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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交通行政之基本觀念      003




 第一章            交通行政之基本觀念


(  (((((((((((((((((((((((
 交通行政不包括下列那一項內涵?            交通行政組織及人員之         
 管理    交通事業之監督及經營權之特許             交通事業之制裁
 及爭訟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修訂                     【初】
 機關首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首長暫時代行權限,謂之:                    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全權代理       授權代理 【初】
 交通行政屬於何種行政?         內務行政      法務行政    財務    
 行政    保育行政                             【初】
 交通行政權規定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時,應考慮何項因素?                     
 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    政府負擔能力      人民負擔能力
                                         【初】
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管理及設備、課程、收費標準,由:                   
 教育部定之       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
 行政院定之                                   【初】



 交通行政昔稱驛政,創於周,盛於唐,至何時達其巔峰?                     
 清代    明代    元代    宋代
 依行政作用之分類,交通行政係屬______之一種:              外交行    
 政    財務行政    軍事行政       保育行政
 交通事業之範圍包括通信、運輸、觀光及______四個部門:                 
 國防    氣象    內政    外交
 交通對人類社會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生活關係之      
 開展    交通加強國防建設       生命無形之延長       生計水準
004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之提高
 交通對國家政治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生存意識之      
  增進    交通促進經濟建設       交通助長文化建設          交通改
  善國際關係
 下列何種學說最能闡明交通行政權之權源?                主權者命令說      
  實現人民總意說       防止濫權說       實施公務說
 交通行政權產生之兩大思想為政治思想與何種思想?                   法律   
  思想    民權思想    民族思想       經濟思想
 法規預料構成行政官署之個人,有不能執行職務之時,而授權                     
  於行政首長或上級行政機關,使其屆時指定代理人之情形,此
  種代理謂之:       授權代理    任意代理       指定代理    狹
  義之法定代理
 船員法規定,船長在航行中,為維護船上治安及保障國家法益,                    
  得為緊急處分。試問船長之緊急處分權謂之:                委任    委
  託    委任行政    代理
 郵政機關代理國庫,代為課徵所得稅,此種代理權限謂之:                     
  委任    委託    代理    委任行政
 臺糖鐵路及之a鐵路由交通部委由臺灣鐵路管理局代為監督,                     
  此種行政權之行使謂之:          委任    委託    代理    委任
  行政
 交通部為造就民用航空人才,得商同教育部設立民用航空學                      
  校,此種行政權之行使謂之:          委託    協議    代理    
  委任
 民用航空法規定,航空站及飛行場非經民航局許可,不得兼供                     
  他用,試問此項核准與許可屬於民航局之那一種自由判斷?
  羈束裁量       法規裁量    自由裁量    委任行政
 有關行政權限委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委託行於      
  對等官署之間       委託接受與否,官署有審查決定之權             委
  託為官署權限之變更          委託須有法令之依據
第二章    交通法規與交通政策        005




 第二章            交通法規與交通政策


(  (((((((((((((((((((((((
 規定人民以國家一分子的資格而發生各種關係的法律,或規定                    
 國家行使統治權關係之法律稱為:             公法   私法    母法
 子法                                     【初】
 下列那一種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            民用航空法      發展觀    
 光條例    郵件處理規則       郵政法               【初】
 法律、條例及通則均須經下列何機關制定?              行政院    立    
 法院    司法院    監察院                      【初】
 行政法係屬於下述何種法律?         私法    公法    公司法       
 票據法                                    【初】
 規定個人相互關係之法律:        公法    私法   母法    子法    
                                         【初】
 以郵政制度而言,其最高之母法是那一項?              憲法    郵政    
 法    郵件處理規則    郵務人員任用條例               【初】
 我國位階最高的交通行政法是:         公路法      鐵路法    郵    
 政法    憲法                               【初】
 所謂「交通無國界」
          ,這句話足以說明現代化交通事業的那一項                    
 特性?    專業性    服務性    變動性   國際性 【初】
 郵件處理規則是何機關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的?                 郵政總    
 局    交通部    由各區郵政管理局      各縣市郵局 【初】
 郵政法屬於那類法規?      組織法規       綜合法規      類別法    
 規    技術法規                              【初】
 交通法律由何機關制定?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
 國民大會                                   【初】
006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 下列那一項是法律定名?          規則   準則    細則   通則     
                                          【初】
 法律明訂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幾日生效?                     
  一日    二日    三日    四日                【初】
 屬於規定機關組織、處務準據之命令,稱為什麼?               規程       
  規則    綱要    辦法                        【初】
 國家在政治上對交通事項之決策,稱為什麼?                交通政策       
  交通行政       交通法規    交通執法              【初】
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 辦法            規則    規程       
  通則                                      【初】
 下列有關交通法規之敘述,何者錯誤?             交通法規為公法,         
  亦含有私法之性質       交通法規富於變動性,為適應事實之需
  要而修訂,變動頻繁          交通法規為國內法,不見國際法之性
  質    交通法規之性質屬於行政法                      【初】



 立法機關將其立法之某一部分,授之於行政機關,使其能自行                     
  行使,此種制度謂之:          委任立法    委任行政      法定代
  理    授權代理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律不包括: 法律               條例       
  通則    規則
 法規雖適用於全國領域全體國民,惟其內容係以特定之事項為                     
  限,謂之:       普通法    特別法    強行法   任意法
 法規所規定之事項須絕對遵守,不因當事人意思而變更者,謂                     
  之:    強行法    任意法    普通法    特別法
 法規所規定之事項,其內容多為權利和義務之有關實體事項,                     
  謂之:    程序法    制定法    實體法      特別法
 下列何者為交通行政法之法源?             成文法    習慣法    條   
  理    以上皆是
 成文法之法源除憲法及法律外,尚包括: 地方自治法規                     
  命令    條約    以上皆是
第二章    交通法規與交通政策         007


