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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地篇
謝志誠
臺灣大學生物產業機電工程學系退休教授
蔡培慧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助理教授
2014/05/29(更新)
2014/03/29
?為了消除兩岸(指臺灣與中國)的貿易和投資障
礙,創造公平的貿易與投資環境,兩岸兩會於
2010年6月簽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
Cross-Straits 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簡稱 ECFA)。
以前,這樣說
後來,說這樣
?ECFA效益有限,為了進一步有制度的規範和保障
兩岸雙方服務提供者的權益,擴大業者交流合作
和市場規模,並減少限制性措施,兩岸兩會於
2013年 6 月21 日簽署「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簡稱服貿協議)。
?這馬講,沒積極參與洽簽 TPP、RCEP(區域全面
經濟夥伴協定)等高度自由化的國際經貿協定,
臺灣「馬上」害了了!
?所以,推出《自由經濟示範區
特別條例》,要規劃設置「自
由經濟示範區(簡稱自經區)
」,要讓臺灣自由化、國際化
!
雞胿仔,又來了
大軍壓境
ECFA
服貿協議 自
國 由
際化
化
自由經濟示範區
特別條例
服貿2.0+貨貿+圈地 谢志诚◎製图
啥米是自由經濟示範區
?行政院依照《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核定的
經濟示範區域,是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核心
理念下,經濟自由化的先行先試區域,簡稱「自
經區」。
為何要有自經區?
?說,要有自經區才能大幅度鬆綁貨物的進出、外
籍專業人士的聘僱與外商的投資等限制。又說,
要有自經區才能打造更優質的投資環境,吸引更
多的外資企業來臺投資,並創造更多的國內就業
機會。
要讓臺灣成為要讓臺灣成為
自由經濟島自由經濟島
原來,臺灣要
靠自經區才會
有優質的投資
環境?
說,自經區有兩種
?一種叫「實體區域 」,就像科學園區一樣,看得
到,有豎立招牌,可以讓「第一類示範事業」及
「一般事業」從事產業活動的區域。
?另外一種叫「虛擬區域」,在「實體
區域 」以外,讓無法或無須限於「實
體區域」內試行的 「第二類示範事業
」可以虛擬示範的「區域區域」。
終極目標:臺灣遍佈「自經區」終極目標:臺灣遍佈「自經區」
9
雙軌示範
自由經濟示範區
(實體)
虛擬示範區
(指定試點)
說,示範事業有三種
?第一類示範事業、一般事業:經「許可」可以在
「實體區域」內從事產業活動的事業。其中,一一
般事業般事業指第一類示範事業相關的周邊、支援性事
業。
?第二類示範事業:凡是產業營運特性不必侷限在不必侷限在
「實體區域」內,具發展潛力及示範效果的服務服務
業業。
11
營運模式:店廠合一
自由經濟示範區
店+廠
國內外(含中國大陸)
輸入的農業原料、野生動物
或其產製品
衛星農場
經核准的第一類示範
事業在示範區內建置
廠房直接生產(廠店
合一)。
非管制產品(內銷)
管制產品(外銷)
12
營運模式:前店後廠
自由經濟示範區
前店
國內外(含中國大陸)
輸入的農業原料、野生動物
或其產製品
衛星農場
後廠
委外加工
於示範區內設立小
型營運單位或倉儲
物流或進行簡易加
工,另在區外加工
廠進行深層加工。
非管制產品(內銷)
管制產品(外銷)
事業範圍?資格?空白授權
? 第一類示範事業的範圍、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程序
等?
? 一般事業的申請資格條件、程序、管理、查核等?
? 哪些服務業?服務業的示範活動範圍?第二類示範事業的
資格條件、審查基準、申請程序、核定機關、管理、查核
等?
通通授權行政機關訂定!通通授權行政機關訂定!
自經區怎麼申請設置 ?
