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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 通知 110.7.10.(110)高市醫會總字第 281.-300.號
受文者:各位會員
法令、醫藥
一、主旨:轉知為因應疫情升溫增設大量社區採檢站,指揮中心調整現行 COVID-19 相關
傳染病通報送驗流程作業,以加速通報檢驗作業,並自 5 月 26 日起實施,請會員依說明段辦理
,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 110.6.11.高市府衛疾管字第 11002540700 號函辦理。
(二)因應疫情升溫通報及採檢人數大量增加,為加速 COVID-19 傳染病通報送驗作業,指揮中心
5 月 26 日起實施新通報流程,請各醫療院所依照「COVID-19 傳染病通報及送檢驗新流程說
明及注意事項」配合辦理通報及送驗作業。
(三)本流程實施後為利衛生單位及時有效掌握確定病例及採取相關作為,請各醫療院所於得知民
眾採檢結果為陽性時,務必於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資料補登。另因現行確定病例解除隔離治
療條件需參考發病日期,故請各醫療院所通報時留意發病日正確性,如有錯誤請各醫療院所
即時維護。
(四)為減少民眾等待檢驗結果期間發生移動風險,請各醫療院所,以健保 IC 上傳機制將所有
COVID-19 檢驗結果即時上傳,並宣導鼓勵民眾利用「健保快易通 APP(健康存摺)」查詢自
身檢驗結果。
(五)另為利社區採檢站快速收集資料之用,指揮中心新增開發「社區採檢站簡易通報系統(下稱
EZ 系統)」,請各設立採檢站醫療院所多加使用,如對 EZ 系統申請或相關問題,請洽疾管
署資訊室蔡先生(02-23959825 分機 3649)。
(六)有關「COVID-19 傳染病通報及送檢驗新流程說明及注意事項」及「社區採檢站簡易通報系統
」相關流程及操作手冊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中下載參考。
二、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作業新流程」,請會員自 110 年 5 月 26 日起
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10.高市衛疾管字第 11034990400 號函辦理。
(二)自 110 年 5 月 26 日起,醫院採檢送驗 SARS-CoV-2 抗原快速檢驗或病毒核酸檢驗結果為陽性
者,採檢院所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應於得知檢驗結果 24 小時內,將個案儘速通報至「傳
染病個案通報系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項下。
(三)請採檢院所確實與負責該院 COVID-19 檢驗之實驗室建立溝通聯繫機制,以確保陽性檢驗結
果可即時(含夜間及假日)回饋採檢院所負責法定傳染病通報單位,以即時完成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個案通報。
(四)進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通報時,需同時新增檢體送驗單,俾提供負責該院 COVID-19
檢驗之實驗室輸入病毒核酸檢驗結果。若對於檢體送驗單及檢驗結果通報有疑問,請洽
02-27850513 轉 520。
(五)旨揭通報作業新流程業置放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COVID-19 防疫專區之「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三、主旨:轉知「住院者及其陪病者之公費 SARS-CoV-2 抗原快速檢驗常見問與答」已置
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COVID-19 防疫專區/本署 Q&A 項下
,
請自行下載參考
,
請 查
照。
說明: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6.7.肺中指字第 1103800272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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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10
四、主旨:轉知有關全國醫院除例外情形,停止開放探病至 6 月 8 日止,住院病人之陪病
者仍為 1 名之期限,自即日起延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全國三級警
戒降級為止,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22.高市衛疾管字第 11035529700 號函辦理。
五、主旨:轉知財政部 110 年 6 月 28 日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公告醫事
人員 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今(110)年 8 月 2 日,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6.28.全醫聯字第 1100000817 號傳真辦理。
(二)惟,醫事人員如因防疫工作致未能於 110 年 6 月 30 日前申報,因報稅系統將於 6 月 30 日午
夜 12 時關閉,無法在家自行辦理網路申報,屆時請於 7 月 1 日至 8 月 2 日期間前往就近之
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相關申報疑義,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服務電話(免費服務電話 0800-
000-321)或高雄國稅局洽詢 07-7256600。
六、主旨:轉知有關「因應 COVID-19 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提前返回工作建議」常見問
與答及修訂版,請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6.4.肺中指字第 1103800242 號函及
110.6.24.肺中指字第 1103800333 號函辦理。
(二)為減少各界對旨揭建議之疑義,指揮中心製作常見問與答,並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
球資訊網 COVID-19 防疫專區。
(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若接獲居家隔離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申請改為自我健康監測或自主健康管
理時,請依據申請者提出之疫苗紀錄、工作證明,以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掌握之疫調報告、
該機構人力短缺情形等資訊,進行研判。
(四)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若同意申請者提前返回工作,請依申請者符合之條件,取消原隔離通知及
重新開立紙本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或逕解除隔離,並提供相關注意事項說明,請申請者遵循
辦理。
(五)旨揭返回工作建議修訂版業置放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
tw)COVID-19 防疫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七、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 110 年 5 月 26 日以衛授疾字第 1100100721 號公告修正「傳染
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重要公文發佈中下
載參考(http://www.doctor.org.tw),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1.全醫聯字第 1100000692 號函辦理。
八、主旨:轉知行政院於 110 年 6 月 10 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
品項
,
並自 110 年 6 月 10 日生效
,
詳細修正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
重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23.高市衛藥字第 11035979000 號函辦理。
(二)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 4-Anilinopiperidine 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
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機構業者如欲
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
准後始得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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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10
九、主旨:轉知「藥害救濟 vs.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內容不同,自身權益一次搞懂」
電子單張,請會員推廣周知,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10.高市衛藥字第 11035547700 號函辦理。
(二)為使民眾及醫療人員了解藥害救濟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相關保障及權益,請會員協助分享
及轉載旨揭電子單張(文宣下載網址:https: //www.tdrf.org.tw/knowledge07/)
(三)本件電子單張,請至 http://odm.kcg.gov.tw/tbpg/public/AttachDownload.jsp 下載。
十、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知有關抗結核藥品 ethambuto1 有導致視力變化之不良反應
乙事,為兼顧公共衛生利益及藥害救濟法之立法精神,前行政院衛生署 97 年 9 月 19 日衛
署藥字第 0970323935 號函,自 110 年 6 月 7 日起停止適用,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重
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http://www.doctor.org.tw),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10.全醫聯字第 1100000740 號函辦理。
十一、主旨:轉知全聯會「醫療民事案件溝通小組會議」會議結論相關建議事項,請 查
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5.26.全醫聯字第 1100000667 號函辦理。
(二)全聯會「醫療民事案件溝通小組會議」會議結論相關建議事項如下:
1.建議提醒醫師個人或機關受委託進行醫療鑑定,應留意鑑定相關事項及判決書揭露受委託
鑑定醫師及機關個資之影響。
2.提醒會員如遇醫療爭議案件,可聯繫所轄縣市醫師公會或所屬專科醫學會,提供專業協助
及支援。
3.建議宣導民眾醫療具風險性,就醫時如有疑慮,應主動與醫師溝通,建立正確醫療知識,
避免產生醫療爭議。
繼續教育課程
十二、主旨:轉知為配合現行防疫措施,疾管署感染症防治中心課程改採線上方式辦理。
有關「110 年新興傳染病教育訓練(網路課程)」陸續上架,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110.6.30.疾管南區管字第 11018002203 號函辦理。
(二)本次課程包含 COVID-19 醫院收住經瞼分享、COVID-19 醫院清空/病人轉出經驗分享、
COVID-19 分艙分流作業、COVID-19 疫情與疫苗、COVID-19 治療新知、個人防護裝備穿脫
重點及機構新興傳染病監測與處置等,課程陸續上架。
(三)課程已申請西醫師、護理人員積分、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四)網路課程資訊內容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
十三、主旨:轉知因應 COVID-19 疫情影響,本年度「醫療事故關懷人才培訓課程」改為線
上授課並調整課程辦理日期,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110.7.2.藥濟(企)字第 1103000034 號函辦理。
(二)本次活動採網路報名,並自即日起重新受理報名(因授課形式與時間異動,原已報名實體
場次者
,
亦請重新報名)
,
報名截止日為 7 月 28 日或額滿為止
,
報名網址為
:
https://reurl.
cc/1YbzWG(大小寫有別)。報名後若不克參加,請務必在報名截止日前取消報名。
(三)本課程已申請西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師等繼續教育學分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四)相關活動資訊亦同步公告於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官網最新消息區
(https://www.tdrf.