 我國位階最高的交通行政法是:            公路法      鐵路法     郵    
 政法    憲法
 下列那一種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               民用航空法      發展觀     
 光條例    郵件處理規則       郵政法
 行政法係屬於下述何種法律?            私法    公法    公司法        
 票據法
 規定個人相互關係之法律,稱為:               公法   母法    子法     
 私法
 規定人民以國家一分子的資格而發生各種關係法律,或規定國                        
 家行使統治權關係之法律,稱為:                公法   私法    母法
 子法
 以鐵路業務制度而言,其最高之母法是那一項?                  憲法        
 鐵路法    鐵路運送規則       鐵路人員任用條例
 貼上一枚郵票之函件,則可遞送世界各國,此乃為現代交通事業                       
 之那一項特性?      專業性    服務性       變動性    國際性
 法律在效力上縱的等級分為幾級?               二級   四級    三級     
 五級
 八十七年修正之民法債權篇將民間標會有關會首、會腳之相關                        
 責任納入法的規定,試問其此次修正之法源依據為:                     行政
 先例法    法院判例法       民間習慣法       地方自治法規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是屬於那一種法規?                  組織法規       
 綜合法規       業務法規    戰時法規
 憲法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係採取:                 分權制度         
 集權制度    均權制度       放任制度
 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稱為:                        
 法    條例    律    通則
 凡各機關執行法令時,對有關事項所作指示或訂定之方法,稱                        
 為:    標準    規則    辦法    準則
 立國主義、正義觀念及社會生活之必需條件,乃出於人類之推                        
 理心,係屬於:       習慣法       命令   條理   法律
 交通法規之功能除釐定交通事業之權義關係外,尚包括下列何                        
008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功能?    確保交通事業之功能             加強交通事業之行政措施
  改進社會之公共福利             以上皆是
 交通法規演進之趨勢除日益詳密化外,尚包括下列何者趨勢?                        
  技術化       國際化    動員化       以上皆是
 我國最高行政機關為:             行政院    司法院    立法院       
  國民大會
 交通行政之最高機關為:             行政院    交通部    郵政總局      
  立法院
 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稱為:                        
  法    條例    律    通則
 屬於同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則或組織之規定者,稱為:                      條   
  例    通則    律    法
 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稱為:                   規程       
  規則    細則    準則
 屬於規定法規之施行事項或就法規另作補充解釋者,稱為:                        
  辦法    綱要    標準       細則
第叁章   交通行政組織       009




       第叁章            交通行政組織


(  (((((((((((((((((((((((
 各國的交通行政權,是採取那一方式居多?               中央集權        
 地方分權    均權    授權                    【初】
 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之機關為:            行政院       立法    
 院    交通部   交通處                      【初】
 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處理車輛行車事故,得設置何機構辦                     
 理事故鑑定事項?       監理處    裁決所    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委員會    車輛測驗中心                       【初】
 交通部設何單位掌理關於郵政之規劃核議事項?               郵政司        
 郵電司    總務司    路政司                  【初】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應業務需要,並依營業規模分設:                     
 特等、一等、二等郵局及其所轄支局             一等、二等、三等郵
 局及其所轄支局       一等、二等、三等郵局          一等、二等郵
 局及其所轄支局                               【初】



 交通行政具有何種先天之特性?         國際性       國內性    普    
 及性    中央集權
 行政官署分為單獨制官署與合議制官署,係依據何種標準區                      
 分?    交通性質    職權廣狹    管轄區域      組織狀態
 行政官署分為普通官署與特別官署,係依據何種標準區分?                      
 組織狀態       職權廣狹    管轄區域    交通性質
 行政官署分為中央官署與地方官署,係依據何種標準區分?                      
 組織狀態       職權廣狹    管轄區域    交通性質
010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 交通部屬於何種官署?          單獨制官署      特別官署     中央   
  官署    以上皆是
縣﹙市﹚政府屬於何種官署?          單獨制官署       普通官署       
  地方官署    以上皆是
 國營交通事業採取公法人之組織,其主要之精神為:                   賦予   
  公法上權利       排除政治上之牽制       有權自主經營       以上
  皆是
 下列何者為交通部之輔助機關?             政務次長    郵電司       
  人事處    以上皆是
 鐵路總局因尚未設置,其事務由路政司逕行指揮,是補助機關                     
  而兼有何機關之性質?          諮詢機關    執行機關      決策機
  關    地方機關
 交通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                   
  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故交通部長監督權的
  權力來源是:       憲法    法律   命令   規章
 公營交通事業組織之缺失除缺乏競爭績效不彰外,尚包括下列                     
  何項缺失?       企業經營無自主性       人事管理制度僵化       
  背負政府政策責任       以上皆是
 交通部係屬於何種等級之中央行政機關?               第一級     第二   
  級    第三級    第四級
 公路總局係屬於何種等級之中央行政機關?                第一級    第   
  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 下列何者非交通部長之職權?             依法律發布命令      就主管    
  事務對於一般人民得為行政處分             就主管事務對地方長官有
  指揮監督之權       就主管事務有立法權
 諮詢機關其任務為:          輔佐首長處理事務       執行業務       
  陳述意見    決定國家意思之權
 依劉承漢先生之看法,最適合於國營事業的組織體制為:                      
  公司組織    官署組織       公司合營    公營公司
 臺灣省各專用鐵路,包括糖業鐵路、森林鐵路、鹽用鐵路、礦                     
  業鐵路等,其監督機關為:          交通部      省政府交通處     
、陆运法规         181



                、、、、、
                   一、公路法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行政院公告第 63-1 條第 3 項所
                    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 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
          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
          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包括國道、
            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
          二、國道:指聯絡二省(市)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
            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省際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
            要道路。
          四、縣道:指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五、鄉道: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
            之道路。
          六、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
            輸之道路。
          七、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八、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九、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
            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一、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182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前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     5   條   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縣
              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鄉道
              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
              應劃歸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路線系統。
第     6   條   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所在地直
              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但為整體運輸系統需要,必要
              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將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前二項委託程序、權利義務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     7   條   公路事業為謀通信便利,依電信法之規定,得設置公路專用電信。
第     8   條   公路事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輸物品,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第     9   條   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其涉及都市計
              畫變更者,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
              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變更編定。
              前項公路需用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
              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第 10 條        專供軍用之道路,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第 1 1 條 國道、省道修建工程,除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外,得由路線經過之直
        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縣道、鄉道之修建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其屬縣道者,得
        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第 1 2 條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
          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協議定之。
        二、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但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
          政府申請補助。
        三、鄉道:由縣政府負擔。
第 1 3 條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
        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
第 1 4 條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
        車場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
、陆运法规   183