第14 (新設示範區的申設)、15(都市計畫、土地申請與變更
等事項的程序簡化)、16(土地開發程序的調整(中央一級一
審)與簡化 )、18(區內私有土地的取得、公共設施開闢及開
發回饋)、19(區內不動產的取得與讓售)、22(區內原有產
業使用者開發建設費用的負擔)、23(區內土地、建築物及設
施利用方式)、24(區內廠房的興建及出租)、25(員工宿舍
的興建出租)、26(示範區核定設置後進行開發前,所有權移
轉的公告停止)、27(區內私有土地、建築物或設施的轉售、
轉租、設定地上權或使用)條,第20、21、28條。
開發新設
自經區
第二章(示範區申設與管理 )第13(既有園區申設自由經濟示
範區)、17(都市計畫、土地使用與環境影響評估變更作業)
條,第20(示範區土地申請設置、規劃、開發、處分或管理等
業務的委託)、21(築堤填海造地作業規定)、28(示範區的
廢止)條。
利用既有
園區申設
自經區
相 關 條 文種 類
自由经济示范区特别条例,土地篇
第一種,利用既有園區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直轄市或縣(
市)政府選定的區域。
? 第一種,利用已經有的,由園區原主管機關向經濟部申
請,再由經濟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就可以設置為示範區:
?自由貿易港區( 6 海 1 空共 7 處 )。
?屏東農業科技園區。
?加工出口區。
?科學工業園區。
?產業園區。
無限想像空間!無限想像空間!
既有園區申設自經區涉及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環
境影響評估變更,
怎麼辦?
都市計畫,商請逕為變更
? 第十七條第一項說,示範區涉及都市計畫變更時
,申設機關可以商請都計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
第第2727條條規定辦理「逕為變更」。
?依都計法第27條規定,「迅行變更」或「要求限
期辦理變更」或「逕為變更」等,權責在都計主
管機關,內政部、縣(市)(局)政府。
土地使用變更,條件式「備查」
? 第十七條第二項說,如果既有園區變更屬於「事業同性質
」或「具高度相容性」,而且「未變更主要公共設施、公
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的服務品質」及「未增加全區土
地使用強度」時,申設機關得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
中央區域計畫主管機關備查,不適用區域計畫法第十五
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的規定。
?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申設機關應先擬具開發
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
經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始得辦理分區變更;許可前,
應先提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環評變更,條件式「備查」
? 第十七條第三項說,如果既有園區變更「沒有增加面積」
或「沒有超過原先核定污染總量」,且內容為「區內坵塊
整併或分割」、「區內配置調整或建物樓地板面積變更」
或「引進產業類別變更引進產業類別變更」之一時,申設機關檢附變更說明
相關資料,送原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主管機關「備查」,「
不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十六條第一項不得變更原申請
內容的規定。
?環評法第16條第1項,並不是規定「不
得變更」,只是說要變更就必須先經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便宜行事,徹底一點
?第十七條第四項說,既有園區都市計畫、土地使
用與環境影響評估變更等三項,依前述規定辦理
外,如涉及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變更者,由原主
管機關擬具書件,送請各該法規主管機關「備查備查
」。
自由经济示范区特别条例,土地篇
第二種,新設示範區一起來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經濟部
擬具新設示範
區之可行性規
劃報告及營運
計畫書 經濟部
初步審核
行政院
核定
擬具新設示範
區之可行性規
劃報告及營運
計畫書
申設機關
徵收農地?
?土地徵收條例第三條之一(第四項)說,
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除零星夾雜難以避
免者外,不得徵收。但,國防、交通、水
利事業、公用事業供輸電線路使用者所必
須或經行政院核定的重大建設不在此限。
ㄞ!新設示範區是行政院
核定的重大建設。所以,
農地將難逃魔掌?
一級一審+平行聯合,速速叫
?第十五條說,示範區開發計畫涉及都市計畫擬訂
、變更,依法應辦理環評者,得採平行作業方式
辦理。必要時,並得聯合作業。
?第十六條說,非都市土地示範區開發計畫涉及環
評者,得採平行作業平行作業方式辦理。必要時,並得聯
合作業。
?涉及水土保持處理及維護者,得與雜項執照或建
造執照平行審查平行審查。
免回饋
?第十八條說,新設示範區的開發免提供或捐贈可
建築土地、樓地板面積或一定金額(都市計畫法
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開發影響費(區域計
畫法第十五條之三第一項與第四項)、回饋金(
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及造林基金(森
林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
自由經濟示範區
好康ê規堆 講乎恁欣羨
服貿2.0+貨貿+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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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地運動再起
?繼「工業區、產業園區、科學工業園區、環保園
區、自由貿易港區、農業科技園區」之後,「自
由經濟示範區」披掛上陣的年代就要來臨!
