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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法官倫理與檢察官倫理之新發展   315




法官倫理與檢察官倫理之新發展



        法官倫理之涵義

 法院倫理

        法官倫理規範



        檢察官倫理之涵義

檢察官倫理

        檢察官倫理規範
316   附录一   法官倫理與檢察官倫理之新發展




      法律倫理學是近年來法律科系新興的學科,法官倫理、檢察官倫理
的內容,更是未來必考的考點。「法官倫理規範」雖才剛通過,但早在
97 年身特四等題目就已出現過法官倫理的變化題型,出題嫌疑犯當然就
是姜世明教授囉!而法官法通過後,讀者絕對要注意相關內容,想必會
有意外的收穫!檢察官倫理相關規定,也從早期的檢察官守則,修正為
「檢察官倫理規範」,請讀者多加留意!



                 第一節     法官倫理

壹、法官倫理之涵義
      法官倫理並非純屬自明性質的基本倫理自然律,也不是任何人或任
何機關在道德上對於法官職業行為的片面期待,而是帶有所謂「對話倫
理」的性質,必須根據法律職業的特性與專業需求,經過不斷的反省、
對話和溝通,逐漸形成共識的職業倫理 1。
      法官倫理內涵包括對於法官之地位與特性、專業能力、品格、操守
與自律、敬業與負責、開庭之態度與修為、法庭秩序與禮節、單方溝通、
守時、迅速及效率、嚴守職務上之秘密、言論自由、政黨及政黨活動、
政治活動、兼職、財務活動、法官名銜之使用與社交、法律諮詢等,經
由上述內涵,來判斷法官行為是否符合法官倫理 2。
      法官法第 13 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
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
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1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倫理學》,新學林,初版,2009 年 6 月,頁 399。
2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新學林,二版,2010 年 1 月,頁 275;姜世明,《法律
     倫理學》,元照,初版,2010 年 9 月,頁 44。
322   附录一   法官倫理與檢察官倫理之新發展


二十五、檢舉義務

    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
    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
    督權人或律師公會。




    何謂法官倫理?若某法官與鄰人發生糾紛,進而發生互毆,該行徑是
    否違反法官倫理?                  【97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法官倫理之涵義

      我國對於法官倫理的明文規定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

      某法官與鄰人發生糾紛,進而發生互毆之行為,應違反法官倫理




                第二節     檢察官倫理

壹、檢察官倫理之涵義
      建構檢察官的專業倫理,即在建構作為一個檢察官必須具有的人
格,即作為一個檢察官應有的特性、本質、性情,使檢察官能在法律與
制度之外,能有區別正確和錯誤、或善及惡的行為,謹言慎行 5。由檢察
官的本質特性,可以看出檢察官專業倫理的核心價值在於必須具有:人




5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倫理學》,新學林,初版,2009 年 6 月,頁 459。
362    附錄二     重要法規


                                   第 4 條(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伍、法官法                      Ⅰ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
                                    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6 日總統華總一義           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
 字 第 10000141401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
 103 條;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               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施行、第 78 條自公布後 3 年 6 個月施行          Ⅱ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
 外,自公布後 1 年施行                       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
                                    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
        第一章     總    則
                                    下:
第 1 條(立法目的、法官之任用關係及法
                                    一    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
       律適用順序)
                                    二    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
Ⅰ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
                                         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
 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確保人民接
                                         戒委員會委員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
 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
                                         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
Ⅱ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
                                         產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
Ⅲ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由各級
第 2 條(法官之定義範圍)                           法院法官互選之。
Ⅰ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三    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
 一    司法院大法官。                            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
 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三    各法院法官。                       Ⅲ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
Ⅱ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                  職、免職、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
 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
Ⅲ本法所稱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                 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
 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委員長。                   見,無表決權。
Ⅳ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司                Ⅳ曾受懲戒者,不得擔任第二項之法官代表。
 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行政事項之人                 Ⅴ司法院為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人
 員。                                 事議案所設置之各種委員會,其委員會成
第 3 條(不適用司法院大法官之情形)                 員應有法官、學者專家、律師或檢察官代
 本法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                 表之參與。
 法律所定不相容者,不適用於司法院大法                Ⅵ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條件、
 官。                                 產生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及其審議規
                                    則,由司法院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法官
陆、法官伦理规范   385


