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狠撸

狠狠撸Share a Scribd company logo
新北市各级学校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调查处置作业流程

                      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事件發生




                     申請、檢舉、主動介入

                                                  是



                       判斷是否受理         否   回覆申請人或檢舉人

                         是
 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
 該校權管者,由學務處(
                       召開性平會                 提出申復
 教導處)將該案件於七日
 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 以1 次為限)

                       組成調查小組

                         是
 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經
 被害人同意,可陪同被害
                       進行實質調查
 人一起接受調查,避免重
                                  否
 複詢問造成二度傷害

                      提出調查報告及
                       處理建議



  回覆申請人或檢舉人    不成立     性平會審議


                         成立
                                              否
    同意審議
                       移送權責單位
                      懲處、教育及輔導
      否
                是


   進行申復程序               追蹤輔導




                       資料歸檔備查




作業說明:
第二階段:判斷是否受理
項目編號   2
項目名稱   1、 說明
       新北市各级学校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调查处置作业流程
承辦人員   學務處
相關單位     (一)學務處(教導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必要時,
       教務處、輔導處、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小組
辦理期程   每學期 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準則 13】 。
辦理時間
       申請人(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及學校主動介入時
         (二)學務處(教導處)於 3 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注意事項
       一、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務處應不予受理【性平法 29】:
            會」【準 則 13】,即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一)以口頭、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書信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
         (三)學務處(教導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
             補正。
            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
         (二)提起申復逾申復期限。
            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
         (三)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
            單位【準則 14】。不受理之案件情形請參考『注意事項 。』
         (四)屬同一事件,已經申訴決定確定,再提起申訴。
         (四)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申請或檢舉 20 日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
         (五)無具體之事實內容。
            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教導處)
        (六)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等。
             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
相關法令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
       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三、依相關行政法令規定辦理。
辦理方式         復以一次為限【準則 14】 。
                   第一階段:提出申請(申復)或檢舉
        (五)學務處(教導處)接獲申復後,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
       一、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   【準則 12】向學校學務處(教導處)申請調查【準則
             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 3 日內(比
         13】 。
             照準則 13)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準則 14】 。
        (一)填寫申請申訴書【準則 12】 。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訴,學務處(教導處)代其填妥申訴書,
       二、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該校權管者,由學務處(教導處)將該案件於
            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準則
         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準則 10】 。
            12】 。  第三階段:調查、審議、再審議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    書信、  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必要時,得
       一、調查說明:
            先行以電話申訴,並於 2 日內以書面補正。
        (四)申請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開會,決定是否
        (一)決定受理之案件由校長召集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準 則 17—雖撤
            回,但學校得繼續調查處理】
            成立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調查小組以 3 至 5 人為原則  【準則 15】 。
       二、注意事項:
        (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
            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準則 15】 。
        (一)學務處(教導處)應於 24 小時內向教育部「校安系統」通報,同時
        (三)進行調查時,應稟持客觀、    公正、  專業、保密原則,給於雙方當事人
            知會駐區督學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依              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
            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         【性平 22】 行為人 、
                                                。
            定,於知悉 「性侵害」  事件後 24 小時內打 113 電話並填妥 「性侵害犯
            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
            罪通報表」 以書面通報
            關資料【性平 30】 。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悉   」知
            「性騷擾」 事件後 24 小時內填妥  「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
        (四)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行為人與被
            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
            報表」 以書面通報「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準 則 11】」
        (二)倘申訴或檢舉對象為該校校長時,移請教育局申請調查之【準則
            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
          10】 。
            閱覽或告以要旨【準則 17】 。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準則
17】 。

(六)調查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
     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準則 22】 。
(七)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
(八)注意事項:
 1、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
    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2、調查小組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
    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
    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性平 30】 。


二、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
 (一)函知各委員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以不公
      開為原則。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決議或經調查小組之建議邀請申訴人、被申
      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構)指派之人員列席說明。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就報告書內容進行審查,【若委員超過二分之
      一認為證據不足】,應退回調查小組繼續蒐證。
 (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
      告並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 2 次為限,每次不得逾 1
      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 31】 。
 (五)調查報告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
      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以書面向
      學校提出報告。
 (六)學校應將事件處理結果,以書面(密件方式)通知申請人(檢舉人)
      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
      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八)注意事項:
  1、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
     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準則 11】 負 保
                                      。
     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2、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
     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
其迴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之。
 3、事件經調查屬實後,學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
    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或
    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學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
    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性平25】: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4、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於必
    要時得為下列處置【準則 19】: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
       職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5、輔導室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
    提供心理諮商輔導、  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 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所需費用,由學校編列預算申請支應
    之【準則 21】。但學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調查處理 。
 6、輔導室應依本法第 27 條暨本準則第 26 條規定建立事件及加害人檔案
    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  學校並依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
    校。

 7、人事室或輔導室應針對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或學生加害人實施
    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
    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性平 27】 。


