發或整合者,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訂定之「共通性应用程式介面规范」辦理。
依國家發展委員會 105 年 11 月 21 日發資字第 1051501554 號函建議及本會 106 年 6 月 5 日召開「研商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草案)」會議結論,增列第 4 款,將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納為履約標的之一環,以提供資料使用者一致性操作介面取得政府資料,避免因介接對象不同而需個別開發程式,影響資料交換,並達成機器與機器間(machine to machine)自動資料介接目的。
第十六條 權利及責任
(三)智慧財產權
6.廠商依本契約提供機關服務時,如使用開源軟體,應依該開源軟體之授權範圍,授權機關利用,並以執行檔及原始碼共同提供之方式交付予機關使用,廠商並應交付開源軟體清單 (包括但不限於:開源專案名稱、出處資訊、原始著作權利聲明、免責聲明、開源授權條款標示與全文)。
新增第 3 款第 6 目,約定廠商如使用開源軟體 (open source software),由廠商依該軟體授權範圍,授權機關利用,並訂明廠商交付開源軟體執行檔、原始碼與相關授權文件之義務, 以利廠商與機關確認有無符合授權及授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