                             第 7 條(不得關說或請託)
    陆、法官伦理规范                  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
                              託。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司法院院台廳司    第 8 條(受贈財物)
一字第 101000064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8   Ⅰ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
條;並自 101 年 1 月 6 日施行          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
第 1 條(法源)                    Ⅱ法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
 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
 之。                           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

第 2 條(司法獨立)                   潔、正直形象。

 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          Ⅲ法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或受其指揮、服從

 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           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二項規定。

 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          第 9 條(專業職能)
 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           法官應隨時注意保持並充實執行職務所需
 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           之智識及能力。
 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                第 10 條(在職進修、考察)
第 3 條(公正、客觀、中立)               法官應善用在職進修、國內外考察或進修
 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           之機會,增進其智識及能力。
 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         第 11 條(執行職務之方法)
第 4 條(避免偏見、歧視)                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不得
 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           無故延滯或增加當事人、關係人不合理之
 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           負擔。
 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          第 12 條(聽審權之確保與法庭內之言行舉
 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                 止)
 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Ⅰ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
第 5 條(避免不當行為)                 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
 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           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
 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          Ⅱ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
 之行為。                         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

第 6 條(不得濫用職位)                 之行為。

 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          Ⅲ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

 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
                              當之方式為之。
388    附錄二     重要法規


                              Ⅱ檢察官應本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價值理

   柒、檢察官倫理規範                   念,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
                               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4 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身心狀況或
100080859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並    其他事項,而有偏見、歧視或不當之差別
自 101 年 1 月 6 日施行              待遇。

         第一章        通則        第 7 條(充實新知)
                               檢察官應精研法令,隨時保持其專業知
第 1 條(法源)
                               能,積極進修充實職務上所需知識技能,
 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
                               並體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與國際潮流,
 定之。
                               以充分發揮其職能。
第 2 條(地位)
 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            第二章    執行職務行為之規範
 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          第 8 條(真實發現義務)
 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

第 3 條(使命)                      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            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

 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            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

 度發展為使命。                      第 9 條(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

第 4 條(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

 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            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

 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            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

 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            蒐集、調查及斟酌。

 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法指揮監督下,妥           第 10 條(法定程序及比例原則)
 速執行職務。                        檢察官行使職權應遵守法定程序及比例原

第 5 條(禁止以不當方式謀取財物)             則,妥適運用強制處分權。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           第 11 條(拒絕請託與關說)
 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            檢察官應不為亦不受任何可能損及其職務
 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            公正、超然、獨立、廉潔之請託或關說。
 益。                           第 12 條(迴避)
第 6 條(禁止差別待遇)                 Ⅰ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
Ⅰ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不受任何個人、團            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
 體、公眾或媒體壓力之影響。                 受懷疑。
捌、法庭席位布置规则       391


                                  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

 捌、法庭席位布置规则                       門。

                                 第 4 條(法庭區域之布置)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30 日司法院院台廳司       Ⅰ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
一字第 10100152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
條條文及附圖五、附圖六、附圖七;施行                無高度。但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時,
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法官席地板離地面高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30 日司法院院台廳司        度。
一字第 1010015215 號函除第 2 條之附圖五      Ⅱ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
及第 4 條第 4 項自 101 年 9 月 6 日施行外,    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
其餘自 101 年 6 月 1 日施行               聽區。
第 1 條(立法依據)                      Ⅲ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得視需要置技術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               審查官席,設於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智慧財產法               左則,斜放面向應訊台。
 院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              Ⅳ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得視需
 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要置司法事務官席,設於通譯、錄音、卷

第 2 條(各級法院法庭席位)                   證傳遞席左側,斜放面向應訊台。

Ⅰ各級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              Ⅴ民事法庭、刑事法庭、行政法庭及家事法

 為下列六種:                           庭,於法官席左側,置調辦事法官席。

 一   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一,略)。             Ⅵ依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少年刑事訴訟、

