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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高国中办理学生奖惩实施作业流程

               學校擬訂實施要點

                                     修正要點

                校務會議討論         不通過


                  通過

行政人員、教師、家長會
及學生代表
               組成獎懲委員會




                學生事件發生




                 獎懲程度



               大功、大過以上
                               未達大功或大過
                或特殊事件

本會決議之結果,若校長認               否
為不當者,得退回重新審議
               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
;如仍維持原決議,校長得
敘明理由後逕為變更之。                    依規定辦理獎懲
                                ( 學務主任)

                 校長核定

                   是


                獎懲決定書




               登錄學生獎懲紀錄




                資料歸檔備查
作业说明:
项目编号    8
 項目名稱   新北市高国中办理学生奖惩实施作业流程
 承辦處室   學務處
 協辦單位   學生獎懲委員會、教務處、輔導處、導師
 辦理期程   每學期
 辦理時間   學生行為符合獎懲規定時
 注意事項
 相關法令   95 年 3 月 16 日北府教特字第 095146884 號:臺北縣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
        要點、 年 5 月 4 日北府教特字第 0950159791 號:臺北縣各國民中學學生獎
             95
        懲委員會設置要點、94.8.31 北府教學字第 0940550731 號:臺北縣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辦理方式
        1、 學校擬定實施要點
           學務處擬定草案會知相關處室提供意見,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二、組成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會設置委員 7~15 人,由校長聘兼之,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會成
             員重複。
         (二)成員應包含:
         1、行政人員代表 2~4 人:含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生活教育組長和輔導組
            長等。
         2、教師代表 2~4 人:由教師選(推)舉之。
         3、家長會代表 2~4 人:由家長會委員選(推)舉之。
         4、學生代表 1~3 人:由學生選(推)舉之。
        (三)以上人員不與學生申訴委員會重複,均為無給職,任期以學年度為
             單位,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時,應補行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學務主任為本會之召集人,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委員與獎懲事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
             委員。
        (七)學生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勵、   特殊事件、改過銷過(大過以上),
             應提本會討論議決。
        3、 學生事件發生:依『獎懲實施要點』給予適當獎懲
         (一)嘉獎或警告:
          1、學務處簽會導師及相關處室並提供意見。
          2、學務處主任核定後由導師知會家長獎懲結果。
         (二)未達大功或大過:
          1、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並提供意見。
          2、校長核定後由學務處知會家長獎懲結果。
         (三)大功、大過以上或特殊事件:
          1、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並提供意見。
          2、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
          3、陳請校長核定
          4、本會決議之結果,若校長認為不當者,得退回重新審議;如仍維持原
             決議,校長得敘明理由後逕為變更之。
          5、獎懲決定書
          (1)本會決議應做成決定書,記載事實、理由、獎懲依據及結果,報請
               校長核定後,由本會負責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學校輔導處、導師,並告知救濟管道。
          (2)學校於對學生作成獎懲決議前,應給予受獎懲學生或其家長、監護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或視處理需要,邀請當事人、家長、學校相
                關人員、教師會代表列席。
           (3)本會處理獎懲案件時,應妥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度傷
             害。
        4、 登錄學生獎懲紀錄
         (一)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類累積計算,並依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學
              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辦理。
         (二)學生申訴說明:
             受獎懲學生或其監護人對於所受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
              損害者,得依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
              定,向學校提出申訴。詳細流程請參考『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
              評議作業流程』 。
         (三)學生改過銷過說明:
             學生於受懲罰後經考察確已改過自新者,得申請改過銷過;學校應
              訂定改過銷過之規定;小過以下之處分由學務主任核定銷過,大
              過以上之處分應提本會討論議決後由校長核定銷過。詳細流程請參
              考『臺北縣高國中辦理學生改過銷過作業流程』 。
        5、 資料歸檔備查
          列冊管理每學期資料。
8新北市高国中办理学生奖惩实施作业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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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新北市高国中办理学生奖惩实施作业流程 學校擬訂實施要點 修正要點 校務會議討論 不通過 通過 行政人員、教師、家長會 及學生代表 組成獎懲委員會 學生事件發生 獎懲程度 大功、大過以上 未達大功或大過 或特殊事件 本會決議之結果,若校長認 否 為不當者,得退回重新審議 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 ;如仍維持原決議,校長得 敘明理由後逕為變更之。 依規定辦理獎懲 ( 學務主任) 校長核定 是 獎懲決定書 登錄學生獎懲紀錄 資料歸檔備查
  • 3. 项目编号 8 項目名稱 新北市高国中办理学生奖惩实施作业流程 承辦處室 學務處 協辦單位 學生獎懲委員會、教務處、輔導處、導師 辦理期程 每學期 辦理時間 學生行為符合獎懲規定時 注意事項 相關法令 95 年 3 月 16 日北府教特字第 095146884 號:臺北縣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 要點、 年 5 月 4 日北府教特字第 0950159791 號:臺北縣各國民中學學生獎 95 懲委員會設置要點、94.8.31 北府教學字第 0940550731 號:臺北縣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辦理方式 1、 學校擬定實施要點 學務處擬定草案會知相關處室提供意見,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二、組成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會設置委員 7~15 人,由校長聘兼之,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會成 員重複。 (二)成員應包含: 1、行政人員代表 2~4 人:含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生活教育組長和輔導組 長等。 2、教師代表 2~4 人:由教師選(推)舉之。 3、家長會代表 2~4 人:由家長會委員選(推)舉之。 4、學生代表 1~3 人:由學生選(推)舉之。 (三)以上人員不與學生申訴委員會重複,均為無給職,任期以學年度為 單位,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時,應補行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學務主任為本會之召集人,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委員與獎懲事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 委員。 (七)學生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勵、 特殊事件、改過銷過(大過以上), 應提本會討論議決。 3、 學生事件發生:依『獎懲實施要點』給予適當獎懲 (一)嘉獎或警告: 1、學務處簽會導師及相關處室並提供意見。 2、學務處主任核定後由導師知會家長獎懲結果。 (二)未達大功或大過: 1、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並提供意見。 2、校長核定後由學務處知會家長獎懲結果。 (三)大功、大過以上或特殊事件: 1、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並提供意見。 2、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 3、陳請校長核定 4、本會決議之結果,若校長認為不當者,得退回重新審議;如仍維持原 決議,校長得敘明理由後逕為變更之。 5、獎懲決定書 (1)本會決議應做成決定書,記載事實、理由、獎懲依據及結果,報請 校長核定後,由本會負責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學校輔導處、導師,並告知救濟管道。 (2)學校於對學生作成獎懲決議前,應給予受獎懲學生或其家長、監護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或視處理需要,邀請當事人、家長、學校相 關人員、教師會代表列席。 (3)本會處理獎懲案件時,應妥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度傷 害。 4、 登錄學生獎懲紀錄 (一)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類累積計算,並依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學 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辦理。 (二)學生申訴說明: 受獎懲學生或其監護人對於所受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 損害者,得依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 定,向學校提出申訴。詳細流程請參考『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 評議作業流程』 。 (三)學生改過銷過說明: 學生於受懲罰後經考察確已改過自新者,得申請改過銷過;學校應 訂定改過銷過之規定;小過以下之處分由學務主任核定銷過,大 過以上之處分應提本會討論議決後由校長核定銷過。詳細流程請參 考『臺北縣高國中辦理學生改過銷過作業流程』 。 5、 資料歸檔備查 列冊管理每學期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