        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
第 1 5 條 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時,應備
        具下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
        二、興建計畫書。
        三、財務計畫書。
        四、籌設期間預定表。
第 1 6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審查之:
        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
        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
第 1 7 條 依前條規定審查結果核准籌設者,應在籌設期間內,備具下列文件,申請
        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後,始得施工:
        一、機構組織或章程。
        二、土地使用證明書。
        三、工程計畫書。
        四、工程預算書。
        五、資金運用計畫書。
        六、開工日期及施工期間預定表。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擬具水土
        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有關書圖文件及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第 1 8 條 公路修建工程,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開工、竣工;如有正當理由,
        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上級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第 1 9 條 公路修建工程全部或一部完竣時,應經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認可後,始
        得開始使用。
第 2 0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
        認其施工與原計畫不符者,應限期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或經改正仍與原
        計畫不符者,得勒令停工。
第 2 1 條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
        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
        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第 2 2 條 公路經營業,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抵押財產或移轉管理,應先報請公路
        主管機關核准。
第 2 3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下列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逾期不為改善時,停止其營業。
        前項第二款停止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
        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
184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第 2 4 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
        一、貸款支應者。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者。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
        、作業管理、停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
        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
        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
        、時段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第 2 5 條 (刪除)
第 2 6 條 國道、省道之養護,除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外,得由路線經過之直轄
        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縣道、鄉道之養護,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其屬縣道者,得委託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第 2 7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
        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第 2 8 條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
        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
        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第 2 9 條 (刪除)
第 3 0 條 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
        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取締之。
        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使用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公路主管機關除向
        使用人徵收許可費外,並應向使用人徵收公路用地使用費,優先用於公路
        之修建、養護及管理。但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者,得減徵或免徵
        公路用地使用費。
        前項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之作業程序、減徵或免徵之條件、範圍、費率計
、陆运法规    185


         算基準與考量因素、欠費追繳及溢繳退費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 30-1 條 公路主管機關修建或改善公路時,應於施工前公告,除國道工程外,應先
         協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通知必須使用公路用地之公私機構同
         時配合施工。
         前項公路工程完竣後,於一定期間內得限制挖掘。但緊急搶修或定點局部
         修護需要,不在此限。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
         路時,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
         施工。但緊急搶修,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告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後,迅即
         辦理,並於事後補正許可程序。
         前項管線機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擬訂挖掘施
         工交通維持計畫,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
         公路之挖掘及修復,公路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收取公路挖補費,並配合工程進度開挖及修復公路。
         二、協調或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統一施工,並監督其
           施工及限期完全修復公路。
         前項業務及相關公路開挖計畫,公路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團體
         辦理。
         管線機構於工程完工後應定期巡檢,維護安全。
         公路主管機關基於修建或改善公路工程需要,需將公路用地範圍內原有管
         線或其他公共設施遷移時,應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使用人應依協調
         結果配合遷移,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但同一工程限於工地環境,需辦理
         多次遷移時,除最後一次費用由使用人負擔外,其餘各次遷移費及用戶所
         有部分之遷移費,均由公路主管機關負擔。
第 3 1 條 公路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公共工程之用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
         費之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項工程設施之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
         成時,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第 3 2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地方政府得經
         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護;
         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
第 3 3 條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第 33-1 條 公路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應由
         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
         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科別,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第叁章   公路運輸
第 3 4 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
        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186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第 35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第 36 條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邊疆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
         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
第 37 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
          屬於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路線通過直轄市市區道路,其里程超過相鄰之省道、縣道、鄉道者,
           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
           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
         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
         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38 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下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 39 條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
         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
、陆运法规   187


           ,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
           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
           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
第 39-1 條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第 40 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
           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除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
           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者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
           可證,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第 40-1 條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
           繳銷或過戶轉讓。
第 40-2 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以同一
           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替補者,得於期
           限屆滿前申請展期,逾期註銷替補。
           前項之一定期間、得展延期限之業別及展延期間之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 41 條     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
           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
           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准二家以上
           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
           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
第 42 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
           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
           ,不得調整。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 43 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
第 44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得徵收公路營運費,撥充運輸獎助、安全
           管理及公路養護之用。
           前項營運費之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高速公路不得超過運價百
           分之二十;其徵收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45 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視客、貨運輸需要情形,輔導汽車運輸業發展公路與鐵
           路、水運、航空及公路與公路之聯運或聯營業務。
第 46 條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
           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
           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
188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獲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
         、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
         之。
第 47 條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
         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
            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
         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第 48 條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
         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
         償。
第 49 條   汽車運輸業對客、貨運輸,應準時安全運送之。但急病患者、郵件包裹、
         易腐貨物或於公益上有正當理由者,得優先運送。
第 50 條   依物品之性質,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之虞者,汽車運輸業得拒絕運送。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實,致汽車運輸業蒙受損害者,託運人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第 51 條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
         之五十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
         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第 52 條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
         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指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
         人負擔。
         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第 53 條   汽車運輸業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
         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困難,或
         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汽車運輸業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
         其價金。
第 54 條   下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
         三、運送物之交付。
、陆运法规   189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
           前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下列日期起算: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自應交付之日。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自票據填發之日。
           三、運送物之交付,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自汽車運輸業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
第 55 條     汽車運輸業除經營客、貨運輸外,得接受個別經營者之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二、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與其他稅費及違規罰鍰之繳納。
           三、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
           四、行車事故之有關事項。
           五、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六、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汽車運輸業受託辦理前項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雙方之權
           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其契約範本由交通部定之。
第 56 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備資
           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監督、
           服務費收取、車輛標識、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限制、
           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或廢止其
           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籌設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
           准核備之要件、社員資格條件、設立最低人數、業務範圍、管理方式及營
           運應遵守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56-1 條   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
           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
           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
           前項之一定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營運監督、營運應遵守事項、適用機場
           、各類證件核發、計程車之限額、保留比例、加收停留服務費、績優駕駛
           選拔獎勵、接送親屬與對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限制、禁
           止事項與其違反之吊扣車輛牌照、吊扣、吊銷或停止領用相關證件及定期
           禁止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 57 條     經營電車運輸業,準用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第 57-1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
           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
           關執行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 5 8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
190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
           輛專用道。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
           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
第 59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路基、行車安全及沿途景觀,得會同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公路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廣告物及
           其他建築物之設置或建築,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告管制前原有之廣告物與其他建築物及障礙物有礙路基、行車安全
           或觀瞻者,得商請當地建築主管機關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但其為合法者
           ,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二項禁建、限建範圍、劃設程序、管理及補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
           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60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
           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
           路段。
第 61 條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
           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或相關法人、團
           體辦理。
           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
           資格、人員、設備基準、申請核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準、
           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項
           汽車之規定辦理。
第 61-1 條   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
           前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
           、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
           員為之。
           前項汽車修護技工與汽車修護技術士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
           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第 62 條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
           、考驗員及檢驗員與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班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
           構造講師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訓練;其所需訓練費用,得向受訓人
           員或所屬事業機構收取。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前項訓練機構,辦理前項人員之考驗及檢定事項。
第 62-1 條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籌設;其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
           ,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對外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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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Hold住高分1500題 2013初等.五等學儒