三、再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
 (一)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學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
    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申復【準則 25】 。
 (二)學務處(教導處)接獲申復後,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
    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重新調查,並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性平 32、準
則 25】 。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調
    查之【性平 33】 。
(四)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
    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本法第 34 條規定提起救濟【性平 34】 。
(五)注意事項:
  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作成再審議決定後,當事人不得再申復。     【性平
    32—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四階段:後續作業

一、不服申訴或再審議決定,得逕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訴:
 (一)對性騷擾案件審議不服,得向「特教科」提出申訴。
 (二)對因性騷擾案件之審議結果而受到懲處不服:
  1、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
    依教師法之規定,得向「國小教育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
    申訴。
  2、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
     規定,得向「人事室」提出申訴。
  3、私立學校職員及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得向「勞工局」提出
     申訴。
  4、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得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五階段:資料歸檔備查

列冊管理資料。
新北市各级学校校园性骚扰或性侵害事件申復程序


                         學務處接獲申復人
                           提起申復




                          學務處收件



申復審議小組
1 . 由3或5人組成,3分之2以上應
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可並納入具調
                        校長組成申復審議小組
查知能專業人才庫。
2. 調查小組及性平會委員應迴避
。


    20日內作出決定               審議




                             無理由
            有理由              2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
            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       定並以書面通知申復人
            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申復結果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依性平法第34條提
             擾事件調查處置作
                                   起救濟
               業流程




