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狠撸

狠狠撸Share a Scribd company logo
第二章 風景特定區

第一節 定義及法制現況
第二節 風景特定區計畫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評鑑分級
第四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組織
第五節 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
第六節 觀光地區與其他景觀區



                 1/25
第一节 定义及法制现况

    壹、定義
    依據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发展观光条例」
第 2 條第 4 款,所謂風景特定區,係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
景區或名勝地區。而所稱之「規定程序」係依「都市計畫
法」及「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至於風景區,則分別規定於
「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中。
    目前觀光法規中,「发展观光条例」及依該條例第 66
條第 1 項:風景特定區之評鑑、規劃建設作業、經營管理及
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風景特定
區管理規則」均以「風景特定區」為法規名稱。而「國家風
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則以「風景區」為法規名稱,而各國
家風景區亦不冠「特定」兩字,顯見「風景區」及「風景特
定區」互為通用。
                            2/25
貳、法制現況
  一如前述「发展观光条例」承「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
畫法」而制定,又於第 66 條第 1 項委任立法,由中央觀光主
管機關交通部於民國 92 年 4 月 30 日訂定發布「風景特定區管
理規則」;另 「发展观光条例」第 10 條第 1 項後段:「並得
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及第 2 項:「依其他法律
或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風景區或遊樂區,其所設有
關觀光之經營機構,均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因此,除
「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第 2 條第 7 款將「觀光地區名勝、
古蹟之維護及風景特定區之開發、管理事項」正式列入該局職
掌外,並於民國 89 年 6 月 14 日制定公布「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組織通則」,均構成規範風景區經營管理的主體法規。

                          3/25
第二節 風景特定區計畫
  依據「发展观光条例」第 11 條:風景特定區計畫,應依
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地區特性及功能所作之評鑑
結果予以綜合規劃。前項計畫之擬訂及核定除應先會商主管機
關外,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 理。又規定:風景特定區
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
級。同條例第 13 條更規定:風景特定區計畫完成後,該管主
管機關,應就發展順序,實施開發建設。
  因此,不論國家級、直轄市級或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均須先擬妥計畫,該項計畫除依據「風景特定管理規則」第 3
條:風景特定區之開發,應依「觀光產 業綜合開發計畫」所定
原則辦 理外,更必須依據第 7 條,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


                       4/25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評鑑分級
  壹、分級及法定程序
  依「发展观光条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風景特定區應按
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
「風景特區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1 項:風景特定區依其地區特
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二種等級,由
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會同有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
鑑小組評鑑之。同規則第 5 條:依前條規定評鑑之風景特定區
,由交通部觀光局報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備後,由下列主管
機關將其等級及範圍公告之:
  一、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由交通部公告。
  二、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由直轄市政府公告;縣(市)
級風景特定區,由縣(市)政府公告。

                         5/25
贰、评鑑要项及评鑑因素




              6/25
參、特性部分之評鑑內 容說 明
一、地形與地質
二、水體
三、氣象
四、動物
五、植物
六、古蹟文化
七、整體景觀




                  7/25
肆、發展潛能部分之評鑑內 容說 明
    一、區位容納量
    所謂「區位容納量」包括服務人口、稀有性、遊憩日數及
面積。其中遊憩日數要考量降雨、強風、大寒及酷熱等,分為
: (1) 可供全年四季旅遊,不受氣候影響; (2) 可供三季以上旅
遊活動; (3) 供半年以上旅遊活動; (4) 僅部分季節適合旅遊活
動等四級評鑑之。面積分為 2,000 公頃以上、 200 至 2,000 公
頃、 50 至 200 公頃,及 50 公頃以下四級評鑑之。
    二、土地利用
    三、主要結構物
    四、相關設施
    五、經營管理
                             8/25
伍、风景特定区评鑑分级标準