?新一波的「圈地運動圈地運動」將悄然啟動悄然啟動!
還有,既有的各類園區
,將紛紛加掛「自由經
濟示範區」的招牌!
從獎投到自經,還不夠?
? 1950年-獎勵投資條例(1990年底廢止)
? 1965年-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
? 1979年-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1990年-促進產業升級條例(2009年底廢止)。
? 2003年-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 2004年-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2010年-產業創新條例。
? 2014年-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 2014年-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
++透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手段劃設及非都市土
地使用管制規則編定的都市計畫工業區及都市計畫工業區及
非都市地區丁種建築用地非都市地區丁種建築用地
理由:攏是愛臺灣
? 從獎勵投資條例:獎勵投資,加速經濟發展。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促進產業升級,健全經濟發展。
?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發展全球運籌管理經營模式,
積極推動貿易自由化及國際化,便捷人員、貨物、金融及技
術流通,提升國家競爭力並促進經濟發展。
? 產業創新條例:促進產業創新,改善產業環境,提升產業競
爭力。
? 到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提升經濟成長動能及國家競爭
力,參與國際區域經貿整合,以示範區先行模式,便捷人
員、貨物、技術流通。
土地開發知多少?
34.85桃園國際機場園區
1,272.21六個自由貿易港區
463.00環保暨農業生技園區
4,702.08科學園區
577.15加工出口區
30,437.08產業園區
22,456.55非都市地區丁種建築用地
22,243.22都市計畫工業區
開發面積類 別
資料來源:102年度都市及區域發展統計彙編(國家發展委員會)
102 年度工業區統計年報 肆、工業區統計分析(經濟部)
3,170個
大安森林公園
3個
臺北市
82,186.14公頃
閒置?國會怎麼說
?部分開發中工業區未租售土地比率偏高。
?部分工業區存有土地閒置情形,卻無法有
效提供廠商設廠使用。
?部分工業區雖已招商確定,廠商卻未進駐
設廠,恐有養地之虞,允宜注意。
資料來源:103年度立法院預算中心總預算評估報告。
主張:不要有模糊空間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選定之區域。
其他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選定
,不需要另行辦理土地使用變
更及環境影響評估,可立即提
供予第一類示範事業或一般事
業使用之區域。
不要只放在立
法說說,要明
確列入條文!
修正第十三
條第一項第
六款
主張:都計、土地使用與環評變更變更,參
照或回歸既有法令
? 都市計畫變更:參照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十四條規
定。(第17條第1項)
? 土地使用及其他變更:回歸區域計畫法與變更相關法令規
定。(刪除第17條第1、4項)
? 環評變更:參照產業創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修正第17
條第3項)
? 築堤填海造地:參照產業創新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修
正第21條)
主張:放過臺灣,別再糟蹋
?回歸「示範」的本質,優先使用既有園區、工業
區等,刪除新設示範區條文(第14、15、16、18
、19、22、23、24、25、26、27條),杜絕「假
新設示範區之名,行炒作、徵收土地之實」的疑
慮,不要讓「處處是園區、處處是閒置」的歷史
重演。
未卜先知?預設立場?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第5次公聽會
(經濟部)報告(2014/04/14) :
結語:本條例所列相關土地配套措施經評估可以縮
短自由經濟示範區的申請設置時程,提高廠商投
資進駐意願,而且對土地或環境並無不良影響,而且對土地或環境並無不良影響,
懇請 各界給予支持。
區位、規模,引進產業內容未知,卻預
知「對土地或環境並無不良影響」。這
是未卜先知或是預設立場?
公聽會之後,爺們有了回應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送立法院
之後,召開了五場公聽會,
爺們給的小確幸?
小確幸分析,請參考。。。
爺們給的小確幸
就算是小確幸。但,別忘了,歷史
就算是小確幸。但,別忘了,歷史
為各種「園區」開的那一扇窗還是
為各種「園區」開的那一扇窗還是
可以可以透過徵收手段,取得私有地!
透過徵收手段,取得私有地!
怨嘆,仝款是兩條平行線
?上流社會想到的是機會,聽到的是喝采聲。
?底層社會面對的是危機,發出的是嘆息聲。
服貿如此,
自由經濟示範區也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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