org.tw/news0l/),如有異動或新增場次,以網站更新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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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主旨:轉知為利醫療院所照護 COVID-19 重症個案,自本年 6 月 5 日起辦理「COVID-
19 Clinical Rounds:新冠病毒重症個案臨床處置」線上直播教育訓練系列課程,請會員踴躍
參與,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6.14.肺中指字第 1103800315 號函辦理。
(二)因應國內疫情持續嚴峻
,
為利醫療院所照護 COVID-19 重症個案
,
自本年 6 月 5 日起每周(六)
、(日)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官方 Youtube 平台,辦理
「COVID-19 Clinical
Rounds:新冠病毒重症個案臨床處置」線上直播教育訓練,並錄製成數位學習課程,急重症
醫療照護團隊可運用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裝置進行線上學習。
(三)本課程同步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專區>數位學習
課程(http://at.cdc.tw/xO131N)項下同名稱專區,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四)另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中華民國重症醫學會及台灣急救加護醫學會業共同訂定
「重
症 COVID-19 照顧簡要指引」
,可參考以下網址:https://www.tspccm.org.tw/media/9665,
或至前揭學會網站查詢最新版本。
十五、主旨:本會與中華民國基層醫師協會共同舉辦「複雜性傷口治療暨新進敷料之照護」
繼續教育網路課程系列,請會員踴躍參加。
說明:(一)演講時間:110 年 7 月 27 日(二)12:00-13:50
主題 講師 積分(西醫師)
複雜性傷口治療暨新進敷料之照護 林運男醫師-高醫大整型外科 外科、一般專業課程
(二)課程連結:
https://meet122.webex.com/meet122/j.php?MTID=m819a994f98c7f1aa44d8e46f2eda4e96
(三)會議密碼:AepEtv9Rg33
(四)登入簽到:https://forms.gle/6PeWgVrfHVynTpxe8
(五)課程簽退:https://forms.gle/gQPs9HwXyz34hD3s5
(六)請務必完成簽到簽退表單,方能取得學分。
(七)如有任何疑問請電詢中華民國基層醫師協會陳小姐 0919347822。
活動
十六、主旨:轉知全聯會提供會員自費「團體意外保險」相關資料,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6.18.全醫聯字第 1100000772 號函辦理。
(二)鑒於醫師為民眾提供醫療服務時,能予保障醫師人身安全,爰此歷經 110 年 2 月 23 日及
110 年 4 月 20 日邀請壽險公會及產物公會召開「團體意外保險專案小組」會議討論,經全
聯會極力爭取,通過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規劃方案。
(三)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針對本會會員、配偶及診所醫護工作人員(投保年齡上限為 105 歲)一般
意外身故失能保險、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及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等專案供參。
(四)相關訊息請至全聯會網站(www.tma.tw)/團體保險/「團體意外保險」專區查詢。
十七、主旨:轉知嘉義縣政府為感謝警消醫護人員於第一線防疫工作之辛勞,且為降低家
庭感染風險並減少通勤奔波,特協調嘉義縣旅館雄出「警消醫護休息棧」
,以優惠房價實際支
持第一線警消醫護人員,歡迎踴躍運用,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6.30.全醫聯字第 1100000827 號函辦理。
(二)因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指示採分層分流接持,各旅館訂房可提供之客房有限,敬請及早訂房;
並請憑本人之警消醫護工作證明入住方得享有優惠。詳細住宿規定或長租折扣,請洽各旅
館。
(三)最新活動訊息及參與業者名單
,
可至臺灣旅宿網
「醫護人員入住優惠方案」
活動專區
(https:
//taiwan.taiwanstay.net.tw/covhotel/cov_medical/)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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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10
十八、主旨:轉知會員查報『資深醫師』行醫滿 40 年(於民國 70 年 12 月底前)、45 年(於
民國 65 年 12 底前)
、
50 年(於民國 60 年 12 月底前)
、
55 年(於民國 55 年 12 月底前)
、
60 年(於
民國 50 年 12 月底前)
、
65 年(於民國 45 年 12 月底前)
、
行醫滿 70 年(於民國 40 年 12 月底前)
及及行醫滿 75 年(於民國 35 年 12 月底前),取得醫師資格並執行醫療業務,在行醫期間未曾
停業、歇業且未曾受表揚之醫師向本會報名,以憑轉報全聯會於 110 年11月6日(星期六)第 74
屆醫師節慶祝大會中表揚。
說明:(一)退除役醫師持有總統任命為軍醫官任官令或將級以上主管發布之軍醫任職令者,其執行醫
療業務年資,得以自取得總統任官令或軍醫任執令之日至退役之日年資,加自領得醫師證
書後執行醫療業務年資合併計算。
※※(二)民國 57 年(含)以前畢業者,以畢業證書發給日為認證日期;自民國 58 年(含)起,參加醫
師甄審考試及格者,以醫師證書發給日為資深醫師認證日期。
(三)以上各款資深醫師表揚對象限當年 6 月 30 日各縣市醫師公會會籍資料登錄執業中者。
(四)請符合資深醫師表揚資格之會員於 110 年 7 月 28 日前電話 07-2212588 向本會報名。
十九、主旨:辦理本會『110 年度高杏獎』推薦選拔活動,請會員踴躍推薦符合資格者參
加選拔。
說明:(一)為鼓勵會員發揚醫師濟世活人美德,提昇醫師社會形象為本活動宗旨。
(二)凡為本會會員具有高杏獎推薦準則之具體事蹟者,得由所屬單位院所或其他社會團體檢
具具體事實證明資料,填妥推薦報名表逕寄本會,有關本會高杏獎推薦準則及報名表請
有需要者向本會索取或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會務動態中查詢下載。
(三)推薦日期: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評選審核通過,將於本年(110)度本會醫師節慶祝大會中表揚。
二十、主旨:本會 110 年度『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會員子女獎學金』自 9 月開始受
理申請,請符合資格之會員子女踴躍申請。
說明:(一)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會會員子女大學各學系之成績優秀學生,得以順利完成學業
,並貢獻社會。
(二)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1.申請時間:自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20 日止受理申請。(以郵戳為憑)
2.申請資格及名額:
(1)國內醫學系:2-6 年級在籍學生各年級獎勵各 2 名。
(2)國內大學其他學系:
A.2-4 年級在籍學生各年級獎勵各 3 名。
B.國內大學中醫學系、牙醫學系 5-6 年級在籍學生,各年級獎勵各 1 名。
(3)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業成績達 85 分以上及操行成績優良者。
3.應繳交之證件:(1)申請書。(2)成績單:繳交 109 學年第 2 學期成績單正本一份。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4)學生證影本或註冊繳費證明一份。
(三)獎學金金額:每名新臺幣伍仟元整。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前學年內受記過之處分者。 2.休學或延畢學生。 3.博碩士研究生或在職專班學生。
4.提出申請時已畢業。
(五)其辦法詳細內容及申請書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會務動態中查
詢下載。
理事長 賴 聰 宏 P5
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 通知 110.7.10.(110)高市醫會總字第 301.-328.號
受文者:有關會員
一、主旨:轉知請各院所發現就診病患因呼吸道感染症狀或 COVID-19 疑似症狀,於 14 天
內就醫 3 次或 7 天內就醫 2 次者,請立即依轉診流程轉至本市 23 家採檢醫院,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29.高市衛醫字第 11036374300 號函辦理。
(二)因應目前 COVIED-19 疫情發展趨勢,請各院所應加強 TOCC 問診、病人分流管控、曾出入高
風險地區的員工加強自主健康管理及暫緩非必要的醫療處置。若發現就診病患因呼吸道感
染症狀或 COVID-19 疑似症狀,於 14 天內就醫 3 次或 7 天內就醫 2 次者(含同住者有呼吸道
症狀及高風險患者)
,請務必立即依轉診流程開立轉診單,轉至本市 23 家採檢醫院進行採檢
確認,另醫院如遇相關接觸史及活動史病患時,建請引導至戶外防疫門診看診及採檢。
(三)衛生局將不定期進行稽查轉診狀況,請各院所務必配合辦理。病患經轉診採檢後確診,轉診
醫療院所每案可得 1 萬元通報獎勵,如未依規定通報,得依傳染病防治法予以裁處。
二、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法定傳染病自動通報作業程序,請各醫療院所配合辦
理,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29.高市衛疾管字第 11002616000 號函辦理。
(二)有關 COVID-19 通報及送檢驗新流程,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法定傳染病通報作業,除可
於「傳染病通報系統網頁(WEB)
」採人工逐筆或批次方式進行通報,或透過「運用醫院電子
病歷進行傳染病通報(EMR)功能」自動化完成作業外,為加速通報效率及簡化醫療院所通報
行政程序,爰針對醫療院所健保 IC 卡上傳之陽性結果者,新增「醫療院所健保 IC 卡上傳結
果自動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法定傳染病程序」
,相關程序摘要說明如下:
1.「系統自動通報」階段:若醫療院所健保 IC 卡上傳結果為抗原快篩及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
且傳染病通報系統(下稱 IDA 系統)中查無通報紀錄者或可歸類為不同病程發病者,系統將
自動完成建檔作業。
2.「警示通報資訊補正」階段:IDA 系統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檢驗結果上傳醫療院所及醫療院
所所在地衛生局窗口
,
醫療院所須於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資料(如聯絡方式等)
人工補登作業。
囿於通知功能尚需開發時間,於功能上線前請逕至 IDA 系統內之「健保 IC 卡通報清單」查
詢。
3.前述通報功能將於本年 6 月 1 日正式上線。
(三)有關「醫療院所健保 IC 卡上傳結果自動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法定傳染病程序」
、
「醫療
院所健保 IC 卡上傳結果自動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作業程序問答集」
,相關文件亦置於衛
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路徑: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
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項下,網址:https://reurl.cc/qg8Dy3),請
下載運用。
三、主旨:轉知有關「因應 COVID-19 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力短缺之應變處置建議」修訂
版,請各醫療院所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6.22.肺中指字第 1103800336 號函辦
理。
(二)有關旨揭建議修訂版,已將「曾經確診且發病日距今未滿 3 個月之無症狀密切接觸者」納入
可提前返回工作之人員。
(三)考量完成施打 COVID-19 疫苗應接種劑次者於高風險暴露後,仍可能發生感染,爰針對「已
完成接種 COVID-19 疫苗應接種劑次達 14 天(含)以上」之提前返回工作人員,調整為自我健
康監測期間,於 1 次病毒核酸檢驗結果為陰性後,可返回工作,且返回工作後需於與確定病
例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第 7 日再採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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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10
四、主旨:轉知為鼓勵醫療院所加強 COVID-19 通報採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給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病例之轉檢通報及協助轉診個案採檢獎勵,請本市醫療院所及衛生所落實
轉診及通報採檢,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4.高市衛醫字第 11035332900 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基層院所與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分級醫療服務,完善社區採檢網絡轉診機制,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訂有「醫療院所因應 COVID-19 分流就醫及轉診建議」
,並建立「COVID-19 轉診
個案追蹤管理系統」
,民眾若有疑似症狀有採檢需求時,應優先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評估
採檢
;若至基層院所就醫
,經評估符合採檢對象,
則請醫療院所於電子轉診平臺開立 COVID-19