                9/25
第四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組織
壹、國家級風景區
 一、東北角暨 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二、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
 三、澎湖國家風景區
 四、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
 五、大鵬灣國家風景區
  1. 大鵬灣風景特定區
  2. 琉球風景特定區
 六、馬祖國家風景區
 七、日月潭國家風景區


                   10/25
八、參山國家風景區
 1. 獅頭山風景區
 2. 梨山風景區
 3. 八卦山風景區
九、阿里山國家風景區
十、茂林國家風景區
十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
  1. 北海岸區(含野柳風景特定區)
  2. 觀音山區
十二、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
十三、西拉雅國家風景區
                      11/25
12/25
13/25
贰、直辖市及县(市)级风景区
      民國 88 年 11 月 20 日精簡台灣省政府組織之
,
      「发展观光条例」及「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
      已配合修正,廢除原省(市)級風景區,將
直
      轄市與縣 ( 市 ) 級合併為一級。目前除無直轄
巿
      級風景區外,依據新、舊「風景特定區管理
規
      則」分別列舉如下:            14/25
三、縣(巿 )級:七星潭、十分瀑布、小烏來、
  月世界、冬山河、明德 水庫、知本內溫 泉、
  知本溫 泉、泰安溫 泉、梅花湖、瑞芳、鳳凰
  谷、礁溪五峰旗及鐵砧山等共 14 處。
四、縣(巿 )定:青草湖、淡水、礁溪及霧社共
  4 處。
五、尚未評鑑:大湖、中崙、仁義潭、六龜彩蝶
  谷、田尾園藝、石岡水壩 、吳 鳳廟、拉拉
  山、東埔溫 泉、美濃中正湖、草嶺、清泉、
  溪頭、翠峰、龍潭湖、廬山及蘭潭共 17 處
                15/25
第五節 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
     壹、管理機構職責
      一、為維持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之美觀,其辦 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第 12 條)
      二、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 自然及人文資源之完整。(如第
        17 條)
      三、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 之名勝、古蹟應會同有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調查 登記,並維護完整。(第 20
條)
      四、在獎勵及處罰方面。
     貳、遊客行為管理
      一、禁止行為
      二、許可行為             16/25
參、與有關機關配合管理事項
 一、在風景特定區內 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
   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 所需公
   有土地,得由該管主管機關商請各該土地管理機關配
   合協助辦 理。(第 10 條)
 二、主管機關為辦 理風景特定區內 景觀資源、旅遊秩序、
   遊客安全等事項,得於風景特定區內 置駐衛警察或商
   請警察機關置專業警察。(第 11 條)
 三、風景特定區內 之商品,該管主管機關應輔導廠商公開
   標價,並按所標價格交易。(第 13 條)



                     17/25
四、風景特定區之公共設施除私人投資興建者外,由主管
  機關或該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按核定之計畫投資興建
  ,分年編列預算執行之。(第 15 條)
五、風景特定區內 之清潔維護費、公共設施之收費基準
  ,由專設機構或經營者訂定,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
  查 。(第 16 條)
六、風景特定區之清潔維護費及其他收入,依法編列預算
  ,用於該特定區之管理維護及觀光設施之建設。(第
  17 條)



                   18/25
七、風景特定區內 之公共設施,該管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
  主管機關核准,依「都市計畫法」及有關法令關於獎
  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規定,獎勵投資興
  建,並得收取費用。(第 18 條)
八、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 受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
  、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者,該管主管機關
  應就其名稱、位置、面積、土地屬使用限制、申請期
  限等,妥以研訂,並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第 19 條)
九、為獎勵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 投資興建公共設施
  、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第 20 條)
                    19/25
十、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公共設施經營服務成績優異者
  ,得予獎勵或表揚。(第 21 條)
十一、違反第 13 條規定者,依「发展观光条例」第 64 條
  規定處新台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違
  反第 14 條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之規定者,依「發
  展觀光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處行為人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 ,如無法回復原狀 再處行為人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鍰 。(第 22 條)
十二、風景特定區設有專設管理機構者,本規則有關各種
  申請核准案件,均應送由該管理機構核轉主管機關;
  其經營管理事項,由該管理機構執行之。(第 23 條)
                           20/25
第六節 觀光地區與其他景觀區
  壹、觀光地區的定義
  依據「发展观光条例」第 2 條第 3 款:所謂觀光地區,係
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後指定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
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一、為維持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之美觀。
  二、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
    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
  三、至於旅客或行為人之處罰條款,規定於該條例第 62
至
    64 條,與風景特定區相同。

