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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大肚區瑞井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 法

依據:100 年 8 月 17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00158872 號臺中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


定




第1條   本校為促進學生家長會組織健全發展,增進學生福祉及身心發展,

      共謀教學品質之提昇,建立優質教育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第2條   本校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組

      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3條   本校家長會名稱定為臺中市大肚區瑞井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會址

      設於學校內,並由本校提供適當之辦公處所,但遇學校教學設施不

      足時,應於接獲學校通知期限內無條件搬遷。

第4條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

      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5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1
五、协助办理亲师座谈会或家庭访视。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6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

       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7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

       每增加二班得增置委員一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委

       員於學期中出缺時,不辦理補選。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其人數不計入第一

       項委員人數。

第8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

       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第9條    家長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五人,由家長委員會委員就常務

       委員中選舉之,會長連選得連任。家長會長於學期中出缺時,所遺留

       原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代理;超過三個月以上或家長會長、

       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另行選(推)舉產生。

第10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二個

       月內召開,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

       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
                                2
之请求,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召集并担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選舉參加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家長代表。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11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

       席,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

         爭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
                                  3
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代表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規定家長會之職責。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14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

       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15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

       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

       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

       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六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若干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遴選經委員會同意

       後聘任之;倘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需經校長之同意。

       家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七條   家長委員會得依需要設下列各組:

       一、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及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

          及出版通訊等工作。

       二、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聯誼活動。

       三、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之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及親子

          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並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

                                  4
四、公关组:建立家长个人资料连络网,争取有关机构或热心人士协

          助學校發展校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

          策畫舉辦各種茶會、接待來賓。

       五、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及

          運用,惟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

       六、服務組:負責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

          通導護、圖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工作。

        前項各組組長由會長 遴聘委員擔任之,組員則由組長 遴聘家長擔

          任之,任期皆為一年並得連任之。

第十八條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由本校發給當選證書。家長會會

       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會

       費額度由縣府訂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境清寒者免繳。

第二十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5
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长会之常务委员会或由学校提

        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具名,在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

        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

        審核。

第二十三條 本校得在不違反本要點規定之原則下,訂定家長會組織章程,經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學校人員協助辦理家長會會務貢

        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教育局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

        鼓勵。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成立學校教育基金以協助推動校務

        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
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长会之常务委员会或由学校提

        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具名,在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

        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

        審核。

第二十三條 本校得在不違反本要點規定之原則下,訂定家長會組織章程,經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學校人員協助辦理家長會會務貢

        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教育局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

        鼓勵。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成立學校教育基金以協助推動校務

        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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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臺中市大肚區瑞井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 法 依據:100 年 8 月 17 日府授法規字第 1000158872 號臺中市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訂 定 第1條 本校為促進學生家長會組織健全發展,增進學生福祉及身心發展, 共謀教學品質之提昇,建立優質教育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發展,特 訂定本要點。 第2條 本校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家長為當然會員組 織之。 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第3條 本校家長會名稱定為臺中市大肚區瑞井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會址 設於學校內,並由本校提供適當之辦公處所,但遇學校教學設施不 足時,應於接獲學校通知期限內無條件搬遷。 第4條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級為單 位,由導師召開並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 第5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1
  • 2. 五、协助办理亲师座谈会或家庭访视。 六、其他有關事項。 第6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 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7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五人。但班級數在二十五班以上者, 每增加二班得增置委員一人。 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家長委 員於學期中出缺時,不辦理補選。 特殊教育學生家長至少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委員,其人數不計入第一 項委員人數。 第8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 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高不得超過十一人。 第9條 家長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一人至五人,由家長委員會委員就常務 委員中選舉之,會長連選得連任。家長會長於學期中出缺時,所遺留 原任期未滿三個月者,由副會長代理;超過三個月以上或家長會長、 副會長同時出缺者,由家長委員就常務委員中另行選(推)舉產生。 第10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始後二個 月內召開,由前會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 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家長委員會之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 2
  • 3. 之请求,召开临时会议,由会长召集并担任主席。 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會務計畫、收支預算案及聽取決算報告事項。 五、選舉家長委員會委員。 六、選舉參加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家長代表。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11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 席,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召開會議。 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十三條 家長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教育發展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 爭議事項。 五、協助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 3
  • 4. 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代表執行現行教育法令所規定家長會之職責。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14條 家長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 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15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 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 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 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 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六條 家長會得置幹事若干人,辦理日常會務,由會長遴選經委員會同意 後聘任之;倘係遴聘校內教職員工需經校長之同意。 家長會得聘顧問,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七條 家長委員會得依需要設下列各組: 一、教育組:整合社區、家長資源、協助教學及輔導、參與課程發展設計 及出版通訊等工作。 二、活動組:籌辦親職教育、學藝、文康、休閒、體育、聯誼活動。 三、諮詢組:設置專線、接聽家長之電話請假或有關於學校行事及親子 教育關係之疑難問題,並受理家長及學生之申訴。 4
  • 5. 四、公关组:建立家长个人资料连络网,争取有关机构或热心人士协 助學校發展校務,排解社區或家長與學校或教師間之紛爭; 策畫舉辦各種茶會、接待來賓。 五、財務組:配合學校需要,以家長會名義籌募經費,並有效管理及 運用,惟不得透過學校教職員工向學生家長募款。 六、服務組:負責募集學生家長或社區人士成立志工服務隊,協助交 通導護、圖書管理、維護校園環境及支援教學等服務性工作。 前項各組組長由會長 遴聘委員擔任之,組員則由組長 遴聘家長擔 任之,任期皆為一年並得連任之。 第十八條 家長會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由本校發給當選證書。家長會會 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各組組長均為無給職。 第十九條 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會 費額度由縣府訂定之。 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境清寒者免繳。 第二十條 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二十一條 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家長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協助學校之用途。 5
  • 6. 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长会之常务委员会或由学校提 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具名,在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 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 審核。 第二十三條 本校得在不違反本要點規定之原則下,訂定家長會組織章程,經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學校人員協助辦理家長會會務貢 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教育局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 鼓勵。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成立學校教育基金以協助推動校務 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
  • 7. 前项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长会之常务委员会或由学校提 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二十二條 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具名,在公民營銀行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 專戶儲存,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每學期結束後,提請委員會 審核。 第二十三條 本校得在不違反本要點規定之原則下,訂定家長會組織章程,經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四條 家長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學校人員協助辦理家長會會務貢 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本府教育局給予獎勵或公開表揚,以資 鼓勵。 第二十五條 家長會得整合社區及校友資源成立學校教育基金以協助推動校務 發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