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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




「法院組織法」之準備方法與答題技巧
壹、準備方法
    「法院組織法」 是司法特考、原住民特考、身心障礙特考中「書
 記官」與「法警」類科,上榜與否的關鍵。這並非老王賣瓜、自賣
 自誇,相較於「民法概要」 「刑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
               、     、
 訴訟法概要」等科目,何者投資報酬率最高?易見分曉。民法法條
 千餘條,刑法法條三百多條,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條文相加也
 千餘條,而法院組織法僅有一百多條條文,前三者對非法律系出身
 的讀者負擔超級大,這樣的負擔也常把法律系出身的讀者壓得喘不
 過氣來,聰明的讀者,先唸哪一科?況且法院組織法一科,實務見
 解少之又少,各家學說多無爭議,考題又多不出歷屆考古題範圍,
 只消掌握脈絡體系與各家門派獨門暗器,分數得來全不費功夫。
    目前學者間對於法院組織法之架構分析,除了姜世明老師外,
 其他學者並無多大差異,多以條文本身章節為其教科書之架構,故
 本書也以條文本身章節為分析架構。姜世明老師本身為教民事訴訟
 法出身,所以他書中的架構也受民事訴訟法學科的影響,分為「概
 論」 「組織論」 「人事論」等,但整體而言也未跳脫出法院組織法
   、     、
 條文之內容。
    一般來說,在準備考試方面,上榜者都會推薦「一本書主義」
 之方式,教讀者攻讀每一科。筆者在此就不再廢話,但需要強調的
 有三點,第一,所謂的「一本書主義」不是真的只唸某一本書,而
 是讀者應該以「一本書」為主幹,把其他相關資料、學者見解或實
 務見解,以「自己的語言」補充在內,方便讀者複習。第二,   「一
 本書」除了選擇個人適合的教科書外,也可挑選體系重點整理的參
 考書,因近年來參考書的作者也是精益求精,除了單純幫讀者整理
 學說見解外,在內容充實方面也可媲美教科書了。第三,讀者在考
 前應練習考古題,練習考古題的目的不再只是期待再出一模一樣的
 題目,而是測驗自己是否瞭解各章節的出題重點,但如「法院組織
 法」出題範圍不廣的科目,練習考古題通常會有意外地收獲,因能
003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內容包括「基本理論」 「審級制度」 「法院之職權」 「法院之
                、    、       、
審判制度」 「審判長與庭長」 「法院事務之分配」共六節內容,本章題
     、        、
目多為理論題,對讀者來說都是屬於較吃力的題目,但近幾年出題頻率
仍高,請讀者依重要性程度練習,建議二顆星以上的題目,讀者要精熟。


 節名    題目次序        題目內容      出題年度        重要性
       金鑰 1-1-1 法院組織法之意義與 85 殘四      ★
              性質
       金鑰 1-1-2 司法之涵義      86 司四     ★
       金鑰 1-1-3 法官優遇制度     88 升官     ★
       金鑰 1-1-4 法官審判依據     89 司四Ⅰ    ★
       金鑰 1-1-5~ 審判獨立原則    96 身四、97 身 ★★★
          1-1-6            四、99 司四Ⅱ
       金鑰 1-1-7 法官倫理       97 身四     ★★
       金鑰 1-1-8 法定法官原則     99 身四     ★★
       金鑰 1-2-2 審級制度與終審審判 100 身四     ★
第一節           機關
基本理論   金鑰 1-2-3 審判制度之例外    84 司丙     ★
       金鑰 1-2-4 司法裁判系統     80 司丙     ★
       金鑰 1-2-5 行政訴訟之審級制度 86 司四      ★
       金鑰 1-2-6 刑事訴訟之審級制度 90 升官、101 司 ★★
                          四
       金鑰 1-2-7 混合題型       93 司四     ★
       金鑰 1-2-8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 94 升官      ★
                的審級管轄
       金鑰 1-2-9~ 非常上訴與非訟事件 79 司丙、95 身 ★★★★★
          1-2-11 的審級管轄     四、96 司四Ⅱ、
                           96 身四 98 司四
                                、
005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基本理論




壹、法院組織法之涵義
法院組織法者,乃規定國家裁判機關之組織及其權限之法規。易言之,
法院組織法乃規定國家审判机关之組織、任務分配、人事及部分法庭活
動基本原則之法規。法院組織法性質如下:

一、法院組織法為公法。
二、法院組織法為實體法。
三、法院組織法為普通法。
四、法院組織法為強行法。
五、法院組織法為國內法。

貳、司法制度之概念

一、司法制度之意義:
  司法制度者,行使國家司法權作用之法律制度也。概言之,司法制
  度乃係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就其組織、編制和職掌作成體系和運
  作之分工,以期有效推動司法,進而遂行國家統治權在司法部門所
  分立行使之司法權。是以,司法制度不僅靜態地體現國家在司法上
  之法律制度,同時亦動態地實踐國家在憲法上所賦予之司法權。
二、司法之意義:
 實質意義之司法:
   釋字第 392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司法其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
   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
   之作用(即司法行政)   。
008
      法院組織法-金鑰




        1-1-1     (法院組織法之意義及性質)

試說明法院組織法之意義及性質。        【85 年殘特四等】

?破題要領
題目為呂丁旺老師教科書上某一章之「章名」
                    ,故本題早年應為其獨門
 暗器;而其他教科書有討論者為姜世明老師的教科書,內容較呂丁旺
 老師淺顯易懂,讀者亦可參考之。
法院組織法之性質包括公法、實體法、普通法、強行法、國內法等。
?建議擬答
法院組織法之意義:
 法院組織法者,乃規定 國家裁判機關之組織及其權限 之法規。易言
 之,法院組織法乃規定國家审判机关之組織、任務分配、人事及部分
 法庭活動基本原則之法規。
法院組織法之性質:
 法院組織法為 公法 :
  法院組織法因其係規範審判權之組織及任務分配,並非規範私人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應屬公法之性質。
 法院組織法為 實體法:
  法院組織法大部分著重於法院之權限,甚少及於民事、刑事或行政
  訴訟辦理之程序,其應為實體法。
 法院組織法為 普通法:
  法院組織法因其係適用於一般人及一般訴訟事件,且施行於全國,
  性質上應屬普通法。
 法院組織法為 強行法:
  法院組織法所規定之法律關係,其內容不許當事人之意思以為變
  更,故具有強行之性質。
010
       法院組織法-金鑰

 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
廣義之司法:
 釋字第 392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其為達成 狹義司法之目的 所關之國家
 作用(即具有司法性質之國家作用)   ,則屬廣義司法之範圍。
狹義之司法:
 釋字第 392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所謂狹義之司法、即 固有意義之司法,
 原僅限於民刑事裁判之國家作用,其推動此項作用之權能,一般稱之
 為司法權或審判權,又因係專指民刑事之裁判權限,乃有稱之為裁判
 權者;惟我國之現制,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解釋與違憲政黨
 解散之審理等「國家裁判性之作用」應亦包括在內,亦即其具有司法
 權獨立之涵義者,均屬於此一意義之司法,故憲法第七章所規定之司
 法院地位、職權,即其第 77 條所稱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
 第 78 條之司法解釋權,與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之審理政黨違憲之解
 散事項均可謂之為狹義司法。
參考資料
史慶璞,《法院組織法》,2009 年 5 月二版,頁 3~4。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92 號解釋理由書(節錄):
按所謂「司法」,觀念上係相對於立法、行政而言(我國之憲制則尚包括
考試、監察)。概念上原屬多義之法律用語,有實質意義之司法、形式意
義之司法與狹義司法、廣義司法之分。其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
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
行政);其形式之意義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
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  ,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
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所謂狹義之司法、即固有意義之司法,原
僅限於民刑事裁判之國家作用,其推動此項作用之權能,一般稱之為司法
權或審判權,又因係專指民刑事之裁判權限,乃有稱之為裁判權者;惟我
國之現制,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解釋與違憲政黨解散之審理等 「國
家裁判性之作用」應亦包括在內,亦即其具有司法權獨立之涵義者,均屬
於此一意義之司法,故憲法第七章所規定之司法院地位、職權,即其第
023
                            第一章     緒論