                        21/25
貳、觀光地區的指定
  交通部為執行「发展观光条例」第 2 條第 3 款之規定指定
觀光地區,特於民國 93 年 3 月 29 日訂定「交通部指定觀光地
區作業要點」。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觀光發展需要,為塑造地
    區觀光特色。
  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得向直
    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建議指定觀光地區,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考量符合前項指定目的者,統籌規
    劃後提出申請。


                          22/25
23/25
參、觀光遊樂設施
  依「发展观光条例」第 2 條第 6 款:所謂觀光遊
樂設施,係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
休閒 、遊樂之設施。
  再依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第 2 條所列包括: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水域遊樂設施
  三、陸域遊樂設施
  四、空域遊樂設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觀光遊樂設施

                     24/25
肆、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依「发展观光条例」第 2 條第 5 款:所謂「自然人文生
態景觀區」,係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與應嚴格
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
殊自然人文景觀地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
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 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以
及國家公園內 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
區。
  又為執行「发展观光条例」第 19 條第 2 項自然人文生
態景觀區劃定作業,交通部特於民國 96 年 4 月 25 日訂定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作業要點」,明定前述範圍之劃
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景緻。 2.
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 3. 重要史前遺跡所呈
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
                         25/25
Ad

Recommended

PPT
Ch003 旅館業與民宿
蜨穆 諾淦
?
PDF
紓困4.0交通部
中 央社
?
DOC
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須知 第二點附件五-原住民申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各種貸款作業事項-創業贏家-創業貸款-詹翔霖教授
文化大学
?
PPT
观颁丑02风景特定区之分級管理
蜨穆 諾淦
?
PPT
尝2大洋洲.两极103(翰)
doublelady
?
PPT
观颁丑01观光组织体制
蜨穆 諾淦
?
DOC
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
蜨穆 諾淦
?
DOC
观光行政与法规第2章歷届试题
蜨穆 諾淦
?
PPT
980618本處八卦山風景區95 98建設簡報
哥 朱
?
PDF
航空城土地开发介绍
坤霖 楊
?
PPT
01 新營運模式實驗室簡報20080201
Kevin Tsai
?
PDF
Microsoft power point 日本旅行(46)
Ango Chen
?
PPT
环保署执行国家重要湿地保育成果
epaslideshare
?
PDF
家乡的名胜古蹟与特产
awcc
?
PPS
淡水小镇
lys167
?
PPS
贾斯柏国家公园
Alex Lee
?
PDF
20151210内政部:「国家公园永续发展执行成果」报告
R.O.C.Executive Yuan
?
PDF
二重疏洪道戰記 上
Wardson Jess
?
PDF
陈永杰-休閒农业区发展现况
ssuserf1c7ba1
?
PPS
中国境内18处公认超级美景
davidyes899
?
PPS
绿岛
lys167
?
PDF
台北市30个山林景点半日及一日游
Roy Chung
?
PPS
贾斯柏国家公园
Y YU
?
PPS
2011 台東绿岛
Jaing Lai
?
PPT
地质法地质敏感区相关作业说明暨研商会议
chenbk88
?
PDF
台湾的登山步道
Roy Chung
?
PDF
罢辞&#虫27;骋辞-新竹风城小资行
chiangyang
?
DOCX
观休2乙期中分组报告
蜨穆 諾淦
?
DOCX
观休1乙期中分组报告
蜨穆 諾淦
?