建議採檢對象轉診單,並衛教民眾於 24 小時內儘速至社區採檢院所就醫。
(三)民眾前往基層院所(非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時,請醫師依其症狀及 T0CC 問診(如詢問旅遊
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另高雄市政府 110 年 6 月 2 日公告:診所醫師診治發現
病患 14 天內出現 3 次或 7 天內出現 2 次呼吸道症狀者,研判為建議採檢對象,請加強疑似個
案通報採檢,及早發現可能個案並進行轉診及通報。
(四)醫療院所應開立(電子)轉診單,安排轉檢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完成通報資料,
經轉診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採檢且檢驗結果為陽性者,發給開立轉診單之基層院所確診病例
進行轉診通報,轉診醫療院所每案可獲得 1 萬元通報獎勵金。
(五)「醫療院所因應 COVID-19 分流就醫及轉診建議」
、
「COVID-19 社區採檢網絡轉診注意事項」
及「COVID-19 病人風險評估表」等指引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防疫專區(http://www.cdc.gov.tw)/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
載參閱。
五、主旨:轉知因應國內疫情進入社區流行階段,為減少 COVID-19 於矯正機關傳播風險
,請各院所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6.16.肺中指字第 1100031537A 號函辦
理。
(二)因應全國 COVID-19 疫情警戒等級已達第三級,為降低 COVID-19 傳入矯正機關之風險,請
會員注意,若病人(非 COVID-19 確診個案)為出院返回矯正機關之收容人,請於出院前 2 日
內採檢進行 SARS-CoV-2 病毒核酸檢驗,檢驗結果須為陰性始得出院返回矯正機關。
(三)至醫療院所戒護住院收容人之矯正機關工作人員,屬於有特殊原因仍有陪病需求之固定陪病
者,考量戒護人力以 2 人一組編制,因此放寬為每位收容人每次住院得有 2 名戒護人員由公
費支應檢驗費用。
六、主旨:轉知為擴大基層醫療服務防疫量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訂定「社區醫院及診所公費 COVID-19 抗原快篩指引」及「社區醫院及診所自費 COVID-19 抗原
快篩指引」
,請各院所依循辦理,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6.23.肺中指字第 1103800311 號函辦
理。
(二)旨揭指引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www.cdc.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
疫專區之「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七、主旨:轉知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
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4.高市衛醫字第 11002566000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
要點第三點、第九點修正規定及其修正對照表請至 http://odm.kcg.gov.tw:80/tbpg/
public/AttachDownload.jsp 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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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旨:轉知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
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除第三點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自 110 年 5 月 1 日生
效外,自 110 年 6 月 3 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15.高市衛醫字第 11002737200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
要點部分修正規定及其修正對照表請至 http://odm.kcg.gov.tw:80/tbpg/ public/
AttachDownload.jsp 下載。
九、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 110 年 5 月 17 日衛部醫字第 1101663441 號函,有關全國醫療
機構,經各縣市衛生局指定後,得免提報通訊診療治療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療門診病人
之期間,自即日起延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全國三級警戒降級或解除為止,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7.高市衛醫字第 11035127300 號函辦理。
十、主旨:轉知公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訂定「COVID-19」抗原快速篩檢費用,最高收費為
新台幣 1100 元(含掛號費、診察費、採檢試劑費用)
,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4.高市衛醫字第 11035435100 號函辦理。
十一、主旨:轉知有關新增 COVID-19 抗原檢查為初篩檢驗方法及指定全國醫事機構為
COVID-19 抗原指定檢驗機構一案,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23.高市衛疾管字第 11035266000 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現階段防疫需要,快速即時掌握陽性個案,防堵疫情擴散,指揮中心新增 COVID-19
抗原檢查為初篩檢驗方法。
(三)鑑於 COVID-19 抗原檢查操作容易且不需特殊環境
,
爰依
「傳染病檢驗與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6 條第 3 項規定,於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自發文日起)指定全國醫事機構為 COVID-19
抗原檢驗機構,檢測試劑及檢測人員資格則分依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相關
規範執行。
(四)COVID-19 抗原檢驗結果為陽性者列為疑似個案,需再採檢送 COVID-19 指定檢驗機構以螢
光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real-time PCR)方法確認。
(五)醫事機構執行 COVID-19 抗原檢查,每件核給新臺幣 300 元,由公費支應,請向中央健康保
險署申請。
十二、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放寬自費檢驗指定院所申請
資格,並修訂「開放民眾自費檢驗 COVID-19 申請規定」,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
(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7.2.全醫聯字第 1100000818 號函辦理。
(二)旨揭來函重點略以:
1.自費檢驗指定院所申請資格,放寬得為社區採檢網絡,及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檢
驗機構」資格,且符合採檢院所之採檢站設置、具獨立採檢空間、採檢動線規劃及充足個
人防護裝備等條件者提出申請。
2.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逕行審核轄屬醫事機構提報之受審文件,包括
收費標準及申請資格,經審核後指定,並副知指揮中心。
3.自費檢驗機構之核酸檢驗常規案件費用高於指揮中心訂定之收費上限(目前為 5,000 元)
者,請申請機構敘明原因,由衛生局報請指揮中心進行審核同意後指定。
4.考量民眾採檢前之風險評估、衛教、採檢之後續處置,及採檢專業技術等需求,建議無醫
師執業之醫事檢驗機構應與醫師共同合作,於醫師指導下執行採檢,並預先規劃 SARS-CoV
-2 檢驗結果為陽性者之通報及處理機制,採取適當感染管制因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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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主旨:轉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疫情,本(110)年度診所督導考核停辦,請 查
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7.高市衛醫字第 11035087201 號函辦理。
十四、主旨:轉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 COVID-19)疫情,展延「醫療機構設
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獎勵-診所版」計畫(下稱獎勵計畫)診所書面成果報告繳交日期一案,詳如
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10.高市衛醫字第 11035478000 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 COVID-19 疫情第三級警戒期延長,前於 110 年 5 月 10 日前依規定完成獎勵計畫申
請作業之診所,於接獲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下稱醫策會)通知後,原定
「診
所書面成果報告」繳交日期 110 年 7 月 31 日,展延至 110 年 8 月 31 日。另依據內政部營
建署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相關規定,併案修訂獎勵計畫之無障礙廁所截水溝設置方
式。
(三)如對前開獎勵計畫內容有任何疑義,請洽醫策會,諮詢電話:(02)8964-5215。
(四)有關修正版獎勵計畫內容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發佈中下
載參考。
十五、主旨:轉知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之「診所美容醫學品質認證」
第二階段申請作業期間延長至 110 年 7 月 30 日,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18.高市衛醫字第 11035805200 號函辦理。
十六、主旨:轉知有關寶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貝奧路 ?-磷酸三鈣生物陶瓷-圓柱
狀(0.5:30c.c.)」
(衛部醫器陸輸字第 000931 號)共 7 項退出健保給付乙案,詳細內容請會
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18.高市衛醫字第 11035886700 號函辦理。
十七、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知,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疫情需要,各級政府機關招募未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辦理防治工作,涉及執行各醫事人
員法定業務範圍時,其執業登記之應變措施,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
(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25.全醫聯字第 1100000797 號函辦理。
十八、主旨:轉知全聯會建議財政部提高 110 年度基層院所執行業務收入之費用標準,以
及給予醫院醫師及醫療人員防疫特別扣除額或降低課稅級距之稅務優惠一案,財政部函覆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6.24.全醫聯字第 1100000791 號函辦理。
(二)旨揭財政部函覆重點略以:
1.基層診所「採核實計算者」:111 年辦理綜所稅結算時,提示相關帳簿憑證,核實計算執
行業務所得。
2.基層診所「採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者」:由於受疫情影響程度,必須持今(110)年底才能完
整評估,屆時,將請衛福部及相關同業公會提供數據,通盤進行研議。
3.給予醫院醫師及醫療人員防疫特別扣除額或降低課稅級距之稅務優惠一節:保留。
4.醫院醫師及醫療人員因執行 COVID-19 防治、醫療、照護工作,自政府領取之補助、津貼、
獎勵及補償,得依同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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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
構因 COVID-19(嚴重特殊呼吸道傳染性肺炎)疫情提供保險對象居家醫療作業須知」,並自公
告日起生效,該作業須知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
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9.全醫聯字第 1100000714 號函辦理。
二十、主旨:轉知衛福部國健署為擴大產檢次數及項目,修正「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
產前檢查補助計畫」
,並自 110 年 7 月 1 日實施,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6.15.全醫聯字第 1100000754 號函辦理。
(二)旨揭補助計畫將同步刊登於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網站(https://reurl.cc/7ryra5)及
「婦幼健
康管理整合系統」(https://reurl.cc/NrXr7Q),請下載運用,並妥向民眾說明。
(三)有關該計畫之對照表及問答集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發佈
中下載參考。
廿一、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為周全孕期照護,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增加產檢次數及項目