 就法律保留而言,所有為確定法定法官所需之機關行為均被要求法
  律保留,若有需要以低於法位階之規範規定之,亦須以能回溯立法
  者基本決定方式為之,亦即法律之明白授權。
 就明確性原則而言,關於法定法官之法規應儘可能清楚、明確,以
  避免有操縱之可能空間。即法條文字本身可能存在解釋空間,或基
  於實際需要有必要給予判斷或裁量空間,亦應盡量符合明確性原則。
法定法官原則之效果:
 若立法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者,該法律無效,典型者乃法律違反明確性要
 求。若法院行政行為違反此一原則時,其行為亦屬無效。若係法院判決
 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時,該判決並非無效,而係可依上訴程序撤銷之。
?參考資料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2010 年 1 月二版,頁 21~31。


            第二節      審級制度




壹、審級制度之意義
所謂審級者,即上級法院有變更下級法院裁判之權力,以求審判之周詳
及法律解釋之統一,析言之:審級者僅指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間之關係
而言;審級者指上級法院有變更下級法院裁判之權力;審級之設立,為
求審判之周詳及法律解釋之統一。


貳、現行三級三審制
我國現行之審級制度係仿效法國而制定,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例外採
二級二審制及一審終結制度。所謂三級三審,依法院組織法第 1 條規定,
本法所稱法院,分下列三級:一、地方法院。二、高等法院。三、最高
026
        法院組織法-金鑰

?破題要領
  第一小題與前題相同,並無疑問。第二小題除回答最高法院、最高
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終審機關外,讀者可說明兩次司改
會議對「司法院應朝审判机关化」的不同立場,以獲得高分。
?建議擬答
設立審級制度之意義:
 所謂審級者,即上級法院有變更下級法院裁判之權力,以求審判之周
 詳及法律解釋之統一,析言之:
 審級者僅指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間之關係而言。
 審級者指上級法院有變更下級法院裁判之權力。
 審級之設立,為求審判之周詳及法律解釋之統一。
我國目前設置三個終審审判机关:
 依據現制,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等事項,分
 別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終審機關職
 掌,而非由司法院直接掌理,與憲法第 77 條規定之原意未盡相符,因
 此,在 88 年 7 月所舉行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司法院之定位,達成
 了「司法院审判机关化」之改革結論,並以「一元多軌」為近程目標,
 「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但 100 年 7 月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
 員會會議結論指出,88 年全國司改會議做成司法院應朝审判机关化改
 制之結論,不宜繼續推動,但有必要審酌改制思維,在現制下儘可能
 落實其理念。釋字第 530 號解釋亦引發相當爭議,司法院為貫徹該解
 釋所推動之修法,也窒礙難行,經討論後多數委員認為,採取司法院
 自行再詮釋方式並不足釋疑,宜聲請大法官補充解釋釐清。
?參考資料
呂丁旺,《法院組織法論》,2008 年 1 月修訂六版,頁 42~43。
司改軌跡,http://www.judicial.gov.tw/aboutus/aboutus05.asp,最後上網
 檢視日期:2011/7/28。
司法院定位,http://www.judicial.gov.tw/revolution/judReform02.asp,最
 後上網檢視日期:2011/7/28。
审判机关




       –77–
083
                     第二章   审判机关




           第一節   地方法院


       2-1-1         (管轄區域及管轄事件)
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及管轄事件各為何?試申述之。 【77 年司特丙等】

?破題要領
  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等同於土地管轄,為法院組織法第 8 條第 1 項
所規範;地方法院之管轄事件等同於事務管轄,為法院組織法第 9 條所
規範。
?建議擬答
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
 管轄云者,乃指法院行使司法權之界限。法院行使司法權,必有一定
 之地域,是為土地管轄。法院組織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
 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地方法院之管轄事件:
 地方法院之管轄事件問題,亦即地方法院之審級管轄,又稱為事務管
 轄,地方法院在我國三級法院中屬第一級,而此第一級法院究應管轄
 如何之事件。法院組織法第 9 條規定: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
 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其
 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以下分別敘述
 之:
 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謂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係指通常之民事、刑事訴訟程序
108
      法院組織法-金鑰

                   法 官 助 理 與 檢 察 92 升官     ★
        金鑰 3-4-3
                   事務官之不同
        金鑰 3-4-4   司法事務官        97 身四      ★
                   法 官 助 理 與 司 法 98 司三 98 原四 ★★
                                      、
        金鑰 3-4-5
                   事務官之不同
                   檢 察 事 務 官 與 司 100 司四    ★
        金鑰 3-4-6   法事務官職權之
                   異同
 第五節               法醫師與檢驗員 88 司四 93 司四 ★★
                                、
法醫師與    金鑰 3-5-1
 檢驗員
        金鑰 3-6-1   行政法院概念題 82 司丙           ★
 第六節
                   書記官、執達員及 86 司四 90 司四 ★★
                                 、
 綜合題    金鑰 3-6-2
                   法警
137
                     第三章   法院之人員

公訴業務:
 襄助辦理公訴案件之續行蒐集證據。
 公訴案件之卷證分析報告。
 檢視錄影帶、錄音帶、光碟及其他物件並製作報告。
 協助到庭實行公訴。
例行性事務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專股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襄助
 處理下列案件:
 被告姓名不詳或犯罪事實不具體之他案。
 核交、交查案件。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相關案件。
 施用毒品案件。
 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案情簡易之特定案件。
 其他經檢察長指定之案件。
其他法令所定屬檢察官職權事項之襄助處理。



         3-4-2        (檢察事務官之地位及職權)

檢察事務官可否獨立執行職務?原因為何?其得為處理之事務有那些?
請分別敘述之。                    【100 年身特四等】

?破題要領
  本題為姜世明老師之獨門暗器,因只有姜老師在其書中對檢察事務
官之性質多所著墨,故讀者應以其見解回答之。
?建議擬答
檢察事務官不可獨立執行職務: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因
 此,檢察事務官是檢察官之襄助者,學者指出,檢察事務官職權之性
 質,乃兼具司法警察官及檢察官助理者,而提供檢察官之襄助,包括
 藉助其會計、工程、金融、資訊等長才,辦理現代型複雜之案件。依
 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來看,檢察事務官行使職權是受檢察官之指揮監
 督,二者職權具有上命下從之關係,但二者是相輔相成地完成犯罪偵
145
                       第三章   法院之人員


         第五節     法醫師與檢驗員


        3-5-1                (法醫師與檢驗員)
法醫師與檢驗員之職務各為何?試問:有一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檢察官
決定進行解剖以明死因,可否由檢驗員單獨為之?        【93 年司特四等】