 二   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二,略)。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或家事事件處理等規

 三   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             定,除分置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席、檢察

     位(如附圖三,略)及少年保護法庭             官席、辯護人席、被告及輔佐人席、自訴

     席位(如附圖四,略)。                  人及代理人席、參加人席、少年被告及法

 四   行政法庭席位(如附圖五,略)。              定代理人席、輔佐人席、少年調查官席與

 五   家事法庭席位。分為一般家事法庭席             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附帶民事訴

     位(如附圖六,略)及溝通式家事法             訟代理人席、家事調查官席及程序監理人

     庭席位(如附圖七,略)。                 席外,另設應訊台。

Ⅱ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之法              Ⅶ各法院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酌

 庭席位布置,準用前項之規定。                   增席位。
                                 Ⅷ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
第 3 條(各級法院法庭席位)
                                  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溝
                                  原則。
 通式家事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
壹、101 年身障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   395



       壹、101 年身障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



一、試說明「檢察一體」原則之適用情形。


命中題型:本書第 159 頁【94 年司法特考四等】 【80 年司法特考丙等】
                          、



 檢察一體原則之內涵:
  全國檢察官在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下,行使其個別固有之
  權限,此一具階層性之金字塔型組織體,乃具有統一性、階層性及
  上命下從之關係,而此種一體不可分之關係,乃被稱為檢察一體原
  則。
 檢察一體原則在法院組織法上之規定:
  對於檢察一體原則之內容,通常可區分為越境權、指揮監督權與職
  務承繼權、職務移轉權三部分:
  越境權:
   法院組織法第 62 條規定:「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
   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學者
   指出,檢察官應於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是為原則;
   如遇有緊急情形,自允許檢察官執行職務不受檢察署所劃定管轄
   區域之限制,則為例外。此即為檢察官之越境權。
  指揮監督權:
   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規定:「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
   官(Ⅰ)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
   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Ⅱ)
               。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
400    附錄三   101 年相關考試試題詳解



        貳、101 年司法特考三等法院書記官



一、檢察體系中除「檢察一體原則」外,亦有「各級法院檢察署行政
      之監督」(即司法行政監督)
                  ,此二種監督體系各為何?(有關行
      政監督部分,至少要列舉三種以上態樣。)依法院組織法第 111
      條第 1 款規定:「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則法
      務部部長能否依此規定,監督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的具
      體案件?請加具理由說明之。


命中題型:本書第 159 頁【94 年司法特考四等】 【80 年司法特考丙等】
                          、



 檢察一體原則:
  全國檢察官在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下,行使其個別固有之
  權限,此一具階層性之金字塔型組織體,乃具有統一性、階層性及
  上命下從之關係,而此種一體不可分之關係,乃被稱為檢察一體原
  則。對於檢察一體原則之內容,通常可區分為越境權、指揮監督權
  與職務承繼權、職務移轉權三部分。
 各級法院檢察署行政之監督:
  法院組織法第 111 條規定,各級法院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
  定:
  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屬地方
      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
參、101 年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   403



      參、101 年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



一、何謂審級制度?「審」及「級」有何區別?請以我國刑事訴訟法
  之審級及其審判庭之組織為例說明。


命中題型:本書第 99 頁【90 年公務人員薦任升等】



 審級制度之意義:
  所謂審級者,即上級法院有變更下級法院裁判之權力,以求審判之
  周詳及法律解釋之統一。
 審級之區別:
  審級中之「審」
        ,係審判中程序保障,亦即救濟途徑下意義之層級關
  係。審級中之「級」
          ,則主要係組織法或行政監督意義下之層級關係。
 刑事訴訟之審級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1 項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
  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同法第 375 條第 1 項規
  定:
   「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
  為之。」故刑事訴訟除以採行三級三審制為原則外,對於部份案件
  之裁判則採行三級二審制,係為例外。茲分述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 4 條但書規定:
                 「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
   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規定: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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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解體真書-2013司法三.四等保成