More Related Content

Similar to 观颁丑02风景特定区 (20)

PPT
980618本處八卦山風景區95 98建設簡報
哥 朱
?
PDF
航空城土地开发介绍
坤霖 楊
?
PPT
01 新營運模式實驗室簡報20080201
Kevin Tsai
?
PDF
Microsoft power point 日本旅行(46)
Ango Chen
?
PPT
环保署执行国家重要湿地保育成果
epaslideshare
?
PDF
家乡的名胜古蹟与特产
awcc
?
PPS
淡水小镇
lys167
?
PPS
贾斯柏国家公园
Alex Lee
?
PDF
20151210内政部:「国家公园永续发展执行成果」报告
R.O.C.Executive Yuan
?
PDF
二重疏洪道戰記 上
Wardson Jess
?
PDF
陈永杰-休閒农业区发展现况
ssuserf1c7ba1
?
PPS
中国境内18处公认超级美景
davidyes899
?
PPS
绿岛
lys167
?
PDF
台北市30个山林景点半日及一日游
Roy Chung
?
PPS
贾斯柏国家公园
Y YU
?
PPS
2011 台東绿岛
Jaing Lai
?
PPT
地质法地质敏感区相关作业说明暨研商会议
chenbk88
?
PDF
台湾的登山步道
Roy Chung
?
PDF
罢辞&#虫27;骋辞-新竹风城小资行
chiangyang
?
980618本處八卦山風景區95 98建設簡報
哥 朱
?
航空城土地开发介绍
坤霖 楊
?
01 新營運模式實驗室簡報20080201
Kevin Tsai
?
Microsoft power point 日本旅行(46)
Ango Chen
?
环保署执行国家重要湿地保育成果
epaslideshare
?
家乡的名胜古蹟与特产
awcc
?
淡水小镇
lys167
?
贾斯柏国家公园
Alex Lee
?
20151210内政部:「国家公园永续发展执行成果」报告
R.O.C.Executive Yuan
?
二重疏洪道戰記 上
Wardson Jess
?
陈永杰-休閒农业区发展现况
ssuserf1c7ba1
?
中国境内18处公认超级美景
davidyes899
?
绿岛
lys167
?
台北市30个山林景点半日及一日游
Roy Chung
?
贾斯柏国家公园
Y YU
?
2011 台東绿岛
Jaing Lai
?
地质法地质敏感区相关作业说明暨研商会议
chenbk88
?
台湾的登山步道
Roy Chung
?
罢辞&#虫27;骋辞-新竹风城小资行
chiangyang
?

More from 蜨穆 諾淦 (15)

DOCX
观休2乙期中分组报告
蜨穆 諾淦
?
DOCX
观休1乙期中分组报告
蜨穆 諾淦
?
DOCX
观休1乙期中分组报告
蜨穆 諾淦
?
PDF
下载流程
蜨穆 諾淦
?
DOC
在职专班观光行政与法规课程纲要表观四系一乙
蜨穆 諾淦
?
DOC
在职专班休閒产业经营与管理课程纲要表观四系二乙
蜨穆 諾淦
?
DOC
在职专班休閒产业经营与管理课程纲要表观四系二乙
蜨穆 諾淦
?
PDF
下载档案教学
蜨穆 諾淦
?
DOC
发展观光条例
蜨穆 諾淦
?
DOC
观光行政与法规第01章歷届试题
蜨穆 諾淦
?
PPT
休Ch03 策略的思考與執行
蜨穆 諾淦
?
PPT
休Ch02 swot
蜨穆 諾淦
?
PPT
休Ch02 休閒事業的策略管理(一) 基本策略的擬訂
蜨穆 諾淦
?
PPT
第1章休閒事业管理的特性
蜨穆 諾淦
?
PPT
第四章 休閒事業的策略性行銷管理
蜨穆 諾淦
?
观休2乙期中分组报告
蜨穆 諾淦
?
观休1乙期中分组报告
蜨穆 諾淦
?
观休1乙期中分组报告
蜨穆 諾淦
?
下载流程
蜨穆 諾淦
?
在职专班观光行政与法规课程纲要表观四系一乙
蜨穆 諾淦
?
在职专班休閒产业经营与管理课程纲要表观四系二乙
蜨穆 諾淦
?
在职专班休閒产业经营与管理课程纲要表观四系二乙
蜨穆 諾淦
?
下载档案教学
蜨穆 諾淦
?
发展观光条例
蜨穆 諾淦
?
观光行政与法规第01章歷届试题
蜨穆 諾淦
?
休Ch03 策略的思考與執行
蜨穆 諾淦
?
休Ch02 swot
蜨穆 諾淦
?
休Ch02 休閒事業的策略管理(一) 基本策略的擬訂
蜨穆 諾淦
?
第1章休閒事业管理的特性
蜨穆 諾淦
?
第四章 休閒事業的策略性行銷管理
蜨穆 諾淦
?
Ad