,以及調高產檢診察費、檢驗費,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
重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17.全醫聯字第 1100000759 號函辦理。
廿二、主旨:轉知衛福部因應本(110)年 7 月 1 日實施之擴大孕婦產前健康檢查服務,「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附表及問
答集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17.全醫聯字第 1100000770 號函辦理。
廿三、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
助辦法」名稱為「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及部份條文修正,其詳細
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17.全醫聯字第 1100000770 號函辦理。
廿四、主旨:轉知中央健保署修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規定,
及其健保用藥異動情形,其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
文發佈中搜尋【藥物給付修正】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17.全醫聯字第 1100000769 號函辦理。
廿五、主旨:轉知中央健保署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特殊材
料部分規定,其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發佈中下
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28.全醫聯字第 1100000793 號函辦理。
廿六、主旨:轉知全聯會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調高現行常規疫苗接種處置費一事
,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1.全醫聯字第 1100000704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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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10
廿七、主旨:轉知全聯會建議衛生福利部考量國內疫情持續嚴唆,對於醫療院所及醫事人
員各類防疫物資、紓困、津貼、補助、獎勵方案等應持續並擴大辦理,110 年 6 月 25 日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權責範圍函覆西醫基層總額業務之重點如說明,詳細內容請會員至
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6.20.全醫聯字第 1100000816 號函辦理。
(二)110 年 6 月 25 日衛生福利部健保署函覆重點略以:
1.因應疫情,西醫基層總額點值結算之沖抵作業,補付部分繼續執行,惟需追扣部分已延遲
於 110 年 8 月執行,實已充分考量院所之資金問題,爰暫無提升暫付之考量。
2.有關以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研議健保申報費用之收入補至 108 年同期 8 成部分,考量特別預
算額度有限,將就有限預算併同各醫療院所積極配合防疫程度研議;另疫情嚴峻總額申報
醫療費用點數雖有下滑,惟因 110 年各部門總額預算不變,爰可由點值上升適度減緩院所
損失。
3.有關簡化健保審查部分,為使醫療人員全力投入防疫,健保署自 110 年 4 月至 7 月(費用
年月)已暫停抽審及事前審查申請作業,後續將視疫情調整。
廿八、主旨:轉知全聯會建議衛生福利部考量國內疫情持續嚴峻,對於醫療院所及醫事人
員各類防疫物資、紓困、津貼、補助、獎勵方案等應持續並擴大辦理,110 年 6 月 25 日衛生
福利部函覆之重點如說明,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
文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6.28.全醫聯字第 1100000809 號函辦理。
(二)110 年 6 月 25 日衛生福利部函覆重點略以:
1.衛福部於 110 年 6 月 9 日以衛部醫字第 1101663949 號函修正「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規定,增訂防疫津貼請領之適用對象,亦提高
醫療機構及醫事機構獎勵金之上限,新增及修正規定如下:
(1)人員津貼:新增專責協調人員每人每月新臺幣
(下同)
1 萬元及專責清潔人員津貼 1500
元。
(2)醫療機構獎勵費用:修正醫院及診所、衛生所防疫獎勵績優獎勵費用,醫院部分,由
原 4 項獎勵項目計 2000 萬元調整為 3000 萬元;診所部分,配合衛福部防疫政策,於
疫情期間落實病人分流,協助診治及照護具 COVID-19 適應症之疑似個案、支援社區篩
檢或疫苗接種相關事務,給予獎勵上限三十萬元。
(3)本次修正規定自 1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另醫院及診所、衛生所防疫獎勵績優獎勵,
將依據本年度疫情狀況及各醫療機構防疫表現核發獎勵費用。
2.有關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者
,
衛福
部已於 110 年 4 月 15 日以衛部醫字第 1101660973 號函,請各地方衛生局逕予展延 1 年。
3.為使全體專科醫師專向投入防疫工作,衛福部業於 109 年 3 月 3 日以衛部醫字第 1091660
951 號函週知 23 個專科醫學會,有關 109 年及 110 年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需更新
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將予自動展延 1 年,無需向衛福部申
請展延更新
,
惟應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 1 年內向衛福部補行申請專科證
書更新。
理事長 賴 聰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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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部:「管制药品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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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Executive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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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部:「药事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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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Executive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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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国家药物审查中心设置条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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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Executive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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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5.10【5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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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0910 公文通知
1080910 公文通知1080910 公文通知
1080910 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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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0.10【10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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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办理本市诊所医事人员投保疫苗接种险一案,转诊所知悉,并说明段办理,请查照
有关办理本市诊所医事人员投保疫苗接种险一案,转诊所知悉,并说明段办理,请查照有关办理本市诊所医事人员投保疫苗接种险一案,转诊所知悉,并说明段办理,请查照
有关办理本市诊所医事人员投保疫苗接种险一案,转诊所知悉,并说明段办理,请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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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07【健保相关重要业务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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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04.07【健保相关重要业务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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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各部会106年7月1日起新实施之政策或措施
行政院及各部会106年7月1日起新实施之政策或措施行政院及各部会106年7月1日起新实施之政策或措施
行政院及各部会106年7月1日起新实施之政策或措施
R.O.C.Executive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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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衛環委員會 - 處理104年度衛生福利部主管預算(公務預算、非營業基金)解凍案3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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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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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10【3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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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
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20140925 衛環委員會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子法規、相關公告三讀後附帶決議之執行狀況與修法方向專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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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Ministry of Health and Welf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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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25-药师报备支援-刘锦燕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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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325-药师报备支援-刘锦燕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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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2.10【12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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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福利部:「药事法」第48条之2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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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C.Executive 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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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205-【2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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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ilar to 110.07.09【7月份公文通知】 (20)