  • 1. 第一章 交通行政之基本觀念 003 第一章 交通行政之基本觀念 (  (((((((((((((((((((((((  交通行政不包括下列那一項內涵? 交通行政組織及人員之  管理 交通事業之監督及經營權之特許 交通事業之制裁 及爭訟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修訂 【初】  機關首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由副首長暫時代行權限,謂之: 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全權代理 授權代理 【初】  交通行政屬於何種行政? 內務行政 法務行政 財務  行政 保育行政 【初】  交通行政權規定由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時,應考慮何項因素?  公共利益 私人利益 政府負擔能力 人民負擔能力 【初】 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管理及設備、課程、收費標準,由:  教育部定之 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 行政院定之 【初】  交通行政昔稱驛政,創於周,盛於唐,至何時達其巔峰?   清代 明代 元代 宋代  依行政作用之分類,交通行政係屬______之一種: 外交行  政 財務行政 軍事行政 保育行政  交通事業之範圍包括通信、運輸、觀光及______四個部門:   國防 氣象 內政 外交  交通對人類社會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生活關係之  開展 交通加強國防建設 生命無形之延長 生計水準
  • 2. 004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之提高  交通對國家政治之功能,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生存意識之  增進 交通促進經濟建設 交通助長文化建設 交通改 善國際關係  下列何種學說最能闡明交通行政權之權源? 主權者命令說  實現人民總意說 防止濫權說 實施公務說  交通行政權產生之兩大思想為政治思想與何種思想? 法律  思想 民權思想 民族思想 經濟思想  法規預料構成行政官署之個人,有不能執行職務之時,而授權  於行政首長或上級行政機關,使其屆時指定代理人之情形,此 種代理謂之: 授權代理 任意代理 指定代理 狹 義之法定代理  船員法規定,船長在航行中,為維護船上治安及保障國家法益,  得為緊急處分。試問船長之緊急處分權謂之: 委任 委 託 委任行政 代理  郵政機關代理國庫,代為課徵所得稅,此種代理權限謂之:   委任 委託 代理 委任行政  臺糖鐵路及之a鐵路由交通部委由臺灣鐵路管理局代為監督,  此種行政權之行使謂之: 委任 委託 代理 委任 行政  交通部為造就民用航空人才,得商同教育部設立民用航空學  校,此種行政權之行使謂之: 委託 協議 代理  委任  民用航空法規定,航空站及飛行場非經民航局許可,不得兼供  他用,試問此項核准與許可屬於民航局之那一種自由判斷? 羈束裁量 法規裁量 自由裁量 委任行政  有關行政權限委託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非? 委託行於  對等官署之間 委託接受與否,官署有審查決定之權 委 託為官署權限之變更 委託須有法令之依據
  • 3. 第二章 交通法規與交通政策 005 第二章 交通法規與交通政策 (  (((((((((((((((((((((((  規定人民以國家一分子的資格而發生各種關係的法律,或規定  國家行使統治權關係之法律稱為: 公法 私法 母法 子法 【初】  下列那一種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 民用航空法 發展觀  光條例 郵件處理規則 郵政法 【初】  法律、條例及通則均須經下列何機關制定? 行政院 立  法院 司法院 監察院 【初】  行政法係屬於下述何種法律? 私法 公法 公司法  票據法 【初】  規定個人相互關係之法律: 公法 私法 母法 子法  【初】  以郵政制度而言,其最高之母法是那一項? 憲法 郵政  法 郵件處理規則 郵務人員任用條例 【初】  我國位階最高的交通行政法是: 公路法 鐵路法 郵  政法 憲法 【初】  所謂「交通無國界」 ,這句話足以說明現代化交通事業的那一項  特性? 專業性 服務性 變動性 國際性 【初】  郵件處理規則是何機關擬定,呈請行政院核定的? 郵政總  局 交通部 由各區郵政管理局 各縣市郵局 【初】  郵政法屬於那類法規? 組織法規 綜合法規 類別法  規 技術法規 【初】  交通法律由何機關制定? 行政院 立法院 司法院  國民大會 【初】
  • 4. 006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 下列那一項是法律定名? 規則 準則 細則 通則  【初】  法律明訂自公布日施行者,自公布之日起算,至第幾日生效?  一日 二日 三日 四日 【初】  屬於規定機關組織、處務準據之命令,稱為什麼? 規程   規則 綱要 辦法 【初】  國家在政治上對交通事項之決策,稱為什麼? 交通政策  交通行政 交通法規 交通執法 【初】  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 辦法 規則 規程   通則 【初】  下列有關交通法規之敘述,何者錯誤? 交通法規為公法,  亦含有私法之性質 交通法規富於變動性,為適應事實之需 要而修訂,變動頻繁 交通法規為國內法,不見國際法之性 質 交通法規之性質屬於行政法 【初】  立法機關將其立法之某一部分,授之於行政機關,使其能自行  行使,此種制度謂之: 委任立法 委任行政 法定代 理 授權代理 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之規定,法律不包括: 法律 條例   通則 規則  法規雖適用於全國領域全體國民,惟其內容係以特定之事項為  限,謂之: 普通法 特別法 強行法 任意法  法規所規定之事項須絕對遵守,不因當事人意思而變更者,謂  之: 強行法 任意法 普通法 特別法  法規所規定之事項,其內容多為權利和義務之有關實體事項,  謂之: 程序法 制定法 實體法 特別法  下列何者為交通行政法之法源? 成文法 習慣法 條  理 以上皆是  成文法之法源除憲法及法律外,尚包括: 地方自治法規   命令 條約 以上皆是
  • 5. 第二章 交通法規與交通政策 007  我國位階最高的交通行政法是: 公路法 鐵路法 郵  政法 憲法  下列那一種是行政命令而非法律? 民用航空法 發展觀  光條例 郵件處理規則 郵政法  行政法係屬於下述何種法律? 私法 公法 公司法  票據法  規定個人相互關係之法律,稱為: 公法 母法 子法  私法  規定人民以國家一分子的資格而發生各種關係法律,或規定國  家行使統治權關係之法律,稱為: 公法 私法 母法 子法  以鐵路業務制度而言,其最高之母法是那一項? 憲法   鐵路法 鐵路運送規則 鐵路人員任用條例  貼上一枚郵票之函件,則可遞送世界各國,此乃為現代交通事業  之那一項特性? 專業性 服務性 變動性 國際性  法律在效力上縱的等級分為幾級? 二級 四級 三級  五級  八十七年修正之民法債權篇將民間標會有關會首、會腳之相關  責任納入法的規定,試問其此次修正之法源依據為: 行政 先例法 法院判例法 民間習慣法 地方自治法規 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是屬於那一種法規? 組織法規  綜合法規 業務法規 戰時法規  憲法對於中央與地方權限之劃分,係採取: 分權制度   集權制度 均權制度 放任制度  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稱為:  法 條例 律 通則  凡各機關執行法令時,對有關事項所作指示或訂定之方法,稱  為: 標準 規則 辦法 準則  立國主義、正義觀念及社會生活之必需條件,乃出於人類之推  理心,係屬於: 習慣法 命令 條理 法律  交通法規之功能除釐定交通事業之權義關係外,尚包括下列何 
  • 6. 008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功能? 確保交通事業之功能 加強交通事業之行政措施 改進社會之公共福利 以上皆是  交通法規演進之趨勢除日益詳密化外,尚包括下列何者趨勢?  技術化 國際化 動員化 以上皆是  我國最高行政機關為: 行政院 司法院 立法院   國民大會  交通行政之最高機關為: 行政院 交通部 郵政總局  立法院  屬於地區性、專門性、特殊性或臨時性事項之規定者,稱為:  法 條例 律 通則  屬於同類事項共通適用之原則或組織之規定者,稱為: 條  例 通則 律 法  屬於規定應行遵守或應行照辦之事項者,稱為: 規程   規則 細則 準則  屬於規定法規之施行事項或就法規另作補充解釋者,稱為:   辦法 綱要 標準 細則
  • 7. 第叁章 交通行政組織 009 第叁章 交通行政組織 (  (((((((((((((((((((((((  各國的交通行政權,是採取那一方式居多? 中央集權   地方分權 均權 授權 【初】  主管全國交通行政及交通事業之機關為: 行政院 立法  院 交通部 交通處 【初】  省﹙市﹚公路主管機關為處理車輛行車事故,得設置何機構辦  理事故鑑定事項? 監理處 裁決所 車輛行車事故鑑 定委員會 車輛測驗中心 【初】  交通部設何單位掌理關於郵政之規劃核議事項? 郵政司  郵電司 總務司 路政司 【初】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應業務需要,並依營業規模分設:   特等、一等、二等郵局及其所轄支局 一等、二等、三等郵 局及其所轄支局 一等、二等、三等郵局 一等、二等郵 局及其所轄支局 【初】  交通行政具有何種先天之特性? 國際性 國內性 普  及性 中央集權  行政官署分為單獨制官署與合議制官署,係依據何種標準區  分? 交通性質 職權廣狹 管轄區域 組織狀態  行政官署分為普通官署與特別官署,係依據何種標準區分?  組織狀態 職權廣狹 管轄區域 交通性質  行政官署分為中央官署與地方官署,係依據何種標準區分?  組織狀態 職權廣狹 管轄區域 交通性質
