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教育法》旨在根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促進國民的德、體、美、智、群五育均衡發展,並規定六至十五歲的國民必須接受國民教育。法案詳細劃分了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的教育階段,學生可享受免費教育和助學金,並明確了教師和校長的資格、聘任及評估方式。政府負責提供國民教育所需資金,並優先規劃建校用地,以支持社會教育和社區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