?破題要領
  本題屬於極冷門、突襲性的考題,80 年後僅出現過二次,且是每五
年於司法特考出現一次,如果讀者答不出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
規程與法醫師法的相關規定,分數等於就拱手讓人了。
?建議擬答
法醫師與檢驗員之職務:
 法醫師之職務:
  法院組織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
  察署,署法醫師。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57 條規定,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
  檢驗、鑑定等事項。
 檢驗員之職務:
  法院組織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
  察署,置檢驗員。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58 條規定,
  檢驗員承檢察長之命、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
  關相驗、檢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檢驗員不得單獨為解剖事務:
 法醫師法第 9 條規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
 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不得為之。又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58 條規定,檢驗員僅得協助辦理解剖事務。故屍體
 解剖事務僅得由法醫師為之,而檢驗員僅能協助辦理,不能自行為解
 剖屍體之行為。
?參考資料
呂丁旺,《法院組織法論》,2008 年 1 月修訂六版,頁 214。
186
          法院組織法-金鑰

      勘驗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證據,並製作報告。
     持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拘票或檢察官核發之拘票、通訊監察
       書,實施搜索、扣押或執行拘提、通訊監察。
      實施刑事訴訟法第 213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5 款及第 6 款
       之勘驗,並製作報告。
  公訴業務之職權: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要點第 4 點規定:
   襄助辦理公訴案件之續行蒐集證據。
   公訴案件之卷證分析報告。
   檢視錄影帶、錄音帶、光碟及其他物件並製作報告。
   協助到庭實行公訴。
  例行性事務之職權: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要點第 4 點規定,例行性事
   務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專股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襄助處
   理下列案件:
   被告姓名不詳或犯罪事實不具體之他案。
   核交、交查案件。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相關案件。
   施用毒品案件。
   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案情簡易之特定案件。
   其他經檢察長指定之案件。
二者職權之異同:
 學者指出,檢察事務官職權之性質,乃兼具司法警察官及檢察官助理
 者,而提供檢察官之襄助,包括藉助其會計、工程、金融、資訊等長
 才,辦理現代型複雜之案件。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來看,檢察事務
 官行使職權是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二者職權具有上命下從之關係,
 但二者是相輔相成地完成犯罪偵查等司法任務。
?類似題型
請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說明檢察事務官之職權,並說明與檢察官之職權
有何不同?                  【96 年原特四等】
224
       法院組織法-金鑰

 致,蓋審判長者為關於特定之民、刑事訴訟,實行訴訟行為之裁判機
 關,並非常設,茍無訴訟之審判,即無所謂審判長之可言。而庭長則
 為常設機關,監督各該庭事務,純粹為一種司法行政機關,故庭長縱
 然全然不參與裁判,仍不失其為庭長之地位。
法庭開庭時,有人大聲交談並擅自錄音錄影,審判長應制止或命其
 退出法庭:
 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第 1 項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
 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
 長核准,並不得錄音。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
 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
 命看管至閉庭時。故法庭開庭時,有人大聲交談並擅自錄音錄影,審
 判長應依法先予制止,如制止不聽,得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
 管至閉庭時。同法第 95 條規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
 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故妨害法庭秩序之人違反
 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
 者,得依法處予刑罰處分。
?參考資料
呂丁旺,《法院組織法論》,2008 年 1 月修訂六版,頁 60~61。
史慶璞,《法院組織法》,2009 年 5 月二版,頁 187。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2010 年 1 月二版,頁 194。
?類似題型
法庭開庭時得否錄音、攝影?如有妨害法庭秩序者,審判長得為如何
 處置?                   【86 年薦任升等】
法庭開庭時,旁聽之人有大聲交談並擅自錄音者,法院應如何處置?
                       【96 年原特四等】



         5-2-5          (妨害法庭秩序之處罰)
當法庭開庭時,在旁聽席上以手機細聲通訊,是否屬於妨害法庭秩序之不
當行為?何故?審判長對於妨害法庭秩序之不當行為,得為何種處分?
                             【91 年司特四等】
附录一        參考法規
壹、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貳、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參、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肆、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伍、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陸、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柒、法官法
捌、法官倫理規範
玖、檢察官倫理規範




             –287–
297
                                        附录一      參考法規

                                     值勤書記官辦理第六條案件之紀錄及其
  貳、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8 條(值勤人員辦公時間)
                                     值勤人員辦公起止時間,由各檢察署自
民國 89 年 5 月 24 日法務部令修正發布第 3、7、       行訂定。
14、23、29、31 條;增訂第 6-1、32-1~32-5 條   第 9 條(值勤簿)
                                     值勤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勤簿,
         第一章      總則                 於翌日上午送請檢察長核閱。
第 1 條(立法依據)                         第 10 條(值勤檢察官強制措施程序補正
 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                         規定)
 定之。                                 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
第 2 條(適用規定)                          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理事務,除                   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
 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者,並應限期補正。
第 3 條(檢察官會議)                        第 11 條(值勤檢察官案件交接規定)
Ⅰ 檢察 署 應 於 每 年年 度 終 了 前 舉行 年 終       值勤檢察官承辦之案件,無論已結、未
 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                   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之下列事項,經檢察長核定行之:                    第 12 條(值勤檢察官自行迴避)
 一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                    值勤檢察官對於值勤處理案件有應行迴
 二 檢察官分案符號。                          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
 三 檢察官代理次序。                          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
 四 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                   作必要之處理。
Ⅱ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
 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長決定之。                         第二章      檢察長
第 4 條(檢察署其他人員之事務分配)                 第 13 條(檢察長之監督權)
 檢察署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檢察長                  Ⅰ 地方 法 院 檢 察 署檢 察 長 監 督 該檢 察 署
 決定之。                                及所屬分院檢察署與看守所、少年觀護
第 5 條(值勤規定)                          所。
 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                  Ⅱ 地方 法 院 分 院 檢察 署 檢 察 長 監督 該 分
 之事項。                                院檢察署。
第 6 條(值勤檢察官之職權)                     第 14 條(檢察長之職權)
 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                   下列事項由檢察長處理或核定之:
 理左列事項:                              一 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
 一 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                     及考核。
 二 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                   二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書類之核
   件。                                  定。
 三 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三 重要行政文稿之核判。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                   四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分組辦事及一
   犯之案件。                               般人員配置之核定。
 五 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                   五 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函令執行之監督
 六 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                         考核。
                                     六 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第 6 條之 1(值勤檢察事務官之指揮)
                                     七 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值勤檢察事務官受值勤檢察官之指揮,
                                       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
 協助其處理前條事項。
                                       定。
第 7 條(值勤書記官之職務)                      八 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
324
        法院組織法-金鑰