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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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15【6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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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4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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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15【12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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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16【2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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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7【11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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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6【1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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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10社团法人高雄市医师公会中华民国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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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11社团法人高雄市医师公会中华民国113年01月11日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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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10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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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815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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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
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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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10---社团法人高雄市医师公会中华民国113年5月份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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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15【3月份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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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10---社团法人高雄市医师公会中华民国114年1月份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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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11【7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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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05社团法人高雄市医师公会中华民国113年02月05日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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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10【5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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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20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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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610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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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1.10【11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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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6.15【6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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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014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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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15【12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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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2.16【2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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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17【11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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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1.16【1月份公文通知】
112.01.16【1月份公文通知】112.01.16【1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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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10社团法人高雄市医师公会中华民国112年12月10日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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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11社团法人高雄市医师公会中华民国113年01月11日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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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10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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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4.14【4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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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510---社团法人高雄市医师公会中华民国113年5月份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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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3.15【3月份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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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10---社团法人高雄市医师公会中华民国114年1月份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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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10---社团法人高雄市医师公会中华民国114年1月份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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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7.11【7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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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05社团法人高雄市医师公会中华民国113年02月05日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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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5.10【5月份公文通知】
111.05.10【5月份公文通知】111.05.10【5月份公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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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920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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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610公文通知.辫诲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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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09【7月份公文通知】