  • 1. 附录一 法官倫理與檢察官倫理之新發展 315 法官倫理與檢察官倫理之新發展 法官倫理之涵義 法院倫理 法官倫理規範 檢察官倫理之涵義 檢察官倫理 檢察官倫理規範
  • 2. 316 附录一 法官倫理與檢察官倫理之新發展 法律倫理學是近年來法律科系新興的學科,法官倫理、檢察官倫理 的內容,更是未來必考的考點。「法官倫理規範」雖才剛通過,但早在 97 年身特四等題目就已出現過法官倫理的變化題型,出題嫌疑犯當然就 是姜世明教授囉!而法官法通過後,讀者絕對要注意相關內容,想必會 有意外的收穫!檢察官倫理相關規定,也從早期的檢察官守則,修正為 「檢察官倫理規範」,請讀者多加留意! 第一節 法官倫理 壹、法官倫理之涵義 法官倫理並非純屬自明性質的基本倫理自然律,也不是任何人或任 何機關在道德上對於法官職業行為的片面期待,而是帶有所謂「對話倫 理」的性質,必須根據法律職業的特性與專業需求,經過不斷的反省、 對話和溝通,逐漸形成共識的職業倫理 1。 法官倫理內涵包括對於法官之地位與特性、專業能力、品格、操守 與自律、敬業與負責、開庭之態度與修為、法庭秩序與禮節、單方溝通、 守時、迅速及效率、嚴守職務上之秘密、言論自由、政黨及政黨活動、 政治活動、兼職、財務活動、法官名銜之使用與社交、法律諮詢等,經 由上述內涵,來判斷法官行為是否符合法官倫理 2。 法官法第 13 條規定,法官應依據憲法及法律,本於良心,超然、獨 立、公正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應遵守法官倫理規範,其內容由司 法院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定之。 1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倫理學》,新學林,初版,2009 年 6 月,頁 399。 2 姜世明,《法院組織法》,新學林,二版,2010 年 1 月,頁 275;姜世明,《法律 倫理學》,元照,初版,2010 年 9 月,頁 44。
  • 3. 322 附录一 法官倫理與檢察官倫理之新發展 二十五、檢舉義務 法官倫理規範第 26 條,法官執行職務時,知悉其他法官、檢察官或律 師確有違反其倫理規範之行為時,應通知該法官、檢察官所屬職務監 督權人或律師公會。 何謂法官倫理?若某法官與鄰人發生糾紛,進而發生互毆,該行徑是 否違反法官倫理? 【97 年身心障礙特考四等】 法官倫理之涵義 我國對於法官倫理的明文規定法官倫理規範第 5 條 某法官與鄰人發生糾紛,進而發生互毆之行為,應違反法官倫理 第二節 檢察官倫理 壹、檢察官倫理之涵義 建構檢察官的專業倫理,即在建構作為一個檢察官必須具有的人 格,即作為一個檢察官應有的特性、本質、性情,使檢察官能在法律與 制度之外,能有區別正確和錯誤、或善及惡的行為,謹言慎行 5。由檢察 官的本質特性,可以看出檢察官專業倫理的核心價值在於必須具有:人 5 東吳大學法學院,《法律倫理學》,新學林,初版,2009 年 6 月,頁 459。
  • 4. 362 附錄二 重要法規 第 4 條(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 伍、法官法 Ⅰ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 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考核、獎懲、 中華民國 100 年 7 月 6 日總統華總一義 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規 字 第 10000141401 號 令 制 定 公 布 全 文 定之延任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 103 條;除第五章法官評鑑自公布後半年 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 施行、第 78 條自公布後 3 年 6 個月施行 Ⅱ前項委員會,以司法院院長為當然委員並 外,自公布後 1 年施行 任主席,除第一款委員外,其他委員任期 一年,得連任一次,名額及產生之方式如 第一章 總 則 下: 第 1 條(立法目的、法官之任用關係及法 一 司法院院長指定十一人。 律適用順序) 二 法官代表十二人:最高法院法官代表 Ⅰ為維護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保障法官之身 一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及公務員懲 分,並建立法官評鑑機制,以確保人民接 戒委員會委員代表一人、高等法院法 受公正審判之權利,特制定本法。 官代表二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 Ⅱ法官與國家之關係為法官特別任用關係。 產法院法官代表一人、地方法院及少 Ⅲ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年及家事法院法官代表七人,由各級 第 2 條(法官之定義範圍) 法院法官互選之。 Ⅰ本法所稱法官,指下列各款人員: 三 學者專家三人:由法務部、律師公會 一 司法院大法官。 全國聯合會各推舉檢察官、律師以外 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 之人三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 三 各法院法官。 Ⅲ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 Ⅱ前項第三款所稱之法官,除有特別規定 職、免職、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 外,包括試署法官、候補法官。 