                                 Ⅱ 檢察 總 長 視 察 後或 據 報 認 為 該應 受 監
   陸、最高法院檢察署                      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
                                  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其
     處務規程                         有犯罪嫌疑者,得逕予偵查或交付該管
                                  檢察官偵查。
民國 89 年 5 月 24 日法務部令修正發布第 3 條;
增訂第 14-1、22-1~22-5 條             第 10 條(檢察總長之徵詢意見權)
                                 Ⅰ關於本署行政事務,檢察總長為徵詢意
        第一章     總則                見,得召開署務會議。但不採表決制。
                                 Ⅱ檢察總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檢察
第 1 條(立法依據)                       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檢察官會議,
 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                商討後供檢察總長採擇。
 定之。
                                 第 11 條(檢察總長之代理)
第 2 條(適用規定)                       檢察總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
 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處理                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
 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                陳報法務部。
 之。
                                 第 12 條(檢察總長之指定研究權)
第 3 條(檢察官會議)                      檢察總長為謀檢察事務之進展,得指定
Ⅰ 本署 應 於 每 年 年度 終 了 前 舉 行年 終 會    人員作專案研究。
 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
 下列事項,經檢察總長核定行之:                  第三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一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
 二 檢察官分案符號。                      第 13 條(主任檢察官之職權)
 三 檢察官代理次序。                       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
 四 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                一 本組事務之監督。
Ⅱ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                二 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總長決定之。               三 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
                                    核。
第 4 條(檢察署其他人員之事務分配)
                                  四 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
 本署其他職員事務分配,由檢察總長決
                                    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
 定之。
                                    議。
第 5 條(值勤規定)                       五 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及擬議。
 本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                六 有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項。                               七 檢察總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
                                    之處理。
       第二章    檢察總長
                                 第 14 條(主任檢察官之代理)
第 6 條(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權)                 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
 檢察總長指揮監督全國檢察事務。                  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
第 7 條(檢察總長之職權)                    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總長指定
 檢察總長決定本署施政方針、工作計畫                檢察官代理。
 及處理一切事務。                        第 14 條之 1(檢察官、檢察事務官遵守
第 8 條(檢察總長之考查義務)                           法令之義務)
 檢察總長對於檢察事務,應隨時考查其               Ⅰ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
 進行情形,並注意其期限。                     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Ⅱ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
第 9 條(檢察總長之指派權)                   之規定,檢察事務官應遵照檢察官指示
Ⅰ檢察總長得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                之期限,妥速辦理。
 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
                                 第 15 條(檢察官之代理)
353
                  附錄二   歷屆試題解答索引



  75 年丙等法院書記官

一、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得經辦(管轄)之事件為何?試說明
  之。
  :請參閱本書第二章第一節金鑰 2-1-1「類似題型」(P.84)。
二、我國現行法院審理訴訟事件,有採獨任制與合議制之別,試說明其
  意義並申論其得失。
  :請參閱本書第一章第四節金鑰 1-4-1「類似題型」(P.47)。
三、最高法院院長與高等法院院長有無監督下級法院之權限?
  :請參閱本書第八章金鑰 8-7(P.284)。
四、法院行言語辯論採公開審理主義之立法理由如何?有無例外情形?
  :請參閱本書第五章第一節金鑰 5-1-1「類似題型」(P.207)。


  76 年丙等法院書記官

一、何謂法院之審級制度?設置審級制度之理由何在,說明之。
  :請參閱本書第一章第二節金鑰 1-2-1(P.24)。
二、試述訴訟之辯論應公開與裁判之評議不公開二者不同之理由何在?
  :請參閱本書第五章第一節金鑰 5-1-5(P.212)。
三、法院書記官執掌之事項?其內容為何?試說明之。
  :請參閱本書第三章第二節金鑰 3-2-1「類似題型」(P.120)。
四、檢察官之職權如何?試一一說明之。
  :請參閱本書第四章第二節金鑰 4-2-1「類似題型」(P.176)。


  77 年丙等法院書記官

一、何謂檢察一體原則?試申述之。
  :請參閱本書第四章第二節金鑰 4-2-5「類似題型」(P.188)。
二、試說明法院書記官之職務及服從義務。
  :請參閱本書第三章第二節金鑰 3-2-2「類似題型」(P.121)。
370
      法院組織法-金鑰

  判獨立之關連。
  :請參閱本書第八章金鑰 8-2「類似題型」(P.274)。


  97 年身特四等法警

一、司法事務官之職務為何?若某法院要求其司法事務官處理民事假處
  分事件,在法理上是否妥適?
  :請參閱本書第三章第四節金鑰 3-4-4(P.140)。
二、何謂檢察一體原則?若某檢察官辦理某件得易科罰金執行案件,其
  上級長官要求其不得准予易科罰金,而應送監執行,問此一指示是
  否逾越檢察一體之界限?
  :請參閱本書第四章第二節金鑰 4-2-6(P.189)。
三、何謂法官倫理?若某法官與鄰人發生糾紛,進而發生互毆,該行徑
  是否違反法官倫理?
  :請參閱本書第一章第一節金鑰 1-1-7(P.21)。
四、何謂審判獨立?某監察委員在案件審理中,約談系爭案件承辦法官
  說明是否承辦該案件時曾遭受何等壓力云云,其行為是否違反審判
  獨立?
  :請參閱本書第一章第一節金鑰 1-1-5(P.15)。


  97 年原特四等法院書記官

一、司法院調派至地方法院辦事之候補法官與法官助理之職務有何異
  同?
  :請參閱本書第三章第一節金鑰 3-1-4(P.116)。
二、何謂事務分配?違反事務分配,審判案件之效力如何?
  :請參閱本書第一章第六節金鑰 1-6-1「類似題型」(P.66)。
三、裁判評議是否須公開?當事人得否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請參閱本書第六章金鑰 6-6(P.247)。
四、原分案甲檢察官偵查之案件,檢察長得否將該案交由乙檢察官繼續
  偵辦,試敘述其理由?
378
      法院組織法-金鑰

  事案件舉行言詞辯論時,檢察官應否親自到庭執行職務?可否指派
  檢察事務官代理其到庭?
  :請參閱本書第四章第一節金鑰 4-1-3(P.163) 。
四、我國最高法院在民國 101 年 4 月間廢除了實施 60 年左右的保密分案
  制度(最高行政法院亦隨之跟進廢除相關制度)      ,請由法院組織法或
  相關法律之精神說明此制度之大意;此制度主要設置理由;
  一般認為此制度應予廢除之主要理由。
  :請參閱本書第二章第三節金鑰 2-3-4(P.98)。


  101 年身特四等法院書記官

一、試說明「檢察一體」原則之適用情形。
  :請參閱本書第四章第二節金鑰 4-2-5「類似題型」(P.189)。
二、最高法院設置書記廳、其餘各級法院設置書記處,其等設置之目的
  為何?
  :請參閱本書第二章第三節金鑰 2-3-3(P.97)。
三、試從應考類科之職務闡釋法院組織法第 109 條所定:   「書記官於權限
  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之意義,
  並舉一例以明之。
  :請參閱本書第七章金鑰 7-3「類似題型」(P.261)
四、試述法院組織法所定「藐視法庭罪」之構成要件。
  :請參閱本書第五章第二節金鑰 5-2-10「類似題型」(P.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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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金鑰.申論題庫-2013司法三四等特考保成