  • 1. 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 通知 110.7.10.(110)高市醫會總字第 281.-300.號 受文者:各位會員 法令、醫藥 一、主旨:轉知為因應疫情升溫增設大量社區採檢站,指揮中心調整現行 COVID-19 相關 傳染病通報送驗流程作業,以加速通報檢驗作業,並自 5 月 26 日起實施,請會員依說明段辦理 ,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 110.6.11.高市府衛疾管字第 11002540700 號函辦理。 (二)因應疫情升溫通報及採檢人數大量增加,為加速 COVID-19 傳染病通報送驗作業,指揮中心 5 月 26 日起實施新通報流程,請各醫療院所依照「COVID-19 傳染病通報及送檢驗新流程說 明及注意事項」配合辦理通報及送驗作業。 (三)本流程實施後為利衛生單位及時有效掌握確定病例及採取相關作為,請各醫療院所於得知民 眾採檢結果為陽性時,務必於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資料補登。另因現行確定病例解除隔離治 療條件需參考發病日期,故請各醫療院所通報時留意發病日正確性,如有錯誤請各醫療院所 即時維護。 (四)為減少民眾等待檢驗結果期間發生移動風險,請各醫療院所,以健保 IC 上傳機制將所有 COVID-19 檢驗結果即時上傳,並宣導鼓勵民眾利用「健保快易通 APP(健康存摺)」查詢自 身檢驗結果。 (五)另為利社區採檢站快速收集資料之用,指揮中心新增開發「社區採檢站簡易通報系統(下稱 EZ 系統)」,請各設立採檢站醫療院所多加使用,如對 EZ 系統申請或相關問題,請洽疾管 署資訊室蔡先生(02-23959825 分機 3649)。 (六)有關「COVID-19 傳染病通報及送檢驗新流程說明及注意事項」及「社區採檢站簡易通報系統 」相關流程及操作手冊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中下載參考。 二、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作業新流程」,請會員自 110 年 5 月 26 日起 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10.高市衛疾管字第 11034990400 號函辦理。 (二)自 110 年 5 月 26 日起,醫院採檢送驗 SARS-CoV-2 抗原快速檢驗或病毒核酸檢驗結果為陽性 者,採檢院所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應於得知檢驗結果 24 小時內,將個案儘速通報至「傳 染病個案通報系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項下。 (三)請採檢院所確實與負責該院 COVID-19 檢驗之實驗室建立溝通聯繫機制,以確保陽性檢驗結 果可即時(含夜間及假日)回饋採檢院所負責法定傳染病通報單位,以即時完成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個案通報。 (四)進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通報時,需同時新增檢體送驗單,俾提供負責該院 COVID-19 檢驗之實驗室輸入病毒核酸檢驗結果。若對於檢體送驗單及檢驗結果通報有疑問,請洽 02-27850513 轉 520。 (五)旨揭通報作業新流程業置放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s://www.cdc.gov.tw) COVID-19 防疫專區之「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三、主旨:轉知「住院者及其陪病者之公費 SARS-CoV-2 抗原快速檢驗常見問與答」已置 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 COVID-19 防疫專區/本署 Q&A 項下 , 請自行下載參考 , 請 查 照。 說明: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6.7.肺中指字第 1103800272 號函辦理。 P1
  • 2. 110.7.10 四、主旨:轉知有關全國醫院除例外情形,停止開放探病至 6 月 8 日止,住院病人之陪病 者仍為 1 名之期限,自即日起延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全國三級警 戒降級為止,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22.高市衛疾管字第 11035529700 號函辦理。 五、主旨:轉知財政部 110 年 6 月 28 日公告,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公告醫事 人員 109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期限展延至今(110)年 8 月 2 日,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6.28.全醫聯字第 1100000817 號傳真辦理。 (二)惟,醫事人員如因防疫工作致未能於 110 年 6 月 30 日前申報,因報稅系統將於 6 月 30 日午 夜 12 時關閉,無法在家自行辦理網路申報,屆時請於 7 月 1 日至 8 月 2 日期間前往就近之 國稅局辦理申報,如有相關申報疑義,可撥打各地區國稅局服務電話(免費服務電話 0800- 000-321)或高雄國稅局洽詢 07-7256600。 六、主旨:轉知有關「因應 COVID-19 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員提前返回工作建議」常見問 與答及修訂版,請會員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6.4.肺中指字第 1103800242 號函及 110.6.24.肺中指字第 1103800333 號函辦理。 (二)為減少各界對旨揭建議之疑義,指揮中心製作常見問與答,並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 球資訊網 COVID-19 防疫專區。 (三)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若接獲居家隔離之醫療照護工作人員申請改為自我健康監測或自主健康管 理時,請依據申請者提出之疫苗紀錄、工作證明,以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掌握之疫調報告、 該機構人力短缺情形等資訊,進行研判。 (四)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若同意申請者提前返回工作,請依申請者符合之條件,取消原隔離通知及 重新開立紙本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或逕解除隔離,並提供相關注意事項說明,請申請者遵循 辦理。 (五)旨揭返回工作建議修訂版業置放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cdc.gov. tw)COVID-19 防疫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七、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 110 年 5 月 26 日以衛授疾字第 1100100721 號公告修正「傳染 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 ,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重要公文發佈中下 載參考(http://www.doctor.org.tw),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1.全醫聯字第 1100000692 號函辦理。 八、主旨:轉知行政院於 110 年 6 月 10 日公告修正「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 品項 , 並自 110 年 6 月 10 日生效 , 詳細修正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 重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23.高市衛藥字第 11035979000 號函辦理。 (二)自公告日起,尚有留存 4-Anilinopiperidine 之機構業者,須依規定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 並於業務處所設置簿冊,詳實登載管制藥品每日收支結存情形,並定期申報;機構業者如欲 使用前述品項進行醫藥教育研究試驗者,須事前向衛生福利部提出使用管制藥品申請,經核 准後始得使用;該等藥品之輸入、輸出、製造、販賣、購買及使用等相關事宜,請確實遵照 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違規受罰。 P2
  • 3. 110.7.10 九、主旨:轉知「藥害救濟 vs.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制度內容不同,自身權益一次搞懂」 電子單張,請會員推廣周知,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10.高市衛藥字第 11035547700 號函辦理。 (二)為使民眾及醫療人員了解藥害救濟與預防接種受害救濟之相關保障及權益,請會員協助分享 及轉載旨揭電子單張(文宣下載網址:https: //www.tdrf.org.tw/knowledge07/) (三)本件電子單張,請至 http://odm.kcg.gov.tw/tbpg/public/AttachDownload.jsp 下載。 十、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函知有關抗結核藥品 ethambuto1 有導致視力變化之不良反應 乙事,為兼顧公共衛生利益及藥害救濟法之立法精神,前行政院衛生署 97 年 9 月 19 日衛 署藥字第 0970323935 號函,自 110 年 6 月 7 日起停止適用,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重 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http://www.doctor.org.tw),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10.全醫聯字第 1100000740 號函辦理。 十一、主旨:轉知全聯會「醫療民事案件溝通小組會議」會議結論相關建議事項,請 查 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5.26.全醫聯字第 1100000667 號函辦理。 (二)全聯會「醫療民事案件溝通小組會議」會議結論相關建議事項如下: 1.建議提醒醫師個人或機關受委託進行醫療鑑定,應留意鑑定相關事項及判決書揭露受委託 鑑定醫師及機關個資之影響。 2.提醒會員如遇醫療爭議案件,可聯繫所轄縣市醫師公會或所屬專科醫學會,提供專業協助 及支援。 3.建議宣導民眾醫療具風險性,就醫時如有疑慮,應主動與醫師溝通,建立正確醫療知識, 避免產生醫療爭議。 繼續教育課程 十二、主旨:轉知為配合現行防疫措施,疾管署感染症防治中心課程改採線上方式辦理。 有關「110 年新興傳染病教育訓練(網路課程)」陸續上架,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 110.6.30.疾管南區管字第 11018002203 號函辦理。 (二)本次課程包含 COVID-19 醫院收住經瞼分享、COVID-19 醫院清空/病人轉出經驗分享、 COVID-19 分艙分流作業、COVID-19 疫情與疫苗、COVID-19 治療新知、個人防護裝備穿脫 重點及機構新興傳染病監測與處置等,課程陸續上架。 (三)課程已申請西醫師、護理人員積分、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四)網路課程資訊內容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 十三、主旨:轉知因應 COVID-19 疫情影響,本年度「醫療事故關懷人才培訓課程」改為線 上授課並調整課程辦理日期,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 110.7.2.藥濟(企)字第 1103000034 號函辦理。 (二)本次活動採網路報名,並自即日起重新受理報名(因授課形式與時間異動,原已報名實體 場次者 , 亦請重新報名) , 報名截止日為 7 月 28 日或額滿為止 , 報名網址為 : https://reurl. cc/1YbzWG(大小寫有別)。報名後若不克參加,請務必在報名截止日前取消報名。 (三)本課程已申請西醫師、護理人員、社工師等繼續教育學分及公務人員終身學習時數。 (四)相關活動資訊亦同步公告於財團法人藥害救濟基金會官網最新消息區 (https://www.tdrf. org.tw/news0l/),如有異動或新增場次,以網站更新公告為準。 P3
  • 4. 110.7.10 十四、主旨:轉知為利醫療院所照護 COVID-19 重症個案,自本年 6 月 5 日起辦理「COVID- 19 Clinical Rounds:新冠病毒重症個案臨床處置」線上直播教育訓練系列課程,請會員踴躍 參與,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6.14.肺中指字第 1103800315 號函辦理。 (二)因應國內疫情持續嚴峻 , 為利醫療院所照護 COVID-19 重症個案 , 自本年 6 月 5 日起每周(六) 、(日)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下稱疾管署)官方 Youtube 平台,辦理 「COVID-19 Clinical Rounds:新冠病毒重症個案臨床處置」線上直播教育訓練,並錄製成數位學習課程,急重症 醫療照護團隊可運用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裝置進行線上學習。 (三)本課程同步置於疾管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疫專區>數位學習 課程(http://at.cdc.tw/xO131N)項下同名稱專區,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四)另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中華民國重症醫學會及台灣急救加護醫學會業共同訂定 「重 症 COVID-19 照顧簡要指引」 ,可參考以下網址:https://www.tspccm.org.tw/media/9665, 或至前揭學會網站查詢最新版本。 十五、主旨:本會與中華民國基層醫師協會共同舉辦「複雜性傷口治療暨新進敷料之照護」 繼續教育網路課程系列,請會員踴躍參加。 說明:(一)演講時間:110 年 7 月 27 日(二)12:00-13:50 主題 講師 積分(西醫師) 複雜性傷口治療暨新進敷料之照護 林運男醫師-高醫大整型外科 外科、一般專業課程 (二)課程連結: https://meet122.webex.com/meet122/j.php?MTID=m819a994f98c7f1aa44d8e46f2eda4e96 (三)會議密碼:AepEtv9Rg33 (四)登入簽到:https://forms.gle/6PeWgVrfHVynTpxe8 (五)課程簽退:https://forms.gle/gQPs9HwXyz34hD3s5 (六)請務必完成簽到簽退表單,方能取得學分。 (七)如有任何疑問請電詢中華民國基層醫師協會陳小姐 0919347822。 活動 十六、主旨:轉知全聯會提供會員自費「團體意外保險」相關資料,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6.18.全醫聯字第 1100000772 號函辦理。 (二)鑒於醫師為民眾提供醫療服務時,能予保障醫師人身安全,爰此歷經 110 年 2 月 23 日及 110 年 4 月 20 日邀請壽險公會及產物公會召開「團體意外保險專案小組」會議討論,經全 聯會極力爭取,通過中國人壽保險公司規劃方案。 (三)中國人壽保險公司針對本會會員、配偶及診所醫護工作人員(投保年齡上限為 105 歲)一般 意外身故失能保險、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及傷害住院日額保險等專案供參。 (四)相關訊息請至全聯會網站(www.tma.tw)/團體保險/「團體意外保險」專區查詢。 十七、主旨:轉知嘉義縣政府為感謝警消醫護人員於第一線防疫工作之辛勞,且為降低家 庭感染風險並減少通勤奔波,特協調嘉義縣旅館雄出「警消醫護休息棧」 ,以優惠房價實際支 持第一線警消醫護人員,歡迎踴躍運用,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6.30.全醫聯字第 1100000827 號函辦理。 (二)因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指示採分層分流接持,各旅館訂房可提供之客房有限,敬請及早訂房; 並請憑本人之警消醫護工作證明入住方得享有優惠。詳細住宿規定或長租折扣,請洽各旅 館。 (三)最新活動訊息及參與業者名單 , 可至臺灣旅宿網 「醫護人員入住優惠方案」 活動專區 (https: //taiwan.taiwanstay.net.tw/covhotel/cov_medical/)查詢。 P4