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事項, Ⅲ本法所稱法院及院長,除有特別規定外, 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 包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及其委員長。 見,無表決權。 Ⅳ本法所稱司法行政人員,指於司法院及司 Ⅳ曾受懲戒者,不得擔任第二項之法官代表。 法院司法人員研習所辦理行政事項之人 Ⅴ司法院為向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提出人 員。 事議案所設置之各種委員會,其委員會成 第 3 條(不適用司法院大法官之情形) 員應有法官、學者專家、律師或檢察官代 本法之規定,與司法院大法官依據憲法及 表之參與。 法律所定不相容者,不適用於司法院大法 Ⅵ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之資格條件、 官。 產生方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及其審議規 則,由司法院定之。但審議規則涉及法官
  • 5. 陆、法官伦理规范 385 第 7 條(不得關說或請託) 陆、法官伦理规范 法官對於他人承辦之案件,不得關說或請 託。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司法院院台廳司 第 8 條(受贈財物) 一字第 1010000646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28 Ⅰ法官不得收受與其職務上有利害關係者之 條;並自 101 年 1 月 6 日施行 任何餽贈或其他利益。 第 1 條(法源) Ⅱ法官收受與其職務上無利害關係者合乎正 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常社交禮俗標準之餽贈或其他利益,不得 之。 有損司法或法官之獨立、公正、中立、廉 第 2 條(司法獨立) 潔、正直形象。 法官為捍衛自由民主之基本秩序,維護法 Ⅲ法官應要求其家庭成員或受其指揮、服從 治,保障人權及自由,應本於良心,依據 其監督之法院人員遵守前二項規定。 憲法及法律,超然、獨立從事審判及其他 第 9 條(專業職能) 司法職務,不受任何干涉,不因家庭、社 法官應隨時注意保持並充實執行職務所需 會、政治、經濟或其他利害關係,或可能 之智識及能力。 遭公眾批評議論而受影響。 第 10 條(在職進修、考察) 第 3 條(公正、客觀、中立) 法官應善用在職進修、國內外考察或進修 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 之機會,增進其智識及能力。 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 第 11 條(執行職務之方法) 第 4 條(避免偏見、歧視) 法官應謹慎、勤勉、妥速執行職務,不得 法官執行職務時,不得因性別、種族、地 無故延滯或增加當事人、關係人不合理之 域、宗教、國籍、年齡、身體、性傾向、 負擔。 婚姻狀態、社會經濟地位、政治關係、文 第 12 條(聽審權之確保與法庭內之言行舉 化背景或其他因素,而有偏見、歧視、差 止) 別待遇或其他不當行為。 Ⅰ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 第 5 條(避免不當行為) 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 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 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 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 Ⅱ法官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 之行為。 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 第 6 條(不得濫用職位) 之行為。 法官不得利用其職務或名銜,為自己或他 Ⅲ法官得鼓勵、促成當事人進行調解、和解 人謀取不當財物、利益或要求特殊待遇。 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解決爭議,但不得以不 當之方式為之。
  • 6. 388 附錄二 重要法規 Ⅱ檢察官應本於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價值理 柒、檢察官倫理規範 念,不得因性別、種族、地域、宗教、國 籍、年齡、性傾向、婚姻狀態、社會經濟 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4 日法務部法令字第 地位、政治關係、文化背景、身心狀況或 1000808594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0 條;並 其他事項,而有偏見、歧視或不當之差別 自 101 年 1 月 6 日施行 待遇。 第一章 通則 第 7 條(充實新知) 檢察官應精研法令,隨時保持其專業知 第 1 條(法源) 能,積極進修充實職務上所需知識技能, 本規範依法官法第八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 並體察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與國際潮流, 定之。 以充分發揮其職能。 