  • 1. 前1 「法院組織法」之準備方法與答題技巧 壹、準備方法 「法院組織法」 是司法特考、原住民特考、身心障礙特考中「書 記官」與「法警」類科,上榜與否的關鍵。這並非老王賣瓜、自賣 自誇,相較於「民法概要」 「刑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 、 、 訴訟法概要」等科目,何者投資報酬率最高?易見分曉。民法法條 千餘條,刑法法條三百多條,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條文相加也 千餘條,而法院組織法僅有一百多條條文,前三者對非法律系出身 的讀者負擔超級大,這樣的負擔也常把法律系出身的讀者壓得喘不 過氣來,聰明的讀者,先唸哪一科?況且法院組織法一科,實務見 解少之又少,各家學說多無爭議,考題又多不出歷屆考古題範圍, 只消掌握脈絡體系與各家門派獨門暗器,分數得來全不費功夫。 目前學者間對於法院組織法之架構分析,除了姜世明老師外, 其他學者並無多大差異,多以條文本身章節為其教科書之架構,故 本書也以條文本身章節為分析架構。姜世明老師本身為教民事訴訟 法出身,所以他書中的架構也受民事訴訟法學科的影響,分為「概 論」 「組織論」 「人事論」等,但整體而言也未跳脫出法院組織法 、 、 條文之內容。 一般來說,在準備考試方面,上榜者都會推薦「一本書主義」 之方式,教讀者攻讀每一科。筆者在此就不再廢話,但需要強調的 有三點,第一,所謂的「一本書主義」不是真的只唸某一本書,而 是讀者應該以「一本書」為主幹,把其他相關資料、學者見解或實 務見解,以「自己的語言」補充在內,方便讀者複習。第二, 「一 本書」除了選擇個人適合的教科書外,也可挑選體系重點整理的參 考書,因近年來參考書的作者也是精益求精,除了單純幫讀者整理 學說見解外,在內容充實方面也可媲美教科書了。第三,讀者在考 前應練習考古題,練習考古題的目的不再只是期待再出一模一樣的 題目,而是測驗自己是否瞭解各章節的出題重點,但如「法院組織 法」出題範圍不廣的科目,練習考古題通常會有意外地收獲,因能
  • 2. 003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內容包括「基本理論」 「審級制度」 「法院之職權」 「法院之 、 、 、 審判制度」 「審判長與庭長」 「法院事務之分配」共六節內容,本章題 、 、 目多為理論題,對讀者來說都是屬於較吃力的題目,但近幾年出題頻率 仍高,請讀者依重要性程度練習,建議二顆星以上的題目,讀者要精熟。 節名 題目次序 題目內容 出題年度 重要性 金鑰 1-1-1 法院組織法之意義與 85 殘四 ★ 性質 金鑰 1-1-2 司法之涵義 86 司四 ★ 金鑰 1-1-3 法官優遇制度 88 升官 ★ 金鑰 1-1-4 法官審判依據 89 司四Ⅰ ★ 金鑰 1-1-5~ 審判獨立原則 96 身四、97 身 ★★★ 1-1-6 四、99 司四Ⅱ 金鑰 1-1-7 法官倫理 97 身四 ★★ 金鑰 1-1-8 法定法官原則 99 身四 ★★ 金鑰 1-2-2 審級制度與終審審判 100 身四 ★ 第一節 機關 基本理論 金鑰 1-2-3 審判制度之例外 84 司丙 ★ 金鑰 1-2-4 司法裁判系統 80 司丙 ★ 金鑰 1-2-5 行政訴訟之審級制度 86 司四 ★ 金鑰 1-2-6 刑事訴訟之審級制度 90 升官、101 司 ★★ 四 金鑰 1-2-7 混合題型 93 司四 ★ 金鑰 1-2-8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 94 升官 ★ 的審級管轄 金鑰 1-2-9~ 非常上訴與非訟事件 79 司丙、95 身 ★★★★★ 1-2-11 的審級管轄 四、96 司四Ⅱ、 96 身四 98 司四 、
  • 3. 005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基本理論 壹、法院組織法之涵義 法院組織法者,乃規定國家裁判機關之組織及其權限之法規。易言之, 法院組織法乃規定國家审判机关之組織、任務分配、人事及部分法庭活 動基本原則之法規。法院組織法性質如下: 一、法院組織法為公法。 二、法院組織法為實體法。 三、法院組織法為普通法。 四、法院組織法為強行法。 五、法院組織法為國內法。 貳、司法制度之概念 一、司法制度之意義: 司法制度者,行使國家司法權作用之法律制度也。概言之,司法制 度乃係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就其組織、編制和職掌作成體系和運 作之分工,以期有效推動司法,進而遂行國家統治權在司法部門所 分立行使之司法權。是以,司法制度不僅靜態地體現國家在司法上 之法律制度,同時亦動態地實踐國家在憲法上所賦予之司法權。 二、司法之意義: 實質意義之司法: 釋字第 392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司法其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 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 之作用(即司法行政) 。
  • 4. 008 法院組織法-金鑰 1-1-1 (法院組織法之意義及性質) 試說明法院組織法之意義及性質。 【85 年殘特四等】 ?破題要領 題目為呂丁旺老師教科書上某一章之「章名」 ,故本題早年應為其獨門 暗器;而其他教科書有討論者為姜世明老師的教科書,內容較呂丁旺 老師淺顯易懂,讀者亦可參考之。 法院組織法之性質包括公法、實體法、普通法、強行法、國內法等。 ?建議擬答 法院組織法之意義: 法院組織法者,乃規定 國家裁判機關之組織及其權限 之法規。易言 之,法院組織法乃規定國家审判机关之組織、任務分配、人事及部分 法庭活動基本原則之法規。 法院組織法之性質: 法院組織法為 公法 : 法院組織法因其係規範審判權之組織及任務分配,並非規範私人間 之權利義務關係,應屬公法之性質。 法院組織法為 實體法: 法院組織法大部分著重於法院之權限,甚少及於民事、刑事或行政 訴訟辦理之程序,其應為實體法。 法院組織法為 普通法: 法院組織法因其係適用於一般人及一般訴訟事件,且施行於全國, 性質上應屬普通法。 法院組織法為 強行法: 法院組織法所規定之法律關係,其內容不許當事人之意思以為變 更,故具有強行之性質。
  • 5. 010 法院組織法-金鑰 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 廣義之司法: 釋字第 392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其為達成 狹義司法之目的 所關之國家 作用(即具有司法性質之國家作用) ,則屬廣義司法之範圍。 狹義之司法: 釋字第 392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所謂狹義之司法、即 固有意義之司法, 原僅限於民刑事裁判之國家作用,其推動此項作用之權能,一般稱之 為司法權或審判權,又因係專指民刑事之裁判權限,乃有稱之為裁判 權者;惟我國之現制,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解釋與違憲政黨 解散之審理等「國家裁判性之作用」應亦包括在內,亦即其具有司法 權獨立之涵義者,均屬於此一意義之司法,故憲法第七章所規定之司 法院地位、職權,即其第 77 條所稱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 第 78 條之司法解釋權,與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4 項之審理政黨違憲之解 散事項均可謂之為狹義司法。 參考資料 史慶璞,《法院組織法》,2009 年 5 月二版,頁 3~4。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92 號解釋理由書(節錄): 按所謂「司法」,觀念上係相對於立法、行政而言(我國之憲制則尚包括 考試、監察)。概念上原屬多義之法律用語,有實質意義之司法、形式意 義之司法與狹義司法、廣義司法之分。其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 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 行政);其形式之意義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 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 ,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 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所謂狹義之司法、即固有意義之司法,原 僅限於民刑事裁判之國家作用,其推動此項作用之權能,一般稱之為司法 權或審判權,又因係專指民刑事之裁判權限,乃有稱之為裁判權者;惟我 國之現制,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解釋與違憲政黨解散之審理等 「國 家裁判性之作用」應亦包括在內,亦即其具有司法權獨立之涵義者,均屬 於此一意義之司法,故憲法第七章所規定之司法院地位、職權,即其第