  • 8. 010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 交通部屬於何種官署? 單獨制官署 特別官署 中央  官署 以上皆是 縣﹙市﹚政府屬於何種官署? 單獨制官署 普通官署   地方官署 以上皆是  國營交通事業採取公法人之組織,其主要之精神為: 賦予  公法上權利 排除政治上之牽制 有權自主經營 以上 皆是  下列何者為交通部之輔助機關? 政務次長 郵電司   人事處 以上皆是  鐵路總局因尚未設置,其事務由路政司逕行指揮,是補助機關  而兼有何機關之性質? 諮詢機關 執行機關 決策機 關 地方機關  交通部組織法第 2 條規定: 「交通部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  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故交通部長監督權的 權力來源是: 憲法 法律 命令 規章  公營交通事業組織之缺失除缺乏競爭績效不彰外,尚包括下列  何項缺失? 企業經營無自主性 人事管理制度僵化  背負政府政策責任 以上皆是  交通部係屬於何種等級之中央行政機關? 第一級 第二  級 第三級 第四級  公路總局係屬於何種等級之中央行政機關? 第一級 第  二級 第三級 第四級  下列何者非交通部長之職權? 依法律發布命令 就主管  事務對於一般人民得為行政處分 就主管事務對地方長官有 指揮監督之權 就主管事務有立法權  諮詢機關其任務為: 輔佐首長處理事務 執行業務   陳述意見 決定國家意思之權  依劉承漢先生之看法,最適合於國營事業的組織體制為:   公司組織 官署組織 公司合營 公營公司  臺灣省各專用鐵路,包括糖業鐵路、森林鐵路、鹽用鐵路、礦  業鐵路等,其監督機關為: 交通部 省政府交通處 
  • 9. 、陆运法规 181  、、、、、 一、公路法 ?中華民國 99 年 1 月 27 日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7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行政院公告第 63-1 條第 3 項所 列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101 年 1 月 1 日起改由「行政院相關業務處」管轄 第一章 總 則 第 1 條 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 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之 規定。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路:指供車輛通行之道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設施,包括國道、 省道、縣道、鄉道及專用公路。 二、國道:指聯絡二省(市)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 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 三、省道:指聯絡二縣(市)以上、省際交通及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 要道路。 四、縣道:指聯絡縣(市)及縣(市)與重要鄉(鎮、市)間之道路。 五、鄉道:指聯絡鄉(鎮、市)及鄉(鎮、市)與村、里、原住民部落間 之道路。 六、專用公路:指各公私機構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供其本身運 輸之道路。 七、車輛:指汽車、電車、慢車及其他行駛於道路之動力車輛。 八、汽車:指非依軌道或電力架設,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 九、電車:指以架線供應電力之無軌電車,或依軌道行駛之地面電車。 十、公路經營業:指以修建、維護及管理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等,供汽 車通行、停放收取費用之事業。 十一、汽車或電車運輸業:指以汽車或電車經營客、貨運輸而受報酬之事業。 十二、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指以計程車經營客運服務而受報酬之事業。 第 3 條 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4 條 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二、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 核定公告。
  • 10. 182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市區道路劃歸公路路線系統者,視同公路;其制定程序,由中央、直轄市 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分別會商擬訂,並準用前項之規定核定公告。 公路路線系統或既成公路之廢止,依前二項制定之程序。 第 5 條 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縣 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鄉道 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 市區道路與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 應劃歸國道、省道、縣道或鄉道路線系統。 第 6 條 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所在地直 轄市或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縣道、鄉道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但為整體運輸系統需要,必要 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得將縣道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 前二項委託程序、權利義務及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 7 條 公路事業為謀通信便利,依電信法之規定,得設置公路專用電信。 第 8 條 公路事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輸物品,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第 9 條 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 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其涉及都市計 畫變更者,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 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依區域計畫法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辦理 變更編定。 前項公路需用之土地,得逕為測量、分割、登記、立定界樁,公告禁止建 築或限制建築,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第 10 條 專供軍用之道路,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二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第 1 1 條 國道、省道修建工程,除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外,得由路線經過之直 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縣道、鄉道之修建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其屬縣道者,得 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第 1 2 條 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 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共同負擔;其負 擔比例,視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能力協議定之。 二、縣道:由縣(市)政府負擔。但縣(市)政府財力不足時,得向上級 政府申請補助。 三、鄉道:由縣政府負擔。 第 1 3 條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 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 第 1 4 條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 車場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