观颁丑02风景特定区

  • 1. 第二章 風景特定區 第一節 定義及法制現況 第二節 風景特定區計畫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評鑑分級 第四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組織 第五節 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 第六節 觀光地區與其他景觀區 1/25
  • 2. 第一节 定义及法制现况 壹、定義 依據民國 96 年 3 月 21 日修正公布之「发展观光条例」 第 2 條第 4 款,所謂風景特定區,係指依規定程序劃定之風 景區或名勝地區。而所稱之「規定程序」係依「都市計畫 法」及「區域計畫法」之規定。至於風景區,則分別規定於 「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中。 目前觀光法規中,「发展观光条例」及依該條例第 66 條第 1 項:風景特定區之評鑑、規劃建設作業、經營管理及 獎勵等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風景特定 區管理規則」均以「風景特定區」為法規名稱。而「國家風 景區管理處組織通則」則以「風景區」為法規名稱,而各國 家風景區亦不冠「特定」兩字,顯見「風景區」及「風景特 定區」互為通用。 2/25
  • 3. 貳、法制現況 一如前述「发展观光条例」承「區域計畫法」及「都市計 畫法」而制定,又於第 66 條第 1 項委任立法,由中央觀光主 管機關交通部於民國 92 年 4 月 30 日訂定發布「風景特定區管 理規則」;另 「发展观光条例」第 10 條第 1 項後段:「並得 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及第 2 項:「依其他法律 或由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劃定之風景區或遊樂區,其所設有 關觀光之經營機構,均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因此,除 「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第 2 條第 7 款將「觀光地區名勝、 古蹟之維護及風景特定區之開發、管理事項」正式列入該局職 掌外,並於民國 89 年 6 月 14 日制定公布「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組織通則」,均構成規範風景區經營管理的主體法規。 3/25
  • 4. 第二節 風景特定區計畫 依據「发展观光条例」第 11 條:風景特定區計畫,應依 據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就地區特性及功能所作之評鑑 結果予以綜合規劃。前項計畫之擬訂及核定除應先會商主管機 關外,悉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辦 理。又規定:風景特定區 應按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 級。同條例第 13 條更規定:風景特定區計畫完成後,該管主 管機關,應就發展順序,實施開發建設。 因此,不論國家級、直轄市級或縣(市)級風景特定區, 均須先擬妥計畫,該項計畫除依據「風景特定管理規則」第 3 條:風景特定區之開發,應依「觀光產 業綜合開發計畫」所定 原則辦 理外,更必須依據第 7 條,擬定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 4/25
  • 5. 第三節 風景特定區評鑑分級 壹、分級及法定程序 依「发展观光条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風景特定區應按 其地區特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 「風景特區管理規則」第 4 條第 1 項:風景特定區依其地區特 性及功能劃分為國家級、直轄市級及縣(市)級二種等級,由 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會同有關機關並邀請專家學者組成評 鑑小組評鑑之。同規則第 5 條:依前條規定評鑑之風景特定區 ,由交通部觀光局報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備後,由下列主管 機關將其等級及範圍公告之: 一、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由交通部公告。 二、直轄市級風景特定區,由直轄市政府公告;縣(市) 級風景特定區,由縣(市)政府公告。 5/25