  • 5. 110.7.10 十八、主旨:轉知會員查報『資深醫師』行醫滿 40 年(於民國 70 年 12 月底前)、45 年(於 民國 65 年 12 底前) 、 50 年(於民國 60 年 12 月底前) 、 55 年(於民國 55 年 12 月底前) 、 60 年(於 民國 50 年 12 月底前) 、 65 年(於民國 45 年 12 月底前) 、 行醫滿 70 年(於民國 40 年 12 月底前) 及及行醫滿 75 年(於民國 35 年 12 月底前),取得醫師資格並執行醫療業務,在行醫期間未曾 停業、歇業且未曾受表揚之醫師向本會報名,以憑轉報全聯會於 110 年11月6日(星期六)第 74 屆醫師節慶祝大會中表揚。 說明:(一)退除役醫師持有總統任命為軍醫官任官令或將級以上主管發布之軍醫任職令者,其執行醫 療業務年資,得以自取得總統任官令或軍醫任執令之日至退役之日年資,加自領得醫師證 書後執行醫療業務年資合併計算。 ※※(二)民國 57 年(含)以前畢業者,以畢業證書發給日為認證日期;自民國 58 年(含)起,參加醫 師甄審考試及格者,以醫師證書發給日為資深醫師認證日期。 (三)以上各款資深醫師表揚對象限當年 6 月 30 日各縣市醫師公會會籍資料登錄執業中者。 (四)請符合資深醫師表揚資格之會員於 110 年 7 月 28 日前電話 07-2212588 向本會報名。 十九、主旨:辦理本會『110 年度高杏獎』推薦選拔活動,請會員踴躍推薦符合資格者參 加選拔。 說明:(一)為鼓勵會員發揚醫師濟世活人美德,提昇醫師社會形象為本活動宗旨。 (二)凡為本會會員具有高杏獎推薦準則之具體事蹟者,得由所屬單位院所或其他社會團體檢 具具體事實證明資料,填妥推薦報名表逕寄本會,有關本會高杏獎推薦準則及報名表請 有需要者向本會索取或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會務動態中查詢下載。 (三)推薦日期:自 110 年 8 月 1 日起至 8 月 31 日止,以郵戳為憑。 (四)評選審核通過,將於本年(110)度本會醫師節慶祝大會中表揚。 二十、主旨:本會 110 年度『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會員子女獎學金』自 9 月開始受 理申請,請符合資格之會員子女踴躍申請。 說明:(一)本獎學金設立目的為獎助本會會員子女大學各學系之成績優秀學生,得以順利完成學業 ,並貢獻社會。 (二)本獎學金申請時間、資格及應繳交之證件: 1.申請時間:自 9 月 1 日起至 9 月 20 日止受理申請。(以郵戳為憑) 2.申請資格及名額: (1)國內醫學系:2-6 年級在籍學生各年級獎勵各 2 名。 (2)國內大學其他學系: A.2-4 年級在籍學生各年級獎勵各 3 名。 B.國內大學中醫學系、牙醫學系 5-6 年級在籍學生,各年級獎勵各 1 名。 (3)109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業成績達 85 分以上及操行成績優良者。 3.應繳交之證件:(1)申請書。(2)成績單:繳交 109 學年第 2 學期成績單正本一份。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4)學生證影本或註冊繳費證明一份。 (三)獎學金金額:每名新臺幣伍仟元整。 (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前學年內受記過之處分者。 2.休學或延畢學生。 3.博碩士研究生或在職專班學生。 4.提出申請時已畢業。 (五)其辦法詳細內容及申請書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會務動態中查 詢下載。 理事長 賴 聰 宏 P5
  • 6. 社團法人高雄市醫師公會 通知 110.7.10.(110)高市醫會總字第 301.-328.號 受文者:有關會員 一、主旨:轉知請各院所發現就診病患因呼吸道感染症狀或 COVID-19 疑似症狀,於 14 天 內就醫 3 次或 7 天內就醫 2 次者,請立即依轉診流程轉至本市 23 家採檢醫院,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29.高市衛醫字第 11036374300 號函辦理。 (二)因應目前 COVIED-19 疫情發展趨勢,請各院所應加強 TOCC 問診、病人分流管控、曾出入高 風險地區的員工加強自主健康管理及暫緩非必要的醫療處置。若發現就診病患因呼吸道感 染症狀或 COVID-19 疑似症狀,於 14 天內就醫 3 次或 7 天內就醫 2 次者(含同住者有呼吸道 症狀及高風險患者) ,請務必立即依轉診流程開立轉診單,轉至本市 23 家採檢醫院進行採檢 確認,另醫院如遇相關接觸史及活動史病患時,建請引導至戶外防疫門診看診及採檢。 (三)衛生局將不定期進行稽查轉診狀況,請各院所務必配合辦理。病患經轉診採檢後確診,轉診 醫療院所每案可得 1 萬元通報獎勵,如未依規定通報,得依傳染病防治法予以裁處。 二、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法定傳染病自動通報作業程序,請各醫療院所配合辦 理,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29.高市衛疾管字第 11002616000 號函辦理。 (二)有關 COVID-19 通報及送檢驗新流程,目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法定傳染病通報作業,除可 於「傳染病通報系統網頁(WEB) 」採人工逐筆或批次方式進行通報,或透過「運用醫院電子 病歷進行傳染病通報(EMR)功能」自動化完成作業外,為加速通報效率及簡化醫療院所通報 行政程序,爰針對醫療院所健保 IC 卡上傳之陽性結果者,新增「醫療院所健保 IC 卡上傳結 果自動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法定傳染病程序」 ,相關程序摘要說明如下: 1.「系統自動通報」階段:若醫療院所健保 IC 卡上傳結果為抗原快篩及核酸檢測結果為陽性, 且傳染病通報系統(下稱 IDA 系統)中查無通報紀錄者或可歸類為不同病程發病者,系統將 自動完成建檔作業。 2.「警示通報資訊補正」階段:IDA 系統以電子郵件方式通知檢驗結果上傳醫療院所及醫療院 所所在地衛生局窗口 , 醫療院所須於 24 小時內完成通報資料(如聯絡方式等) 人工補登作業。 囿於通知功能尚需開發時間,於功能上線前請逕至 IDA 系統內之「健保 IC 卡通報清單」查 詢。 3.前述通報功能將於本年 6 月 1 日正式上線。 (三)有關「醫療院所健保 IC 卡上傳結果自動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法定傳染病程序」 、 「醫療 院所健保 IC 卡上傳結果自動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作業程序問答集」 ,相關文件亦置於衛 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路徑:首頁/傳染病與防疫專題/傳染病介紹/第五類法定 傳染病/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重要指引及教材項下,網址:https://reurl.cc/qg8Dy3),請 下載運用。 三、主旨:轉知有關「因應 COVID-19 疫情醫療照護工作人力短缺之應變處置建議」修訂 版,請各醫療院所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6.22.肺中指字第 1103800336 號函辦 理。 (二)有關旨揭建議修訂版,已將「曾經確診且發病日距今未滿 3 個月之無症狀密切接觸者」納入 可提前返回工作之人員。 (三)考量完成施打 COVID-19 疫苗應接種劑次者於高風險暴露後,仍可能發生感染,爰針對「已 完成接種 COVID-19 疫苗應接種劑次達 14 天(含)以上」之提前返回工作人員,調整為自我健 康監測期間,於 1 次病毒核酸檢驗結果為陰性後,可返回工作,且返回工作後需於與確定病 例最後一次接觸次日起第 7 日再採檢。 P6
  • 7. 110.7.10 四、主旨:轉知為鼓勵醫療院所加強 COVID-19 通報採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給嚴 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病例之轉檢通報及協助轉診個案採檢獎勵,請本市醫療院所及衛生所落實 轉診及通報採檢,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4.高市衛醫字第 11035332900 號函辦理。 (二)為強化基層院所與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分級醫療服務,完善社區採檢網絡轉診機制,中央流行 疫情指揮中心訂有「醫療院所因應 COVID-19 分流就醫及轉診建議」 ,並建立「COVID-19 轉診 個案追蹤管理系統」 ,民眾若有疑似症狀有採檢需求時,應優先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評估 採檢 ;若至基層院所就醫 ,經評估符合採檢對象, 則請醫療院所於電子轉診平臺開立 COVID-19 建議採檢對象轉診單,並衛教民眾於 24 小時內儘速至社區採檢院所就醫。 (三)民眾前往基層院所(非指定社區採檢院所)就醫時,請醫師依其症狀及 T0CC 問診(如詢問旅遊 史、職業別、接觸史及是否群聚)等,另高雄市政府 110 年 6 月 2 日公告:診所醫師診治發現 病患 14 天內出現 3 次或 7 天內出現 2 次呼吸道症狀者,研判為建議採檢對象,請加強疑似個 案通報採檢,及早發現可能個案並進行轉診及通報。 (四)醫療院所應開立(電子)轉診單,安排轉檢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局完成通報資料, 經轉診至指定社區採檢院所採檢且檢驗結果為陽性者,發給開立轉診單之基層院所確診病例 進行轉診通報,轉診醫療院所每案可獲得 1 萬元通報獎勵金。 (五)「醫療院所因應 COVID-19 分流就醫及轉診建議」 、 「COVID-19 社區採檢網絡轉診注意事項」 及「COVID-19 病人風險評估表」等指引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防疫專區(http://www.cdc.gov.tw)/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 載參閱。 五、主旨:轉知因應國內疫情進入社區流行階段,為減少 COVID-19 於矯正機關傳播風險 ,請各院所依說明段辦理,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6.16.肺中指字第 1100031537A 號函辦 理。 (二)因應全國 COVID-19 疫情警戒等級已達第三級,為降低 COVID-19 傳入矯正機關之風險,請 會員注意,若病人(非 COVID-19 確診個案)為出院返回矯正機關之收容人,請於出院前 2 日 內採檢進行 SARS-CoV-2 病毒核酸檢驗,檢驗結果須為陰性始得出院返回矯正機關。 (三)至醫療院所戒護住院收容人之矯正機關工作人員,屬於有特殊原因仍有陪病需求之固定陪病 者,考量戒護人力以 2 人一組編制,因此放寬為每位收容人每次住院得有 2 名戒護人員由公 費支應檢驗費用。 六、主旨:轉知為擴大基層醫療服務防疫量能,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 心訂定「社區醫院及診所公費 COVID-19 抗原快篩指引」及「社區醫院及診所自費 COVID-19 抗原 快篩指引」 ,請各院所依循辦理,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10.6.23.肺中指字第 1103800311 號函辦 理。 (二)旨揭指引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www.cdc.gov.tw)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 疫專區之「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 七、主旨:轉知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 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4.高市衛醫字第 11002566000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 要點第三點、第九點修正規定及其修正對照表請至 http://odm.kcg.gov.tw:80/tbpg/ public/AttachDownload.jsp 下載。 P7