  • 6. 023 第一章 緒論 就法律保留而言,所有為確定法定法官所需之機關行為均被要求法 律保留,若有需要以低於法位階之規範規定之,亦須以能回溯立法 者基本決定方式為之,亦即法律之明白授權。 就明確性原則而言,關於法定法官之法規應儘可能清楚、明確,以 避免有操縱之可能空間。即法條文字本身可能存在解釋空間,或基 於實際需要有必要給予判斷或裁量空間,亦應盡量符合明確性原則。 法定法官原則之效果: 若立法違反法定法官原則者,該法律無效,典型者乃法律違反明確性要 求。若法院行政行為違反此一原則時,其行為亦屬無效。若係法院判決 違反法定法官原則時,該判決並非無效,而係可依上訴程序撤銷之。 ?參考資料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2010 年 1 月二版,頁 21~31。 第二節 審級制度 壹、審級制度之意義 所謂審級者,即上級法院有變更下級法院裁判之權力,以求審判之周詳 及法律解釋之統一,析言之:審級者僅指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間之關係 而言;審級者指上級法院有變更下級法院裁判之權力;審級之設立,為 求審判之周詳及法律解釋之統一。 貳、現行三級三審制 我國現行之審級制度係仿效法國而制定,原則上採三級三審制,例外採 二級二審制及一審終結制度。所謂三級三審,依法院組織法第 1 條規定, 本法所稱法院,分下列三級:一、地方法院。二、高等法院。三、最高
  • 7. 026 法院組織法-金鑰 ?破題要領 第一小題與前題相同,並無疑問。第二小題除回答最高法院、最高 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終審機關外,讀者可說明兩次司改 會議對「司法院應朝审判机关化」的不同立場,以獲得高分。 ?建議擬答 設立審級制度之意義: 所謂審級者,即上級法院有變更下級法院裁判之權力,以求審判之周 詳及法律解釋之統一,析言之: 審級者僅指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間之關係而言。 審級者指上級法院有變更下級法院裁判之權力。 審級之設立,為求審判之周詳及法律解釋之統一。 我國目前設置三個終審审判机关: 依據現制,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等事項,分 別由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等三個終審機關職 掌,而非由司法院直接掌理,與憲法第 77 條規定之原意未盡相符,因 此,在 88 年 7 月所舉行的全國司法改革會議,就司法院之定位,達成 了「司法院审判机关化」之改革結論,並以「一元多軌」為近程目標, 「一元單軌」為終極目標。但 100 年 7 月司法院定位改革成效評估委 員會會議結論指出,88 年全國司改會議做成司法院應朝审判机关化改 制之結論,不宜繼續推動,但有必要審酌改制思維,在現制下儘可能 落實其理念。釋字第 530 號解釋亦引發相當爭議,司法院為貫徹該解 釋所推動之修法,也窒礙難行,經討論後多數委員認為,採取司法院 自行再詮釋方式並不足釋疑,宜聲請大法官補充解釋釐清。 ?參考資料 呂丁旺,《法院組織法論》,2008 年 1 月修訂六版,頁 42~43。 司改軌跡,http://www.judicial.gov.tw/aboutus/aboutus05.asp,最後上網 檢視日期:2011/7/28。 司法院定位,http://www.judicial.gov.tw/revolution/judReform02.asp,最 後上網檢視日期:2011/7/28。
  • 8. 审判机关 –77–
  • 9. 083 第二章 审判机关 第一節 地方法院 2-1-1 (管轄區域及管轄事件) 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及管轄事件各為何?試申述之。 【77 年司特丙等】 ?破題要領 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等同於土地管轄,為法院組織法第 8 條第 1 項 所規範;地方法院之管轄事件等同於事務管轄,為法院組織法第 9 條所 規範。 ?建議擬答 地方法院之管轄區域: 管轄云者,乃指法院行使司法權之界限。法院行使司法權,必有一定 之地域,是為土地管轄。法院組織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各設地方法院。但得視其地理環境及案件多寡,增設地方法院 分院;或合設地方法院;或將其轄區之一部劃歸其他地方法院或其分 院,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地方法院之管轄事件: 地方法院之管轄事件問題,亦即地方法院之審級管轄,又稱為事務管 轄,地方法院在我國三級法院中屬第一級,而此第一級法院究應管轄 如何之事件。法院組織法第 9 條規定: 「地方法院管轄事件如下:一、 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二、其 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三、法律規定之非訟事件。」以下分別敘述 之: 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事件,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謂民事、刑事第一審訴訟案件,係指通常之民事、刑事訴訟程序
  • 10. 108 法院組織法-金鑰 法 官 助 理 與 檢 察 92 升官 ★ 金鑰 3-4-3 事務官之不同 金鑰 3-4-4 司法事務官 97 身四 ★ 法 官 助 理 與 司 法 98 司三 98 原四 ★★ 、 金鑰 3-4-5 事務官之不同 檢 察 事 務 官 與 司 100 司四 ★ 金鑰 3-4-6 法事務官職權之 異同 第五節 法醫師與檢驗員 88 司四 93 司四 ★★ 、 法醫師與 金鑰 3-5-1 檢驗員 金鑰 3-6-1 行政法院概念題 82 司丙 ★ 第六節 書記官、執達員及 86 司四 90 司四 ★★ 、 綜合題 金鑰 3-6-2 法警
  • 11. 137 第三章 法院之人員 公訴業務: 襄助辦理公訴案件之續行蒐集證據。 公訴案件之卷證分析報告。 檢視錄影帶、錄音帶、光碟及其他物件並製作報告。 協助到庭實行公訴。 例行性事務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專股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襄助 處理下列案件: 被告姓名不詳或犯罪事實不具體之他案。 核交、交查案件。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相關案件。 施用毒品案件。 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案情簡易之特定案件。 其他經檢察長指定之案件。 其他法令所定屬檢察官職權事項之襄助處理。 3-4-2 (檢察事務官之地位及職權) 檢察事務官可否獨立執行職務?原因為何?其得為處理之事務有那些? 請分別敘述之。 【100 年身特四等】 ?破題要領 本題為姜世明老師之獨門暗器,因只有姜老師在其書中對檢察事務 官之性質多所著墨,故讀者應以其見解回答之。 ?建議擬答 檢察事務官不可獨立執行職務: 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之 3 第 1 項規定,檢察事務官受檢察官之指揮。因 此,檢察事務官是檢察官之襄助者,學者指出,檢察事務官職權之性 質,乃兼具司法警察官及檢察官助理者,而提供檢察官之襄助,包括 藉助其會計、工程、金融、資訊等長才,辦理現代型複雜之案件。依 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來看,檢察事務官行使職權是受檢察官之指揮監 督,二者職權具有上命下從之關係,但二者是相輔相成地完成犯罪偵
