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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Dec 4,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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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
1.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 地区总部的规定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外商投资公司协会 朱文斌
2.
一、在上海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概况 截至 2008
年底,上海共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224 家,批准设立了投资性公司 178 家,有 17 家投资性公司被商务部认证为国家级地区总部,占全国国家级地区总部总数的近一半。目前,世界 500 强公司有近 60 家在上海设立了地区总部,占在沪设立地区总部的跨国公司总数的近 1/3 。
3.
上海总部经济的发展特点
1 、从形式上看,以投资性公司为主。 上海引进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分为两种形式: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截至 2008 年 12 月,投资性公司占比为 54.2% ;管理型公司占比为 45.8% 。
4.
上海总部经济的发展特点 2 、从投资国别看,大多来自美国、欧洲和日本。
截至 2008 年 12 月,来自美、欧、日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共 162 家,占上海吸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 72.6% 。其中,来自美国的有 69 家,占比 30.9% ;来自欧洲的有 61 家,占比 27.4% ;来自日本的有 32 家,占比 14.3% 。
5.
上海总部经济的发展特点 3 、从行业分布来看,化工行业最多。
上海的投资性公司主要分布在化工、制药、机械、食品、轻工、电子等行业。其中化工行业最多,共 21 家,占总数的 11.8% ,比较著名的有巴斯夫、汉高、拜耳、罗地亚等。 2005 年以来,商业领域设立投资性公司的趋势明显,已有 7 家商业领域的投资性公司获得批准,占落户投资性公司总数的 4 %,如百安居、欧尚、史泰博等。
6.
上海总部经济的发展特点 4 、从投资区域来看,主要集中在浦东新区和中心城区。
截至 2008 年 12 月,有 115 家地区总部注册在浦东新区,占总数的 51.5% ,其余大多注册在长宁、徐汇、卢湾、黄浦、静安等中心城区。
7.
08 年市政府新发布的两个地区总部新政策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1 、放宽准入,弱化审批。 目前申请地区总部的条件为:已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可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 1000 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公司不少于 3 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公司不少于 6 个。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 200 万美元。
8.
08 年市政府新发布的两个地区总部新政策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2
、突出导向,拓展功能。 新《规定》鼓励跨国公司将其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和技术支持、销售、物流支持及共享服务等营运职能集聚到地区总部,鼓励有条件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与《暂行规定》相比,新《规定》允许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从事的经营活动和所承担的功能更加丰富。
9.
08 年市政府新发布的两个地区总部新政策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3
、优化环境,提供便利。 在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上海海关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大力支持下,新《规定》及其《实施意见》吸收了近年来各部门陆续出台的新政策,特别是部分在上海先行先试的政策,如浦东外汇 9 条政策等。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资金管理、人员出入境、外籍人员就业许可、通关便利等方面提供更多的便利,以期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供更透明、高效、便捷的运营环境。
10.
08 年市政府新发布的两个地区总部新政策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在资金管理方面,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可按照《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立财务公司;地区总部还可以通过本市商业银行进行内部资金的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还可以按照规定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11.
08 年市政府新发布的两个地区总部新政策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在人员出入境方面,出入境管理局为地区总部外籍人员的临时入境、长期居留、永久居留等需求、中国籍员工的出境需求提供最便利的服务。
12.
08 年市政府新发布的两个地区总部新政策的特点和主要内容 4
、降低成本,奖励升级。 出于降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运营的商务成本及鼓励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功能升级的考虑,在市财政局的大力支持下,新《规定》及其《实施意见》新增了 “资助与奖励”的条款,用财政资助和奖励来替代原来的税收优惠政策,继续给予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享受适度的优惠政策。
13.
降低成本,奖励升级 1. 开办资助。
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 500 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 40% 、 30% 、 30% 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14.
降低成本,奖励升级 2. 租房资助。
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 1000 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 8 元人民币租金的 30% 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15.
降低成本,奖励升级 3.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
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 100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 500 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 40% 、 30% 、 30% 的比例发放。
16.
降低成本,奖励升级 将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作为资助和奖励的资金来源,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 (一)区县税务局征管公司的开办资助和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40% 、区县财政负担 60% ;租房资助资金由区县财政全额负担。 (二)市直属税务局征管公司的开办资助、奖励和租房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17.
申报主体资格
申请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的投资性公司,经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可获得开办资助和租房资助。 (二)本市新注册和新迁入的管理性公司,经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可获得租房资助。 (三)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年营业额超过 10 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以及年营业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可获得奖励。
18.
申请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开办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 .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 .市商务委(原外资委)对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二)申请租房资助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 .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 .市商务委(原外资委)对于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3 .自用办公用房的租赁协议,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或自建办公用 房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奖励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需提交的材料: 1 .公司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2 .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应提交商务部认定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批复(原 件和复印件);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应提交市商务委(原外资委)认定为地 区总部的批复(原件和复印件); 3 .公司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19.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