               資料歸檔備查

More Related Content

2新北市各级学校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调查处置作业流程

  • 1. 新北市各级学校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调查处置作业流程 校園性侵害或性 騷擾事件發生 申請、檢舉、主動介入 是 判斷是否受理 否 回覆申請人或檢舉人 是 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 該校權管者,由學務處( 召開性平會 提出申復 教導處)將該案件於七日 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 ( 以1 次為限) 組成調查小組 是 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經 被害人同意,可陪同被害 進行實質調查 人一起接受調查,避免重 否 複詢問造成二度傷害 提出調查報告及 處理建議 回覆申請人或檢舉人 不成立 性平會審議 成立 否 同意審議 移送權責單位 懲處、教育及輔導 否 是 進行申復程序 追蹤輔導 資料歸檔備查 作業說明:
  • 2. 第二階段:判斷是否受理 項目編號 2 項目名稱 1、 說明 新北市各级学校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调查处置作业流程 承辦人員 學務處 相關單位 (一)學務處(教導處)於收件後,指派專人處理相關行政事宜,必要時, 教務處、輔導處、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小組 辦理期程 每學期 相關單位並應配合協助【準則 13】 。 辦理時間 申請人(被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及學校主動介入時 (二)學務處(教導處)於 3 個工作日內將事件送達「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注意事項 一、申訴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務處應不予受理【性平法 29】: 會」【準 則 13】,即不再受理同一事件之申請(檢舉)。 (一)以口頭、 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書信等方式提出申訴,逾期未以書面 (三)學務處(教導處)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 補正。 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 (二)提起申復逾申復期限。 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 (三)不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 單位【準則 14】。不受理之案件情形請參考『注意事項 。』 (四)屬同一事件,已經申訴決定確定,再提起申訴。 (四)申請人或檢舉人於申請或檢舉 20 日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 (五)無具體之事實內容。 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教導處) (六)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居所等。 提出申復;其以口頭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 相關法令 一、性別平等教育法。 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 二、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三、依相關行政法令規定辦理。 辦理方式 復以一次為限【準則 14】 。 第一階段:提出申請(申復)或檢舉 (五)學務處(教導處)接獲申復後,應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 一、得以書面或口頭方式 【準則 12】向學校學務處(教導處)申請調查【準則 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 3 日內(比 13】 。 照準則 13)交付「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準則 14】 。 (一)填寫申請申訴書【準則 12】 。 (二)申請(檢舉)人如以口頭申訴,學務處(教導處)代其填妥申訴書, 二、倘申請或檢舉之案件非屬該校權管者,由學務處(教導處)將該案件於 經向其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準則 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準則 10】 。 12】 。 第三階段:調查、審議、再審議 (三)申請(檢舉)人得以傳真、 書信、 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必要時,得 一、調查說明: 先行以電話申訴,並於 2 日內以書面補正。 (四)申請人於案件調查處理期間撤回者,應以書面為之 開會,決定是否 (一)決定受理之案件由校長召集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準 則 17—雖撤 回,但學校得繼續調查處理】 成立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 調查小組以 3 至 5 人為原則 【準則 15】 。 二、注意事項: (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事件之調 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準則 15】 。 (一)學務處(教導處)應於 24 小時內向教育部「校安系統」通報,同時 (三)進行調查時,應稟持客觀、 公正、 專業、保密原則,給於雙方當事人 知會駐區督學者。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依 第八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 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並避免重複詢問 【性平 22】 行為人 、 。 定,於知悉 「性侵害」 事件後 24 小時內打 113 電話並填妥 「性侵害犯 申請人(檢舉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 罪通報表」 以書面通報 關資料【性平 30】 。 「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 悉 」知 「性騷擾」 事件後 24 小時內填妥 「家庭暴力與兒童少年保護事件通 (四)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行為人與被 害人、檢舉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必要。 報表」 以書面通報「新北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準 則 11】」 (二)倘申訴或檢舉對象為該校校長時,移請教育局申請調查之【準則 時,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 10】 。 閱覽或告以要旨【準則 17】 。 (五)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繼續調查處理【準則
  • 3. 17】 。 (六)調查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 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準則 22】 。 (七)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 (八)注意事項: 1、調查小組成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 之一以上,必要時,部分小組成員得外聘。 2、調查小組成員中,具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之 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雙方當事人分屬不同 學校時,並應有申請人學校代表【性平 30】 。 二、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 (一)函知各委員召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對申訴案件之審議,以不公 開為原則。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得決議或經調查小組之建議邀請申訴人、被申 訴人、關係人、學者專家或相關機關(構)指派之人員列席說明。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就報告書內容進行審查,【若委員超過二分之 一認為證據不足】,應退回調查小組繼續蒐證。 (四)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 告並作成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 2 次為限,每次不得逾 1 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性平 31】 。 (五)調查報告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後,應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決 定,決定成立者,應作成懲處及其他適當處理之建議,以書面向 學校提出報告。 (六)學校應將事件處理結果,以書面(密件方式)通知申請人(檢舉人) 及行為人並應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並責令不得報復。 (七)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採取事後之追蹤考核監督,確保所作裁決確 實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有報復情事之發生。 (八)注意事項: 1、負責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性侵害或性騷擾 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 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準則 11】 負 保 。 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2、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如涉及申訴事項或有其他事由,足認其有偏 頗之虞者,該委員應自行迴避,申訴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亦得聲請
  • 4. 其迴避。前項迴避與否,得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定之。 3、事件經調查屬實後,學校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 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亦依法對申請人或 檢舉人為適當之懲處。學校為性騷擾事件之懲處時,並得命加害人為 下列一款或數款之處置【性平25】: (1)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被害人道歉。 (2)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3)接受心理輔導。 (4)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第一項懲處涉及加害人身分之改變時,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 4、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於必 要時得為下列處置【準則 19】: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 職務。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5、輔導室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並於必要時 提供心理諮商輔導、 法律諮詢管道、課業協助、 經濟協助及其他性別平 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所需費用,由學校編列預算申請支應 之【準則 21】。但學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法調查處理 。 6、輔導室應依本法第 27 條暨本準則第 26 條規定建立事件及加害人檔案 資料,由專人負責保管。 學校並依規定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 校。 7、人事室或輔導室應針對他校轉任或轉讀之教職員工或學生加害人實施 必要之追蹤觀察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 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性平 27】 。 三、再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性平會) (一)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對學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 通知次日起 20 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務處申復【準則 25】 。 (二)學務處(教導處)接獲申復後,如發現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或有足 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新證據時,得要求性別平等教育委員 會重新調查,並於 20 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性平 32、準
  • 5. 則 25】 。 (三)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接獲重新調查之要求時,應另組調查小組調 查之【性平 33】 。 (四)申請人(檢舉人)或行為人對本校之申復結果不服,得於接獲書面通 知書之次日起 30 日內,依本法第 34 條規定提起救濟【性平 34】 。 (五)注意事項: 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作成再審議決定後,當事人不得再申復。 【性平 32—申復以一次為限】 第四階段:後續作業 一、不服申訴或再審議決定,得逕向新北市政府提出申訴: (一)對性騷擾案件審議不服,得向「特教科」提出申訴。 (二)對因性騷擾案件之審議結果而受到懲處不服: 1、公私立學校校長、教師: 依教師法之規定,得向「國小教育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 申訴。 2、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職員及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三日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未納入銓敘之職員:依公務人員保障法之 規定,得向「人事室」提出申訴。 3、私立學校職員及工友: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得向「勞工局」提出 申訴。 4、公私立學校學生:依規定向所屬學校提起申訴,得向「學校」提出申訴。 第五階段:資料歸檔備查 列冊管理資料。
  • 6. 新北市各级学校校园性骚扰或性侵害事件申復程序 學務處接獲申復人 提起申復 學務處收件 申復審議小組 1 . 由3或5人組成,3分之2以上應 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可並納入具調 校長組成申復審議小組 查知能專業人才庫。 2. 調查小組及性平會委員應迴避 。 20日內作出決定 審議 無理由 有理由 2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 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 定並以書面通知申復人 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申復結果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 依性平法第34條提 擾事件調查處置作 起救濟 業流程 資料歸檔備查