  • 12. 145 第三章 法院之人員 第五節 法醫師與檢驗員 3-5-1 (法醫師與檢驗員) 法醫師與檢驗員之職務各為何?試問:有一可疑為非病死之屍體,檢察官 決定進行解剖以明死因,可否由檢驗員單獨為之? 【93 年司特四等】 ?破題要領 本題屬於極冷門、突襲性的考題,80 年後僅出現過二次,且是每五 年於司法特考出現一次,如果讀者答不出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 規程與法醫師法的相關規定,分數等於就拱手讓人了。 ?建議擬答 法醫師與檢驗員之職務: 法醫師之職務: 法院組織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 察署,署法醫師。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57 條規定, 法醫師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之命,辦理有關相驗、解剖、 檢驗、鑑定等事項。 檢驗員之職務: 法院組織法第 68 條第 2 項規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 察署,置檢驗員。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58 條規定, 檢驗員承檢察長之命、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 關相驗、檢驗、鑑定等事項,並協助辦理解剖事務。 檢驗員不得單獨為解剖事務: 法醫師法第 9 條規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所為之檢驗或解剖屍體,非 法醫師或受託執行之執業法醫師,不得為之。又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檢察署處務規程第 58 條規定,檢驗員僅得協助辦理解剖事務。故屍體 解剖事務僅得由法醫師為之,而檢驗員僅能協助辦理,不能自行為解 剖屍體之行為。 ?參考資料 呂丁旺,《法院組織法論》,2008 年 1 月修訂六版,頁 214。
  • 13. 186 法院組織法-金鑰 勘驗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證據,並製作報告。  持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拘票或檢察官核發之拘票、通訊監察 書,實施搜索、扣押或執行拘提、通訊監察。  實施刑事訴訟法第 213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5 款及第 6 款 之勘驗,並製作報告。 公訴業務之職權: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要點第 4 點規定: 襄助辦理公訴案件之續行蒐集證據。 公訴案件之卷證分析報告。 檢視錄影帶、錄音帶、光碟及其他物件並製作報告。 協助到庭實行公訴。 例行性事務之職權: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要點第 4 點規定,例行性事 務檢察長得指定主任檢察官、專股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襄助處 理下列案件: 被告姓名不詳或犯罪事實不具體之他案。 核交、交查案件。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相關案件。 施用毒品案件。 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案情簡易之特定案件。 其他經檢察長指定之案件。 二者職權之異同: 學者指出,檢察事務官職權之性質,乃兼具司法警察官及檢察官助理 者,而提供檢察官之襄助,包括藉助其會計、工程、金融、資訊等長 才,辦理現代型複雜之案件。依法院組織法相關規定來看,檢察事務 官行使職權是受檢察官之指揮監督,二者職權具有上命下從之關係, 但二者是相輔相成地完成犯罪偵查等司法任務。 ?類似題型 請依法院組織法之規定說明檢察事務官之職權,並說明與檢察官之職權 有何不同? 【96 年原特四等】
  • 14. 224 法院組織法-金鑰 致,蓋審判長者為關於特定之民、刑事訴訟,實行訴訟行為之裁判機 關,並非常設,茍無訴訟之審判,即無所謂審判長之可言。而庭長則 為常設機關,監督各該庭事務,純粹為一種司法行政機關,故庭長縱 然全然不參與裁判,仍不失其為庭長之地位。 法庭開庭時,有人大聲交談並擅自錄音錄影,審判長應制止或命其 退出法庭: 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第 1 項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 聲交談、鼓掌、攝影、吸煙、飲食物品及其他類似之行為。非經審判 長核准,並不得錄音。同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有妨害法庭秩序或其 他不當行為者,審判長得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 命看管至閉庭時。故法庭開庭時,有人大聲交談並擅自錄音錄影,審 判長應依法先予制止,如制止不聽,得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 管至閉庭時。同法第 95 條規定,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 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故妨害法庭秩序之人違反 審判長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 者,得依法處予刑罰處分。 ?參考資料 呂丁旺,《法院組織法論》,2008 年 1 月修訂六版,頁 60~61。 史慶璞,《法院組織法》,2009 年 5 月二版,頁 187。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2010 年 1 月二版,頁 194。 ?類似題型 法庭開庭時得否錄音、攝影?如有妨害法庭秩序者,審判長得為如何 處置? 【86 年薦任升等】 法庭開庭時,旁聽之人有大聲交談並擅自錄音者,法院應如何處置? 【96 年原特四等】 5-2-5 (妨害法庭秩序之處罰) 當法庭開庭時,在旁聽席上以手機細聲通訊,是否屬於妨害法庭秩序之不 當行為?何故?審判長對於妨害法庭秩序之不當行為,得為何種處分? 【91 年司特四等】
  • 15. 附录一 參考法規 壹、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貳、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參、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 肆、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伍、最高法院處務規程 陸、最高法院檢察署處務規程 柒、法官法 捌、法官倫理規範 玖、檢察官倫理規範 –287–
  • 16. 297 附录一 參考法規 值勤書記官辦理第六條案件之紀錄及其 貳、地方法院及其分院 他應由書記官辦理之事務。 檢察署處務規程 第 8 條(值勤人員辦公時間) 值勤人員辦公起止時間,由各檢察署自 民國 89 年 5 月 24 日法務部令修正發布第 3、7、 行訂定。 14、23、29、31 條;增訂第 6-1、32-1~32-5 條 第 9 條(值勤簿) 值勤人員承辦之案件,應填具值勤簿, 第一章 總則 於翌日上午送請檢察長核閱。 第 1 條(立法依據) 第 10 條(值勤檢察官強制措施程序補正 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 規定) 定之。 值勤檢察官對於應即時調查之證據及實 第 2 條(適用規定) 施之搜索、扣押、拘提、逮捕等行為,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處理事務,除 應為必要之處置,其訴訟程序有欠缺 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之。 者,並應限期補正。 第 3 條(檢察官會議) 第 11 條(值勤檢察官案件交接規定) Ⅰ 檢察 署 應 於 每 年年 度 終 了 前 舉行 年 終 值勤檢察官承辦之案件,無論已結、未 會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 結,均應於翌日上午交收發室登記分辦。 之下列事項,經檢察長核定行之: 第 12 條(值勤檢察官自行迴避) 一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 值勤檢察官對於值勤處理案件有應行迴 二 檢察官分案符號。 避之情形,應依法自行迴避,並報請檢 三 檢察官代理次序。 察長核辦。但遇有急迫情形時,仍應先 四 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 作必要之處理。 Ⅱ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 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長決定之。 第二章 檢察長 第 4 條(檢察署其他人員之事務分配) 第 13 條(檢察長之監督權) 檢察署其他職員事務之分配,由檢察長 Ⅰ 地方 法 院 檢 察 署檢 察 長 監 督 該檢 察 署 決定之。 