  • 11. 、陆运法规 183 公私機構得擬定路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興建專用公路。 第 1 5 條 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時,應備 具下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 一、申請書。 二、興建計畫書。 三、財務計畫書。 四、籌設期間預定表。 第 1 6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審查之: 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 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 三、請求政府協助及配合事項之可接受程度。 第 1 7 條 依前條規定審查結果核准籌設者,應在籌設期間內,備具下列文件,申請 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後,始得施工: 一、機構組織或章程。 二、土地使用證明書。 三、工程計畫書。 四、工程預算書。 五、資金運用計畫書。 六、開工日期及施工期間預定表。 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或擬具水土 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有關書圖文件及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文件。 第 1 8 條 公路修建工程,應依公路主管機關規定期限開工、竣工;如有正當理由, 不能依限開工、竣工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上級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第 1 9 條 公路修建工程全部或一部完竣時,應經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認可後,始 得開始使用。 第 2 0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 認其施工與原計畫不符者,應限期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或經改正仍與原 計畫不符者,得勒令停工。 第 2 1 條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 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 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 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第 2 2 條 公路經營業,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抵押財產或移轉管理,應先報請公路 主管機關核准。 第 2 3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下列處理: 一、限令定期改善。 二、逾期不為改善時,停止其營業。 前項第二款停止營業,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繼續提供服務、 維持汽車通行及車輛停放。
  • 12. 184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第 2 4 條 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 一、貸款支應者。 二、以特種基金支應者。 三、在同一起訖地點間另闢新線,使通行車輛受益者。 四、屬於同一交通系統,與既成收費之公路並行者。 前項徵收通行費之作業程序、收費設施設置、收費方式、收費車種、費率 、作業管理、停徵或免徵規定、欠費追繳、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及委託其他 機關(構)辦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應由交通部依據興建、營運與維護成本、使 用者受益程度、交通量及收費年限等因素,按車輛種類訂定,並得依路段 、時段訂定差別費率。 前項通行費費率之計算方式,於公路經營業準用之。 經依第一項規定徵收通行費者,免再依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 第 2 5 條 (刪除) 第 2 6 條 國道、省道之養護,除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外,得由路線經過之直轄 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縣道、鄉道之養護,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其屬縣道者,得委託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 第 2 7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 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第 2 8 條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為發展公路建設及維護管理需要,得就下列 收入設立基金,循環運用,並償付自償性債務之還本付息: 一、徵收之車輛通行費。 二、分配於公路建設用之汽車燃料使用費。 三、政府核列預算撥付之款項。 四、私人或團體之捐贈。 五、收費公路之服務性收入。 六、其他依法撥用於交通建設之費用。 第 2 9 條 (刪除) 第 3 0 條 公路用地,非經許可,不得使用。擅自使用、破壞公路用地,或損壞公路 設施時,應由公路主管機關取締之。 使用公路用地設置管線或其他公共設施時,使用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工程計畫書,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始得設置。公路主管機關除向 使用人徵收許可費外,並應向使用人徵收公路用地使用費,優先用於公路 之修建、養護及管理。但基於公共利益或特殊需要考量者,得減徵或免徵 公路用地使用費。 前項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之作業程序、減徵或免徵之條件、範圍、費率計
  • 13. 、陆运法规 185 算基準與考量因素、欠費追繳及溢繳退費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 30-1 條 公路主管機關修建或改善公路時,應於施工前公告,除國道工程外,應先 協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通知必須使用公路用地之公私機構同 時配合施工。 前項公路工程完竣後,於一定期間內得限制挖掘。但緊急搶修或定點局部 修護需要,不在此限。 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為埋設管線或其他工程,必須挖掘公 路時,應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始得 施工。但緊急搶修,得以電話或傳真先行告知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後,迅即 辦理,並於事後補正許可程序。 前項管線機構必須挖掘公路時,除國道施工及緊急搶修外,應擬訂挖掘施 工交通維持計畫,送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同意。 公路之挖掘及修復,公路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收取公路挖補費,並配合工程進度開挖及修復公路。 二、協調或要求管線機構或其他工程主辦機關(構)統一施工,並監督其 施工及限期完全修復公路。 前項業務及相關公路開挖計畫,公路主管機關得全部或一部委託民間團體 辦理。 管線機構於工程完工後應定期巡檢,維護安全。 公路主管機關基於修建或改善公路工程需要,需將公路用地範圍內原有管 線或其他公共設施遷移時,應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使用人應依協調 結果配合遷移,並負擔全部遷移費用。但同一工程限於工地環境,需辦理 多次遷移時,除最後一次費用由使用人負擔外,其餘各次遷移費及用戶所 有部分之遷移費,均由公路主管機關負擔。 第 3 1 條 公路兼具渠道、堤堰、鐵路等公共工程之用時,其修建、養護、管理及經 費之負擔,由公路主管機關與該項工程設施之主管機關協議定之,協議不 成時,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決定。 第 3 2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地方政府得經 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護; 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 第 3 3 條 公路設計、施工、養護及交通工程之各項技術規範,由交通部定之。 第 33-1 條 公路工程之設計及監造,在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指定工程規模以上者,應由 依法登記執業之相關專業技師簽證。但公路主管機關自行辦理者,得由機 關內依法取得相關專業技師證書者辦理。 前項相關專業技師科別,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會商中央技師主管機關定之。 第叁章 公路運輸 第 3 4 條 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自用汽車,得通行全國道路,營業汽 車應依下列規定,分類營運:
  • 14. 186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一、公路汽車客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二、巿區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公共汽車運輸旅客為營業者。 三、遊覽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遊覽車包租載客為營業者。 四、計程車客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小客車出租載客為營業者。 五、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六、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 七、汽車貨運業: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八、汽車路線貨運業:在核定路線內,以載貨汽車運送貨物為營業者。 九、汽車貨櫃貨運業:在核定區域內,以聯結車運送貨櫃貨物為營業者。 前項汽車運輸業營運路線或區域,公路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酌予變更。 第 35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或法人,不得在中華民國境內投資經營汽車運輸業。但經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得申請投資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及汽車貨櫃貨運業。 第 36 條 汽車運輸業之經營,除邊疆及國防重要路線由中央及地方政府經營外,應 開放民營。但國民無力經營時,由政府經營之。 第 37 條 經營汽車運輸業,應依下列規定,申請核准籌備: 一、經營公路汽車客運業: 屬於國道、省道、縣道、鄉道者,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路線通過直轄市市區道路,其里程超過相鄰之省道、縣道、鄉道者, 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二、經營市區汽車客運業: 屬於直轄市者,向該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屬於縣(市)者,向縣(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 三、經營遊覽車客運業、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小貨車租賃業、 汽車貨運業、汽車路線貨運業、汽車貨櫃貨運業,其主事務所在直轄 市者,向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在直轄市以外之區域者,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 前項第二款之市區汽車客運業延長路線至直轄市、縣(市)以外者,應由 受理申請之公路主管機關商得相鄰之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之同 意;有不同意者,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38 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下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 39 條 經核准籌備之汽車運輸業,應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籌備完竣。 汽車運輸業應於籌備期間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 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公路汽車客運業之營運路線許可證後
  • 15. 、陆运法规 187 ,方得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 汽車運輸業經核准籌備後,如因特殊情形未能如期籌備完成時,得報請該 管公路主管機關准予延期,以六個月為限,逾期撤銷其核准籌備。其為公 路汽車客運業或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並應公告重行受理申請。 第 39-1 條 計程車牌照應依照縣、市人口及使用道路面積成長比例發放。 優良駕駛申請個人牌照之發放,不適用於前項規定。 第 40 條 汽車運輸業自領得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日起,公路汽車客運業自領得營 運路線許可證之日起,均應於一個月內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除因天災、 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得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俟其原因消失後即 開始營業或通車營運者外,逾期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或營運路線許 可證,並吊銷其全部營業車輛牌照。 第 40-1 條 新設立汽車運輸業所領用之車輛牌照,自核發牌照日起一年內,不得辦理 繳銷或過戶轉讓。 第 40-2 條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汰舊換新,應於繳銷牌照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以同一 車輛種類全新或年份較新之車輛替補;未能於規定期限內替補者,得於期 限屆滿前申請展期,逾期註銷替補。 前項之一定期間、得展延期限之業別及展延期間之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第 41 條 公路之同一路線,以由公路汽車客運業一家經營為原則。但其營業車輛、 設備均不能適應大眾運輸需要,或其他公路汽車客運業之車輛必須通行其 中部分路段始能連貫其兩端之營運路線時,公路主管機關得核准二家以上 公路汽車客運業經營之。 市區汽車客運業,應配合市區人口之比例及大眾運輸需要之營業車輛、設 備,由公路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准一家或二家以上共同經營之。 第 42 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由汽車運輸業同業公會暨相關之工會按汽車 運輸業客、貨運價準則共同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非經核准 ,不得調整。 前項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第 43 條 汽車運輸業之客、貨運運價及雜費,非經公告,不得實施。 第 44 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汽車運輸業,得徵收公路營運費,撥充運輸獎助、安全 管理及公路養護之用。 前項營運費之徵收率,不得超過運價百分之十,高速公路不得超過運價百 分之二十;其徵收及使用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45 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視客、貨運輸需要情形,輔導汽車運輸業發展公路與鐵 路、水運、航空及公路與公路之聯運或聯營業務。 第 46 條 汽車運輸業變更組織、增減資產、抵押財產、宣告停業或歇業,應先報請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汽車運輸業營業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公路主管機關得應 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檢具警察機關相關證明文件之申請,自交通事 故發生日起二個月內,暫不予核准屬該業者登記名義全部或部分車輛過戶