第 2 條(地位) 檢察官為法治國之守護人及公益代表人, 第二章 執行職務行為之規範 應恪遵憲法、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公正、 第 8 條(真實發現義務) 客觀、超然、獨立、勤慎執行職務。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 第 3 條(使命) 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 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維護社會秩序、實 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 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 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 度發展為使命。 第 9 條(罪刑法定及無罪推定原則) 第 4 條(檢察一體原則) 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嚴守罪刑法定及 檢察總長、檢察長應依法指揮監督所屬檢 無罪推定原則,非以使被告定罪為唯一目 察官,共同維護檢察職權之獨立行使,不 的。對被告有利及不利之事證,均應詳加 受政治力或其他不當外力之介入;檢察官 蒐集、調查及斟酌。 應於指揮監督長官之合法指揮監督下,妥 第 10 條(法定程序及比例原則) 速執行職務。 檢察官行使職權應遵守法定程序及比例原 第 5 條(禁止以不當方式謀取財物) 則,妥適運用強制處分權。 檢察官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致力於維 第 11 條(拒絕請託與關說) 護其職位榮譽及尊嚴,不得利用其職務或 檢察官應不為亦不受任何可能損及其職務 名銜,為自己或第三人謀取不當財物、利 公正、超然、獨立、廉潔之請託或關說。 益。 第 12 條(迴避) 第 6 條(禁止差別待遇) Ⅰ檢察官執行職務,除應依刑事訴訟法之規 Ⅰ檢察官執行職務時,應不受任何個人、團 定迴避外,並應注意避免執行職務之公正 體、公眾或媒體壓力之影響。 受懷疑。
  • 7. 捌、法庭席位布置规则 391 區、旁聽區,並於欄杆中間或兩端設活動 捌、法庭席位布置规则 門。 第 4 條(法庭區域之布置)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30 日司法院院台廳司 Ⅰ審判活動區除法官席地板離地面二十五公 一字第 1010015211 號令修正發布第 1~4 分至五十公分外,其餘席位均置於地面, 條條文及附圖五、附圖六、附圖七;施行 無高度。但如法庭相對高度無法配合時, 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得視實際情況,酌減法官席地板離地面高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30 日司法院院台廳司 度。 一字第 1010015215 號函除第 2 條之附圖五 Ⅱ法官席正前右、左兩側下方,分置書記官 及第 4 條第 4 項自 101 年 9 月 6 日施行外, 席及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均面向旁 其餘自 101 年 6 月 1 日施行 聽區。 第 1 條(立法依據) Ⅲ法院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得視需要置技術 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八十四條第五項、 審查官席,設於通譯、錄音、卷證傳遞席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四十五條、智慧財產法 左則,斜放面向應訊台。 院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少年及家事法 Ⅳ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行政訴訟事件,得視需 院組織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要置司法事務官席,設於通譯、錄音、卷 第 2 條(各級法院法庭席位) 證傳遞席左側,斜放面向應訊台。 Ⅰ各級法院法庭席位依訴訟程序之不同,分 Ⅴ民事法庭、刑事法庭、行政法庭及家事法 為下列六種: 庭,於法官席左側,置調辦事法官席。 一 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一,略)。 Ⅵ依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少年刑事訴訟、 二 刑事法庭席位(如附圖二,略)。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或家事事件處理等規 三 少年法庭席位。分為少年刑事法庭席 定,除分置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席、檢察 位(如附圖三,略)及少年保護法庭 官席、辯護人席、被告及輔佐人席、自訴 席位(如附圖四,略)。 人及代理人席、參加人席、少年被告及法 四 行政法庭席位(如附圖五,略)。 定代理人席、輔佐人席、少年調查官席與 五 家事法庭席位。分為一般家事法庭席 被害人、告訴人及代理人席、附帶民事訴 位(如附圖六,略)及溝通式家事法 訟代理人席、家事調查官席及程序監理人 庭席位(如附圖七,略)。 席外,另設應訊台。 Ⅱ其他專業法庭、簡易法庭、臨時法庭之法 Ⅶ各法院得視法庭空間大小及審判需要,酌 庭席位布置,準用前項之規定。 增席位。 Ⅷ依法得於審判程序中陪同當事人、關係人 第 3 條(各級法院法庭席位) 或被害人者,其席位以設於被陪同人旁為 前條第一項之法庭,除少年保護法庭、溝 原則。 通式家事法庭外,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