及所屬分院檢察署與看守所、少年觀護 第 5 條(值勤規定) 所。 檢察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 Ⅱ 地方 法 院 分 院 檢察 署 檢 察 長 監督 該 分 之事項。 院檢察署。 第 6 條(值勤檢察官之職權) 第 14 條(檢察長之職權) 值勤檢察官除檢察長別有決定外,應處 下列事項由檢察長處理或核定之: 理左列事項: 一 年度工作計畫之決定、變更、執行 一 以言詞告訴、告發或自首之案件。 及考核。 二 司法警察機關將人犯隨案移送之案 二 主任檢察官、檢察官辦案書類之核 件。 定。 三 因拘提或通緝到場之案件。 三 重要行政文稿之核判。 四 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送交現行 四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分組辦事及一 犯之案件。 般人員配置之核定。 五 應急速搜索、扣押及勘驗之案件。 五 上級機關重要行政函令執行之監督 六 其他應即時辦理之事項。 考核。 六 人民陳訴事件之處理。 第 6 條之 1(值勤檢察事務官之指揮) 七 所屬職員工作、操行、學識、才能 值勤檢察事務官受值勤檢察官之指揮, 考核監督及任免、獎懲之擬議或核 協助其處理前條事項。 定。 第 7 條(值勤書記官之職務) 八 向上級或有關機關建議或報告事項
  • 17. 324 法院組織法-金鑰 Ⅱ 檢察 總 長 視 察 後或 據 報 認 為 該應 受 監 陸、最高法院檢察署 督或指揮之人員,辦理事務著有成績或 廢弛職務者,得依法分別予以獎懲。其 處務規程 有犯罪嫌疑者,得逕予偵查或交付該管 檢察官偵查。 民國 89 年 5 月 24 日法務部令修正發布第 3 條; 增訂第 14-1、22-1~22-5 條 第 10 條(檢察總長之徵詢意見權) Ⅰ關於本署行政事務,檢察總長為徵詢意 第一章 總則 見,得召開署務會議。但不採表決制。 Ⅱ檢察總長遇有重要法律問題或有關檢察 第 1 條(立法依據) 事務之重要事項,得召集檢察官會議, 本規程依法院組織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 商討後供檢察總長採擇。 定之。 第 11 條(檢察總長之代理) 第 2 條(適用規定) 檢察總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 最高法院檢察署(以下簡稱本署)處理 指定主任檢察官或檢察官代行職務,並 事務,除法令別有規定外,依本規程行 陳報法務部。 之。 第 12 條(檢察總長之指定研究權) 第 3 條(檢察官會議) 檢察總長為謀檢察事務之進展,得指定 Ⅰ 本署 應 於 每 年 年度 終 了 前 舉 行年 終 會 人員作專案研究。 議,檢討業務得失,並擬定次一年度之 下列事項,經檢察總長核定行之: 第三章 主任檢察官及檢察官 一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事務分配。 二 檢察官分案符號。 第 13 條(主任檢察官之職權) 三 檢察官代理次序。 主任檢察官掌理左列事項: 四 各組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配置。 一 本組事務之監督。 Ⅱ年終會議後,遇有人員變動或其他事由 二 本組檢察官辦案書類之審核。 時,前項各款事項,由檢察總長決定之。 三 本組檢察官承辦案件行政文稿之審 核。 第 4 條(檢察署其他人員之事務分配) 四 本組檢察官及其他職員之工作、操 本署其他職員事務分配,由檢察總長決 行、學識、才能之考核與獎懲之擬 定之。 議。 第 5 條(值勤規定) 五 人民陳訴案件之調查及擬議。 本署應指定人員輪流值勤辦理規定之事 六 有關法律問題之研究。 項。 七 檢察總長交辦事項及其他有關事務 之處理。 第二章 檢察總長 第 14 條(主任檢察官之代理) 第 6 條(檢察總長之指揮監督權) 主任檢察官在二人以上,其中有因事故 檢察總長指揮監督全國檢察事務。 不能執行職務者,由其他主任檢察官代 第 7 條(檢察總長之職權) 理。其僅有一人者,得由檢察總長指定 檢察總長決定本署施政方針、工作計畫 檢察官代理。 及處理一切事務。 第 14 條之 1(檢察官、檢察事務官遵守 第 8 條(檢察總長之考查義務) 法令之義務) 檢察總長對於檢察事務,應隨時考查其 Ⅰ檢察官、檢察事務官之職掌依法院組織 進行情形,並注意其期限。 法、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令之規定。 Ⅱ檢察官辦理案件,應遵照有關辦案期限 第 9 條(檢察總長之指派權) 之規定,檢察事務官應遵照檢察官指示 Ⅰ檢察總長得親自或指派主任檢察官、檢 之期限,妥速辦理。 察官擔任視察或調查事務。 第 15 條(檢察官之代理)
  • 18. 353 附錄二 歷屆試題解答索引 75 年丙等法院書記官 一、依法院組織法規定,地方法院得經辦(管轄)之事件為何?試說明 之。 :請參閱本書第二章第一節金鑰 2-1-1「類似題型」(P.84)。 二、我國現行法院審理訴訟事件,有採獨任制與合議制之別,試說明其 意義並申論其得失。 :請參閱本書第一章第四節金鑰 1-4-1「類似題型」(P.47)。 三、最高法院院長與高等法院院長有無監督下級法院之權限? :請參閱本書第八章金鑰 8-7(P.284)。 四、法院行言語辯論採公開審理主義之立法理由如何?有無例外情形? :請參閱本書第五章第一節金鑰 5-1-1「類似題型」(P.207)。 76 年丙等法院書記官 一、何謂法院之審級制度?設置審級制度之理由何在,說明之。 :請參閱本書第一章第二節金鑰 1-2-1(P.24)。 二、試述訴訟之辯論應公開與裁判之評議不公開二者不同之理由何在? :請參閱本書第五章第一節金鑰 5-1-5(P.212)。 三、法院書記官執掌之事項?其內容為何?試說明之。 :請參閱本書第三章第二節金鑰 3-2-1「類似題型」(P.120)。 四、檢察官之職權如何?試一一說明之。 :請參閱本書第四章第二節金鑰 4-2-1「類似題型」(P.176)。 77 年丙等法院書記官 一、何謂檢察一體原則?試申述之。 :請參閱本書第四章第二節金鑰 4-2-5「類似題型」(P.188)。 二、試說明法院書記官之職務及服從義務。 :請參閱本書第三章第二節金鑰 3-2-2「類似題型」(P.121)。
  • 19. 370 法院組織法-金鑰 判獨立之關連。 :請參閱本書第八章金鑰 8-2「類似題型」(P.274)。 97 年身特四等法警 一、司法事務官之職務為何?若某法院要求其司法事務官處理民事假處 分事件,在法理上是否妥適? :請參閱本書第三章第四節金鑰 3-4-4(P.140)。 二、何謂檢察一體原則?若某檢察官辦理某件得易科罰金執行案件,其 上級長官要求其不得准予易科罰金,而應送監執行,問此一指示是 否逾越檢察一體之界限? :請參閱本書第四章第二節金鑰 4-2-6(P.189)。 三、何謂法官倫理?若某法官與鄰人發生糾紛,進而發生互毆,該行徑 是否違反法官倫理? :請參閱本書第一章第一節金鑰 1-1-7(P.21)。 四、何謂審判獨立?某監察委員在案件審理中,約談系爭案件承辦法官 說明是否承辦該案件時曾遭受何等壓力云云,其行為是否違反審判 獨立? :請參閱本書第一章第一節金鑰 1-1-5(P.15)。 97 年原特四等法院書記官 一、司法院調派至地方法院辦事之候補法官與法官助理之職務有何異 同? :請參閱本書第三章第一節金鑰 3-1-4(P.116)。 二、何謂事務分配?違反事務分配,審判案件之效力如何? :請參閱本書第一章第六節金鑰 1-6-1「類似題型」(P.66)。 三、裁判評議是否須公開?當事人得否聲請閱覽評議意見? :請參閱本書第六章金鑰 6-6(P.247)。 四、原分案甲檢察官偵查之案件,檢察長得否將該案交由乙檢察官繼續 偵辦,試敘述其理由?
  • 20. 378 法院組織法-金鑰 事案件舉行言詞辯論時,檢察官應否親自到庭執行職務?可否指派 檢察事務官代理其到庭? :請參閱本書第四章第一節金鑰 4-1-3(P.163) 。 四、我國最高法院在民國 101 年 4 月間廢除了實施 60 年左右的保密分案 制度(最高行政法院亦隨之跟進廢除相關制度) ,請由法院組織法或 相關法律之精神說明此制度之大意;此制度主要設置理由; 一般認為此制度應予廢除之主要理由。 :請參閱本書第二章第三節金鑰 2-3-4(P.98)。 101 年身特四等法院書記官 一、試說明「檢察一體」原則之適用情形。 :請參閱本書第四章第二節金鑰 4-2-5「類似題型」(P.189)。 二、最高法院設置書記廳、其餘各級法院設置書記處,其等設置之目的 為何? :請參閱本書第二章第三節金鑰 2-3-3(P.97)。 三、試從應考類科之職務闡釋法院組織法第 109 條所定: 「書記官於權限 內之事務,應互相協助,觀護人、執達員、法警,亦同。」之意義, 並舉一例以明之。 :請參閱本書第七章金鑰 7-3「類似題型」(P.261) 四、試述法院組織法所定「藐視法庭罪」之構成要件。 :請參閱本書第五章第二節金鑰 5-2-10「類似題型」(P.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