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新北市高国中办理学生奖惩实施作业流
- 1. 新北市高国中办理学生奖惩实施作业流程
學校擬訂實施要點
修正要點
校務會議討論 不通過
通過
行政人員、教師、家長會
及學生代表
組成獎懲委員會
學生事件發生
獎懲程度
大功、大過以上
未達大功或大過
或特殊事件
本會決議之結果,若校長認 否
為不當者,得退回重新審議
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
;如仍維持原決議,校長得
敘明理由後逕為變更之。 依規定辦理獎懲
( 學務主任)
校長核定
是
獎懲決定書
登錄學生獎懲紀錄
資料歸檔備查
- 3. 项目编号 8
項目名稱 新北市高国中办理学生奖惩实施作业流程
承辦處室 學務處
協辦單位 學生獎懲委員會、教務處、輔導處、導師
辦理期程 每學期
辦理時間 學生行為符合獎懲規定時
注意事項
相關法令 95 年 3 月 16 日北府教特字第 095146884 號:臺北縣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
要點、 年 5 月 4 日北府教特字第 0950159791 號:臺北縣各國民中學學生獎
95
懲委員會設置要點、94.8.31 北府教學字第 0940550731 號:臺北縣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辦理方式
1、 學校擬定實施要點
學務處擬定草案會知相關處室提供意見,提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
二、組成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一)本會設置委員 7~15 人,由校長聘兼之,但不與學生申訴委員會成
員重複。
(二)成員應包含:
1、行政人員代表 2~4 人:含學務主任、輔導主任、生活教育組長和輔導組
長等。
2、教師代表 2~4 人:由教師選(推)舉之。
3、家長會代表 2~4 人:由家長會委員選(推)舉之。
4、學生代表 1~3 人:由學生選(推)舉之。
(三)以上人員不與學生申訴委員會重複,均為無給職,任期以學年度為
單位,期滿得續聘之。
(四)本會委員因故出缺時,應補行聘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學務主任為本會之召集人,開會時,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六)委員與獎懲事宜有直接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並由校長另聘代理
委員。
(七)學生記大功或大過以上之獎勵、 特殊事件、改過銷過(大過以上),
應提本會討論議決。
3、 學生事件發生:依『獎懲實施要點』給予適當獎懲
(一)嘉獎或警告:
1、學務處簽會導師及相關處室並提供意見。
2、學務處主任核定後由導師知會家長獎懲結果。
(二)未達大功或大過:
1、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並提供意見。
2、校長核定後由學務處知會家長獎懲結果。
(三)大功、大過以上或特殊事件:
1、學務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並提供意見。
2、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
3、陳請校長核定
4、本會決議之結果,若校長認為不當者,得退回重新審議;如仍維持原
決議,校長得敘明理由後逕為變更之。
5、獎懲決定書
(1)本會決議應做成決定書,記載事實、理由、獎懲依據及結果,報請
校長核定後,由本會負責通知受獎懲學生及其家長或監護人、
學校輔導處、導師,並告知救濟管道。
(2)學校於對學生作成獎懲決議前,應給予受獎懲學生或其家長、監護
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或視處理需要,邀請當事人、家長、學校相
關人員、教師會代表列席。
(3)本會處理獎懲案件時,應妥為保護當事人之權益,避免再度傷
害。
4、 登錄學生獎懲紀錄
(一)學生在校期間所有獎懲均分類累積計算,並依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學
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有關加減分數之標準辦理。
(二)學生申訴說明:
受獎懲學生或其監護人對於所受獎懲,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
損害者,得依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之規
定,向學校提出申訴。詳細流程請參考『臺北縣各級學校學生申訴
評議作業流程』 。
(三)學生改過銷過說明:
學生於受懲罰後經考察確已改過自新者,得申請改過銷過;學校應
訂定改過銷過之規定;小過以下之處分由學務主任核定銷過,大
過以上之處分應提本會討論議決後由校長核定銷過。詳細流程請參
考『臺北縣高國中辦理學生改過銷過作業流程』 。
5、 資料歸檔備查
列冊管理每學期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