  • 16. 188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繳銷牌照。但受害者本人或其配偶、親屬已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獲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親屬,指直系血親、二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第二項汽車運輸業因營業車輛肇事暫不予核准車輛過戶、繳銷牌照之數量 、車輛價值計算方式及禁止異動車輛選擇方式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 之。 第 47 條 汽車運輸業經營不善、妨礙公共利益或交通安全時,公路主管機關得為下 列之處理: 一、限期改善。 二、經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或改善而無成效者,得停止其部分營業。 三、受停止部分營業處分一年以上,仍未改善者,廢止其汽車運輸業營業 執照。 前項部分營業之停止或營業執照之廢止,公路主管機關應採取適當措施, 繼續維持客、貨運輸業務,不使中斷。 第 48 條 遇有非常災害時,公路主管機關為應付緊急需要,得調用轄區內之汽車、 修護設備及必要人員,汽車運輸業不得拒絕。因而受有損失者,得申請補 償。 第 49 條 汽車運輸業對客、貨運輸,應準時安全運送之。但急病患者、郵件包裹、 易腐貨物或於公益上有正當理由者,得優先運送。 第 50 條 依物品之性質,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產之虞者,汽車運輸業得拒絕運送。 前項運送物,因申報不實,致汽車運輸業蒙受損害者,託運人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第 51 條 旅客無票乘車或持用失效票,應補收票價;如無正當理由,並得加收百分 之五十票價。 運送物之名稱、性質或數量,如汽車運輸業對託運人之申報有疑義時,得 檢驗之;檢驗結果,認所收運費不足者,按四倍以下之差額補收之。 第 52 條 運送物因不可歸責於汽車運輸業之事由,致不能交付時,汽車運輸業得代 為寄存於倉庫,並以倉單代指運送物之交付;其費用由貨物託運人或受貨 人負擔。 前項規定,於超過領取期間未領取之運送物準用之。 第 53 條 汽車運輸業對於站、車內所有人不明之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應公告 招領之;公告逾一年,仍無權利人領取時,取得其所有權。 前項運送物、寄存品或遺留物,如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困難,或 顯見其價值不足抵償運雜費時,汽車運輸業得於公告期間先行拍賣,保管 其價金。 第 54 條 下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 三、運送物之交付。
  • 17. 、陆运法规 189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 前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下列日期起算: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自應交付之日。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自票據填發之日。 三、運送物之交付,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自汽車運輸業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 第 55 條 汽車運輸業除經營客、貨運輸外,得接受個別經營者之委託辦理下列業務: 一、車輛牌照之請領、換發、繳銷、車輛檢驗及各種異動登記。 二、車輛使用牌照稅、燃料使用費與其他稅費及違規罰鍰之繳納。 三、汽車責任保險之投保。 四、行車事故之有關事項。 五、購車貸款申請及動產擔保之登記。 六、其他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業務。 汽車運輸業受託辦理前項業務,應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載明雙方之權 利義務及違約責任;其契約範本由交通部定之。 第 56 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備資 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監督、 服務費收取、車輛標識、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之限制、 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託或廢止其 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籌設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 准核備之要件、社員資格條件、設立最低人數、業務範圍、管理方式及營 運應遵守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56-1 條 為維護民用航空機場交通秩序,確保旅客行車安全,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 用航空機場,應具備一定資格條件,並依規定取得民用航空機場主管機關 核發之相關證件,始得營運。 前項之一定資格條件、申請程序、營運監督、營運應遵守事項、適用機場 、各類證件核發、計程車之限額、保留比例、加收停留服務費、績優駕駛 選拔獎勵、接送親屬與對各類客運汽車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限制、禁 止事項與其違反之吊扣車輛牌照、吊扣、吊銷或停止領用相關證件及定期 禁止進入民用航空機場營運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 57 條 經營電車運輸業,準用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第 57-1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汽車運輸業之交通安全或營運秩序,對違反第四十七 條、第七十七條及第七十七條之三規定事件之稽查,得會同警察及相關機 關執行之。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 5 8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之安全及暢通,應於必要地點設置標誌、標線、
  • 18. 190 交通行政大意(測驗題庫) 號誌、護欄及行車分隔設施等交通安全工程設施,並得視實際需要劃設車 輛專用道。 公路主管機關得依自行車與行人之需求,於既有路面內或另以替代道路方 式,設置可供自行車及行人安全通行之專用道。 第 59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路基、行車安全及沿途景觀,得會同當地直轄市 、縣(市)政府於公路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廣告物及 其他建築物之設置或建築,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告管制前原有之廣告物與其他建築物及障礙物有礙路基、行車安全 或觀瞻者,得商請當地建築主管機關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但其為合法者 ,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二項禁建、限建範圍、劃設程序、管理及補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 會同內政部定之。 第 60 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設施之完整及交通安全,對超過公路設計容許尺 寸、載重或易於損壞公路之車輛,得限制或禁止其通行。 公路主管機關於公路發生災害或修護期間,得公告限制或禁止車輛通行該 路段。 第 61 條 汽車及電車之登記、檢驗、發照、駕駛人及技工之登記、考驗發照,由中 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辦理,並得委託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或相關法人、團 體辦理。 前項委託法人、團體,除第六十三條另有規定外,其委託事項、委託對象 資格、人員、設備基準、申請核准程序、委託合約應載事項、收費基準、 管理、監督及停止或終止委託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軍用汽車,除國軍編制內之車輛,由國防部另定辦法外,餘均應依前二項 汽車之規定辦理。 第 61-1 條 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應由檢定合格並領有證照之人員為之。 前項汽車檢驗及汽車駕駛考驗人員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練 、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修護汽車,應由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以上汽車修護技術士證之人 員為之。 前項汽車修護技工與汽車修護技術士之檢定方式、類別、資格、科目、訓 練、考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第 62 條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得設立訓練機構,辦理汽車駕駛人、修護技工 、考驗員及檢驗員與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班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 構造講師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訓練;其所需訓練費用,得向受訓人 員或所屬事業機構收取。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託前項訓練機構,辦理前項人員之考驗及檢定事項。 第 62-1 條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之設立,應先經中央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籌設;其依規定期限完成籌設,並經中央或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立案 ,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對外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