  • 8. 肆、發展潛能部分之評鑑內 容說 明 一、區位容納量 所謂「區位容納量」包括服務人口、稀有性、遊憩日數及 面積。其中遊憩日數要考量降雨、強風、大寒及酷熱等,分為 : (1) 可供全年四季旅遊,不受氣候影響; (2) 可供三季以上旅 遊活動; (3) 供半年以上旅遊活動; (4) 僅部分季節適合旅遊活 動等四級評鑑之。面積分為 2,000 公頃以上、 200 至 2,000 公 頃、 50 至 200 公頃,及 50 公頃以下四級評鑑之。 二、土地利用 三、主要結構物 四、相關設施 五、經營管理 8/25
  • 10. 第四節 風景特定區管理組織 壹、國家級風景區 一、東北角暨 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二、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 三、澎湖國家風景區 四、花東縱谷國家風景區 五、大鵬灣國家風景區 1. 大鵬灣風景特定區 2. 琉球風景特定區 六、馬祖國家風景區 七、日月潭國家風景區 10/25
  • 11. 八、參山國家風景區 1. 獅頭山風景區 2. 梨山風景區 3. 八卦山風景區 九、阿里山國家風景區 十、茂林國家風景區 十一、北海岸及觀音山國家風景區 1. 北海岸區(含野柳風景特定區) 2. 觀音山區 十二、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 十三、西拉雅國家風景區 11/25
  • 12. 12/25
  • 13. 13/25
  • 14. 贰、直辖市及县(市)级风景区 民國 88 年 11 月 20 日精簡台灣省政府組織之 , 「发展观光条例」及「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 已配合修正,廢除原省(市)級風景區,將 直 轄市與縣 ( 市 ) 級合併為一級。目前除無直轄 巿 級風景區外,依據新、舊「風景特定區管理 規 則」分別列舉如下: 14/25
  • 15. 三、縣(巿 )級:七星潭、十分瀑布、小烏來、 月世界、冬山河、明德 水庫、知本內溫 泉、 知本溫 泉、泰安溫 泉、梅花湖、瑞芳、鳳凰 谷、礁溪五峰旗及鐵砧山等共 14 處。 四、縣(巿 )定:青草湖、淡水、礁溪及霧社共 4 處。 五、尚未評鑑:大湖、中崙、仁義潭、六龜彩蝶 谷、田尾園藝、石岡水壩 、吳 鳳廟、拉拉 山、東埔溫 泉、美濃中正湖、草嶺、清泉、 溪頭、翠峰、龍潭湖、廬山及蘭潭共 17 處 15/25
  • 16. 第五節 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 壹、管理機構職責 一、為維持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之美觀,其辦 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第 12 條) 二、為維護風景特定區內 自然及人文資源之完整。(如第 17 條) 三、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內 之名勝、古蹟應會同有關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調查 登記,並維護完整。(第 20 條) 四、在獎勵及處罰方面。 貳、遊客行為管理 一、禁止行為 二、許可行為 16/25
  • 17. 參、與有關機關配合管理事項 一、在風景特定區內 開發經營觀光遊樂設施、觀光旅館, 經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者,其範圍內 所需公 有土地,得由該管主管機關商請各該土地管理機關配 合協助辦 理。(第 10 條) 二、主管機關為辦 理風景特定區內 景觀資源、旅遊秩序、 遊客安全等事項,得於風景特定區內 置駐衛警察或商 請警察機關置專業警察。(第 11 條) 三、風景特定區內 之商品,該管主管機關應輔導廠商公開 標價,並按所標價格交易。(第 13 條) 17/25
  • 18. 四、風景特定區之公共設施除私人投資興建者外,由主管 機關或該公共設施之管理機關按核定之計畫投資興建 ,分年編列預算執行之。(第 15 條) 五、風景特定區內 之清潔維護費、公共設施之收費基準 ,由專設機構或經營者訂定,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 查 。(第 16 條) 六、風景特定區之清潔維護費及其他收入,依法編列預算 ,用於該特定區之管理維護及觀光設施之建設。(第 17 條) 18/25