  • 8. 110.7.10 八、主旨:轉知修正「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 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要點」部分規定,除第三點第四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自 110 年 5 月 1 日生 效外,自 110 年 6 月 3 日生效,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15.高市衛醫字第 11002737200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 要點部分修正規定及其修正對照表請至 http://odm.kcg.gov.tw:80/tbpg/ public/ AttachDownload.jsp 下載。 九、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 110 年 5 月 17 日衛部醫字第 1101663441 號函,有關全國醫療 機構,經各縣市衛生局指定後,得免提報通訊診療治療實施計畫,以通訊方式診察治療門診病人 之期間,自即日起延長至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全國三級警戒降級或解除為止,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7.高市衛醫字第 11035127300 號函辦理。 十、主旨:轉知公告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訂定「COVID-19」抗原快速篩檢費用,最高收費為 新台幣 1100 元(含掛號費、診察費、採檢試劑費用) ,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4.高市衛醫字第 11035435100 號函辦理。 十一、主旨:轉知有關新增 COVID-19 抗原檢查為初篩檢驗方法及指定全國醫事機構為 COVID-19 抗原指定檢驗機構一案,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23.高市衛疾管字第 11035266000 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現階段防疫需要,快速即時掌握陽性個案,防堵疫情擴散,指揮中心新增 COVID-19 抗原檢查為初篩檢驗方法。 (三)鑑於 COVID-19 抗原檢查操作容易且不需特殊環境 , 爰依 「傳染病檢驗與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第 6 條第 3 項規定,於指揮中心成立期間(自發文日起)指定全國醫事機構為 COVID-19 抗原檢驗機構,檢測試劑及檢測人員資格則分依食品藥物管理署及衛生福利部醫事司相關 規範執行。 (四)COVID-19 抗原檢驗結果為陽性者列為疑似個案,需再採檢送 COVID-19 指定檢驗機構以螢 光定量聚合酶連鎖反應(real-time PCR)方法確認。 (五)醫事機構執行 COVID-19 抗原檢查,每件核給新臺幣 300 元,由公費支應,請向中央健康保 險署申請。 十二、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放寬自費檢驗指定院所申請 資格,並修訂「開放民眾自費檢驗 COVID-19 申請規定」,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 (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7.2.全醫聯字第 1100000818 號函辦理。 (二)旨揭來函重點略以: 1.自費檢驗指定院所申請資格,放寬得為社區採檢網絡,及具「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檢 驗機構」資格,且符合採檢院所之採檢站設置、具獨立採檢空間、採檢動線規劃及充足個 人防護裝備等條件者提出申請。 2.為簡化行政作業程序,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逕行審核轄屬醫事機構提報之受審文件,包括 收費標準及申請資格,經審核後指定,並副知指揮中心。 3.自費檢驗機構之核酸檢驗常規案件費用高於指揮中心訂定之收費上限(目前為 5,000 元) 者,請申請機構敘明原因,由衛生局報請指揮中心進行審核同意後指定。 4.考量民眾採檢前之風險評估、衛教、採檢之後續處置,及採檢專業技術等需求,建議無醫 師執業之醫事檢驗機構應與醫師共同合作,於醫師指導下執行採檢,並預先規劃 SARS-CoV -2 檢驗結果為陽性者之通報及處理機制,採取適當感染管制因應作為。 P8
  • 9. 110.7.10 十三、主旨:轉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疫情,本(110)年度診所督導考核停辦,請 查 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7.高市衛醫字第 11035087201 號函辦理。 十四、主旨:轉知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以下簡稱 COVID-19)疫情,展延「醫療機構設 置無障礙就醫環境獎勵-診所版」計畫(下稱獎勵計畫)診所書面成果報告繳交日期一案,詳如 說明段,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10.高市衛醫字第 11035478000 號函辦理。 (二)為因應 COVID-19 疫情第三級警戒期延長,前於 110 年 5 月 10 日前依規定完成獎勵計畫申 請作業之診所,於接獲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下稱醫策會)通知後,原定 「診 所書面成果報告」繳交日期 110 年 7 月 31 日,展延至 110 年 8 月 31 日。另依據內政部營 建署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相關規定,併案修訂獎勵計畫之無障礙廁所截水溝設置方 式。 (三)如對前開獎勵計畫內容有任何疑義,請洽醫策會,諮詢電話:(02)8964-5215。 (四)有關修正版獎勵計畫內容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發佈中下 載參考。 十五、主旨:轉知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醫療品質策進會辦理之「診所美容醫學品質認證」 第二階段申請作業期間延長至 110 年 7 月 30 日,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18.高市衛醫字第 11035805200 號函辦理。 十六、主旨:轉知有關寶楠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貝奧路 ?-磷酸三鈣生物陶瓷-圓柱 狀(0.5:30c.c.)」 (衛部醫器陸輸字第 000931 號)共 7 項退出健保給付乙案,詳細內容請會 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110.6.18.高市衛醫字第 11035886700 號函辦理。 十七、主旨:轉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函知,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疫情需要,各級政府機關招募未執業登記之醫事人員辦理防治工作,涉及執行各醫事人 員法定業務範圍時,其執業登記之應變措施,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 (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25.全醫聯字第 1100000797 號函辦理。 十八、主旨:轉知全聯會建議財政部提高 110 年度基層院所執行業務收入之費用標準,以 及給予醫院醫師及醫療人員防疫特別扣除額或降低課稅級距之稅務優惠一案,財政部函覆如說 明,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6.24.全醫聯字第 1100000791 號函辦理。 (二)旨揭財政部函覆重點略以: 1.基層診所「採核實計算者」:111 年辦理綜所稅結算時,提示相關帳簿憑證,核實計算執 行業務所得。 2.基層診所「採財政部頒訂標準計算者」:由於受疫情影響程度,必須持今(110)年底才能完 整評估,屆時,將請衛福部及相關同業公會提供數據,通盤進行研議。 3.給予醫院醫師及醫療人員防疫特別扣除額或降低課稅級距之稅務優惠一節:保留。 4.醫院醫師及醫療人員因執行 COVID-19 防治、醫療、照護工作,自政府領取之補助、津貼、 獎勵及補償,得依同條例第 9 條之 1 規定,免納所得稅。 P9
  • 10. 110.7.10 十九、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 構因 COVID-19(嚴重特殊呼吸道傳染性肺炎)疫情提供保險對象居家醫療作業須知」,並自公 告日起生效,該作業須知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 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9.全醫聯字第 1100000714 號函辦理。 二十、主旨:轉知衛福部國健署為擴大產檢次數及項目,修正「新住民懷孕婦女未納健保 產前檢查補助計畫」 ,並自 110 年 7 月 1 日實施,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6.15.全醫聯字第 1100000754 號函辦理。 (二)旨揭補助計畫將同步刊登於衛福部國民健康署網站(https://reurl.cc/7ryra5)及 「婦幼健 康管理整合系統」(https://reurl.cc/NrXr7Q),請下載運用,並妥向民眾說明。 (三)有關該計畫之對照表及問答集請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發佈 中下載參考。 廿一、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為周全孕期照護,自 110 年 7 月 1 日起增加產檢次數及項目 ,以及調高產檢診察費、檢驗費,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 重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17.全醫聯字第 1100000759 號函辦理。 廿二、主旨:轉知衛福部因應本(110)年 7 月 1 日實施之擴大孕婦產前健康檢查服務,「 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修正、孕婦產前預防保健服務附表及問 答集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17.全醫聯字第 1100000770 號函辦理。 廿三、主旨:轉知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補 助辦法」名稱為「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及部份條文修正,其詳細 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17.全醫聯字第 1100000770 號函辦理。 廿四、主旨:轉知中央健保署修訂「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規定, 及其健保用藥異動情形,其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 文發佈中搜尋【藥物給付修正】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17.全醫聯字第 1100000769 號函辦理。 廿五、主旨:轉知中央健保署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特殊材 料部分規定,其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發佈中下 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28.全醫聯字第 1100000793 號函辦理。 廿六、主旨:轉知全聯會建議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調高現行常規疫苗接種處置費一事 ,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全聯會 110.6.1.全醫聯字第 1100000704 號函辦理。 P10
  • 11. 110.7.10 廿七、主旨:轉知全聯會建議衛生福利部考量國內疫情持續嚴唆,對於醫療院所及醫事人 員各類防疫物資、紓困、津貼、補助、獎勵方案等應持續並擴大辦理,110 年 6 月 25 日衛生 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就權責範圍函覆西醫基層總額業務之重點如說明,詳細內容請會員至 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文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6.20.全醫聯字第 1100000816 號函辦理。 (二)110 年 6 月 25 日衛生福利部健保署函覆重點略以: 1.因應疫情,西醫基層總額點值結算之沖抵作業,補付部分繼續執行,惟需追扣部分已延遲 於 110 年 8 月執行,實已充分考量院所之資金問題,爰暫無提升暫付之考量。 2.有關以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研議健保申報費用之收入補至 108 年同期 8 成部分,考量特別預 算額度有限,將就有限預算併同各醫療院所積極配合防疫程度研議;另疫情嚴峻總額申報 醫療費用點數雖有下滑,惟因 110 年各部門總額預算不變,爰可由點值上升適度減緩院所 損失。 3.有關簡化健保審查部分,為使醫療人員全力投入防疫,健保署自 110 年 4 月至 7 月(費用 年月)已暫停抽審及事前審查申請作業,後續將視疫情調整。 廿八、主旨:轉知全聯會建議衛生福利部考量國內疫情持續嚴峻,對於醫療院所及醫事人 員各類防疫物資、紓困、津貼、補助、獎勵方案等應持續並擴大辦理,110 年 6 月 25 日衛生 福利部函覆之重點如說明,詳細內容請會員至本會網站(http://www.doctor.org.tw)/重要公 文發佈中下載參考,請 查照。 說明:(一)依據全聯會 110.6.28.全醫聯字第 1100000809 號函辦理。 (二)110 年 6 月 25 日衛生福利部函覆重點略以: 1.衛福部於 110 年 6 月 9 日以衛部醫字第 1101663949 號函修正「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規定,增訂防疫津貼請領之適用對象,亦提高 醫療機構及醫事機構獎勵金之上限,新增及修正規定如下: (1)人員津貼:新增專責協調人員每人每月新臺幣 (下同) 1 萬元及專責清潔人員津貼 1500 元。 (2)醫療機構獎勵費用:修正醫院及診所、衛生所防疫獎勵績優獎勵費用,醫院部分,由 原 4 項獎勵項目計 2000 萬元調整為 3000 萬元;診所部分,配合衛福部防疫政策,於 疫情期間落實病人分流,協助診治及照護具 COVID-19 適應症之疑似個案、支援社區篩 檢或疫苗接種相關事務,給予獎勵上限三十萬元。 (3)本次修正規定自 11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另醫院及診所、衛生所防疫獎勵績優獎勵, 將依據本年度疫情狀況及各醫療機構防疫表現核發獎勵費用。 2.有關各類醫事人員執業執照應更新期限介於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者 , 衛福 部已於 110 年 4 月 15 日以衛部醫字第 1101660973 號函,請各地方衛生局逕予展延 1 年。 3.為使全體專科醫師專向投入防疫工作,衛福部業於 109 年 3 月 3 日以衛部醫字第 1091660 951 號函週知 23 個專科醫學會,有關 109 年及 110 年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滿需更新 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將予自動展延 1 年,無需向衛福部申 請展延更新 , 惟應於其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之日起 1 年內向衛福部補行申請專科證 書更新。 理事長 賴 聰 宏 P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