  • 8. 壹、101 年身障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 395 壹、101 年身障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 一、試說明「檢察一體」原則之適用情形。 命中題型:本書第 159 頁【94 年司法特考四等】 【80 年司法特考丙等】 、 檢察一體原則之內涵: 全國檢察官在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下,行使其個別固有之 權限,此一具階層性之金字塔型組織體,乃具有統一性、階層性及 上命下從之關係,而此種一體不可分之關係,乃被稱為檢察一體原 則。 檢察一體原則在法院組織法上之規定: 對於檢察一體原則之內容,通常可區分為越境權、指揮監督權與職 務承繼權、職務移轉權三部分: 越境權: 法院組織法第 62 條規定:「檢察官於其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 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學者 指出,檢察官應於所屬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是為原則; 如遇有緊急情形,自允許檢察官執行職務不受檢察署所劃定管轄 區域之限制,則為例外。此即為檢察官之越境權。 指揮監督權: 法院組織法第 63 條規定:「檢察總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檢察 官(Ⅰ) 。檢察長依本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指揮監督該署檢察官 及其所屬檢察署檢察官(Ⅱ) 。檢察官應服從前二項指揮監督長官
  • 9. 400 附錄三 101 年相關考試試題詳解 貳、101 年司法特考三等法院書記官 一、檢察體系中除「檢察一體原則」外,亦有「各級法院檢察署行政 之監督」(即司法行政監督) ,此二種監督體系各為何?(有關行 政監督部分,至少要列舉三種以上態樣。)依法院組織法第 111 條第 1 款規定:「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則法 務部部長能否依此規定,監督各級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的具 體案件?請加具理由說明之。 命中題型:本書第 159 頁【94 年司法特考四等】 【80 年司法特考丙等】 、 檢察一體原則: 全國檢察官在檢察總長、檢察長之指揮監督下,行使其個別固有之 權限,此一具階層性之金字塔型組織體,乃具有統一性、階層性及 上命下從之關係,而此種一體不可分之關係,乃被稱為檢察一體原 則。對於檢察一體原則之內容,通常可區分為越境權、指揮監督權 與職務承繼權、職務移轉權三部分。 各級法院檢察署行政之監督: 法院組織法第 111 條規定,各級法院檢察署行政之監督,依下列規 定: 法務部部長監督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監督該檢察署。 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及其分院檢察署與所屬地方 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高等法院分院檢察署檢察長監督該檢察署與轄區內地方法院及其
  • 10. 參、101 年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 403 參、101 年司法特考四等法院書記官 一、何謂審級制度?「審」及「級」有何區別?請以我國刑事訴訟法 之審級及其審判庭之組織為例說明。 命中題型:本書第 99 頁【90 年公務人員薦任升等】 審級制度之意義: 所謂審級者,即上級法院有變更下級法院裁判之權力,以求審判之 周詳及法律解釋之統一。 審級之區別: 審級中之「審」 ,係審判中程序保障,亦即救濟途徑下意義之層級關 係。審級中之「級」 ,則主要係組織法或行政監督意義下之層級關係。 刑事訴訟之審級制度: 刑事訴訟法第 361 條第 1 項規定: 「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 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同法第 375 條第 1 項規 定: 「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 為之。」故刑事訴訟除以採行三級三審制為原則外,對於部份案件 之裁判則採行三級二審制,係為例外。茲分述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 4 條但書規定: 「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 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規定: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 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 竊盜罪。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