  • 19. 七、風景特定區內 之公共設施,該管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 主管機關核准,依「都市計畫法」及有關法令關於獎 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建公共設施之規定,獎勵投資興 建,並得收取費用。(第 18 條) 八、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 受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 、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者,該管主管機關 應就其名稱、位置、面積、土地屬使用限制、申請期 限等,妥以研訂,並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第 19 條) 九、為獎勵私人或團體於風景特定區內 投資興建公共設施 、觀光旅館、旅館或觀光遊樂設施。(第 20 條) 19/25
  • 20. 十、主管機關對風景特定區公共設施經營服務成績優異者 ,得予獎勵或表揚。(第 21 條) 十一、違反第 13 條規定者,依「发展观光条例」第 64 條 規定處新台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 ;違 反第 14 條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同意之規定者,依「發 展觀光條例」第 62 條第 1 項規定處行為人新台幣 50 萬元以下罰鍰 ,如無法回復原狀 再處行為人新台幣 500 萬元以下罰鍰 。(第 22 條) 十二、風景特定區設有專設管理機構者,本規則有關各種 申請核准案件,均應送由該管理機構核轉主管機關; 其經營管理事項,由該管理機構執行之。(第 23 條) 20/25
  • 21. 第六節 觀光地區與其他景觀區 壹、觀光地區的定義 依據「发展观光条例」第 2 條第 3 款:所謂觀光地區,係 指風景特定區以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同意後指定觀光旅客遊覽之風景、名勝、古蹟、博物館、展覽 場所及其他可供觀光之地區。 一、為維持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之美觀。 二、具有大自然之優美景觀、生態、文化與人文觀光價值 之地區,應規劃建設為觀光地區。 三、至於旅客或行為人之處罰條款,規定於該條例第 62 至 64 條,與風景特定區相同。 21/25
  • 22. 貳、觀光地區的指定 交通部為執行「发展观光条例」第 2 條第 3 款之規定指定 觀光地區,特於民國 93 年 3 月 29 日訂定「交通部指定觀光地 區作業要點」。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基於觀光發展需要,為塑造地 區觀光特色。 二、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其他機關(構)得向直 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建議指定觀光地區,由直轄 市、縣(市)政府考量符合前項指定目的者,統籌規 劃後提出申請。 22/25
  • 23. 23/25
  • 24. 參、觀光遊樂設施 依「发展观光条例」第 2 條第 6 款:所謂觀光遊 樂設施,係指在風景特定區或觀光地區提供觀光旅客 休閒 、遊樂之設施。 再依风景特定区管理规则第 2 條所列包括: 一、機械遊樂設施 二、水域遊樂設施 三、陸域遊樂設施 四、空域遊樂設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觀光遊樂設施 24/25
  • 25. 肆、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 依「发展观光条例」第 2 條第 5 款:所謂「自然人文生 態景觀區」,係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與應嚴格 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及重要史前遺跡所呈現之特 殊自然人文景觀地區。其範圍包括:原住民保留地、山地管 制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水產 資源保育區、自然保留區,以 及國家公園內 之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生態保護區等地 區。 又為執行「发展观光条例」第 19 條第 2 項自然人文生 態景觀區劃定作業,交通部特於民國 96 年 4 月 25 日訂定 「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劃定作業要點」,明定前述範圍之劃 定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景緻。 2. 應嚴格保護之自然動、植物生態環境。 3. 重要史前遺跡所呈 現之特殊自然人文景觀。 2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